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恒興花園物業管理規約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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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興花園物業管理規約初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實現物業自治,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物業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恒興花園座落位置:QD市**區**東路**號建筑面積:**平米綠地面積:**平米物業管理用房面積:*平米建筑物棟數:6居民戶數:158網點:21土地用途:住宅

  第三條本規約訂立的權利義務適用于包括業主在內的物業使用人、租賃人以及其家庭成員,但議事權和選舉表決權僅由業主行使。

  第四條業主大會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利益,決定該物業重大管理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指業主大會常設執行機構,簡稱為業委會。業委會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或三名委員組成,自行管理物業或其他工作需要時,業委會可聘請秘書或物業管理人。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和授權委托,經政府部門備案后,依照法律規定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開展活動,代表業主維護物業權益,并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第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本規約以及業委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做出的決議、決定、規章對全體業主及其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業主代表是各單元業主委托或自發參與代為辦理和商討特定事務的人,業主代表會議是由業主代表和業委會組成的會議組織。部分業主會議有權商討涉及獨棟樓宇的物業事務。業主大會、業主代表會議、部分業主會議均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程序進行議事。

  第九條物業使用人(非業主使用者)指業主所有房屋的共居人、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員、訪客及業主許可進入或使用其房屋的其他受許可的人員。

  第十條(宗旨)業主大會及業委會代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業委會成員為公益性崗位,其任職宗旨以服務社區為目的,不收取報酬。經業主提議,業主大會另行決定可以給與報酬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物業工作產生通訊、交通支出、誤工損失的業委會成員和業主代表可以領取補貼。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的會議經費和業委會的工作經費由業主分擔。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委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單位和人員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服務義務。

  第十五條(業主自治)業主可以自行管理本物業,也可以選擇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有權依法解除、更換開發商聘請或簽約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身份異議權)業委會建立業主名冊,業主有權對確認業主身份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業主選舉權、被選舉權、委托權)業主有權選舉業委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業主可以委托代表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業主投票表決權)業主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九條(業主參議建議權)業主可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第二十條(業主知情權)業主有權查詢業委會和物業服務單位的收支情況,有權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采購、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業主的專有物權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的物業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物權權利,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第二十二條(業主的共有物權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對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享有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權。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與其它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十三條(業主監督權)業主有權監督業委會的工作,有權監督物業服務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業主訴求權)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與需求,有權向業委會提出意見和要求。業主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它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業主有權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參議權)業主大會共同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委會工作規則;

  (二)就物業自治做出業主大會決定;

  (三)選舉業委會或罷免、更換業委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就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標準及收費提出意見并進行表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用和公共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多數人意見決定。

  第二十七條(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應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業委會經費分擔)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活動經費業主繳納的物業費中列支。經業主代表大會認可的經費,物業費不能列支的,由業主分擔。

  第二十九條(業主繳納維修資金的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交納用于小區安全保護設置及維修公共部位設施的資金。

  第三十條行使對本物業建筑物內的住宅等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以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時,不得損害其它業主的合法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三十一條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等其他用途。業主將住宅改變為其他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相鄰業主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三十三條出租或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承租人或受讓人應簽署遵守本規約的承諾書,并在一個月內,將承諾書副本交付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備案。未備案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為承租人或受讓人辦理出入證、停車證等物業使用憑證。

  第三十四條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并辦理有關備案手續。要求并確保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合理使用本物業。對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的故意、疏忽和錯誤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三章環保、公益與養犬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應當注意保持小區環境衛生,不隨意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品,不得亂丟紙花煙頭,高空拋物等。保證樓梯間的暢通和衛生。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廢棄家具、潔具、衣物、家電、電子產品元器件、電池等放置在小區專設的垃圾地點。有毒有害固液態物應標明,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不得在小區內燃燒垃圾和化學塑料制品。

  第三十七條愛護小區正常生長的花草植物、小動物和禽鳥。業委會與物業單位應做好綠化維護。

  第三十八條養犬業主不得虐待、遺棄犬,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養犬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防止犬尿腐蝕汽車輪胎。

  第三十九條需要養犬看護物業范圍內安全的,需經業委會決定。

  第四十條網點業主及使用者,大量排放污水、泔水導致阻塞下水系統的業主及使用者應當承擔疏通養護泄水系統的費用。物業范圍內放置煤氣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品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鄰業主同意。

  第四十一條為保護環境,小區內不得從事宰殺、養殖等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犬主與物業服務人員應注意及時清除犬糞。

