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1月12日
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工作原則
二、事件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二)重大事件(Ⅱ級)
(三)一般事件(Ⅲ級)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1.區領導小組組成
2.區領導小組職責
3.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二)日常管理機構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四、監測和預警
(一)價格監測
(二)信息報告
(三)預警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二)先期處置
(三)應急處置
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重大事件(Ⅱ級)
3.一般事件(Ⅲ級)
(四)未發生事件地區的應急處置
(五)信息發布
(六)應急終止
六、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二)物資保障
(三)經費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五)執法保障
七、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二)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二)預案制定
(三)解釋部門
(四)實施時間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規范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序協調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帶來的危害,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監管職能,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持社會安定,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杭州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和《余杭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引發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在一定區域內突發性的較大幅度上漲,造成市場價格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心理恐慌,對經濟秩序、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產生或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和危害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全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工作,由“杭州市余杭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實行分工負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
2.以人為本,科學高效。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應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市場價格異常上漲造成的危害。
3.協調各方,綜合調控。在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工作中,要針對具體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輿論手段,統籌采取保障供給、嚴格監管、正確導向等方面的措施,統一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動作,合理調配社會資源。
4.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在依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期間,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持續開展市場價格監管,并依法嚴厲打擊典型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事件分級
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圍,將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一般事件(Ⅲ級)三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全區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造成糧食供應短缺、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狀況,以及其他超過區政府處置能力和需要按照上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2.在區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
3.省、市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在全區較大范圍出現糧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狀況。
2.在2個以上鎮(街)發生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
(三)一般事件(Ⅲ級)
1.在全區局部范圍內或單個鎮(街)出現糧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狀況。
2.在單個鎮(街)的部分區域發生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蛑苓吙h(市、區)出現情況后波及我區,出現苗頭性情況。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依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應急處置需要,成立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1.區領導小組的組成
區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必要時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物價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物價局、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局、區糧食局、區統計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各鎮(街)政府(辦事處)鎮長(主任)組成。
2.區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本預案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預警報告,分析判斷形勢,認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等級,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宣布并組織實施;決定事件的應對措施,統一協調、指揮各方力量,迅速實施應急響應行動;及時向區政府和省、市物價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對策建議;根據事態發展情況,調整應對措施和工作部署,或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價格監測,及時報告價格異常上漲情況;建立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和價格干預措施;提出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儲備商品平抑市場價格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建議;受理價格異常上漲舉報,開展市場價格秩序專項監督檢查。
(2)區發改局:負責組織儲備物資保障支援、協調生活必需品應急生產,負責物資儲備和儲藏物資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計劃的制訂。
(3)區經信局:協調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安排、督促并落實任務。
(4)區公安分局:收集、掌握社會治安動態信息,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置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依法嚴厲打擊散布謠言、哄搶物資、制假售劣、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5)區財政局:按照《余杭區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的有關規定,提供經費保障。
(6)區市場監管局: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集中開展對經營者利用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進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市場價格秩序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吊銷違法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7)區商務局:牽頭協調有關重要商品的市場安排和調控,掌握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積極協調有關單位組織貨源,快速調運,確保市場穩定。
(8)區糧食局:根據《余杭區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糧食應急響應程序,做好糧食應急供應工作。
(9)區統計局:負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的專項統計分析,為區領導小組分析判斷總體價格形勢提供決策依據。
(10)區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報道,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的輿論引導和監督。
(11)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商品物資的運輸車輛,確保應急商品物資運輸暢通。
(12)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第一時間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安排、落實相關緊缺商品應急生產和供應任務,并協助做好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市場秩序等工作。
區領導小組可根據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決定增加其他區有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另行明確。
(二)日常管理機構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為日常管理機構,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物價局局長擔任。每個成員單位確定1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負責聯系工作、溝通情況、傳遞信息等具體事項。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本預案的研究擬定和管理工作;密切注視市場價格動態,分析市場價格走勢,及時向區領導小組提出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預警報告和應對措施建議,供區領導小組決策參考;負責傳達貫徹區領導小組的決定,并督查各項應對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情況;負責聯系區領導小組內部的相關工作,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完成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測和預警
(一)價格監測
