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湛江市市區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的規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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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湛江市市區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建設工程現場管理,加大建筑垃圾產生及處置過程中的監管,維護市區道路和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減少市區道路揚塵污染,改善市民的工作、生活環境,建設美麗湛江,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湛江市市區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市區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負責市區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設工程辦理報建手續時,應當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和道路衛生保證金,開工前3天到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辦理排放和準運手續,簽訂衛生責任書,才能處置(運輸)建筑垃圾。

  三、建設、施工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與取得建筑垃

  圾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規范運輸,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運輸。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負責對已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建設工程的建筑垃圾處置(受納)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五、建設、施工(運輸)單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在運輸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的過程中,應服從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在規定的處置場處置,禁止亂堆亂放污染環境。

  七、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實行封閉管理,按照文明施工標準要求設置施工圍墻,高度統一,色彩一致,做到美觀大方,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八、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責任管理,嚴格落實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現場出入口必須鋪設硬底化施工道路,設置完善的車輛進出沖洗的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專人負責沖洗車輛制度,嚴格執行“一不準進、三不準出”的管理規定,堅持24小時專人負責監督管理,杜絕車輛帶泥污染市區道路。

  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進出車輛清洗管理公告牌,對施工過程中現場環境衛生保潔管理情況進行公告,建立出場車輛清洗管理臺帳、記錄日常進出場車輛清洗情況,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車輛出入口。

  十、建設、施工單位應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建筑垃圾裝載必須低于車輛四周擋板的高度,堅持洗車、凈車出場,防止超高裝載,車身、車輪帶泥出場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十一、建設單位督促施工(運輸)單位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封閉運輸、不得泄漏,車輪車身沖洗干凈方可駛離施工現場,嚴禁污染道路。

  十二、建設、施工(運輸)單位禁止使用套牌車、敞篷車、假牌假證、無牌無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

  十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市交通運輸、市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運輸企業及其運輸車輛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建設、施工(運輸)單位違反規定,不密封、超載而污染市區道路的,由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責令其整改,清洗干凈被污染的道路。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以其10天以上的停工整頓,并由相關部門依照職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十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定期聯合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運輸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的車輛,以及在市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亂堆亂放建筑垃圾、建筑散體物料的行為。

  十六、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壟斷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運輸業務、擾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體物料運輸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1號
【頒布日期】 20**1124
【實施日期】 20**11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的完好暢通,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度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分別在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以上。
對經國家批準生產并投入市場的奔馳、斯泰樂、紅巖、黃河等單軸設計軸載大于10000千克、少于13000千克的車輛,只要車貨總質量符合國家核定的標準,暫不按照超限處理。
第四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四級公路、(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超限運輸。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等特殊情況確需超限運輸的,必須經批準并加固或改建后,方可通行。
第七條 禁止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散貨運輸車輛行駛公路。
禁止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運輸車輛未經批準擅自行駛公路。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其承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涉及《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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