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及體系框圖
1、項目管理體系框圖
我們將按項目法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負責施工全過程中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協調和控制六項基本職能。
項目經理部按總承包模式設立組織機構,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選派綜合素質高,具有同類工程豐富施工經驗的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以及各級技術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層,并精心選配專業配套,技術過硬,有同類工程施工經驗的作業隊伍,承擔本工程的施工任務,項目經理部做為泰達市民廣場工程最高管理中心,從工程結構裝修、機電、分包單位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制定施工組織設計及各項專項方案,統籌安排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全面運籌整個項目的質量、工期、效益、人事、物資等要素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協調所有的交叉作業,使之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保證施工順利進行,代表總部完成與建設單位合同的承諾。
2、項目經理部主要成員及職責
2.1 項目經理部主要成員見表4-1
2.2 職責
(1)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受企業法人委托,對總部直接負責,代表企業全面履行總包合同,負責項目經理部與總包關系的協調負責施工所需人、財、物的組織管理與控制。
(2) 項目總工程師
分管技術質量科和微機房,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施工圖紙,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交底,負責技術、質量、微機和檔案的管理。
(3) 安全總監
在項目安委會領導下,針對工程特點,負責組織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和交底,負責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 項目副經理
負責土建、裝修、機電工程施工管理及分包工程的管理,負責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總平面布置的管理,負責總進度計劃,季、月、周計劃的編制和落實,負責編制機械設備、材料、工具使用計劃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5) 技術質量科
負責技術和質量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圖紙會審、方案編制、質量計劃編制、新技術應用和培訓,技術交底、測量、計量和試驗檢驗,微機管理、工程技術復核、隱蔽工程驗收、質量預控、質量檢驗與評定、施工技術資料存檔工作。
(6) 物資供應科
負責材料、機械設備、工具的采購、供應的管理工作,確保生產的順利進行。
(7) 商務科
負責總、分包合同的管理及結算工作,負責成本和財務管理工作。
3、總部與項目的關系
3.1 總部與項目經理部的關系,概括為十六字,即"總部監督,部門協助,授權管理,全面負責"。(見圖4-1)
(1) 總部監督:總部按合同要求和承諾,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必要時調全公司人力、物力、確保合同要求和承諾兌現。
(2) 部門協調:總部的生產、技術、質量、安全、財務、預算等各專業部門對項目提供人、財、物的全方位支持,各部門對項目的管理為"服務、監督"。
(3) 授權管理:總部授權范圍為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施工管理活動,所需的權限,包括對人、財、物的支配調動權、獎罰權。
(4) 全面負責:項目經理部全面履行合同要求和承諾,對工程一切活動,包括工期、質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全面負責。
總之,在項目管理活動中,項目是主體,總部是依托,部門是保證,達標是目的。
4、總部對項目經理部授權范圍
4.1 授權原則
(1) 項目經理是總部法人代表在項目上的代理人。
(2) 項目經理是實現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項目標的責任人。
(3) 項目經理是對接社會,服務建設單位的崗位責任人。
4.2 授權范圍
(1) 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在全企業范圍內有選調有關人員的權力。
(2) 對項目各類人員有獎懲權。
(3) 在總部門監督下,對分包及勞務隊伍有選擇權。
(4) 對本工程所需物資有要求調配權。
(5) 有設置項目專用資金帳號權和資金調配使用權。
篇2: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高速公路事業發展的支撐和推動作用,根據《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省交通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局(集團)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依據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研究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管理科學發展的重要技術問題、關鍵技術問題的項目,以及對交通科技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開發、推廣項目。包括獲得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以及多渠道籌集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結題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五條 局(集團)科技項目分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項目和未在上級管理部門立項的計劃外項目兩類。
第六條 科技項目立項原則:
(一)符合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
(二)立足局(集團)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科學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創造性、先進性、適用性和推廣及應用價值,能夠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充分調研,避免重復。研究內容創新、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具備完成條件和能力,準備工作充分,研究經費落實。
第七條 在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科技項目分為三部分內容:
(一)重點科技項目計劃。指在交通建設中出現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術難題或遇到的急需解決的科技項目。具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推廣面廣、經濟效益顯著、應用前景廣闊的特點;
(二)一般科技項目計劃。指下屬單位急需解決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項目。但是技術經濟指標較先進,能夠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三)重點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技術成熟,不需要做中間試驗研究,能夠直接用來大面積推廣,并能夠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等。
第八條 計劃內項目的申報于每年的10~11月份進行。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申請書》(一式三份)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
第九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查填報材料,會同相關部室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會,對提出申請的科技項目從先進性、適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評價,確定可申請列入省交通科技計劃的項目。入選項目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統一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條 針對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急需解決問題,各單位自籌資金、自行開展的科技項目為計劃外項目,可隨時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申報立項,經審批后上報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登記或備案立項。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項目在計劃下達一個月內,由省交通運輸廳(甲方)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和局(集團)(丙方)簽訂項目《專項合同》,各方按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組織實施。不按期簽訂《專項合同》的項目,按自動撤消處理。
