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傷人,墜落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電梯傷人、事故、墜落的物業責任與賠償
今年年初,當欣欣跟著母親乘坐電梯回家,不料卻被電梯夾斷了拇指,構成了傷殘。當欣欣和母親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時,卻因為沒能舉證事故發生是由于電梯事故,相反通過監控視頻還原后發現,欣欣隨身帶的跳繩夾在電梯,并拖拽欣欣,最終導致其受傷后,浦東新區法院駁回了欣欣的全部訴請。
欣欣一家住在本市浦東新區惠南鎮一居民小區。今年1月18日19時30分,欣欣在母親陪同下乘坐小區B座3號樓電梯。欣欣一家表示,由于電梯故障致欣欣右拇指夾斷。事發后,欣欣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欣欣因故受傷致右拇指末節完全離斷,目前遺留右手拇指功能障礙構成傷殘。所以欣欣一家起訴要求電梯的維護方--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欣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3萬余元。
對此,被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則認為,案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欣欣應就其主張電梯故障承擔舉證責任,但欣欣一家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物業公司認為,其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委托專業機構對電梯進行了保養,事發時電梯運行正常,不存在故障。根據事發時的電梯監控錄像得知,當時欣欣手持一根跳繩進入電梯,但跳繩的另一端并未進入電梯,欣欣母親未發現事故隱患,貿然按下了電梯按鈕,電梯啟動后因跳繩拖帶,致使欣欣身體向上吊起然后落下。物業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正是由于欣欣和其母親的過錯所致,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F欣欣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涉案電梯存在故障并導致其拇指被夾斷,相反,被告物業公司提供的電梯監控視頻錄像結合欣欣的傷情能夠證明物業公司無責的主張,故法院對欣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案例
朝陽一小區電梯急墜傷人 物業公司被判賠償
家住芍藥居北里小區的張女士在與兒子孫先生搭乘電梯時,突然遭遇電梯急墜事故。因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母子二人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記者日前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女士母子全部醫療損失。
母子遭遇電梯驚魂
張女士今年66歲,此前身體一直不錯。4月26日下午3點左右,張女士和兒子從5層坐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從5層墜落至3層,電梯門也被撞開,母子二人當即出現頭暈頭痛、四肢冰涼、兩腿發軟等癥狀,心臟極度難受。事發后,二人立即致電物業公司,對方派來三名工作人員查看了電梯,卻沒有過問癱坐在地上的母子二人。
母子二人被送醫后診斷為高處墜落傷、頭胸腹外傷。
物業否認電梯事故
張女士母子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內的配套設施、設備安全負有相應義務,其應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并在出現人身損害時,及時給予救助。為此,張女士二人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二人醫療費共4307.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2500元。
物業公司則稱,事發當天,接張女士二人電話后,該公司工作人員對電梯進行了檢查,發現電梯運轉正常,而張女士二人坐在一層臺階上,身體無異樣。經該公司及電梯廠商分別檢測,均未發現電梯故障。因此,該公司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張女士二人除在事發后第一時間致電物業公司外,還撥打了110報警。根據110接處警記錄記載,報警原因為“乘坐電梯時電梯發生故障后身體感到不適,同物業商談看病一事發生糾紛”。事發次日,中日友好醫院為孫先生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其傷情臨床診斷為“高處墜落傷、頭胸腹外傷”。
法院審理認為,從張女士母子提交的證據及陳述的事實經過來看,處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經驗做出的反應。相反,作為物業管理責任方的物業公司卻無法提供電梯內的相關監控證明。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分別賠償孫先生、張女士醫療費4127.80元、179.53元。宣判后,張女士母子及物業公司均未上訴。
電梯急墜傷人物業公司擔責 法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據《新聞晚報》報道,電梯突然下滑致人受傷,倪女士將物業告上法庭。日前,徐匯區法院判決物業承擔倪女士的損失。