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全區價格監測網絡和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負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信息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當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時,應立即啟動價格緊急監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供求、儲備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二)信息報告
1.事發地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政府及區物價局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將公眾反映、投訴、舉報等有關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必要時,區領導小組向杭州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5.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通過專題簡報的形式,將價格異常上漲狀況、市場價格監測、接受群眾舉報和應急處置等情況,向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
(三)預警
對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經區政府和上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依次用橙色、黃色和藍色分別表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和一般(Ⅲ級)三個預警級別。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類別、可能波及范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采取的相應措施等。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進行處置。同時,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處置工作的需要,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二)先期處置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政務網網址等,接受公眾的情況反映、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等。區領導小組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上報至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報告后,迅速進行分析、判斷,并向區領導小組報告,由區領導小組立即召開會議,確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類別等級,按規定向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發展態勢,視情況趕赴事發地,協調、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協助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應急處置
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響應措施。對特別重大事件的處置,應在上級的指導下,由區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協調處置。
(1)信息報送。各鎮(街)每日定時將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和應急處置情況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采用口頭形式匯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向區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各價格監測點每日上午、下午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區物價局,區物價局每日上午、下午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省、市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人24小時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隨時接收有關情況,及時傳達上級指令。
(4)實施價格緊急措施。由區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并報上級批準后,在我區采取臨時實行提價備案、最高限價管理、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全部凍結價格等干預措施和緊急價格調控措施。
(5)實施商品物資緊急調配措施。由區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緊急動用區內生產經營企業的庫存商品物資,統一調配,并緊急請示動用上級儲備或調撥緊缺物資;挖掘企業生產潛力,落實生產單位、采購和供應渠道、調運工具等,并協調相關原材料、資金供應,增加市場供給,緩解市場供需矛盾,平抑市場價格。
(6)實施價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區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區價格、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典型違法案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2.重大事件(Ⅱ級)響應措施。由區領導小組和事發地所在鎮(街)共同負責處置。
(1)信息報送。由事發地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并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向上報告。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有關價格監測點在每日定時前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區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人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
(4)動用商品儲備和應急基金。區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動用商品儲備,增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的市場供應,平抑市場價格;無相應儲備的,區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動用應急基金,緊急從外地采購商品,同時挖掘內部生產潛力,落實生產單位、采購和供應渠道、調運工具等,并協調相關原材料、資金的供應,增加市場供給,緩解市場供求矛盾。
(5)實施價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區物價局牽頭,會同事發地鎮(街)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典型違法案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3. 一般事件(Ⅲ級)的應急措施。由事發地所在鎮(街)負責處置,區領導小組負責指導。
(1)信息報送。由事發地所在鎮(街)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預警狀態,各價格監測點在每周一、三、五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至區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安排專人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
(4)價格秩序巡查。由區物價局牽頭,會同事發地鎮(街)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四)未發生事件地區的應急處置
尚未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地區,應根據事發地價格異常上漲的性質、特點及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及的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加強相關商品的價格監測報告工作,必要時實施日報或零報告制度。
3.做好本地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需人員與物資的準備。
4.必要時開展市場價格秩序整頓工作專項檢查,防患于未然。
(五)信息發布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會同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統一發布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處置的有關信息,實施正確輿論引導,發布相關信息:
一是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府處置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真實情況,澄清不正確傳聞或謠言;三是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的儲備、貨源組織和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四是發布消費價格警示。五是重申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引導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誠信經營。六是通報典型違法案例,震懾違法經營者;表揚依法經營、主動平抑市場價格的經營者。
(六)應急終止
當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平息后,市場價格回歸到正常水平時,應及時終止應急響應,轉入常態管理。
特別重大事件(I級)和重大事件(Ⅱ級):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參與對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有關建議,經區政府批準后宣布,并向上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一般事件(Ⅲ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領導小組批準后宣布,并向區政府報告。
應急響應結束后,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鎮(街)要將應急響應過程中的履職情況、工作情況、實際效果及相關數據統計情況書面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報區政府。
六、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技術平臺,承擔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傳遞等工作。
(二)物資保障
發改、商務、糧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資和生產能力的儲備,負責對儲備物資的監管。
(三)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對處置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需資金給予必要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應急商品物資的運輸車輛,確保應急商品物資運輸暢通。有關通信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保障應急通信暢通。
(五)執法保障
公安、市場監管、物價等部門應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各種應急響應措施的順利實施。
