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業小區經理記分試行標準(20**)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區經理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規范居住物業小區經理的管理服務行為,促進本市居住物業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小區經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試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小區經理違反《辦法》行為的檢查和記分。
第三條 檢查記分采取累計18分制。依據管理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類型分為18分、3分、2分、1分四種形式。
第四條 居住物業管理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小區經理給予記錄18分的處理。
(一)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三)對業主、住戶投訴置之不理,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的;
(四)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
第五條 居住物業管理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小區經理給予記錄3分的處理。
(一)未執行周一到周日業務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員接待不規范、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三)未按規定在服務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或約定亂收費的;
(五)提供特約服務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六)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物業維修基金收支賬目或者其他按實結算收支賬目的;
(七)電梯未通過年檢或者呼叫報警裝置失效的;
(八)小區環境臟、亂、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九)經查實,業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訴得不到解決的;
(十)未按約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邏服務或安全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十一)未按規定發放住宅裝修須知或將裝修住宅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有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未予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業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
第六條 居住物業管理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小區經理給予記錄2分的處理。
(一)門崗、小區管理處和房屋維修接待中心等處未向業主、使用人公開報修電話、企業監督電話和區、縣房地局投訴電話的;
(二)未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的;
(三)物業從業人員“吃、拿、卡、要”或者在崗衣冠不整的;
(四)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維修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能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五)未進行一年兩次水箱清潔消毒并對水箱蓋加鎖的;
(六)公共區域內污水或者糞便滿溢,未及時處理的;
(七)房屋漏水等急修項目2小時內未能趕到現場,24小時內未能修理的;
(八)房屋修繕及時率不到95%,合格率不到90%的。
第七條 居住物業管理小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小區經理給予記錄1分的處理。
(一)維修人員服裝不統一、未掛牌上崗的;
(二)維修不能做到約時不誤、工完料清、住戶簽收、事后回訪的;
(三)小區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養護的;
(四)未按約定對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提供保潔消毒服務的;
(五)房屋內有多臺電梯,不能保證至少有一臺電梯正常運行的;
(六)一般報修項目72小時內未修理的;
(七)小區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八)未按消防部門的規定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的;
(九)停車區域無停車線或停車線不清、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第八條 小區經理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8分。小區經理在一年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8分的,區、縣房地局應注銷其小區經理崗位資格證書。
第九條 小區經理可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小區經理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
區縣房地局應當為小區經理提供記分的查詢方法。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篇2: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考核記分試行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規范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的管理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試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違反《辦法》的行為予以檢查和記分。
第三條 檢查記分采取累計18分制。依據管理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類型分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四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記錄18分的處理:
(一)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二)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三)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在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被新聞媒體查證屬實負面報道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六)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對重大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8分處理的情形。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5分的處理:
(一)未在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經理姓名、照片、電話號碼,報修電話、企業監督電話、監管部門投訴電話和物業服務承諾的;
(二)違反規定或約定亂收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特約服務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和維修資金的收支賬目或者其他按實結算收支賬目的;
(四)消防、電梯、壓力容器等未按規定實施專業化維保的;電梯未按規定通過年檢,安全、呼叫報警裝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物業環境臟、亂、差,業主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六)未執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的。緩報、瞞報、漏報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八)未按約定發放裝修須知、未將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未予勸阻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改正。業主或使用人違規拒不改正,未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撤出原管理項目時,拒不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檔案資料的;
(十)無故不參加年度繼續教育的;
(十一)其他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第六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項目經理記錄3分的處理:
(一)物業服務在崗工作人員衣冠不整、行為不規范、未掛牌上崗的;
(二)接待人員態度生硬,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門的規定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困時,物業公司電梯維修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能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五)公共區域內污水或者糞便滿溢,24小時內未及時處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征詢意見或業主滿意率、基本滿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3分處理的情形。
第七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2分的處理:
(一)未執行周一到周日業務接待制度,并掛牌上崗的。未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設施設備標志檔案(設備臺賬),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業主報修記錄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的;
(四)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項目2小時內未能趕到現場,有修理條件但24小時內未能修理的;
(六)沒有堅持寫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內容不實事求是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2分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1分的處理:
(一)維修不能做到約時不誤、工完料清、住戶簽收、事后回訪的;
(二)物業服務項目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修剪、養護的;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規飼養家禽家畜、有私毀綠化種植蔬菜等行為的;(每發現一處記一分)
(四)未按約定對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提供保潔消毒服務的;
(五)項目內有多臺電梯,不能保證至少有一臺電梯正常運行的;
(六)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一般報修項目72小時內未修理的;
(七)物業服務項目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八)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無車輛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九)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分處理的情形。(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九條 項目經理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8分。一年度累計處理分值未達到18分的,項目經理該年度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8分的,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報請市房產管理局注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項目經理可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項目經理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項目經理提供記分的查詢方法。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鹽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考核記分試行標準(全文)
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考核記分試行標準(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規范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的管理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試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違反《辦法》的行為予以檢查和記分。
第三條 檢查記分采取累計18分制。依據管理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類型分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四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記錄18分的處理:
(一)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二)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三)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在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被新聞媒體查證屬實負面報道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六)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對重大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8分處理的情形。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5分的處理:
(一)未在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經理姓名、照片、電話號碼,報修電話、企業監督電話、監管部門投訴電話和物業服務承諾的;
(二)違反規定或約定亂收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特約服務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和維修資金的收支賬目或者其他按實結算收支賬目的;
(四)消防、電梯、壓力容器等未按規定實施專業化維保的;電梯未按規定通過年檢,安全、呼叫報警裝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物業環境臟、亂、差,業主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六)未執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的。緩報、瞞報、漏報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八)未按約定發放裝修須知、未將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未予勸阻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改正。業主或使用人違規拒不改正,未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撤出原管理項目時,拒不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檔案資料的;
(十)無故不參加年度繼續教育的;
(十一)其他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第六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項目經理記錄3分的處理:
(一)物業服務在崗工作人員衣冠不整、行為不規范、未掛牌上崗的;
(二)接待人員態度生硬,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門的規定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困時,物業公司電梯維修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能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五)公共區域內污水或者糞便滿溢,24小時內未及時處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征詢意見或業主滿意率、基本滿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3分處理的情形。
第七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2分的處理:
(一)未執行周一到周日業務接待制度,并掛牌上崗的。未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設施設備標志檔案(設備臺賬),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業主報修記錄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的;
(四)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項目2小時內未能趕到現場,有修理條件但24小時內未能修理的;
(六)沒有堅持寫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內容不實事求是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2分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1分的處理:
(一)維修不能做到約時不誤、工完料清、住戶簽收、事后回訪的;
(二)物業服務項目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修剪、養護的;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規飼養家禽家畜、有私毀綠化種植蔬菜等行為的;(每發現一處記一分)
(四)未按約定對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提供保潔消毒服務的;
(五)項目內有多臺電梯,不能保證至少有一臺電梯正常運行的;
(六)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一般報修項目72小時內未修理的;
(七)物業服務項目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八)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無車輛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九)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分處理的情形。
第九條 項目經理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8分。一年度累計處理分值未達到18分的,項目經理該年度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8分的,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報請市房產管理局注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項目經理可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項目經理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項目經理提供記分的查詢方法。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鹽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