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月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天。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 章)
篇2: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案例簡介
黃某于1995年8月2日與某合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可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黃某在聘任期間的工資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狀況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對黃某作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稱,鑒于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和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現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1998年8月5日終止。接到通知后,黃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于是黃某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合同中約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無效,公司應按黃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3年)發給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7500元。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是,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條又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回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本案中,該合資企業正是把法律規定的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當作了終止合同的約定條件,這是一種回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這種約定顯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