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典型復習題解答
1、“對基本子項單位價格的確定有兩種形式,即直接費單價和綜合單價”中“基本子項單位”是什么?
答:“基本子項單位”應是基本子項單位價格,基本子項是指相對于整個工程來說,最基本的二級核算單位。
2、“國產標準設備原價有兩種,即帶有備件的原價和不帶備件的原價。在計算時,一般采用帶有備件的原價”中“備件”是什么?
答:“備件”是備用配件,是與設備相配套的備用配件。
3、材料二次搬運費是什么意思?有沒有一次搬運費的說法?
答:材料二次搬運費:指在施工現場發生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二次倒運費。一次搬運費含在直接費中。
4、什么叫山墻?
答:山墻是一座建筑物在屋檐以上的全部端頭墻壁。
5、什么叫女兒墻?
答:女兒墻又稱"壓檐墻"。出現在天臺邊緣以及檐口以上的位置。主要起保護作用。多層建筑的女兒墻高一般在1.0-1.20m。
6、什么是放坡?
答:放坡是在挖掘溝槽時,不可能四四方方地進行挖掘,溝槽的四周必須有一定的坡度,這就是放坡
7、放坡系數表中的各項數字如何使用?
答:如一、二類土壤,人工挖土,放坡起點1.20米,指溝槽的底面寬度1.20米,放坡寬度可為0.50米。
8、“技術層和檢修通道內設有維護結構的辦公室、值班室、儲藏室等,層高在2.2米以上時,按其維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請問是僅辦公室、值班室、儲藏室等計算面積,還是整個技術層、檢修通道計算面積?
答:這里指的是其中的辦公室、值班室、儲藏室等計算面積。
9、工程造價中的利潤與計劃利潤有區別嗎?
答:教材中的計劃利潤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應取得的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中的利潤。相對于計劃利潤而言,利潤還包括實現利潤和上交利潤,這是計劃利潤所不能體現的。
10、墻腳護坡按墻中心線長度乘以外墻中心線至護坡邊沿的寬度以面積計算。請詳細解釋“墻腳護坡按墻中心線長度乘以外墻中心線至護坡邊沿的寬度”的含義?
答: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墻腳護坡的含義,墻腳護坡是指保護房屋墻腳的一種建造設置。其面積=外墻中心線長度*外墻中心線至護坡邊沿的寬度。
11、什么是冷巷?
答:冷巷是指既長又窄又黑暗的通道
12、什么是騎樓?、
答:騎樓是指樓房與樓房之間,跨人行道而建,在馬路邊相互聯接形成自由步行的長廊,這就是近代典型的商業建筑,騎樓一般分樓頂、樓身、騎樓底三部分。
13、什么是騎街樓?
答:騎街樓是指在小街道兩邊的房屋的頂部連續在一起而建成的樓房。
14、“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如何理解?
答:利用吊腳做架空層,主要是山區、丘陵地區斜坡地建造房屋時,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所謂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是指斜坡地建造房屋時,一般者都要從斜坡的低處建造立柱,從立柱頂部至斜坡的高處,搭建成房屋的“地面”,這時“地面”以下、立柱以內就是架空層。
15、什么是吊腳?
答:是指在斜坡上建造房屋時,用于支撐房屋的立柱材料。
16、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中,計算全面積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計算全面積的范圍:1)單層建筑物應按一層建筑面積計算,多層建筑物應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2)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店(倉庫、車間)、地下車站、地下泳池、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永久性頂蓋的出人口)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墻以外的通風豎井、外墻以外的通風防潮層及其保護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3)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深基礎下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時,有圍護結構且層高在2.2m以上的部位,按該部位的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4)建筑物內的門廳、大廳,按一層建筑面積計算。門廳、大廳內設有回廊時,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5)建筑物內的夾層、插層,應按其層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6)技術層和檢修通道內設有圍護結構的辦公室、值班室、儲藏室等,層高在2.2m以上時,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7)室內樓梯間、電梯井、觀光電梯井、自動扶梯、滾梯,應按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8)室內提物井、管道井、抽油煙機風道、通風排氣豎井、垃圾道、附墻煙囪等,應按首層面積計算建筑面積。9)設有結構層的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應按結構層計算建筑面積;沒有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10)有圍擴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分層計算建筑面積。11)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2.2m及以上的部位,按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2)建筑物外有圍護結構的挑廊、走廊、眺望間、落地廚窗、陽臺等,應按其圍護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3)建筑物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層高在2.2m以上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14)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縫寬按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積計算。
17、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中,折算面積范圍包括哪些?