  第四十三條小區設置專門廣告信息欄方便小區業主生活,信息交流。

  第四十四條汽車進出小區控制車速,注意安全,停放車輛不得影響人車通行。

  第四十五條不得聚眾喧鬧、高聲亂喊、酒后滋事。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注意控制噪音。

  第四章小區設施、住宅安全與維護

  第四十六條業主應注意防盜防火和家庭安全,物業服務單位在約定范圍限度內承擔安保義務。

  第四十七條為防止意外,離戶時家電插座應斷電,水電應注意關好。

  第四十八條業主長期離戶的空戶的應告知物業。

  第四十九條業主應當在小區安全事務上協助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監控等安全設施,并積極繳納分攤費用。

  第五十條進出小區應自覺根據小區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刷卡,客人來訪應做好接送工作。

  第五十一條(物業的裝飾裝修)業主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五十二條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業主負責清運與處置。

  第五十三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

  第五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五十五條業主裝修裝飾專有部分的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的規定和制度。裝修裝飾房屋應在規定的時間,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裝修裝飾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書面告知業主。違章裝修裝飾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未經政府批準和業主大會以及相鄰業主的同意不得擅自開門、開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第五十八條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通道、圍欄、道路、綠地等公用設施及場地;不得損壞、拆除或改造門禁、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第五十九條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六十條業主發現專有部位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因公共利益進入業主專有部分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并取得其同意。因發生漏水、漏氣、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第三方的監督下,進入業主專有部分內部,并做好善后處理,但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業主應給予諒解。

  第六十二條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入戶維修,如因該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六十三條對異產毗鄰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配合、支持,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本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五條凡本物業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委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房屋使用人具有責任的由業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小區自治與物業服務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業委會的組織規定與職責按照業委會工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服務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提出服務要求。

  第六十八條屬于業主共有的收益由業委會管理,用于小區物業和全體業主。

  第六十九條經業主大會同意聘請物業服務單位的,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大會表決。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三個月,預收部分屬于代管性質,不得挪用。

  第七十一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結合不同類型物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確定。

  第七十二條業委會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書面公告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賬目等情況;

  第七十三條物業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的有權利向業主收取報酬。收費分為包干制與酬金制。包干制不計盈虧。酬金制按照實際成本與利潤核算。

  第七十四條物業服務單位及人員具有維護小區安全、衛生的責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勞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違約造成損失的受損方有權主張賠償。

  第七十五條對違反物業管理規約,造成小區業主利益損害的應當停止侵權、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業委會可以提出糾正意見。沒有正當理由,不予改正的,可視情況給與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協助業主或直接由業委會通過投訴、舉報、訴訟解決。

  第七十六條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由業委會督促,并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督促無效通過訴訟解決。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規約,或業主物業權益受到侵害的,可由業委會代表業主主張權利,由業委會代表提出訴訟的,所產生的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屬于實際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規約未盡事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九條本規則自第一屆業主大會通過后,二〇一一年月日在恒興花園小區實施。

  恒興花園小區業委會

篇2: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1.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由全體業主討論通過并簽字生效。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

  (二)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罷免程序;

  (三)業主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五)業主使用物業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利;

  (六)業主對住宅區或物業區內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序等。

  2.管理委員會章程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出管委會章程。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委會的宗旨;

  (二)管委會的組織機構;

  (三)管委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權利、義務、作用;

  (五)管委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

  (六)管委會成員懲罰獎勵條款;

  (七)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八)管委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發展商與管理公司簽訂,然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續簽。發展商的最初委托是臨時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才是最終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委托雙方名稱、性質、地址、電話;

  (二)委托的內容、范圍、權限;

  (三)收費的種類、標準;

  (四)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委托期限;

  (六)解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獎懲條款;

  (九)管理費收支;

  (十)利潤及風險等。

  4.管理公約

  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署并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況下,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初期由發展商自行管理或由發展商指定管理,但這都屬于臨時措施,所有業主并未因此而放棄重新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是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得以實現的。因此,一個完善的、體現公平原則的管理公約應該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共同制定出來。管理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所管物業、范圍;

  (二)業主名稱、物業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務的種類;

  (四)各種收費的標準、繳費的時間;

  (五)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

  (六)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

  (七)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九)違反公約的懲罰條款;

  (十)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業主公約、管委會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約這四個主要文件外,物業管理公司還要制訂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配合物業管理,如裝修辦法、安全守則、公共衛生守則、公用設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綠化管理辦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確定了物業管理中各個角色的法律關系,也調整了各個方面的關系,使物業管理中各項活動井然有序地進行。

篇3: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

  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20**)

  萬科星園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家園,為加強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訂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本規約由全體業主共同訂立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 則