第十二條 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并符合招標條件的科技項目,應按照《**省交通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招標,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局(集團)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的科技項目由局(集團)負責組織招標并簽署服務合同,不需要招標的科技項目由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自行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并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其它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科技項目的招標工作,招標文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定并批準后實施,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并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 為確保項目研究的正確性,提高項目研究水平,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可根據項目情況組織對研究大綱進行專家評審。項目在研究過程中,承擔單位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研究咨詢或審查,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執行信息反饋制,項目承擔單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安排及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不做變更,如出現研究內容及預定目標有重大變動或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并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在實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把項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經費決算以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并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批準撤消項目剩余的廳補經費應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 對重大項目或由多家單位協作承擔、涉及面廣的項目,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采取協調會等形式加強調度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中間檢查或評估。對執行不力的項目,要求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對造成損失的項目,要追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責任。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批復完成時間兩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項目的承擔單位,不再批準新項目的申報立項。
第十九條 對計劃外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情況進行指導和協調,協助解決項
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結題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可以鑒定、評審、驗收、總結、撤消五種方式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按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后,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填寫《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一式三份),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包括鑒定大綱、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效益分析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只驗收不鑒定(評審)的項目,對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不做要求)一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審查通過后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下達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通知并主持鑒定(評審或驗收),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準備工作并參加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完成鑒定(評審或驗收)后一個月內,由承擔單位負責辦理鑒定(評審或驗收)證書,并按照**省科技廳相關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鑒定證書和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計劃外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要求準備《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邀請兩位相關專家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后,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后委托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運輸廳科技計劃項目補貼;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專項資金;
(三)養護工程專項資金;
(四)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一)項目研究前期調研費;
(二)研究所用的儀器、設備購置費;
(三)研究用資料費;
(四)按相關規定提取的勞務費;
(五)項目技術論證費及必要的實驗驗證費;
(六)組織鑒定(評審)或驗收所需費用;
(七)項目研究的其它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全面落實項目合同約定的配套資金,合理安排經費開支,保證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萍柬椖繉m椯Y金必須??顚S?,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有關規定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科技項目資金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成果是指項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方、樣品(樣機)制造技術、計算機軟件、研究報告、 論文、專著等。
第三十條 成果管理按國家科技部、交通運輸部、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成果的所有權、轉讓權按有關協議、合同的具體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凡申請國家級、省部級和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獎勵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篇3:杭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
杭州市物業管理改善工程領導小組
杭物改 〔20**〕1號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業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項目,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
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未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退出原則)退出項目管理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管理職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過程的監督工作。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區物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過程的監督、業務指導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制訂本轄區內小區管理應急預案,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簡稱街道,下同)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工作實施監督和組織協調,按《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綜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召開相應級別的聯席會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社區協助街道做好有關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公安、環保、價格、民政、工商行政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協助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銜接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協助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的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協助解決項目遺留問題,做好新老物業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第六條(業主義務)業主大會應當從保持項目管理的連續性和長遠利益出發,慎用辭退權,保證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條(開發單位義務)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兌現售房承諾,解決項目遺留問題,為物業管理順利開展提供保證。
第八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是指物業開始銷售(預售)起,至業主大會成立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前的物業管理。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日3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另行選聘不低于原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標準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收費標準按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物業項目符合杭州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要求的,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重新招標。開發建設單位應于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函告物業買受人,并抄報物業項目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擬解除合同日前3個月,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同意承擔的違約責任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同時告知當地街道、社區和區物業主管部門。
