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臨銀行員工崗位行為禁令
1.不得違規吸儲,不得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2.不得利用從業便利為他人過渡資金。
3.不得吃、拿、卡、要。
4.不得泄露商業秘密,不得傳播發布負面信息。
5.嚴禁參與黃、賭、毒等違法行為。
6.嚴禁參與或協助他人進行洗錢、非法集資。
7.嚴禁參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資金過橋非法獲利。
8.嚴禁違規對外簽訂借款合同、對外提供擔保、保函、承諾、票據、資信證明。
9.嚴禁在職員工經商辦企業或擅自在其他單位兼職。
10.嚴禁賬外經營,或設立“小金庫”。
11.嚴禁與客戶串通騙取貸款。
12.嚴禁私自銷毀、隱匿、篡改合同、產權證明、他項權利證書等重要檔案資料、數據或憑證。
篇2:商臨銀行員工崗位行為禁令
商臨銀行員工崗位行為禁令
1.不得違規吸儲,不得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2.不得利用從業便利為他人過渡資金。
3.不得吃、拿、卡、要。
4.不得泄露商業秘密,不得傳播發布負面信息。
5.嚴禁參與黃、賭、毒等違法行為。
6.嚴禁參與或協助他人進行洗錢、非法集資。
7.嚴禁參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資金過橋非法獲利。
8.嚴禁違規對外簽訂借款合同、對外提供擔保、保函、承諾、票據、資信證明。
9.嚴禁在職員工經商辦企業或擅自在其他單位兼職。
10.嚴禁賬外經營,或設立“小金庫”。
11.嚴禁與客戶串通騙取貸款。
12.嚴禁私自銷毀、隱匿、篡改合同、產權證明、他項權利證書等重要檔案資料、數據或憑證。
篇3:伊克昭盟盟直行政機關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工資實行統一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凈化財政支出,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職工人員工資的情況,確保盟本級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及其各種補貼按時、足額發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盟黨、政、群機關和全額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工資及補貼發放辦法將由單位發放變為由指定銀行統一以活期儲蓄存折和工資卡并行的形式發放。
第四條 統發工資要嚴格按照“超編按編制,空編按實有”的原則發放。如與該原則不符的,要由編制及人事、組織部門出據有關文件,經財政認可后方能列入發放范圍。
第五條 盟財政在指定銀行開設工資專戶,用于盟黨、政、群機關、全額補助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發放。指定銀行要按單位逐人設立個人工資帳戶。每月28日前,盟財政局將次月應發工資總額撥付指定銀行,由指定銀行將資金分解記入每個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帳戶。
第六條 進入個人工資帳戶的工資構成,按性質分為三類:行政機關工資、事業單位工資和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上述每類工資具體項目構成按國家有關工資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指定銀行代理統一發放工資的第一個月,各統發單位財務部門將本單位工資及各種補貼發放的名冊,按發放項目填寫清楚送編制、人事、組織部門,編制、人事、組織部門審核無誤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財政、指定銀行組織人員進行基礎數據錄入工作。以后,單位要在每月20日前將經編制、人事、組織部門審批后的工資變化情況,報送盟直工資發放中心(以下簡稱工資發放中心),經審核調整后,由工資發放中心送指定銀行進行相關數據的同步調整。
第八條 指定銀行接到財政部門提供的工資及補貼名冊,經審核無誤后,按單位逐人開立活期存折和工資卡各一個,再按實發金額于每月1日劃入個人存折和工資卡上。
第九條 工資卡和活期存折在指定銀行的各業務網點通存通兌。
第十條 在每月5日前,銀行將法定代扣的公積金和醫療保險金等款項劃入有關管理部門的專戶中。
第十一條 對調入人員和分配進入人員的工資發放由用人單位持《機構編制管理證》,去人事或組織部門、工資發放中心辦理工資發放手續。然后,由工資發放中心向銀行提供增資手續,指定銀行據實進行增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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