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公路第三駐地監理辦便道管理辦法
本工程是將老G312改建為高速公路的半幅,交通量大、較多的平交道,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加之本工程位于戈壁灘上, 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暢通和施工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做到文明施工,服務社會,樹立良好的公路建設者形象,特結合本項工程具體特點,制訂本《便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路便道管理實行管養責任制,在此項目便道管理中,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駐地辦駐地監理工程師為便道管養的直接責任人,對其承建合同段便道管養和保障通行工作負責。
第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交通廳《關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強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便道管理辦法》,全面做好施工便道的修建、管理和養護。
第二章 便道的技術標準
第三條、便道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技術指標,便道寬度不小于7.0m,便橋(涵)的最小寬度不小于7.0m,便道最小平曲線半徑不小于30 m,最大縱坡不大于6%,線性基本平順,直線段最小長度不下于100 m。保證線性基本順直,便道出入口兩側虛插彩旗。
第四條、便道、便橋(涵)應加強日常養護,做到路基穩定、線形順適,路面平整、整潔、堅實,具有一定的強度,無坑槽、翻漿、沉陷、露骨、車轍、擁包等病害,無明顯虧坡現象,滿足行車每小時不低于40km的要求(指大型貨車);便橋(涵)應通暢、無淤塞、基本滿足灌溉和泄洪的要求;要及時修復微小損壞,使結構物處于良好的狀態,保證車輛的通行。
第三章 便道的環保標準
第五條、施工便道應在路基坡腳外12米范圍內,并樹立環保界樁(或混凝土樁)插彩旗。
第六條、應盡量利用改建(老)公路作為社會便道,少占用地、破壞環境。橋涵、結構物需要開設便道的,應設在改建公路外側。
第七條、沿主線只能開辟一條便道,并不能利用G30線作為施工便道,也不能擠占應設置的社會便道。
第八條、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護周圍環境,防止水土流失,通向各種主路材料的料場便道到只能設置一條,保持好原始的自然生態。并在料場便道與施工便道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6、減少臨時占地地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得隨意開辟施工便道,通向各料場的施工便道只能設置一條;便道每隔1000m在兩側路基坡腳處設置混凝土環保界樁,并插上彩旗,嚴禁施工車輛、機械隨意駛離便道,破壞周圍環境和植被。
第九條、在公路建設臨時用地未經批準前不得破壞樹木、草場、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動電桿等電訊設施。
第四章 便道的安全標準
第十條、若施工便道必須利用、橫穿G30線新建公路需設路口,必須報項目執行辦及公路主管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批準后,增開路口要達到規定的平面交叉標準要求,并有專人看管路口,指揮交通。
第十一條、便道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指示標志、限速標志、警告標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標志,各種標志應準確、醒目、齊全、規范。標志與便道的位置必須布置合理。標志反光膜采用三級,必須具備夜間反光作用,便道管理中,交通控制執行“公路建設工程中交通安全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邊施工邊通車的便道,應保障社會車輛通行。在便道駛出(入)前方設置指示方向和減速慢行的標志。原地拆除舊涵重建新涵時,先建通車便涵,兩端設置標志,夜間應在路欄上懸掛警示燈或黃色頻閃燈,樹立通向便道或便橋的指示標志。
第十三條、在道路主干線和社會編導與施工便道的出入口,應保持銜接順適、平整,滿足會車需要。出入口設置間距一般不小于1000m,施工車輛進入社會便道或國道主干線時,要一看、二慢,必須避讓正在行駛的車輛。
第十四條、便道在通過地下光纜上時,要和相關部門取得聯系,按照所有權單位的要求進行防護后再修筑便道(特別是需要通過重型車輛的地段必須加強防護)。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自負。
第十五條、便道要在坎兒井保護范圍外修建,必須進過時嚴格按照《坎兒井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章 便道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要求上報“施工便道規劃設計”報駐地辦審核,總監辦批準后方可進行臨時便道、便橋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的施工。
第十七條、駐地辦在接到施工單位完成該合同段便道工程后,必須兩天內到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包括現場計量)。
第十八條、駐地辦單位檢查核實后,認定便道工程可行時,及時上報總監辦,由總監辦核實后及時上報執行辦現場核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便道的檢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每天對管養的便道進行養護和自檢(自檢需有記錄)。
第二十條、各合同段監理組必須每天對所管轄合同段便道、便橋(涵)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駐地辦對便道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為每周一次,不定期檢查為隨機抽查。評定依據本辦法附表進行打分評定,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是便道修建、管理、養護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必須全面履行職責,保證安全、保護環境、文明施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如有違反,駐地辦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未履行便道驗收程序的施工便道,將不下達開工令。
2、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指示標志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況嚴重者責令合同段停工整頓。
3、對施工單位便道管理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接受監理單位、執行辦通報批評、拒絕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給予責令停工并建議執行辦處以履約保證金5%的罰金,且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減投標報價20%—50%的便道費,如無便道費則處罰7%的履約保證金。
4、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設置或不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指示標志等而引發的有關人員傷亡、財務損失、及由施工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引起投訴的,除由施工單位承擔索賠,補償外,駐地辦還將建議執行辦給予施工單位處履約保證金20%的罰金并責令停止施工。
