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施工工藝與驗收
1 采暖與衛生(以下簡稱暖衛)工程,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1 設計及其它技術文件齊全,并業經會審;
1.2 按批準的施工方案,已進行技術交底;
1.3 材料、施工力量、機具等能保證正常施工;
1.4 施工場地及施工用水、電等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需要。
2 暖衛工程應按設計圖紙施工,修改設計必須具有設計單位的文件。
3 暖衛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及制品,應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標準的技術質量鑒定文件或產品合格證。
4 暖衛工程的施工,應與建筑及其它有關專業工種密切配合。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驗評定,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
5 暖衛材料和設備在使用和安裝前,應按設計要求核驗規格、型號和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6管道和設備安裝前,必須清除內部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或完畢的敞口處,應臨時封閉。
7 給水和采暖系統在使用前,應用水沖洗,直到將污濁物沖凈為止。
8 管子的螺紋應規整。如有斷絲或缺絲,不得大于螺紋全扣數的10%。
9 管道穿過基礎、墻壁和樓板,應配合土建預留孔洞。
鋼管水平安裝的支架間距,不得大于表的規定。
10 排水管道的橫管與橫管、橫管與立管的連接,應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與排出管端部的連接,宜采用兩個45°彎頭或彎曲半徑不小于4倍管徑的90°彎頭。
11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應符合規定。
12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設置的檢查口或清掃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2.1在立管上應每兩層設置一個檢查口,但在最低層和有衛生器具的最高層必須設置。如為兩層建筑,可僅在底層設置立管檢查口。如有乙字管,則在該層乙字管的上部設置檢查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檢查口中心一般為1米,允許偏差±20毫米,并應高于該層衛生器具上邊緣150毫米。檢查口的朝向應便于檢修。暗裝立管,在檢查口處應安檢修門;
12.2在連接2個及2個以上大便器或3個及3個以上衛生器具的污水橫管應設置清掃口。當污水管在樓板下懸吊敷設,可將清掃口設在上一層樓地面上。污水管起點的清掃口與管道相垂直的墻面距離,不得小于200毫米;若污水管起點設置堵頭代替清掃口,與墻面距離不得小于100毫米;
13埋設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檢查口,應設在檢查井內。井底表面標高應與檢查口的法蘭相平,井底表面應有0.05坡度,坡向檢查口的法蘭。
14 本章適用于室內衛生器具的安裝工程。
15衛生器具的連接管,彎應均勻一致,不得有凹凸等缺陷。
16 衛生器具的安裝,宜采用預埋螺栓或膨脹螺栓固定。如用木螺絲固定,預埋的木磚須作防腐處理,并應凹進凈墻面10毫米。
17衛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裝須平整、牢固,與器具接觸應緊密。
18 安裝完的衛生器具,應采取保護措施。
19地漏應安裝在地面的最低處,其篦子頂面應低于設置處地面5毫米。
20安裝電加熱器,應有接地保護裝置。試驗時,應注滿冷水后再通電啟動。
21室內采暖、熱水供應系統安裝
21.1 安裝管道,應有坡度。如設計無要求,其坡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熱水采暖和熱水供應管道及汽水同向流動的蒸汽和凝結水管道,坡度一般為0.003,但不得小于0.002;
21.2 連接散熱器的支管應有坡度。當支管全長小于或等于500毫米,坡度值為5毫米;大于500毫米為10毫米。當一根立管接往兩根支管,任其一根超過500毫米,其坡度值均為10毫米。
21.3 散熱器立管和支管相交,立管應@彎繞過支管。
21.4 散熱器支管,長度大于1.5米,應在中間安裝管卡或托勾。
21.5 安裝在不采暖房間內的膨脹水箱和集氣罐,均應按設計要求保溫(包括配管)。
21.6膨脹水箱的膨脹管和循環管上,不得安裝閥類。
21.7 膨脹水箱的檢查管(信號管),應接到便于檢查的地方。
21.8 工作壓力不大于0.7千克力燉厘米2(表壓力,下同)的蒸汽采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的2倍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低點,不得小于2.5千克力/厘米2。熱水采暖或工作壓力超過0.7千克力/厘米2的蒸汽采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1千克力/厘米2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得小于3千克力/厘米2。
注:1采暖系統作水壓試驗,其系統低點如大于散熱器所能承受的最大試驗壓力,則應分層作水壓試驗;
2在5分鐘內壓力降不大于0.2千克力/厘米2為合格。
22 碳素鋼管道焊接
22.1 施焊時,應有防風、雨、雪措施。焊區環境溫度低于-20℃,焊口應預熱,預熱溫度為100~200℃,預熱長度為200~250毫米。
22.2 管道焊接對口型式及組對,如設計無要求,電焊應符合下表的規定手工電弧焊對口型式及組對要求平整。
22.3 焊條應根據母材材質選用,并應符合要求。
篇2:大學校區采暖管理規定
大學校區采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采暖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減少浪費,提高效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我校采暖管網上所有的單位用戶和個人用戶。
第三條 采暖單位、個人用戶都應自覺繳納采暖費用,樹立全局觀念和節能意識,促進我校采暖收費的管理。
第四條 學校按照陜西省和西安市有關采暖收費政策確定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1.未安裝采暖計量裝置住宅用戶:全校未安裝采暖計量裝置的住宅用戶(含教工單身宿舍)采暖收費標準與西安市當年城市居民按面積采暖收費標準一致。