去年4月11日下午5時許,家住徐匯龍漕路某小區的倪女士在三樓自家住所外等候電梯,隨著電梯門開啟,倪女士步入電梯。她剛進入電梯還未站穩,門便“砰”的一聲關閉,整個電梯隨即快速下滑至1樓和2樓中間。事發突然,倪女士猛地向前撲倒在前面乘客的身上,然后由于電梯急速下降的沖擊力,身體又猛然后傾致頭和后背撞到電梯門上。其他9名乘客也是驚魂未定。
待電梯停穩后,在場乘客紛紛撥打求助電話,在焦急等待一個小時以后,10名乘客才被救出。事故導致倪女士頸部、胸背多處軟組織挫傷,給倪女士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倪女士多次打電話給物業公司無果的情況下,便訴至法院請求獲得相應賠償。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電梯運行維護的管理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電梯發生故障致倪女士受傷,故應對倪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電梯急墜傷人 物業公司被判賠償
家住芍藥居北里小區的張女士在與兒子孫先生搭乘電梯時,突然遭遇電梯急墜事故。因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母子二人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記者日前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張女士母子全部醫療損失。
母子遭遇電梯驚魂
張女士今年66歲,此前身體一直不錯。4月26日下午3點左右,張女士和兒子從5層坐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從5層墜落至3層,電梯門也被撞開,母子二人當即出現頭暈頭痛、四肢冰涼、兩腿發軟等癥狀,心臟極度難受。事發后,二人立即致電物業公司,對方派來三名工作人員查看了電梯,卻沒有過問癱坐在地上的母子二人。
母子二人被送醫后診斷為高處墜落傷、頭胸腹外傷。
物業否認電梯事故
張女士母子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內的配套設施、設備安全負有相應義務,其應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并在出現人身損害時,及時給予救助。為此,張女士二人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二人醫療費共4307.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2500元。
物業公司則稱,事發當天,接張女士二人電話后,該公司工作人員對電梯進行了檢查,發現電梯運轉正常,而張女士二人坐在一層臺階上,身體無異樣。經該公司及電梯廠商分別檢測,均未發現電梯故障。因此,該公司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日,張女士二人除在事發后第一時間致電物業公司外,還撥打了110報警。根據110接處警記錄記載,報警原因為“乘坐電梯時電梯發生故障后身體感到不適,同物業商談看病一事發生糾紛”。事發次日,中日友好醫院為孫先生出具了診斷證明書,其傷情臨床診斷為“高處墜落傷、頭胸腹外傷”。
法院審理認為,從張女士母子提交的證據及陳述的事實經過來看,處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經驗做出的反應。相反,作為物業管理責任方的物業公司卻無法提供電梯內的相關監控證明。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分別賠償孫先生、張女士醫療費4127.80元、179.53元。宣判后,張女士母子及物業公司均未上訴。
電梯傷人事故糾紛的管理責任
案例描述:
20**年8月,住某高層住宅17樓、年近70歲的周老太太,乘電梯下樓時,電梯突然向下墜落,然后又極不正常地上下升降數次。受驚的周老太太站立不穩,摔倒在電梯里,傷了骨盆,當場昏迷。后來被其他業主發現,緊急呼叫120急救車送醫院搶救,留院治療3個多月后方才出院,花費了各項醫療費約6萬元。
20**年初,周老太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周老太訴稱,由于物業公司維護電梯不力,沒有及時地保障電梯各項設備的安全,導致電梯失控,致使她受重傷住院,應當對她的各項損失承擔全責,因此,要求物業公司在一個月內支付她各項醫療費用6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方面已經盡責,且電梯的維保工作是由專業的電梯維保工程公司定期實施的,物業公司只是替電梯維保工程公司向業主代收電梯維護費而已。周老太平日身體有恙,伴有眩暈癥;事發時她獨自一人,不能證明受傷是由于電梯故障所致;再則,電梯本身老化嚴重,已到了需要大筆資金進行更換的地步?;诖?,物業公司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人,對其證明沒有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在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一直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因此,法院在綜合權衡有關涉案因素之后,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老太各項醫療費用3萬元。
案例評析:
一、電梯安全事故外在影響因素。
