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鄭州市關于在住宅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通知(2014)

7597

  鄭州市公安局文件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市民政局

  鄭公通〔20**〕117號

  關于在住宅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通知

  市內各公安分局,各縣(市)公安局、規劃局、城建局、房管局、民政局: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不當引發的火災事故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從全國各地調查統計的電動自行車火災看,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占90%以上,充電時發生火災的占80%以上,造成多起亡人事故。為認真汲取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根據《河南省消防條例》及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庫(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47號)精神,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區要統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自今年8月1日起,公安消防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城鄉建設部門要將新建的住宅小區、公寓樓等居住類建設工程規劃配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納入行業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審核(審批)、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小區應同步設計、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并本著方便群眾生活、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在商品住宅1.5輛/戶,保障性住房2輛/戶配置非機動車停車位的基礎上,應按照每戶不少于1個充電車位的標準配置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應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已建住宅小區要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已經投入使用但缺少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住宅小區,要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建設的宣傳、協調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為建設責任主體,要合理籌措資金,按照市場化運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車庫(棚),參照建設技術要求,規劃增建或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于20**年11月底前完成應建數的50%,20**年底全部完成建設工作。凡受空間限制,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確有困難的老舊住宅小區,要在小區樓頭、巷尾等適當位置建設一個或多個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居民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各縣(市)區房管部門負責督導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建設和統計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督導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建設和統計工作。各縣(市)區房管部門、民政部門要于12月20日前,將應建和已建成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住宅小區名單分別報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和市民政局社區建設處,由市房管局和民政局抄送市消防支隊社會防控辦公室。20**年1至2月份,各縣(市)區公安消防、房管、民政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進行檢查驗收,并匯總通報驗收情況。市公安局、房管局和民政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建設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是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日常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各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社區,要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及轄區單位,制定嚴格的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統一維護。嚴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樓梯間、首層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和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私拉亂接臨時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長時間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要大力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引導居民文明停放電動自行車、注意充電安全。市房管局將把電動自行車庫(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物業管理示范、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和“鄭州市五星級住宅小區”評定內容,凡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嚴格依法監督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建設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監督管理。對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未規劃設計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通過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對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包含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以及“四個一”工程)已經取得規劃部門批準手續但未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城鄉建設部門不予通過建筑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通過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對未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發生火災事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要對管理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聯系電話: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 67889711

  市民政局社區建設處 67171068

  市公安消防支隊社會防控辦 68581095

  附錄一:鄭州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技術相關要求

  附錄二: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附錄三:全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統計表

  (此頁無正文)

  鄭 州 市 城 鄉 規 劃 局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 市 民 政 局

  20**年6月4日

  主題詞:住宅小區 建設 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通知

  鄭州市公安局 20**年6月4日發

  (共印5000份)

  附錄一

  鄭州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

  技術相關要求

  一、附設在建筑物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設置要求

  1、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執行。

  2、嚴禁電動自行車充電庫與汽車庫劃分為同一個防火分區。

  3、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統一設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

  4、電動自行車充電庫內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低于6米。

  5、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二、室外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設置要求

  1、獨立設置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與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規范進行設置。

  2、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布置不應影響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電氣設施設置要求

  1、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應設專用的充電配電箱。地下、半地下具有獨立空間的充電庫,充電配電箱應設在充電庫外、靠近庫門處;

  2、樓外獨立的充電庫(棚),配電箱應固定在車棚立柱上、地面臺柱上或車棚所依托的外墻墻面上,配電箱應設于干燥處且應采用防雨型;

  3、充電配電箱內斷路器應兼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

  4、總斷路器應采用四極漏電斷路器,用于防止電氣線路。分支斷路器應采用兩極漏電斷路器,用于間接接觸防護;

  5、每一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5個,插座應采用兩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電器元件和充電插座應采用安全可靠的產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要求

  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內的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及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規范進行設計。

  附錄二

  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組織本單位員工和居民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居民住宅區的建設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存放和充電場所,并加強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在城市建成區燃放孔明燈等攜帶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火災事故或者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附件三