七、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平息后,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基本情況、發生經過,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事件處置的經過、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應急決策、應急保障、預警預報等能力評估,針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原因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難點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應報送區政府,特別重大事件(I級)和重大事件(Ⅱ級)的評估報告應同時報送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責任與獎懲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參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行動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指一種或數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受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在一定區域內發生突發性的較大幅度上漲,造成市場價格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心理恐慌,出現大量集中購買或搶購,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圍內脫銷,對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產生或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和危害的事件。
(二)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區物價局牽頭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和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進行評審,及時進行更新和完善。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四)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余政辦﹝20**﹞292號)停止執行。
篇2: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2018)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1月12日
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工作原則
二、事件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二)重大事件(Ⅱ級)
(三)一般事件(Ⅲ級)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1.區領導小組組成
2.區領導小組職責
3.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二)日常管理機構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四、監測和預警
(一)價格監測
(二)信息報告
(三)預警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二)先期處置
(三)應急處置
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重大事件(Ⅱ級)
3.一般事件(Ⅲ級)
(四)未發生事件地區的應急處置
(五)信息發布
(六)應急終止
六、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二)物資保障
(三)經費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五)執法保障
七、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二)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二)預案制定
(三)解釋部門
(四)實施時間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規范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序協調各方力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帶來的危害,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監管職能,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持社會安定,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杭州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和《余杭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引發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在一定區域內突發性的較大幅度上漲,造成市場價格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心理恐慌,對經濟秩序、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產生或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和危害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全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工作,由“杭州市余杭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及鎮(街)實行分工負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
2.以人為本,科學高效。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應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市場價格異常上漲造成的危害。
3.協調各方,綜合調控。在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工作中,要針對具體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輿論手段,統籌采取保障供給、嚴格監管、正確導向等方面的措施,統一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動作,合理調配社會資源。
4.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在依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期間,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持續開展市場價格監管,并依法嚴厲打擊典型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事件分級
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圍,將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一般事件(Ⅲ級)三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全區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造成糧食供應短缺、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狀況,以及其他超過區政府處置能力和需要按照上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2.在區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
3.省、市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在全區較大范圍出現糧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狀況。
2.在2個以上鎮(街)發生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
(三)一般事件(Ⅲ級)
1.在全區局部范圍內或單個鎮(街)出現糧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狀況。
2.在單個鎮(街)的部分區域發生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供應短缺?;蛑苓吙h(市、區)出現情況后波及我區,出現苗頭性情況。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
依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應急處置需要,成立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1.區領導小組的組成
區領導小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必要時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物價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區物價局、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商務局、區糧食局、區統計局、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各鎮(街)政府(辦事處)鎮長(主任)組成。
2.區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本預案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預警報告,分析判斷形勢,認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等級,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報區政府批準后宣布并組織實施;決定事件的應對措施,統一協調、指揮各方力量,迅速實施應急響應行動;及時向區政府和省、市物價部門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對策建議;根據事態發展情況,調整應對措施和工作部署,或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價格監測,及時報告價格異常上漲情況;建立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和價格干預措施;提出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儲備商品平抑市場價格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建議;受理價格異常上漲舉報,開展市場價格秩序專項監督檢查。
(2)區發改局:負責組織儲備物資保障支援、協調生活必需品應急生產,負責物資儲備和儲藏物資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計劃的制訂。
(3)區經信局:協調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安排、督促并落實任務。
(4)區公安分局:收集、掌握社會治安動態信息,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置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依法嚴厲打擊散布謠言、哄搶物資、制假售劣、妨礙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
(5)區財政局:按照《余杭區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的有關規定,提供經費保障。
(6)區市場監管局: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集中開展對經營者利用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進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市場價格秩序專項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依法吊銷違法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7)區商務局:牽頭協調有關重要商品的市場安排和調控,掌握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積極協調有關單位組織貨源,快速調運,確保市場穩定。
(8)區糧食局:根據《余杭區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啟動糧食應急響應程序,做好糧食應急供應工作。
(9)區統計局:負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的專項統計分析,為區領導小組分析判斷總體價格形勢提供決策依據。
(10)區委宣傳部:負責宣傳報道,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的輿論引導和監督。
(11)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商品物資的運輸車輛,確保應急商品物資運輸暢通。
