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山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16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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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管理辦法(20**試行)

  (20**年7月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中建通【20**】124號公布 20**年12月27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山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對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監管,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及其從業人員從業的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采集、認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級評定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包括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的外來物業服務企業(總公司要在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成立分公司)。

  從業人員是指在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具有中級職稱的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

  誠信信息是指用于識別物業服務企業身份,反映企業狀況、履約能力、信譽等,以及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機構、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依法依規對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與誠信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四條 市住建局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誠信管理,并按規定委托鎮(區)住建局及有關機構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誠信信息進行處理。

  市住建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逐步建立誠信獎懲制度,在市場準入、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現場監管、國家(省、市)物業示范項目評比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息,依法依規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第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誠信信息采集、認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級評定的活動過程中,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客觀真實和審慎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市住建局根據統一的標準,通過市住建局政務網的中山市物業企業管理和誠信平臺(下稱誠信平臺)歸集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誠信信息內容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誠信信息包括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兩部分誠信信息,記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業績情況、變更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誠信等級評定等六個方面內容。誠信信息內容要與企業在中山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情況相符。

  (一)基本情況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地址、工商營業執照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時間、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總經理及其它相關負責人的情況、從業人員數量、項目維修資金收取情況等信息。

  已在本市備案的外來物業服務企業應明確在中山市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2、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負責人以及所屬工作人員、物業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年齡、身份證號碼、學歷、專業、職稱、職務、專業證書有效期等信息。

  (二)業績情況包括:企業經營狀況、物業管理項目基本情況、委托合同簽訂情況等信息。

  (三)變更情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信息。

  (四)良好行為包括:

  1、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獲得鎮(區)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表彰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事項;

  2、經市住建局認定應當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

  (五)不良行為包括:

  1、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管理等相關規定;

  2、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失信、違約、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受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通報批評;

  3、在物業服務收費中出現不按規定進行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等不良行為;

  4、在物業項目招投標中出現串標、圍標、行賄等不良行為;

  5、企業從業人員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出現偽造專業證書、在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恐嚇、斗毆等不良行為;

  6、經查實,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經營或工作失職的,經督促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7、經人民政府、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

  第三章 誠信信息采集和認定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住建局簽訂誠信承諾書,并提供資料由市住建局建立對應的《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作為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管理的檔案長期保存。

  第八條 《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的信息采集主要通過企業自行申報、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機構、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在監管過程中產生等方式,誠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基本情況:企業初次建立《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時,提交有關資料,由市住建局核實后,建立誠信信息的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業績情況:企業的業績數據根據物業管理項目情況,由市住建局核實后導入。

  (三)變更情況:誠信平臺數據的變更申報,由市住建局核實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為:企業將各類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報,應附上良好行為相關證明文件,由市住建局核實后予以錄入。

  (五)不良行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以企業自報為主,企業應在受到相關執法機構行政處罰或認定其他不良行為后,在10日內將有關信息報送市住建局;以及由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由相關部門報送市住建局并附上證明資料,市住建局核實后予以錄入。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的資料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應當在10日內向市住建局申報,予以變更或者刪除。

  第十條 誠信信息資料的認定,是與物業管理有關并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主要包括:

  (一)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表彰決定文書;

  (二)已生效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司法機關判決書、裁定書、司法建議書或仲裁裁決書、經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協議書;

  (三)已生效的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簽發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

  (五)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屬于物業管理的不良行為,并經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調查屬實的;

  (六)經行業協會認定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的材料;

  (七)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章 誠信等級的評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行業誠信等級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誠信等級評定的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評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的為A級,表示信用優秀;評定分值在90-119分之間的為B級,表示信用良好;評定分值在60-89分(含60分)之間的為C級, 表示信用一般;評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為D級,表示信用較差。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行為記分辦法,以及良好行為、不良行為評分標準。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行業誠信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經市住建局核實后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良好和不良行為信息將會即時錄入《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通過誠信平臺進行誠信分值動態計算。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憑有效《中山市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的誠信等級信息,作為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辦理物業管理項目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登記備案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等級,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具體如下:

  (一)對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在行業各類獎勵或者評比中優先考慮。為其從業人員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信息與機會,行業各類獎勵或者優秀評比中優先考慮。

  (二)對B級企業實行預警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其從業人員須定期參加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活動。

  (三)對C級企業實行防范與監管并重機制,并勒令限期整改;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取消參加行業評優資格;

  2、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3、在辦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等業務時予以全面審查;

  4、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從業人員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須定期參加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活動;

  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對D級企業實行重點防范為主機制,實施警告制度、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懲戒機制:

  1、取消參加行業評優資格;

  2、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3、在辦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等業務時予以全面審查,并由市住建局聯合行業協會向本市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通報;