2.已安裝采暖計量裝置住宅用戶:全校已安裝采暖計量裝置的用戶采暖收費標準與西安市當年城市居民按熱量采暖收費標準一致。無論用戶是否有采暖計量熱費,均按照省市有關物業收費標準收取采暖設施基本運行費。
3.租用、借用學校房屋、場地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用戶和掛靠各院、處、所等非學校建制的單位用戶必須全額繳納采暖費,使用學校采暖設施且在日常辦公之外從事具有經營性質活動的校內單位實行全額收費,收費標準按照省市有關非居民采暖收費標準執行。各類采暖凡涉及補貼事項的,由校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采暖補貼方案,報學校審批同意后執行。
4.行政辦公用房、教室、學生公寓等公共用房暫不收取采暖費。
5.采暖期間調出人員按照實際使用時間或熱量核算采暖費。
第五條 采暖費收費方式、時間
1.學校職工用戶采暖費從工資中一次性或分次扣取。
2.無法實行工資代扣的個人用戶實行水電聯動收費辦法,在能源收費廳繳納采暖費。
3.采暖費收取時間為:工資代扣采暖費用戶在次年五月份從工資中扣??;非工資代扣暖氣費用戶,包括各類經營性商戶在當年十二月前以水電聯動方式自行繳費。
第六條 后勤處代表學校負責采暖計量表具的監管與更換,公共用房首次安裝費用由學校承擔。采暖計量表的維修、更換費用由住戶承擔,如遇用戶拒絕自費更換,則該戶采暖收費核算變更為按建筑面積收費。
第七條 采暖設施(除計量表外)在使用中如果損壞必須及時更換。辦公場所、校內公共場所及未購房(單身宿舍)教工住戶的采暖設施自然損壞由學校負責更換,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除此以外的采暖設施的安裝、更換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八條 為確保供暖期內安全供熱和供熱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裝采暖設施;不得從熱網或暖氣片放取熱水,對違反者處以當年采暖費2倍的罰款。對于惡意破壞采暖設施的個人及單位,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九條 各類維修改造項目如涉及到新增、改造采暖設施,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將采暖設施安裝、改造方案報后勤處審批、備案,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學校、單位或個人承擔費用,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并網。私自安裝、改造、拆除采暖設施由相關單位或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
第十條 為規范學校采暖管網上各用戶的用暖行為,保障正常供暖秩序和公共安全,后勤處召集有關單位不定期進行采暖設施檢查,在執行檢查任務時,用戶不得拒絕檢查,并應派專人隨同配合檢查。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和個人要加強對采暖設施的保護,發現堵塞、損壞、跑、冒、滴、漏等現象應及時撥打8820**00號報修。
第十二條 收費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帶頭遵守各項用暖法規制度,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對玩忽職守、違反制度的管理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鼓勵全校師生監督舉報違章用暖行為,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后勤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由后勤處依據本規定制定采暖收費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下發的各類文件與本規定內容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房產采暖通風圖設計檢查要點
房產開發公司采暖通風圖設計檢查要點
1.目的
對采暖通風專業設計施工圖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確保工程設計在滿足國家規范、規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經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2.范圍
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采暖通風設計審查。
3.職責
由工程管理部負責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實施工作。
4.內容
4.1.檢查依據
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
4.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97)
4.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97)
4.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4.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92
4.1.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98
4.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94
4.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
4.2.審查內容
4.2.1設計文件審查
4.2.1.1設計依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初步設計批文、建設單位對本專業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及主管部門批文;
4.2.1.2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2.1.3簽署、出圖章及有關專業會簽是否符合規定。
4.2.2地下汽車庫設計審查
4.2.2.1地下汽車庫排風;
4.2.2.2排風系統防火閥;
4.2.2.3地下汽車庫送風系統;
4.2.2.4排風(煙)系統風口。
4.2.3高層建筑防、排煙設計審查
4.2.3.1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方位;
4.2.3.2機械防煙風量計算、系統位置;
4.2.3.3機械排煙系統設計、排煙量計算及防火閥的位置;