(12)各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第一時間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安排、落實相關緊缺商品應急生產和供應任務,并協助做好調查處置、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市場秩序等工作。
區領導小組可根據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決定增加其他區有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另行明確。
(二)日常管理機構
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
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為日常管理機構,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物價局局長擔任。每個成員單位確定1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負責聯系工作、溝通情況、傳遞信息等具體事項。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本預案的研究擬定和管理工作;密切注視市場價格動態,分析市場價格走勢,及時向區領導小組提出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預警報告和應對措施建議,供區領導小組決策參考;負責傳達貫徹區領導小組的決定,并督查各項應對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向區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情況;負責聯系區領導小組內部的相關工作,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完成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測和預警
(一)價格監測
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全區價格監測網絡和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負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信息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當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時,應立即啟動價格緊急監測,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供求、儲備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二)信息報告
1.事發地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負責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3.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政府及區物價局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將公眾反映、投訴、舉報等有關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向區領導小組報告,必要時,區領導小組向杭州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5.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通過專題簡報的形式,將價格異常上漲狀況、市場價格監測、接受群眾舉報和應急處置等情況,向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
(三)預警
對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經區政府和上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依次用橙色、黃色和藍色分別表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和一般(Ⅲ級)三個預警級別。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類別、可能波及范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采取的相應措施等。
五、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進行處置。同時,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客觀規律,注重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處置工作的需要,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二)先期處置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政務網網址等,接受公眾的情況反映、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等。區領導小組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并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上報至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報告后,迅速進行分析、判斷,并向區領導小組報告,由區領導小組立即召開會議,確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類別等級,按規定向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根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發展態勢,視情況趕赴事發地,協調、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協助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應急處置
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響應措施。對特別重大事件的處置,應在上級的指導下,由區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協調處置。
(1)信息報送。各鎮(街)每日定時將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和應急處置情況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采用口頭形式匯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向區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各價格監測點每日上午、下午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區物價局,區物價局每日上午、下午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省、市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人24小時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隨時接收有關情況,及時傳達上級指令。
(4)實施價格緊急措施。由區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并報上級批準后,在我區采取臨時實行提價備案、最高限價管理、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全部凍結價格等干預措施和緊急價格調控措施。
(5)實施商品物資緊急調配措施。由區領導小組提請區政府緊急動用區內生產經營企業的庫存商品物資,統一調配,并緊急請示動用上級儲備或調撥緊缺物資;挖掘企業生產潛力,落實生產單位、采購和供應渠道、調運工具等,并協調相關原材料、資金供應,增加市場供給,緩解市場供需矛盾,平抑市場價格。
(6)實施價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區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區價格、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典型違法案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2.重大事件(Ⅱ級)響應措施。由區領導小組和事發地所在鎮(街)共同負責處置。
(1)信息報送。由事發地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并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向上報告。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轉入緊急監測預警狀態,有關價格監測點在每日定時前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區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專人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
(4)動用商品儲備和應急基金。區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動用商品儲備,增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的市場供應,平抑市場價格;無相應儲備的,區領導小組可提請區政府動用應急基金,緊急從外地采購商品,同時挖掘內部生產潛力,落實生產單位、采購和供應渠道、調運工具等,并協調相關原材料、資金的供應,增加市場供給,緩解市場供求矛盾。
(5)實施價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區物價局牽頭,會同事發地鎮(街)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典型違法案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3. 一般事件(Ⅲ級)的應急措施。由事發地所在鎮(街)負責處置,區領導小組負責指導。
(1)信息報送。由事發地所在鎮(街)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情況。
(2)價格監測。全區價格監測工作轉入緊急預警狀態,各價格監測點在每周一、三、五定時將價格監測數據報送至區物價局。
(3)值班制度。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安排專人不間斷值班,確保值班專用電話暢通。
(4)價格秩序巡查。由區物價局牽頭,會同事發地鎮(街)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集中開展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和服務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秩序的專項監督檢查,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及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四)未發生事件地區的應急處置
尚未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地區,應根據事發地價格異常上漲的性質、特點及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及的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發生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加強相關商品的價格監測報告工作,必要時實施日報或零報告制度。
3.做好本地區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需人員與物資的準備。
4.必要時開展市場價格秩序整頓工作專項檢查,防患于未然。
(五)信息發布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會同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統一發布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處置的有關信息,實施正確輿論引導,發布相關信息:
一是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府處置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真實情況,澄清不正確傳聞或謠言;三是市場價格異常上漲商品及相關商品的儲備、貨源組織和政府采取的應對措施落實情況。四是發布消費價格警示。五是重申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引導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誠信經營。六是通報典型違法案例,震懾違法經營者;表揚依法經營、主動平抑市場價格的經營者。
