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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保險索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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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20**年2月經修改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前提。但保險制度上的危險具有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發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在履行中還會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1.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轉讓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二、保險索賠
  對于投保人而言,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發生災難事件時能夠得到補償,而這一目的必須通過索賠來實現。
  (一)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當保險事件發生后,更應注意證據收集,有時還需要有關部門的證明。索賠的證據一般包括保單、建設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鑒定報告以及保單中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與索賠的成功與否密切相關。因為,資金有時間價值,如果保險事件發生后很長時間才能取得索賠,即使是全額賠償也不足以補償自己的全部損失。而且,時間過長還會給索賠人的取證或保險人的理賠增加很大的難度。
  (三)計算損失大小
  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全部損失,應當按照全損進行保險索賠。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沒有全部損失,應當按照部分損失進行保險索賠。但是,財產雖然沒有全部毀損或者滅失,但其損壞程度已達到無法修理,或者雖然能夠修理但修理費將超過賠償金額的,也應當按照全損進行索賠。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篇2: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

  目的和依據:防止發生工傷事故,以及發生工傷事故后依法實施對工傷者的醫療治理和費用的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 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防治法》

  1、企業和員工在工傷保險中的責任

  1.1企業在工傷保險制度中承擔的責任

  1.1.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同時為本單位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1.1.2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應當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1.1.3員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工傷員工得到及時的救治。

  1.1.4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按規定時限提出工作認定申請,協助調查,做好預防工傷事故。

  1.1.5員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中存在爭議的員工或其親屬認為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是非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1.1.6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1.1.7未參加工作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1.2員工在工傷保險制度中承擔的責任

  1.2.1員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1.2.2工傷員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1.2.3工傷員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2、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

  2.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2視同工傷的情形;

  2.3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4工傷認定程序

  2.4.1工傷認定申請;

  2.4.2工傷認定受理;

  2.4.3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2.4.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2.4.5工傷認定決定送達

  2.4.6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爭議處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

  3.1工傷待遇方面爭議的解決途徑

  3.1.1協商

  3.1.2調解

  3.1.3仲裁

  3.1.4訴訟

  3.2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按照《行政復議法》第9、12、15條、《行政訴訟法》第17、37條進行。

  3.2.1行政爭議

  3.2.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此類爭議的途徑

  3.2.3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

  3.2.4行政決定、復議決定和法院判決、裁定的效力

篇3:酒店客人貴重物品保險箱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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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在前臺的貴重物品保險箱,只限住店客人使用。

  2.在客人開啟保險箱時,必須按照《貴重物品保險箱記錄》上所列的各項內容一一填寫清楚,不得缺項。

  3.客人在使用過程中,每次開啟必須由客人本人填寫記錄,領班和使用人必須簽名。

  4.保險箱必須由本人當面開啟,其他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都不可以代領。

  5.客人丟失鑰匙,要請大堂副理和保安部人員到場,請工程部人員當面毀壞箱鎖,重新配鎖,并請客人照價賠償。

  6,保險箱的鑰匙必須由當班的領班負責保管,并對下一班的經理進行交接。

  7.定期檢查保險箱使用情況和保險箱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8.對保險箱的使用情況,每班要進行詳細的交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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