電梯故障一般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如電梯管理維護不到位,無定期維護,電梯使用人員過多,使用者不規范用梯,以及電梯設備部件老化等等,都會影響到電梯的安全運行。在本案中,經過有關專家鑒定,大廈所謂的“電梯滑落”,并不是真正的“溜梯”,而是電梯在出現異常情況下的制動保護措施。通俗地說,當電梯運行異常的時候,它會以略快于正常的速度降落到底層。在此過程中,電梯向下運動軌跡不受控制,偶爾伴有輕微失重的感覺,造成電梯里的乘客產生失衡感,對運動的上下方向暫時誤判。一旦真的“溜梯”,電梯的安全鉗會立刻打開,電梯會被卡住。該大廈電梯的異常情況,與電梯老化有很大關系。據了解,該電梯的設計使用壽命是20年,而事發時電梯已使用了十多年,各種部件老化,單靠常規維保也難免出現意外;而更換電梯每部的費用大約需要25萬元,該大廈大部分業主散居在港澳臺地區和東南亞,現住戶多是承租戶和其他臨時居住人員,由于業主委員會缺位,籌資更換電梯十分困難?;诖?,各種外在的客觀因素在部分程度上影響了電梯的安全使用。
二、物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業主在使用物業共用設備設施時,對于其存在異?;虬踩[患的,應及時通知物業公司進行修理維護,以保障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對于突發的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遭受侵害的,業主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物業公司應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應承擔責任;同時,根據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可推定有過錯。本案中,物業公司存有電梯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錄像,電梯是否發生故障,周老太是否在電梯異常運行過程中受傷,都在錄像的監控范圍內,但物業公司拒絕提交錄像,因此,可推定錄像內容對物業公司不利,該物業公司存在過錯。被告作為電梯管理人,沒有證據證明其無過錯,反而有故意隱瞞事關重大的視頻證據之嫌。物業公司應對物業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督促工作人員忠于職守,發現問題及時修理維護,否則,對怠于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或履行不及時不到位,致使共用設備設施發生事故致業主受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已履行物業管理義務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物業公司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三、電梯事故應區分法律責任。
電梯是高層建筑物主要的垂直物流載體,確保電梯的正常運行和使用,直接關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電梯設備管理的重要性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當前,圍繞住宅電梯的大小事故所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主要問題是一旦給業主造成損失,賠償責任應如何得到落實。
電梯事故主要涉及到物業公司的責任和電梯產品責任這兩類責任的區分與歸屬。如果電梯屬于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及時進行更新或改造的;或者在有人值守的電梯中,駕駛員違規操作的;或者是發生險情沒有進行及時排除的;或者是發生事故后,物業公司沒有及時救助的,物業公司均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電梯的使用性能是否達到報廢標準,是否需要更新改造;或者發生電梯事故后,對于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當事人應向法定的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房屋設備檢測檢驗所以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結果表明,物業公司沒有過錯,事故發生的原因為電梯質量指標不合格所致,則應當由電梯制造商、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實務中,一旦電梯發生損害業主人身、財產權益事故的,物業公司往往首當其沖成為訴請賠償責任的相對方;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電梯本身的質量問題所致,物業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電梯生產商等相對方追償。
四、成立業主委員會,破解“繳費難”,有利于電梯更新改造,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本案中的大廈是始建于上世紀90年代的地標性建筑物,當年主要是面向海外發售,樓宇物業多由當地親戚代為管理。物業公司進駐初期,尚有八成以上業主能主動繳納物業公攤費用??紤]到大部分業主都能按時繳納公攤費用,物業公司本著先服務再收費的想法,希望能夠增加業主的全員(戶)繳費意識,所以沒有對不交費的小部分業主拒理力爭。不想,退讓的結果是越來越多的業主不繳費了,現在僅有六成的業主繳費。物業公攤費用尚且如此難收繳,更新改造大廈老舊電梯的籌資更無著落,物業公司確實愛莫能助。