(六)應急終止
當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平息后,市場價格回歸到正常水平時,應及時終止應急響應,轉入常態管理。
特別重大事件(I級)和重大事件(Ⅱ級):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參與對控制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有關建議,經區政府批準后宣布,并向上級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一般事件(Ⅲ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區領導小組批準后宣布,并向區政府報告。
應急響應結束后,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鎮(街)要將應急響應過程中的履職情況、工作情況、實際效果及相關數據統計情況書面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報區政府。
六、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區物價局負責建立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技術平臺,承擔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傳遞等工作。
(二)物資保障
發改、商務、糧食、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資和生產能力的儲備,負責對儲備物資的監管。
(三)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對處置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所需資金給予必要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應急商品物資的運輸車輛,確保應急商品物資運輸暢通。有關通信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保障應急通信暢通。
(五)執法保障
公安、市場監管、物價等部門應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各種應急響應措施的順利實施。
七、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平息后,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市場價格異常上漲的基本情況、發生經過,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事件處置的經過、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應急決策、應急保障、預警預報等能力評估,針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的原因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難點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應報送區政府,特別重大事件(I級)和重大事件(Ⅱ級)的評估報告應同時報送省市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責任與獎懲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參加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行動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指一種或數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受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在一定區域內發生突發性的較大幅度上漲,造成市場價格秩序混亂和消費者心理恐慌,出現大量集中購買或搶購,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圍內脫銷,對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產生或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和危害的事件。
(二)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區物價局牽頭制訂,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和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進行評審,及時進行更新和完善。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四)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預案》(余政辦﹝20**﹞292號)停止執行。
篇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2000)
頒布日期:2000.06.01
實施日期:2000.06.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的價格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保持全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五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價格法》和本辦法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經營者應當建立商品臺帳、成本管理、自查自糾等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哄抬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
(二)利用自然災害及其他特殊時期,散布漲價信息,趁機抬高價格的;
(三)利用節假日
、重大活動哄抬價格的。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引誘消費者進行交易的;
(二)對同種商品或者服務,以低價招攬顧客,高價結算的;
(三)不標價、部分標價或者不說明價格,待消費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后,再索要高價的。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變相提價或者變相壓價行為:
(一)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壓低等級收購商品的;
(二)降低商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
(三)收購或者銷售商品量價不符的;
(四)利用行業壟斷,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反暴利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以及對暴利標準的確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價格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公正從事價格咨詢論證和資產、物品價格評估等價格活動。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中涉及的各類資產、物品的價格評估以及經濟糾紛中的公民、法人財產的價格評估,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認證機構依法進行價格認證。
對價格中介機構價格評估結論發生異議的,由當地價格認證機構依法進行價格復核。當事人對價格復核不服的,可申請上一級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裁定。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不得強制收費或者強行統一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其他經營者的定價權利。
第三章 政府的價格行為
第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和本省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本省地方定價目錄應按照《價格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制定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五條 通信、電力、燃氣、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自然壟斷、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等實行強制性銷售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上述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并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和生產經營成本的變化,及時調整其價格。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十七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成本預審制度,由政
府價格主管部門指
定的成本調查機構對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資料進行調查、審核,并出具成本預審報告。
第十八條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消費者、(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營者提出的調價建議,應當在收到建議后十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 按《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確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舉行聽證會,未舉行聽證會制定或者調整的價格不得執行。
價格聽證會應公開進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舉行聽證會前一個月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聽證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價格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用途、審批程序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預測制度,加強市場價格信息網絡建設,定期測定并公布本地區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的平均價格,引導生產、經營和消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定價成本和價格水平進行調查測算。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時如實提供價格成本資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置投訴信箱。對群眾和單位的舉報,應當進行登記,依法查處,及時回復。
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被檢查人近親屬的;
(二)與被檢查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檢查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二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按《價格法》和國家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中介機構及其價格評估人員提供虛假評估、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沒收評估費用(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中介機構可并處評估費用五倍以下罰款,對評估人員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機構經營中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行業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其違法收費限期退還原繳款人,無法退還的,依法予以沒收,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價格管理權限、程序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