答:折算面積范圍:1)坡屋頂內的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凈高在1.2m至2.2m的部位,應按該部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2)建筑物外無圍護結構,有頂蓋的走廊、挑廊、檐廊、陽臺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筑面積。3)有永久性頂蓋的室外樓梯,應按其依附的建筑物自然層數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4)雨篷的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超過2.1m時,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5)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6)相鄰建筑物是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頂蓋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7)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18、建筑面積計算規則中,不計算面積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不計算面積的范圍:1)層高小于2.2m的樓層或部位。2)屬于道路組成部分的穿過建筑物的通道(騎樓、過街樓的底層)吊腳架空層、架至走廊、檐廊。3)設計不利用,或作為技術層,或層高小于2.2m的深基礎架空層、吊腳架空層。4)利用地下室設置的消防水池。5)建筑物內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6)單層建筑物內分隔單層房間,舞臺及后臺懸掛的幕布、布景天橋、挑臺。7)建筑物內的技術層和檢修通道(不論其層高如何)。8)設計不利用或凈高小于1.2m的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9)突出外墻的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
鑲貼塊面、裝飾性幕墻、門斗、寬度在2.1m及以下的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以及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臺、挑廊等。10)用于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樓梯、爬梯。11)無永久性頂蓋的場館看臺、室外樓梯、架空走廊、露臺等。12)屋頂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花架、涼亭、露天泳池等。13)臨時、活動、簡易的建筑物。14)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地下人防通道、地鐵隧道等建筑物。15)建筑物與建筑物之間的與建筑物不相連的變形縫。19、建標[20**]206號《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有哪些新調整?
答:為了適應工程計價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國際慣例,在總結建設部、中華人民建設銀行《關于調整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建標[1993]894號)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設部、財政部花共同制定了《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顿M用項目組成》調整的主要內容:(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二)為適應建筑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將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工程非實體消耗費用合并為措施費。措施費可根據專業和地區的情況自行補充。(三)將原其他直接費項下對建筑材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列入材料費。(四)將原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并為間接費。根據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要求,在規費中列出社會保障相關費用。(五)原計劃利潤改為利潤。
20、建筑安裝工程費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建筑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第一、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以及機械安拆費和場外運費。
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包括內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腳手架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施工排水、降水費。
第二、間接費由規費、企業管理費組成。
規費:是指政府和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簡稱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社會保障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是指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補貼、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稅金及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等。
第三.利潤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第四.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21、什么是井點降水?
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層施工時,常采用井點排水的方法。井點降水法是在基坑開挖前,在基坑四周埋設一定數量的濾水管(井),利用抽水設備抽水使所挖的土始終保持干燥狀態的方法。井點降水法所采用的井點類型有: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電滲井點、管井井點、深井井點等。
22、本章中,項目全壽命包括項目建設過程和使用過程兩部分。項目全壽命費用包括建設過程的投資成本。堅持考慮項目全壽命費用的原則,就是要求在設計過程中要兼顧建設過程和使用過程,力求項目全壽命費用最低。是什么意思?
答:壽命成本,是某種產品(廣義)在其整個壽命周期內發生的全部成本。它是一種決策分析成本,常用于耐用產品和復雜的公用事業或軍用系統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分析之中。其目的在于把該產品或項目中整個壽命周期的預計總成本和預計總收入(或總效益)相比較,以衡量其經濟效益的高低,從而作出最優決策。在價值工程決策和企業成本-效益分析決策中常常使用產品壽命周期成本概念
篇2: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 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
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一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