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由業主代表組成的代表業主利益、監督物業公司工作和廣大業主履行管理規約的組織,它是代表廣大業主行使業主自治管理權的機構,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業主自治自律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社會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即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管理規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業主不遵守管理規約的規定,影響到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利益時,業主委員會有權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此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大廈的入住率已達100%,按照《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符合住宅區已入住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這二者中的任何一個情況,就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因此,唯有所轄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監督該大廈籌備業主大會,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才能切實破解“繳費難”,進而有利于歸集電梯更新改造的費用,一舉改變物業公司一家勢單力薄、孤掌難鳴、推動不力的局面。
蘭州榆中一業主掉入電梯井摔傷 法院判決駁回物業公司訴訟請求
榆中縣某小區業主陳某在等待電梯的過程中不慎跌入電梯井內釀成事故,事發后,該小區物業公司以陳某腳踹電梯引發事故為由,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恢復電梯原狀至正常運行。10月26日,記者獲悉,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陳某有腳踹電梯這一事實,且在案件審理期間電梯已恢復運行,物業公司的訴訟目的已達到,遂依法終審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一審法院榆中縣人民法院查明,20**年9月16日20時33分許,陳某、劉某在榆中縣某小區的5樓欲乘坐電梯下樓,因電梯在5樓以上運行,陳某等待電梯下樓的過程中,在電梯轎廂還未到達第5層時,用腳踹電梯層門,導致電梯脫離軌道,陳某在慣性的作用下跌入電梯井內釀成事故。物業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中顯示,當日20時36分,劉某在6單元地下室負二層也用腳使勁踹2號電梯層門,20時41分38秒興隆物業公司保安到達現場后對跌入電梯井內的陳某施救,并向110、120打電話報警求救,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
同年9月17日9時30分至10時,榆中警方以及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均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勘驗表明,涉案單元樓5樓電梯層門右扇曾遭受到嚴重的外力損壞。物業公司遂將陳某、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恢復電梯原狀至正常運行,并承擔修復電梯的費用。
榆中縣法院一審認為,陳某、劉某的行為構成侵權,物業公司要求其二人恢復電梯原狀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對于物業公司提出修復電梯費用的訴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劉某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小區電梯恢復原狀至正常運行狀態,駁回物業公司的其他訴求。
宣判后,陳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均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陳某用腳踹2號電梯第5層層門這一事實,而其他證人均系在事故發生后才陸續到達現場,并未見證事故發生過程,故原審就上述事實所作認定依據不足,在本案二審期間,物業公司已經對涉案電梯進行了修復,電梯恢復正常運行狀態,其在本案中的訴訟目的已經實現。據此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榆中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小區電梯傷人 物業公司應賠償
案情
乘坐小區電梯時遭遇 “墜樓”事故的業主謝先生日前拿到了物業的賠償金。原來,謝先生所在小區的電梯時有故障,物業公司雖多次維修,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0**年3月某日,謝先生乘電梯時,因電梯突然下墜致傷,花去醫療費3萬元。
當謝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時,物業公司只同意賠償1200元,理由是其與各業主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均已明確規定:業主因物業公司管理不當產生的傷害,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以該業主當年應繳費用為限。謝先生年繳的物業費是1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必須賠償謝先生全部損失。
律師評析
首先,維護小區環境安全是物業公司的應盡義務。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謝先生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對存在的隱患聽之任之,明顯是對自身義務的違反。