(二)業主委員會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3日內將物業企業退出的相關事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征求業主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7天。公告期滿持異議業主未超過建筑物總面積1/2且總人數1/2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與物業企業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并依法簽訂退管協議。退管協議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7天,同時抄報項目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于簽訂退管協議之日起15日內在當地街道、社區的指導下開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并于擬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公告期滿持異議業主超過建筑物總面積1/2且總人數1/2或雙方未達成退管協議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履行,有異議的一方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條(業主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業主委員會或占建筑物總面積20%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提議之日起20日內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時間、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會議相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同時告知當地街道、社區。擬解除合同時間不得少于召開業主大會表決之日后三個月。
(二)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解約時間和同意承擔的違約
本文提要:
責任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退出事宜,依法簽訂退管協議。退管協議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7天,并抄報項目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于簽訂退管協議之日起15日內在當地街道、社區的指導下開展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并于擬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大會表決未通過或雙方未達成退管協議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履行,有異議的一方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五)業主大會已對提前解除合同事宜進行表決的,對業主大會決議有異議的業主、使用人不得以串連、在物業區域內張貼大小字報等形式影響物業的穩定秩序。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未續約)業主委員會應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在當地街道、社區的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續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不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于業主大會決議后10日內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抄報項目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和社區。
第十二條(移交要求)符合第八、九、十、十一條情形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前1個月,在物業區域內公布物業經營性收入的收支情況;
(二)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新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1、利用物業共用設施、共用場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明細帳和余額;
2、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
3、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4、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5、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6、業主名冊和業主水、電表抄見數;
7、多收的物業服務費、能耗費等相關費用;
8、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屬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經營的相關資料;
9、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10、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
第十三條(物業查驗)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物業時,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查驗人簽字,雙方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蓋章。存在爭議的,應當在查驗記錄中載明。
第十四條(糾紛協調)合同未解除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可委托新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業主欠交的物業服務費,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為原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欠繳物業服務費提供幫助。
(二)業主委員會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帳目有異議的,可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可從屬業主所有經營性收益中支出,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公布審計結果及審計費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作好審計工作。
(三)新舊物業服務企業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辦理交接工作,交接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意見,可由當地街道和社區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無效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特殊情況處理)在物業交接、查驗過程中如出現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或未能履行職責的情況,可在業主代表和當地街道、社區的鑒證下,由新舊物業服務企業自行辦理交接、查驗手續。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處理)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經雙方約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大會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選聘到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在合同到期1個月前,業主或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到物業所在街道和社區備案,并告知物業所在區物業主管部門。
(二)街道和社區接到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應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到物業管理區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
(三)街道、社區應當積極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指導業主大會與新接管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區物業主管部門應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選聘工作。
(四)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時,業主大會仍未能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街道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所在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照制定的小區管理應急預案組織街道、區市容環衛、供水、供電、園林等部門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綠化維護等基本服務工作。實際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交納,各專業部門自行上門收取,也可委托社區代為收取,業主委員會應配合相關部門作好收費工作。
第十七條(合同終止條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條件終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做好退出銜接工作的,由當地區物業主管部門將該企業的不良行為書面報送市物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自社會公布之日起取消該企業一年內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資格,其管理的物業項目三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省、市的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選活動。
第十九條(指導原則)因項目規模較小導致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區物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街道、社區從實際出發,本著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推動相鄰項目整合,推進物業管理上水平。
第二十條(參照執行)本辦法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