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通知于20**年4月4日以書面送達和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據此通知,會議于20**年4月8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表決董事9名,實際表決9名。
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變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議案》,表決結果: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董事會同意免去z先生技術總監、總工程師職務。z先生是國內新材料領域著名專家,
在公司科技創新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公司將另行聘用。該決定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日,z先生持有公司313,144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0.031%,上述股份的變動將遵循《深圳證券交易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對z先生在任職期間為公司發展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地感謝!
特此公告。
z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年4月10日
篇2:鄉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人員相關人員培訓制度
鄉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培訓制度
一、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提高全體醫護員工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加強環保意識和自身防護意識,從而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所產生的危害,進一步保障人類健康。
二、培訓對象:
1.醫療廢物管理的專(兼)職人員;
2.全院各科室醫、護、藥、技、工勤等全體人員;
三、主要培訓內容:
1.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國家相關法規及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3.醫療廢物管理專(兼)職人員職責與責任;
4.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醫療廢物內部運收工作程序;
6.醫療廢物轉交手續及登記制度;
7.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工作人員職業衛生安全自身防護措施;
8.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稅、擴散時報告處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四、培訓方式:
1.下發有關國家法規及醫療廢物管理規定和本院醫療廢物管理實施辦法和相關制度,供全院醫護員工自學或部門負責人組織學習。
2.分期、分批、分層次、分別采用多種形式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強化培訓與考核。
3.結合實際工作對有關人員進行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程序邏輯和操作方法的指導和演示。
1.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2.禁止在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吸煙”、“飲食”等。
3.嚴格辦理醫療廢物轉交手續,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4.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處理。
5.每天做好個人衛生處置,勤洗手、勤更衣、勤洗澡、勤消毒。
6.禁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一經發現將依法處理。
7.每月將醫療廢物按科室分類匯總統計表,報送監控部門備案。
**鄉衛生院
篇3: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1992暫行)
經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 1992年8月4日四川省人事廳發布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智力合理流動,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兼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改變行政隸屬關系和工作崗位,在本職工作外或經批準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從事有酬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兼職活動包括:
(一)講學、著作、編輯、翻譯、設計、咨詢、課題研究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等;
(三)城鄉集體企事業和民辦科研實體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領辦、聯辦、租賃、承包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動。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屬于事業單位的,可從事第三條規定的全部兼職活動;屬黨政機關的,可從事第三條(一)項規定的兼職活動。
第五條 兼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及生產力的發展;
(二)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保護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
(四)不違*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對所兼工作負責。
第六條 按是否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及是否占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分為:
p; (一)不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不減少工作任務,下同)及不占用本單位任何物質、技術、資料的純業余兼職; (二)僅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減少部分工作任務,下同),或僅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三)既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又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第七條 兼職按下列方式聯系:需要兼職人員的單位和要求兼職的人員,可通過本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介紹,也可相互之間直接聯系。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兼職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
(一)擔任國家、省、市(地、州)重點建設、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的;
(二)中小學教師進行兼職活動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職工作或不承擔本單位分配的其他應該完成的任務的;
(四)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經營和承包,領辦、租賃城鄉集體企事業的;
(五)兼職擔任行政職務、技術職務、常年技術(經濟)顧問的;
(六)需占用本職工作時間或減少本職工作任務的;
(七)需使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的;
(八)需利用單位名義進行兼職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正接受組織審查或尚在察看期間的,與兼職單位存在著直接領導、監督、審計,財務等關系的,病、事假期間的,不應同意兼職。
純業余兼職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的,不需審批,由本人自行決定是否兼職、其他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要求兼職的,所在單位應當批準。
第九條 申請兼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務對象、擬兼工作等。
(二)所在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后十天之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決定是否同意兼職。
(三)須簽訂或自愿簽訂合同書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與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合同書》。
第十條 兼職活動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四)至(八)項情況之一的,須在簽訂《兼職合同書》后進行。其它兼職活動
,是否簽訂《兼職合同書》由兼職人員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兼職合同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兼職的具體內容、范圍;
(二)履行兼職的地點、方式、期限;
(三)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兼職收入的分配和兼職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仲裁;
(六)其他應明確事項。
第十二條 兼職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予以規定。兼職合同的內容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都媛毢贤瑫芬唤浉鞣胶炞旨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各方須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 兼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轉讓、使用個人非職務技術成果和經本單位同意后轉讓、使用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
(二)有按協議規定分享或獨享兼職技術成果的權利;
(三)有獲得兼職報酬的權利;
(四)兼職期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本人及家屬有享受有關待遇的權利。
兼職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認真履行合同或有關協議及兼職工作中各項責任的義務;
(二)有維護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義務;
(三)有向本單位匯報兼職活動情況的義務。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對兼職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對個人“兼職申請”進行審批和組織介紹兼職;
(二)按規定對兼職收入確定個人與單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權按規定,中止須簽而未簽《兼職合同書》又嚴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兼職行為;
(四)有權確定本單位技術成果的轉讓、使用方式及其獲取相應收入。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兼職,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和鼓勵本單位個人的、聯名的兼職;
(二)按規定做好兼職申請的審批,和經批準的兼職實施管理;
(三)為兼職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兼職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兼職中涉及技術成果使用、轉讓的,應由本單位對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進行鑒定后,再按下列原則辦
理: (一)屬單位已申請專利的,已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已轉讓或準備轉讓的,總體研究中取得階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單位確定其是否使用、轉讓;
(二)屬個人非技術職務成果的,本人可確定是否轉讓、使用。
第十六條 兼職總收入在按標準和扣除物化成本后,由兼職人員與本單位按下列原則協商分配:
(一)純業余兼職的,全部歸個人;
(二)僅占部分工作時間或只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應不低于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和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部分應不低于30%。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因公發生傷亡事故,其醫療、安葬、撫恤、困難補助等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兼職單位承擔;已簽《兼職合同書》的,按合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本單同意兼職的兼職人員,在完成任務后,兼職單位對其兼職活動作出書面鑒定,送本單位作為提職、提薪和聘評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對出色完成本職工作并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對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并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推動橫向科技與經濟聯合,有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獎。
兼職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
第二十條 個人與單位因兼職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一條 應經本單位審批而未經同意的兼職活動被中止后造成的損失,由兼職單位與兼職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兼職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正當、合理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一)侵害其他單位或個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負的本職工作或兼職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省上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