其次,物業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公司應當以賠償損失的方式,向謝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以該業主當年應繳費用為限”的賠償約定不能成為物業公司的抗辯理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該約定并無法律約束力。
物業案例:這起電梯傷人事故應該由誰負責
這起電梯傷人事故應該由誰負責[案情] 1998年12月13日下午,某工業區405棟發生了一起電梯傷人的事故。那天在四樓開公司的事主崔家兩兄弟因為進貨要使用電梯,但因電梯的樓層顯示裝置壞了,無法判明電梯的位置,兩人只好在各樓層找,找到五樓,走在前面的崔弟看見電梯門開著,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腳邁了進去,墜入電梯井死亡。
事發后,物業管理公司檢查了電梯,發現五樓的電梯門鎖有“外力破壞”的新鮮痕跡,懷疑是事主急于使用電梯強行推開電梯門,因用力過猛失去重心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而事主方面則宣稱,他們從今年上半年開始在這里辦公司,迄今為止沒有收到過一份物業管理單位關于電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時,他并不知道電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無故地去五樓搞壞電梯呢?崔家訴至法院,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給予賠償。
[評析] 在這起因電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問題的焦點是對原、被告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及被告的過錯與本案人身損害后果是否存在聯系,是否須承擔責任的認定上。
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工業區405棟大廈的管理人,負有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法定義務。從案情來看,其行為存在嚴重的過錯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表現在:(1)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在電梯轎廂內和電梯前廳張貼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在電梯轎廂內和電梯前廳張貼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項,但物業管理公司卻不作為,未作任何說明。(2)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及時檢查、排除電梯故障。電梯的運行是靠其精密設備、安全裝置及安全技術操作、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養制度來保證安全的。物業管理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人,應當執行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督規定》中有關電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檢查、檢驗的規定,但其卻疏忽大意未及時排除故障,以致電梯|考試|大|的樓層顯示裝置不能正常顯示,乘客無法判明電梯所在位置。(3)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與崔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是導致電梯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崔某的死亡正是電梯不能正常使用所致,所以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責任成立。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
關于崔某的過錯責任問題。崔某系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電梯的樓層顯示裝置壞了,繼續乘電梯的危險性,但其卻執意尋找電梯,在五樓,其已看到電梯門開著且里面黑洞洞的,也應當預見到進梯的危險性,但其卻疏忽大意,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過錯也是明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發現五樓的電梯門鎖有“外力破壞”的新鮮痕跡,懷疑是崔某強行推開電梯廳門,但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排除是他人所為,所以其主張不成立。本案屬混合過錯,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崔某承擔次要責任。另外,假設物業管理公司主張崔某強行推開電梯廳門成立,只能減輕其責任,但不能免除,其仍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不作為)承擔民事責任。
電梯轎廂內設施傷人,物業被判賠償案例分析
案例:
20**年8月18日中午,年僅6歲的肖波與其他幾名年齡相近的兒童,一起在南匯祝橋鎮某居民小區的一電梯廂內,乘坐電梯玩耍。當時,電梯廂內有一根數米長的鋼絲,這段鋼絲的一頭在電梯廂內,另一頭在電梯廂外。而在電梯運行過程中,這段鋼絲將肖波的雙腿緊緊纏住,導致其雙腿受傷。事故發生后,肖波即被送區中心醫院搶救,經急診治療后,又先后多次到市級醫院門診治療。經司法鑒定,肖波因外傷致右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構成10級傷殘。今年2月,肖波的家長向南匯區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電梯公司辯稱,涉案電梯經國家法定機構驗收檢驗合格,完全符合電梯使用的標準,并已獲準運許可證,故不存在質量上的瑕疵;對肖波在電梯運行中被帶入電梯廂的鋼絲致傷的原因,不能理解為是由于電梯存在質量問題;因此,電梯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導致肖波受傷的鋼絲是由他自己帶入電梯廂;肖波在無成年人陪同下不應乘坐電梯,更不應在電梯廂內玩耍。且物業公司早已在電梯廂內張貼了安全使用電梯的提示,明確告知兒童乘坐電梯應由成年人陪同。因此,肖波受傷是其監護人監護不力所致,應當自行承擔損害后果。
肖波的家長訴稱,物業公司是上述電梯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者,其因未確保小區內電梯運行的安全,應承擔賠償責任。電梯公司是上述電梯的生產者,因該電梯存在質量瑕疵,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判令他們共同賠償肖波的人身損害經濟損失費4.8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的經營者,在法律上依法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實際發生,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與其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鋼絲是如何進入電梯的,物業公司對此不能有效舉證,因此,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梯公司對肖波的受傷不存在產品質量方面的過錯,因此,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肖波是未成年人,與其他兒童一起進入小區乘坐電梯玩耍,其監護人顯然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具有明顯過錯,對于損害后果應當自負較大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篇2:物管案例:電梯墜落傷人要求賠償怎么辦
物管案例:電梯墜落傷人要求賠償怎么辦
一天深夜,某業主回到某小區4號居民樓,搭乘電梯回家。誰料電梯剛運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墜,載著某業主一直墜落到電梯井井底,某業主當場昏迷。幾小時后,某業主被人發現并送入醫院救治,由于出現了頭痛發暈、嘔吐鮮血的癥狀,醫院診斷其為應急性胃潰瘍合并出血。傷愈后,某業主隨即向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索賠,要求其支付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
[案例分析]
電梯作為高層建筑的重要交通工具已經日益普及,由電梯而引發的糾紛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所占比例也較突出。因此,加強電梯管理,對保證業主用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保證乘電梯者人身安全意義重大。
電梯管理包括運行管理、設備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內容。電梯系統技術復雜,維修保養要求成本高,一般由勞動局認可的專業維修公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工程維修人員與以配合,做好日常運行監管,及時發現故障,通知專業維修公司排除電梯故障。物業管理公司還應制訂電梯故障應急方案,嚴格執行。
本案例中的電梯墜落事故顯然是由電梯的產品質量或疏于管理的某一因素造成的,應區別分析對待。如系產品質量問題,應由生產廠家負主要責任,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也應承擔產品驗收環節的責任。如果在電梯公司保修期內電梯出現了質量問題,理所當然由電梯公司賠。如果在保修期外,電梯超過了保修期,因疏于管理造成,就要繼續分析,因為目前的電梯維修保養,物業管理公司大多對外委托給專業維修公司負責。如果是因物業管理公司未及時發現運行故障并未通知維修公司,那么物業管理公司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是因為維修公司維修不及時或疏于保養造成的,那就由維修公司承擔責任。
但電梯糾紛在管理實踐中更多的是收費問題和困人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給予更多的關注。
[解決方法]
物業管理公司應視電梯管理的具體情況,結合上述分析酌情妥善解決。但本案例應引起物業管理公司重視的是電梯管理過程中日常檔案資料的管理,因為一旦出現類似事故,最具有說服力的證據就是這些檔案資料。
[相關法規制度]
1.《緊急事件處理程序》(節選)
......
4.電梯困人的處理程序
?。?)消防中心接到電梯應急電話或巡查發現困梯,立即報告當值班長和部門經理,組織保安員到現場協調控制電梯和解救被困人員,同時將被困電梯的具體方位、電梯編號、停留的樓層通知維修部和電梯公司。
?。?)監控中心通過電視監控屏觀察電梯內人員情況,使用電梯應急電話與被困者聯系,做好解釋安慰工作。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員中有身體嚴重不適時,應立即報消防部門或求助有關部門解決。
?。?)部門經理填寫重大事故報告表,詳細記錄故障情況及處理經過。
......