  全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統計表

  序號

  縣(市)區

  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已建電動自行車庫(棚)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已建電動自行車庫(棚)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篇2:鄭州市關于在住宅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通知(2014)

  鄭州市公安局文件

  鄭州市城鄉規劃局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市民政局

  鄭公通〔20**〕117號

  關于在住宅小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通知

  市內各公安分局,各縣(市)公安局、規劃局、城建局、房管局、民政局: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不當引發的火災事故頻繁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從全國各地調查統計的電動自行車火災看,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占90%以上,充電時發生火災的占80%以上,造成多起亡人事故。為認真汲取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根據《河南省消防條例》及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庫(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47號)精神,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區要統一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自今年8月1日起,公安消防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城鄉建設部門要將新建的住宅小區、公寓樓等居住類建設工程規劃配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納入行業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審核(審批)、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小區應同步設計、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并本著方便群眾生活、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則,在商品住宅1.5輛/戶,保障性住房2輛/戶配置非機動車停車位的基礎上,應按照每戶不少于1個充電車位的標準配置充電設施。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應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已建住宅小區要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已經投入使用但缺少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住宅小區,要分批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建設的宣傳、協調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為建設責任主體,要合理籌措資金,按照市場化運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車庫(棚),參照建設技術要求,規劃增建或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于20**年11月底前完成應建數的50%,20**年底全部完成建設工作。凡受空間限制,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確有困難的老舊住宅小區,要在小區樓頭、巷尾等適當位置建設一個或多個符合安全條件的小型集中臨時充電點,滿足居民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需求。各縣(市)區房管部門負責督導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建設和統計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督導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建設和統計工作。各縣(市)區房管部門、民政部門要于12月20日前,將應建和已建成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住宅小區名單分別報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和市民政局社區建設處,由市房管局和民政局抄送市消防支隊社會防控辦公室。20**年1至2月份,各縣(市)區公安消防、房管、民政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對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進行檢查驗收,并匯總通報驗收情況。市公安局、房管局和民政局將適時組織對各地建設情況進行抽查驗收。

  三、強化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是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日常維護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存放和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各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鄉(鎮)、街道辦事處及社區,要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及轄區單位,制定嚴格的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統一維護。嚴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樓梯間、首層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和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私拉亂接臨時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長時間為電動自行車充電。要大力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引導居民文明停放電動自行車、注意充電安全。市房管局將把電動自行車庫(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物業管理示范、優秀住宅小區(大廈)”和“鄭州市五星級住宅小區”評定內容,凡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嚴格依法監督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建設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責,加強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監督管理。對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未規劃設計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通過建筑工程消防審核;對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包含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以及“四個一”工程)已經取得規劃部門批準手續但未建設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城鄉建設部門不予通過建筑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通過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對未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發生火災事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要對管理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聯系電話: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 67889711

  市民政局社區建設處 67171068

  市公安消防支隊社會防控辦 68581095

  附錄一:鄭州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技術相關要求

  附錄二:消防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附錄三:全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統計表

  (此頁無正文)

  鄭 州 市 城 鄉 規 劃 局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 市 民 政 局

  20**年6月4日

  主題詞:住宅小區 建設 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 通知

  鄭州市公安局 20**年6月4日發

  (共印5000份)

  附錄一

  鄭州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

  技術相關要求

  一、附設在建筑物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設置要求

  1、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執行。

  2、嚴禁電動自行車充電庫與汽車庫劃分為同一個防火分區。

  3、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存放和充電場所應統一設置,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

  4、電動自行車充電庫內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低于6米。

  5、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二、室外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設置要求

  1、獨立設置的地上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與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規范進行設置。

  2、獨立設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的布置不應影響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電氣設施設置要求

  1、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應設專用的充電配電箱。地下、半地下具有獨立空間的充電庫,充電配電箱應設在充電庫外、靠近庫門處;

  2、樓外獨立的充電庫(棚),配電箱應固定在車棚立柱上、地面臺柱上或車棚所依托的外墻墻面上,配電箱應設于干燥處且應采用防雨型;

