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1996年3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1月22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修訂發布)
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和配合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本規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采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第七條生產經營者以下列行為之一獲取的非法利潤為暴利:
篇2: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規定(1997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1996年3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11月22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修訂發布)
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和配合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本規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采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第七條生產經營者以下列行為之一獲取的非法利潤為暴利: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