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防一保及綜合治理工作目標
1.刑事案件發案率為0,力爭不發生政治性案件和重大惡性案件。
2.刑事案件破案率高于前三年。
3.治安案件發案率為0。
4.治安案件查處率力爭100%。
5.職工違法犯罪(治安拘留以上)率控制在職工總數的2‰以內。
6.重點要害部位,力爭不發生重大破壞事故和惡性災害事故。
7.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包責任制簽約率達到100%,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8.深化"七合格"工作,合格率均達到90%以上。
9.秘密力量組建工作做到單位不留空白點,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0.義務消防隊員全年業務訓練不少于16小時,職工防火安全教育不少于四次,受教育面不少于90%。
11.治安、[[消防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12.消防器材完好率100%,做到維修保養有專人負責,檔案齊全,力爭全年不發生火災事故和火災苗子。
13.創建"四無"(無偷盜,無賭博,無打架,無火災)班組達標率95%以上。
14.加強外來施工隊伍的治安、消防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分包工程。
15.加強對機動車輛治安、消防管理,做到每月檢查一次,對駕駛員防盜、防火教育全年不少于六次。
16.綜合治理工作基礎資料規范化,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單位內部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
17.無防臺、防汛責任事故
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
1.堅持"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和"預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指導思想,保證本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
2.工程開工后,做到領導重視,組織落實,責任到位。認真貫徹《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細則》、《關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的八項基本要求的通知》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把四防一保及綜合治理工作列為項目經理班子工作的考核標準。充實、調整公司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下屬各級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治組織,制定綜合治理工作議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檢查綜合治理工作。
3.繼續推行以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治理工作承包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簽約,簽約率100%。完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網絡,堅持定期按承包責任制規定進行檢查、考核、評比、總結。
4.按照市公安局"關于創建治安安全合格單位"的標準,創建"治安合格單位",力爭達到"三無案件"(無刑事案件、無治安案件、無職工違法犯罪)。堅持預防為主,強化防范措施。開展創建"四無"(無火災、無偷竊、無打架、無賭博)活動,爭取創建率達到95%以上,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層層落實多項治安措施,防止各類案件和事故發生。
5.抓好單位內部治安穩定,做到抓信息不放松,抓疏導不放松,抓處置突發事件不放松。
6.加強外來施工隊伍的綜合治理工作管理,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外來人口三證(身份證、寄住證、務工證)審查登記工作。對不合格的隊伍,決不使用;對合格的隊伍,編為自有隊伍嚴格管理,并以書面形式簽訂綜合治理工作承包責任制協議書。
7.真抓實干,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工作。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綜合治理活動,控制各種刑、治案件發生,使單位內部的治安持續穩定。
8.嚴格執行滬建施(87)第699號關于印發《施工宣傳防火規定》的通知,加強防火工作領導,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腳手架做到層層配備滅火機,危險品倉庫、生活區內都按規定配備各種消防器材,并派人定期檢查。
9.結合"節日"及冬夏二季特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職工、民工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和檢查,增強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使職工做到:"三懂、三會、三能"(三懂:即懂得本單位生產過程中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方法。三會:即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火險隱患。三能:即能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能及時發現火險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加強對施工現場及重點防火部位檢查(如焊割作業點、油庫、木工間等)。加強對特殊工種人員學習"七不準"的規定教育,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動用明火時,派防火監護人在場。
10.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動用明火時,派防火監護人在場。
施工區域內杜絕使用電爐、亂拉接電線燈頭。木工間禁止吸煙和燃燒刨花,并對當天的刨花及時清理。
11.采取多種教育形式,加強對職工(包括民工)法制教育,增強職工法制意識,提高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12.加強同地區綜合治理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協同配合工作,簽訂共建協議書。充分發揮地區公安機關的力量,解決施工過程中因施工噪聲、運遷、封路、占路等原因而發生的各種矛盾。
13.落實防汛防臺值班制度,在防汛防臺的高峰期,預備一定數量的搶修人員,以應付突發事件的發生。
14.抓好綜合治理基礎資料管理,進一步做到"圖、表、檔、卡、薄"規范化。
篇2:學院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追究辦法
Z學院關于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的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依據《河北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安全保衛責任制追究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處、室、系、院、部、各部門(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凡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本辦法予以追究。
第四條:本辦法追究的對象為違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的部門,部門第一責任人,部門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者。
第五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在院長及上級有關機關領導下,對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有權對各部門的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應當及時向存在問題的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
第七條:各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的職責是:
1)貫徹落實有關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完成上級部署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任務。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把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納入部門管理目標。
3)在師生員工中定期進行法制、保密和防止治安災害事故教育。
4)落實幫教措施,化解內部矛盾。
5)加強對現金、票證、儀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管理,確保重點部位安全。
6)定期進行糾紛排查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八條:有關人員對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應當負下列責任:
1)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
2)部門分工負責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為主管領導,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部門其他負責人是各自分管工作方面的主管領導,分別對其分管工作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3)部門下屬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的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4)部門的值班、守護人員對本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業務特點,對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十條: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予以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1)未按規定建立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責任制,規章制度不完善的。
2)未按規定設立值班、守護人員的。
3)未按規定落實關窗、鎖門、存車、儲款等防范措施的。
第十一條: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對存在問題的部門發出書面警告的同時應記錄在案。部門接到書面警告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部門在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中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由穩定辦、綜合治理委員會、保衛處建議扣除部門年度治安綜合治理分數,并視其情況對部門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由于部門工作不深入、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實,部門(有學生)一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部門(教工)一年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五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由于部門思想重視不夠、疏于管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極壞的。(人員受傷在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內或造成經濟損失三千元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全院通報批評,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三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以上、死亡一例或經濟損失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人員受傷超過部門人數千分之十五以上、死亡二例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由于思想麻痹、不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小事拖大、大事激化,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非法*、聚眾鬧事、停工、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學院、社會穩定的。(因本部門工作不到位引發到學院集體*五起或市里一起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到省里*一起、出現聚眾鬧事、停工、停課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到國家*一起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由于政治敏感性不強,采取措施不力,部門內發生突發性事件并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在市里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突發性事件在省里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不得評各種先進并推遲一年晉升工資,突發性事件在國家給學院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據本條例第八條涉及人員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出現上列情形的部門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當年內實行維護穩定、綜合治理一票否決,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部門維護穩定、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發生下列問題之一的,除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由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五百至一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公安機關限期整改的治安隱
患未在限期內整改,也未采取臨時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2)部門發生重大盜竊、詐騙或哄搶國家物資及其它嚴重治安問題的。
3)部門發生重大爆炸、火災等治安災害事故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