  3、充電配電箱內斷路器應兼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

  4、總斷路器應采用四極漏電斷路器,用于防止電氣線路。分支斷路器應采用兩極漏電斷路器,用于間接接觸防護;

  5、每一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5個,插座應采用兩孔加三孔1OA安全插座,電器元件和充電插座應采用安全可靠的產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要求

  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內的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及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規范進行設計。

  附錄二

  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組織本單位員工和居民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居民住宅區的建設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存放和充電場所,并加強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在城市建成區燃放孔明燈等攜帶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八、《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火災事故或者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附件三

  全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庫(棚)建設統計表

  序號

  縣(市)區

  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已建電動自行車庫(棚)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無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已建電動自行車庫(棚)的住宅小區數量(個)

篇3:湖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試行規程(2008)

  湖南省建設廳

  湘建建〔20**〕72號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實施工程監理,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應當包含安全生產監理內容,明確安全生產監理的權利和義務,并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理費用。

  第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全面負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本單位監理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條文,督促工程項目監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要求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在安全生產監理方面的各自職責。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監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第五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理的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制度、工地例會制度及

  資料歸檔制度,并明確各項制度的責任人員。

  第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各施工準備階段,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一)在編制工程項目監理規劃時,明確安全生產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相應工作職責等。

  (二)明確工程項目的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并簽署審查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高大模板及支撐系統、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是否按規定要求經過專家論證;

  3.施工臨時用電方案設計及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冬暑、雨期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5.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四)查驗施工單位擬在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相關證照和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五)檢查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六)審查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目錄、內容與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防護保證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七)查驗工程項目所有施工單位(包括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證。

  (八)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九)審查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及各項手續。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在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應當要求相關施工單位及時糾正和完善,沒有進行糾正和完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不得允許實施。

  第七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各施工階段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一)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審查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防護保證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二)督促施工單位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規定內容組織專家論證,并辦理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督促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安全巡

  視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專職人員進行現場監控。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鋼管及扣件、漏電保護器、安全網等的檢測檢驗報告和進場驗收手續。參加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裝驗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相關設備設施的使用登記手續。

  (四)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五)檢查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臺帳建立、檢查記錄、整改記錄情況;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管理情況。

  (六)核查安全文防護明施工措施費用??钍褂们闆r,并按規定簽署意見。

  (七)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對其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自查記錄。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包括其工作日志;檢查施工臨時用電、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運行維護記錄等。

  (八)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隱患臺帳,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及時要求有關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整改驗收意見。

  第八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下列專項工程施工作業(含安裝、運行、拆卸)過程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對關鍵工序施工全過程的跟班檢查:

  (一)基坑(槽)開挖與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溝);或基坑開挖深度未超過2.5m、基槽開挖深度未超過1.5m,但因地質水文條件或周邊環境復雜,需要對基坑(槽)進行支護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開挖的基坑(槽)。

  (二)人工挖孔樁;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物料提升設備(包括各類扒桿、卷揚機、井架等)、塔吊、施工電梯、架橋機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檢測、頂升、拆卸工程;各類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落地式鋼管腳手架、木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懸挑式腳手架、門型腳手架、掛腳手架、吊籃腳手架,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建筑幕墻(含石材)的安裝工程;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隧道工程,圍堰工程,架橋工程;電梯、物料提升等特種設備安裝;網架、索膜及跨度超過5m的結構安裝;2.5m(含2.5m)以上邊坡的開挖、支護;較為復雜的線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施工安全可能有影響的工程。

  工程項目監理應當參加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件設備、結構吊裝就位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專家論證審查意見對專項工程施工方案進行修訂完善,并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能允許實施。

  第九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應及時制止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情況嚴重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施工令,并及時書面通報建設單位;有關單位拒不在限期內整改或者拒不暫停施工的,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必要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工程項目安全生

  產監理資料應明確專人進行管理和歸檔,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本規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審查、檢查、驗收等資料及處理結果;

  (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通知單、暫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復驗收單,定期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及整改、回復、復查驗收記錄,對建設單位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書面報告備份材料;

  (三)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監理每日巡查記錄或監理日志。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理行為應當接受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相關政策文件和本規程履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職責的,由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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