4.2.3.4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
4.2.3.5有害氣體排放。
4.2.4空調、通風設計審查
4.2.4.1系統設置;
4.2.4.2新風量、正壓值;
4.2.4.3調節閥設置;
4.2.4.4保溫材料的選用。
4.2.5鍋爐房設計審查
4.2.5.1鍋爐房布置;
4.2.5.2進戶管設置;
4.2.5.3油、氣系統的設置;
4.2.5.4鍋爐間、控制室和化驗室的衛生標準。
4.3.審查要點
4.3.1地下汽車庫設計審查要點
4.3.1.1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其排風量應按允許的廢氣標準量計算,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4.3.1.2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連續工作30min。排煙風機入口總管處應設排煙防火閥,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自動關閉,排煙風機也連鎖關閉。
4.3.1.3對無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車庫,在設置地下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其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4.3.1.4當排風和排煙合用一個系統時,下部風口應有閥門控制,上部排煙口的風速不大于10m/s,總排煙出風口的有效截面積應保證排煙效果。
4.3.2高層建筑防、排煙設計審查要點
4.3.2.1高層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難間等,應分別設置自然排煙或機械防煙系統。
4.3.2.2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4.3.2.2.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0㎡;
4.3.2.2.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
4.3.2.2.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廊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廊面積的2%。
4.3.2.2.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4.3.2.2.5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4.3.2.3機械加壓送風量及各部位的余壓值應滿足規范要求。
4.3.2.4加壓送風機的位置及新風入口處應不受火煙的威脅。
4.3.2.5排煙口應設在頂柵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4.3.2.6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在穿越防火分區時,在防火墻處應設置防火閥,在穿越變形縫時,在變形縫兩側應設置防火閥。
4.3.2.7廚房、浴室、廁所等垂直排風管道,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3.3空調通風設計審查要點
4.3.3.1通風空調系統設置應合理、相關設備的選用應滿足功能要求。
4.3.3.2通風空調系統應注意空氣品質,合理設計新風、排風系統,且按房間性質控制其正壓或負壓值。
4.3.3.3室內保持正壓的空調房間,正壓值不應大于50Kpa。
4.3.3.4通風、空調系統應設置必須的調節風閥,滿足風量分配的要求。
> 4.3.3.5各風口形式和位置布置應合理,滿足氣流組織的要求。
4.3.3.6多層和高層建筑的機械送排風系統(包括空氣調節的新風系統的風管),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豎向可每隔五層設水平集合管,分別連接各層的送排風支管;當送排風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時,每個垂直風管所轄的樓層數,不應超過十層。
4.3.3.7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線,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也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扇細怏w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得穿過通風機房。
4.3.3.8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粘結劑等,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4.3.4鍋爐房設計審查要點
4.3.4.1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過5m3,柴油不超過1m3。當鍋爐總容量較大,1m3不足供應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過2m3。日用油箱間應設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設甲級防火門,并設滅火裝置。
4.3.4.2鍋爐房每層至少有2個出口。
4.3.4.3鍋爐間外墻或屋頂至少有鍋爐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
4.3.4.4鍋爐本體各連接管均應采用無縫鋼管。
4.3.4.5排污須考慮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溫措施。
4.3.4.6鍋爐房內的噪聲應滿足職業衛生要求,控制室、化驗室等的噪聲不應大于70dB(A)。
4.3.4.7鍋爐房的煙氣排放應滿足項目環評要求。
4.3.4.8當2臺以上的燃油燃氣鍋爐共用煙囪,水平煙道的長度超過5m應有泄暴裝置。
4.3.5設備材料選用審查要點
4.3.5.1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4.3.5.2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3.5.3禁止淘汰產品的選用。
4.3.5.4除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外,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及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