物業經理人

TC大廈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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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大廈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會議制度

  九. 會議制度

  1、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每年召開一次業主會會議 。以及業委會認為有必要召開的臨時會議。

  2、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人員列席會議。

  3、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一般每三個月舉行一次,(1)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2)副主任兩人以上;(3)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零時業主大會。會前將會議主題通知各委員。會議每次必須有會議記錄,重要會議做好會議紀要。

  4、業委會會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5、業委會主任、副主任每半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商討半個以來的工作情況。

  6、為更科學合理的提供服務,根據情況,不定期的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征求業主的意見或建議。

  7、物業服務評定會議,業委會以條線分四個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條線會議,邀請物業服務公司條線負責人參加,對物業服務質量提出評定。

  8、參加社區四方聯席會議,每月一次。

  9、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每月必須學習一次,委員每季學習一次,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學習或外出學習。

  10、 參加社區召開的其他會議和學習。

篇2: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為保證執行中的正確性、科學性,業主委員會的一切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采用一人一票表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一次,每月的最后一個周六下午3點在物業樓會議室召開(時間地點有變化,須提前5天公告)。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臨時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一般采用集體討論方式,在急需表決又來不及召開集體討論會議的情況下可采用電子郵件、短信、電話方式表決,并在下次業主委員會會議上補簽書面表決意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秘書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委員推選的委員召集。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由委員本人參加,委員因事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會議議題由召集人提出,會議召開前3天,秘書長負責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及議題通知到每一位委員。

  第八條 每位委員有向業主委員會會議提出議案的權利和義務,其議案如有三位委員書面贊同,業主委員會會議應作為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

  第九條 業主有向業主委員會會議提出議案的權利和義務,其議案如有10位業主書面贊同,業主委員會會議應作為議題進行討論。

  第十條 所有建議案以實名制通過三種方式遞交:①書面遞交業主委員會辦公室,②傳真到業主委員會辦公室,③用電子郵件發送到業主委員會郵箱。書面和傳真建議案,最好提交電子文本。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對所有建議案進行登記存檔,及時提交給秘書長,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各位委員,由委員決定是否立即召開臨時業主委員會會議還是留待定期業主委員會會議進行研究決策;超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授權范圍內的建議案留交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 每位委員對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并簽字表決。對非原則性問題和條 文修改采用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同時在山莊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錄音存檔,書面記錄由與會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十五條 業主可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并發表意見,但不得影響會議議程。

  第十六條 本制度的修改、補充、解釋須經主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 公示。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委員同意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 公示后生效。

篇3: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上墻 )

  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上墻 )

  1、業委會應每月召開一次例會。業委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業委會委員提議的,應當及時召開會議。

  2、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因故也不能召集的,由居民區黨組織召集其他業委會委員協商確定一名業委會委員召集。

  3、會議召集人應當提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各業委會委員;如討論事項特別緊急,應向居民區黨組織請示獲準后,至少提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并將有關材料送達各業委會委員。

  4、業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提前一天向會議召集人提交書面請假單,并對會議議題作出書面表態意見。

  5、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業委會委員出席,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

  6、會議應當認真做好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業委會委員簽字。會議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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