5、施工單位對便道養護不善且引起社會重大反響的,駐地辦將建議業主終止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駐地辦安全環保工程師和駐各施工單位監理組應按本《便道管理辦法》要求督促各施工單位做好便道管理、養護,如未履行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環境破壞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駐地辦將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情節輕微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報道批評;
2、情節較為嚴重的或屢教不改的清退出場;
3、情節嚴重的建議公
司予以開除并交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便道管理辦法》自二○**年九月十五日起開始施行,各施工單位和全體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本《便道管理辦法》的規定與上級單位、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條文不符的,按上級單位、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條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便道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各施工單位和監理人員可提出合理化意見或建議,以便修改、完善。
篇2:X公路第三駐地監理辦便道管理辦法
zz公路第三駐地監理辦便道管理辦法
本工程是將老G312改建為高速公路的半幅,交通量大、較多的平交道,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加之本工程位于戈壁灘上, 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暢通和施工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做到文明施工,服務社會,樹立良好的公路建設者形象,特結合本項工程具體特點,制訂本《便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路便道管理實行管養責任制,在此項目便道管理中,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駐地辦駐地監理工程師為便道管養的直接責任人,對其承建合同段便道管養和保障通行工作負責。
第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交通廳《關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強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便道管理辦法》,全面做好施工便道的修建、管理和養護。
第二章 便道的技術標準
第三條、便道的設置必須滿足以下技術指標,便道寬度不小于7.0m,便橋(涵)的最小寬度不小于7.0m,便道最小平曲線半徑不小于30 m,最大縱坡不大于6%,線性基本平順,直線段最小長度不下于100 m。保證線性基本順直,便道出入口兩側虛插彩旗。
第四條、便道、便橋(涵)應加強日常養護,做到路基穩定、線形順適,路面平整、整潔、堅實,具有一定的強度,無坑槽、翻漿、沉陷、露骨、車轍、擁包等病害,無明顯虧坡現象,滿足行車每小時不低于40km的要求(指大型貨車);便橋(涵)應通暢、無淤塞、基本滿足灌溉和泄洪的要求;要及時修復微小損壞,使結構物處于良好的狀態,保證車輛的通行。
第三章 便道的環保標準
第五條、施工便道應在路基坡腳外12米范圍內,并樹立環保界樁(或混凝土樁)插彩旗。
第六條、應盡量利用改建(老)公路作為社會便道,少占用地、破壞環境。橋涵、結構物需要開設便道的,應設在改建公路外側。
第七條、沿主線只能開辟一條便道,并不能利用G30線作為施工便道,也不能擠占應設置的社會便道。
第八條、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護周圍環境,防止水土流失,通向各種主路材料的料場便道到只能設置一條,保持好原始的自然生態。并在料場便道與施工便道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6、減少臨時占地地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得隨意開辟施工便道,通向各料場的施工便道只能設置一條;便道每隔1000m在兩側路基坡腳處設置混凝土環保界樁,并插上彩旗,嚴禁施工車輛、機械隨意駛離便道,破壞周圍環境和植被。
第九條、在公路建設臨時用地未經批準前不得破壞樹木、草場、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動電桿等電訊設施。
第四章 便道的安全標準
第十條、若施工便道必須利用、橫穿G30線新建公路需設路口,必須報項目執行辦及公路主管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批準后,增開路口要達到規定的平面交叉標準要求,并有專人看管路口,指揮交通。
第十一條、便道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指示標志、限速標志、警告標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標志,各種標志應準確、醒目、齊全、規范。標志與便道的位置必須布置合理。標志反光膜采用三級,必須具備夜間反光作用,便道管理中,交通控制執行“公路建設工程中交通安全控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邊施工邊通車的便道,應保障社會車輛通行。在便道駛出(入)前方設置指示方向和減速慢行的標志。原地拆除舊涵重建新涵時,先建通車便涵,兩端設置標志,夜間應在路欄上懸掛警示燈或黃色頻閃燈,樹立通向便道或便橋的指示標志。
第十三條、在道路主干線和社會編導與施工便道的出入口,應保持銜接順適、平整,滿足會車需要。出入口設置間距一般不小于1000m,施工車輛進入社會便道或國道主干線時,要一看、二慢,必須避讓正在行駛的車輛。
第十四條、便道在通過地下光纜上時,要和相關部門取得聯系,按照所有權單位的要求進行防護后再修筑便道(特別是需要通過重型車輛的地段必須加強防護)。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單位自負。
第十五條、便道要在坎兒井保護范圍外修建,必須進過時嚴格按照《坎兒井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章 便道的管理程序
第十六條、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要求上報“施工便道規劃設計”報駐地辦審核,總監辦批準后方可進行臨時便道、便橋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的施工。
第十七條、駐地辦在接到施工單位完成該合同段便道工程后,必須兩天內到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包括現場計量)。
第十八條、駐地辦單位檢查核實后,認定便道工程可行時,及時上報總監辦,由總監辦核實后及時上報執行辦現場核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便道的檢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每天對管養的便道進行養護和自檢(自檢需有記錄)。
第二十條、各合同段監理組必須每天對所管轄合同段便道、便橋(涵)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處理。