  4、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從業人員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5、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第五章 誠信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條 通過市住建局政務網的誠信平臺,實行物業服務行業誠信信息公布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變更信息、業績情況、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經核實確認后記入誠信檔案系統,實時公布。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經確認后,應當在10日內告知被公布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對不良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在收到相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住建局申請復查。市住建局受理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確屬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回復申請企業或個人。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屬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布期限為3年。其他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1年。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1年(從獲得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并經市住建局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核查整改結果,其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市住建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至整改完畢為止。

  第十九條 企業誠信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業的誠信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監督被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的,市住建局應及時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進行變更或刪除。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記錄評定結果每年更新,但歷史記錄保留備查,作為行業評比及其它評定的依據。

  第六章 誠信信息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住建局、鎮(區)住建局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物業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對企業及物業管理區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受檢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受檢的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和復制;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對存在問題進行說明;

  (四)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行為出具整改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人員和受檢企業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受檢企業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組織復查,督促落實整改;對不良行為應記入誠信檔案;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市住建局有關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住建局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住建局舉報和投訴。市住建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誠信檔案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為3年?!吨猩绞形飿I服務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中建通【20**】124號)同時廢止。

篇2:佛山市禪城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行業志愿服務工作(2014)

  佛山市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行業志愿服務工作

  禪建發〔20**〕402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志愿精神,著力打造文明城市對外優質服務窗口,整體提升物業服務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關于加強禪城區窗口行業志愿服務工作的通知》(禪創建辦【20**】65號)的精神,現要求各企業配合轄區居委會,做好物業服務行業“四個一”文明服務:

  一、建立一支志愿者隊伍。根據物業服務行業工作的實際,組建文明服務志愿者隊伍,并保存名冊。

  二、設立一個便民利民志愿服務站。在物業管理處顯著位置設立便民利民志愿服務站,擺放工作站牌匾,制定并張貼志愿服務站工作制度,確定具體服務內容。

  三、開展一次文明服務禮儀培訓。根據物業服務行業特點開展,覆蓋所有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以列入志愿者隊伍人員為重點,有效提升人員微笑服務水平,主動使用禮貌用語,做到熱情有禮、態度誠懇。

  工作時間確保一位文明引導志愿者在崗。在崗專兼職志愿者要佩戴綬帶或袖標、胸牌等志愿服務標識,主動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服務,如咨詢、引導、維護環境衛生、勸阻在禁煙場所吸煙行為等。

  附件:1.禪城區窗口行業文明引導志愿者服務指引

  2.便民利民志愿服務站制度(張貼版)佛山市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

  20**年8月19日

  禪城區窗口行業文明引導志愿者服務指引

  一、志愿服務內容

  (一)車站文明引導

  1.協助疏導站場人流;

  2.維護站場公共秩序,引導乘客按秩序排隊候車;

  3.幫助有需要的旅客(老、幼、病、殘、孕)出入站、上下車;

  4.根據站場工作人員要求開展力所能及的其它志愿服務。

  (二)其他窗口行業文明引導

  1.維護環境衛生,勸阻隨地吐痰和口香糖,亂扔廢棄物,在禁 煙場所吸煙等行為。

  2.提供咨詢服務、維持公共秩序,勸阻喧嘩吵鬧,不按秩序排隊等行為。

  3.勸阻破壞公物行為,提醒市民不亂涂刻,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4.符合場地需求的其他文明引導志愿服務或便民服務。

  二、志愿者上崗須知

  1.上崗前,參與文明引導的志愿者需接受培訓。

  2.上崗時須穿著得體,統一服裝配備(志愿者服或綬帶、袖標等明顯志愿者標識),不穿拖鞋、背心,不穿奇裝異服;服務過程中要保持精神飽滿狀態,注意禮貌用語,多說“您好”、“請”、“謝謝”。

  3.不得遲到、早退;上崗期間,不離開崗位隨意走動,不聚集聊天;如需休息,應當脫除志愿者服裝或標識。

  4.如遇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要迅速報告本單位聯絡員、站點工作人員。

篇3: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

  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年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4月11日

  (20**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根據20**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衛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告知承諾制實施的具體范圍及方式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與居住樓相鄰接的樓層。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第七條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筑物集中區域15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第八條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九條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使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類等高污染燃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務項目,以煤炭、油類等為燃料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上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及相關設施;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煙排氣筒應高于建筑物最高點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點;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煙排氣筒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加裝或者改裝。

  第十二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油煙排氣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

  不全的。

  第十三條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四條服務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設置規范化的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污水管網納管標準。

  在無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區域內興辦產生污水的服務項目,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以下簡稱廢棄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的活動。

  第十六條服務項目產生的餐廚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攝影擴印等服務業產生的廢顯影、定影液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和傾倒。

  第十八條服務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服務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其經營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噪聲影響,不得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

  第十九條禁止在服務項目經營活動中使用下列產品:

  (一)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裝袋;

  (二)含磷洗滌劑。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

  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當大于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第二十一條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對服務項目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本市餐飲服務項目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服務項目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興辦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入營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將其物業用于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開辦服務項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設置、加裝、改裝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油煙的;

  (三)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未經隔油、過濾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傾倒或交由非專業處置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空調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音響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及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能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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