  1、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北京市朝陽區萬科星園小區

  物業類型:北京萬科服務有限公司

  坐落位置:北京市朝陽區仰山路

  建筑物總面積:約32萬平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京朝國用(2000出)字第0097號

  2、本物業區域成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關于物業管理事項的共同決定權。

  3、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使用和維修

  4、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照{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和晾曬物品,不得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5、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損壞綠地、園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投放,避免遺撒。

  6、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不在物業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專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禁止的其它活動;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7、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8、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機動車應在規劃的車位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在車位上安裝設施;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9、業主應及時對專有部分以內的有可能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發現屬公共維修責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對異產毗連的物業進行維修,各相關業主應積極協助、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機構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入專有部分以內進行維修,如因該維修而造成物業損壞的,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

  11、人為原因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12、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按規定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結構、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裝飾裝修導致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13、規劃中為全體業主共有的露臺,依約定由部分業主專有使用的,由對該露臺享有專有使用權的業主承擔維修責任。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4、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催繳,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催繳方式,并可采取相應催繳措施。欠費六個月以上或長期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經業主委員會批準,物業服務機構可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欠費情況;逾期仍不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15、任何業主無故欠繳物業服務費的,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采取有關措施,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總額的萬分之三征收滯納金。此滯納金計入本年度物業服務費的其他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16、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等特約性服務,應另行支付費用。

  17、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18、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

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本規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等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機構。業主轉讓物業,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業主行為準則

  19、 與人為善,與鄰里和睦相處,以誠懇友好的態度理性處理鄰里糾紛。

  20、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1、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22、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3、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得惡意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4、不得圈占公共綠地,不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花草樹木或搭花架等。

  2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場所、公用水電作任何商業或私人用途。

  26、不在本物業區域任何公共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家中生活燃氣儲存及使用符合政府燃氣安全使用規范。

  27、愛護本物業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應照價賠償。未成年人損壞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8、控制裝修、音響、娛樂活動等可能產生的噪音,以不干擾鄰居正常生活為度。

  29、不在本物業區域的垃圾箱(站)翻揀垃圾;不可晾曬、煎熬產生惡臭、刺激性氣味或嚴重煙塵的物質。

  30、不從室內向外拋擲任何物品,對易墜落的物品做好安全防護,定期檢查,防止跌落,臺風暴雨來臨前即時加固或收回室內。

  31、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在本物業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擅自張貼大字報、標語,不在共有部分使用擴音器材(物業服務及公益性活動需要除外)。

  32、不在本物業區域內違規飼養動物。附合規定的飼養者應對動物加以有效約束,不影響他人居家生活和人身安全。

  33、物業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維修養護或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維修;不及時維修或不予配合,由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維修,無上述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或上述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不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主動維修養護,費用由利害關系人或相關責任人承擔。

  34、發生水、氣泄漏或火災等緊急情況時,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依據法律法規承擔相關費用。

  35、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在物業服務企業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因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而造成他人或公共財產受到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6、業主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物業使用人亦應遵守本管理規約,否則業主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物業管理權利

  37、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a) 根據法律法規、本管理規約以及本物業區域的實際需要來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b) 以勸阻、書面通知、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c) 向欠費業主追繳物業服務費用。

  d) 對業主共有車位,除非業主大會另有明確決議,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車位等車輛停放模式,合理劃分停車區域。

  e) 從室內向外拋擲物品是嚴重違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告、制止;

  f) 為保證業主的大件物資的安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對大件物品(指體積超過0.5立方米或重量超過25公斤的物品)的搬出進行登記并向業主核實。

  g) 業主非因公共利益占用共用部位應征得共有產權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清理而無需事先通知。

  第六章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38、 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39、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其他業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改正。

  40、業主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本小區業主大會表決。

  41、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其他條款

  42、 不遵守本管理規約和欠費六個月以上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

  43、對于超過12個月沒有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禁止該業主轉讓、出租和抵押該欠費的物業。

  44、對個別業主、使用人違反公約或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業主大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提起訴訟。

  45、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本管理規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首先可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提交該物業建筑區域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46、 本管理規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47、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經本小區20**年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開始生效。

  48、本管理規約附件一至五:《裝修管理規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規定》、《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商鋪管理規定》以及本物業其他管理制度是萬科星園小區物業管理規約的有效組成部分,全體業主承諾遵守。

  49、本管理規約的修訂權屬于本物業小區業主大會。

  北京市朝陽區萬科星園小區

  20**年業主大會工作委員會

  20**年10月15日

  業主大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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