第二十一條、駐地辦對便道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為每周一次,不定期檢查為隨機抽查。評定依據本辦法附表進行打分評定,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施工單位是便道修建、管理、養護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必須全面履行職責,保證安全、保護環境、文明施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如有違反,駐地辦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未履行便道驗收程序的施工便道,將不下達開工令。
2、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指示標志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況嚴重者責令合同段停工整頓。
3、對施工單位便道管理檢查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接受監理單位、執行辦通報批評、拒絕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給予責令停工并建議執行辦處以履約保證金5%的罰金,且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減投標報價20%—50%的便道費,如無便道費則處罰7%的履約保證金。
4、施工單位不按規定設置或不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指示標志等而引發的有關人員傷亡、財務損失、及由施工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引起投訴的,除由施工單位承擔索賠,補償外,駐地辦還將建議執行辦給予施工單位處履約保證金20%的罰金并責令停止施工。
5、施工單位對便道養護不善且引起社會重大反響的,駐地辦將建議業主終止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駐地辦安全環保工程師和駐各施工單位監理組應按本《便道管理辦法》要求督促各施工單位做好便道管理、養護,如未履行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環境破壞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駐地辦將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情節輕微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報道批評;
2、情節較為嚴重的或屢教不改的清退出場;
3、情節嚴重的建議公
司予以開除并交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便道管理辦法》自二○**年九月十五日起開始施行,各施工單位和全體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本《便道管理辦法》的規定與上級單位、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條文不符的,按上級單位、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條文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便道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各施工單位和監理人員可提出合理化意見或建議,以便修改、完善。
篇3: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01前言
火災是人類社會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災害,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滅火器作為一種簡單易用的滅火工具,在火災初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正確使用滅火器可以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避免火勢蔓延,減少火災損失。因此,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規定,對于提高人們的火災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02分類及適用范圍
1. 干粉滅火器:適用于撲滅固體、液體、氣體和帶電設備火災。
2. 水基滅火器:適用于撲滅固體物質火災,不適用于撲滅油類火災。
3. 泡沫滅火器:適用于撲滅液體火災,不適用于撲滅固體物質火災。
4. 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于撲滅帶電設備火災,不適用于撲滅固體物質火災。
03使用步驟
1. 確認火源:在使用滅火器前,首先要確認火源的類型,以便選擇合適的滅火器。
2. 檢查滅火器:在使用滅火器前,要檢查滅火器的外觀是否完好,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范圍內,噴嘴是否暢通。
3. 攜帶滅火器:將滅火器從固定架上取下,用一只手握住滅火器的提手,另一只手托住滅火器底部,保持滅火器垂直。
4. 拔掉保險銷:用拇指和食指捏住保險銷,向外拔出,使保險銷脫離保險定位。
5. 開啟噴射裝置:用力按下噴射裝置的開關,使滅火劑噴出。
6. 對準火源:將滅火器的噴嘴對準火源,保持一定的距離(一般為2-4米)。
7. 掃射火源:用噴射裝置的開關控制滅火劑的噴射量,對火源進行掃射,直至火勢被撲滅。
8. 關閉噴射裝置:火勢撲滅后,松開噴射裝置的開關,關閉噴射裝置。
9. 檢查現場:火勢撲滅后,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饎菀淹耆珦錅?,無復燃可能。
04使用的注意事項
1. 使用滅火器時,要保持冷靜,迅速判斷火源類型,選擇合適的滅火器。
2. 使用滅火器時,要站在上風口,避免煙霧和火焰對自身的傷害。
3. 使用滅火器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火焰對自身的傷害。
4. 使用滅火器時,要避免對火源進行點射,以免火勢蔓延。
5. 使用滅火器時,要注意觀察火勢變化,如火勢無法控制,要立即撤離現場,報警求助。
6. 使用滅火器后,要及時補充滅火劑,確保滅火器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05維護與保養
1. 定期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檢查滅火器是否損壞、銹蝕、變形等。
2. 定期維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修,由專業人員對滅火器進行全面檢查、維修。
3. 定期充裝:根據滅火器的使用情況,及時充裝滅火劑,確保滅火劑充足。
4. 定期更換:根據滅火器的使用壽命,及時更換過期的滅火器。
5. 定期培訓: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滅火器使用培訓,提高員工的滅火技能和自救能力。
06結語
正確使用滅火器是每個公民應具備的基本技能,也是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通過了解和掌握滅火器的使用規定,我們可以在火災發生時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撲滅初起火災,降低火災損失。同時,我們還要加強滅火器的維護與保養,確保滅火器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為我們的生活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