2.《電梯日常巡檢標準》
電梯工每日對電梯進行一次巡檢,并將巡檢情況記錄于《電梯日常巡檢項目表》中,巡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電梯樓層指示燈與轎廂實際位置是否符合。
2.檢查廳門按鈕及按鈕燈是否正常;廳門關閉是否密封牢固;電梯到達平層是否平穩,廳門地坎與轎廂地坎誤差是否達到要求標準(水平距離偏差不超過3mm,距離間隙不超過35mm),是否影響到客人進出。
3.檢查轎廂內各附件設施(層樓信號燈、風扇、照明設備、警鈴、電話、開關門按鈕等)是否正常。
4.檢查機房內有無異常運行聲響,異常氣味;機房溫度是否適宜(機房溫度如果超過35度,則開啟空調),有無漏水,進水;門窗是否關閉等。
5.對電梯升降情況進行以下三方面檢查:5.1電梯起動是否平穩,是否有明顯上浮感。
5.2運行速度是否恒速,運行中有無震動感。
5.3減速停層有無明顯壓迫感。
6.每周一次對電梯機房做清潔工作清掃地面和用干抹布擦拭控制柜、主機表面,做到地面無積灰,控制柜、主機表面無污漬。
3.《電梯事故處理標準》
1.當發現電梯失去控制時應立即通知消監控中心和工程部,由消監控中心進行遠程控制操作,進行制動,同時工程部技術人員應立即趕往電梯機房。
1.1當電梯速度失控、失去控制,或墜落時,由消監控中心進行緊急制動;
1.2如電梯仍無法停止,消監控中心應立即切斷電源;
1.3以上操作失效,由工程部技術人員至機房切斷電源;
1.4通知管理處主任、工程部主管和當時的最高負責人,說明轎廂所處樓層。
2.組織處理
2.1管理處主任、工程部主管和當時的最高負責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到達現場,組織工程部、保安部進行救援和人員疏散工作;
2.2重大事故通知公司領導;
2.3通知電梯維保公司、電梯廠家,組織技術人員對電梯緊急維修。
3.排除故障
3.1修理現場樹立醒目標志;
3.2查找故障原因,并進行排除;
3.3及時向業主通報相關情況。
4.試車
4.1故障排除后,按操作規定啟動電梯;
4.2電梯進行試運行,確認電梯故障已排除;4.3清潔現場,電梯恢復使用。
5.事故記錄
5.1詳細記錄事故時間,故障原因和維修情況于《設備事故記錄書》中;
5.2進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
5.3事故記錄整理存檔。
6.事故匯報 事故處理完,向公司領導匯報事故情況、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
4.電梯被困人員救援標準
1.當發現電梯關人時,發現人員應立即通知客戶服務中心,由客戶服務中心值班人員通知工程部、保安部進行救援,并通過通話裝置安慰被困人員,及時就救援情況與被困人員保持聯系。
2.電梯困人救援由工程部技術人員負責操作,保安配合。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2.1確認故障電梯轎廂位置 在進行救援被困乘客時,首先應確保自身安全,由機房控制轎廂位置指示燈確認轎廂位置。(在停電狀態時,因轎廂位置指示燈無效,要確認轎廂位置,必須用電梯專用廳門鑰匙小心開啟廳門,再用隨身照明探知電梯轎廂位置。)
2.2確保切斷電源 為防止在進行救援的過程中轎廂突然移動而造成危險和人身傷害,應先將該電梯的機房總電源切斷,并保證不會有其他人員誤操作。
2.3當轎廂地坎與廳門地坎距離相差小于500mm時,救援步驟如下:
2.3.1用專用廳門鑰匙小心開啟廳門;
2.3.2用力將轎廂門開啟;
2.3.3協助被困人員離開轎廂;
2.3.4確認轎廂內無人后,將廳門完全關閉;
2.3.5完成救援工作后,通知專業人員前來檢修。
2.4當轎廂地坎與廳門地坎距離相差大于500mm時,必須依下述步驟移動轎廂并直至符合轎廂地坎與廳門地坎距離相差小于500mm的條件時,方可依照2.3條款的步驟進行救援。移動轎廂步驟:
2.4.1通知轎廂內乘客保持鎮定,不能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轎廂之外,以免發生危險,并說明將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同時,如轎廂門處于半開閉狀態時,則應將其完全關閉;
2.4.2進入機房,切斷該故障電梯的總電源;
2.4.3在控制柜上,將開門區感應開關(DOORZONEBZ-ON)上扳,控制柜內蜂鳴器將發出聲音;
2.4.4機房內至少應有4人進行手動操作,至少兩人盤車,一人松開抱閘,一人監護并注意曳引鋼絲繩上的平層標記。
2.5.3一人將制動松閘桿放入制動器上下,將制動臂扳開,兩人用手動盤車將電梯轎廂移至最近層平層處,然后將剎車恢復到制動狀態。
2.5.4確認制動可靠后,放開盤車手輪。
3.注意事項
3.1如遇有其他情況,如安全鉗動作或鋼絲繩移位等重大故障,應等待電梯人員處理。
3.2在救援過程中,客戶服務中心、消監控中心、工程部、保安部應保持密切聯系。
5.《電梯組職責》
?。?)電梯組負責范圍:
?、儇撠熜^所有電梯運行的管理。
?、谪撠熜^電梯及附屬設備維修保養和故障檢修工作。
?、圬撠煾麟娞蒉I廂外、井道及井道底、各梯整流器、控制柜、電抗器的清潔。
?、茇撠煾麟娞莸恼彰骷皟冗x外呼的巡查和修理。
?。?)電梯工的職責:
電梯工是負責電梯運行保養的專業工種,應由具備電器和機械技能基礎的員工經過電梯專業培訓后方能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偈煜る娞莸男阅?、構造和使用方法,每天按要求準時開啟和關閉電梯,確保電梯正常運行。
?、谂浜想娞輰I公司完成周、月和年度的電梯保養任務,并檢查保養質量,經確認后將記錄存檔保管。
?、奂皶r處理應急停機故障,接到應急故障后應迅速奔赴現場,先將電梯中被困客人救出,然后排除電梯故障。
?、茏龊秒娞?、電梯間和電梯機房的清潔工作,做到無污跡、無灰塵、無垃圾。
?、莘e極參加業務學習和技術培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薷愫酶鞴しN的配合,努力完成領導交給的其他任務。
篇3:工業園區電梯傷人事故誰負責
[案情]
1998年12月13日下午,某工業區405棟發生了一起電梯傷人的事故。那天在四樓開公司的事主崔家兩兄弟因為進貨要使用電梯,但因電梯的樓層顯示裝置壞了,無法判明電梯的位置,兩人只好在各樓層找,找到五樓,走在前面的崔弟看見電梯門開著,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腳邁了進去,墜入電梯井死亡。
事發后,物業管理公司檢查了電梯,發現五樓的電梯門鎖有“外力破壞”的新鮮痕跡,懷疑是事主急于使用電梯強行推開電梯門,因用力過猛失去重心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而事主方面則宣稱,他們從今年上半年開始在這里辦公司,迄今為止沒有收到過一份物業管理單位關于電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出事時,他并不知道電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無故地去五樓搞壞電梯呢?崔家訴至法院,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給予賠償。
[評析]
在這起因電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問題的焦點是對原、被告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及被告的過錯與本案人身損害后果是否存在聯系,是否須承擔責任的認定上。
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工業區405棟大廈的管理人,負有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法定義務。從案情來看,其行為存在嚴重的過錯應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表現在:
(1)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在電梯轎廂內和電梯前廳張貼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在電梯轎廂內和電梯前廳張貼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乘客乘梯注意事項,但物業管理公司卻不作為,未作任何說明。
(2)物業管理公司未能及時檢查、排除電梯故障。電梯的運行是靠其精密設備、安全裝置及安全技術操作、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養制度來保證安全的。物業管理公司作為電梯的管理人,應當執行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督規定》中有關電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檢查、檢驗的規定,但其卻疏忽大意未及時排除故障,以致電梯的樓層顯示裝置不能正常顯示,乘客無法判明電梯所在位置。
(3)物業管理公司的過錯與崔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不作為是導致電梯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崔某的死亡正是電梯不能正常使用所致,所以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責任成立。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
關于崔某的過錯責任問題。崔某系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電梯的樓層顯示裝置壞了,繼續乘電梯的危險性,但其卻執意尋找電梯,在五樓,其已看到電梯門開著且里面黑洞洞的,也應當預見到進梯的危險性,但其卻疏忽大意,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過錯也是明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發現五樓的電梯門鎖有“外力破壞”的新鮮痕跡,懷疑是崔某強行推開電梯廳門,但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排除是他人所為,所以其主張不成立。本案屬混合過錯,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崔某承擔次要責任。另外,假設物業管理公司主張崔某強行推開電梯廳門成立,只能減輕其責任,但不能免除,其仍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不作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