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余府辦發[20**]3號
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新余市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一般性工業建筑與民用建筑(以下簡稱建筑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總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和單位工程造價的統稱。
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或參與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確定建筑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國家、省、市規定的定額標準及相應文件。
第五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
三預算定額與單位估價表;
四建筑工程費用定額;
五工期定額;
六新余市建筑工程造價信息;
七其他有關工程造價依據規定。
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造價構成和各類計價依據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調整。
第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測算、發布建設工程造價指數信息和人工、機械、建筑材料等預算、結算指導價格。
第九條 建筑工程應當依照工程類別劃分標準確定工程類別,并按照相應的取費費率編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第三章 編制與管理
第十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
根據建筑期不同階段的計價依據確定。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根據建筑規模、內容、標準、條件、工期和主要設備選型,在優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估算編制期的計價根據,并應考慮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以保證投資不留缺口。
第十二條 設計概算應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并按有關規定,合理預測概算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施工圖及有關規范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投標報價以設計圖紙和招標文件以及相應的計價依據為基礎,根據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標底應根據經審查的招標書要求和有關設計文件、資料及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建設工程的定額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合同價格的確定,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一般情況以中標價為依據,并考慮建設期內可能發生的情況,明確造價調整范圍和方式,特殊情況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后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非招標工程以施工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后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竣工結算應以合同價為依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結算價應當予以調整:
一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二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字認可的設計圖紙會審紀要中確認的調整內容;
三建設單位施工簽證中認可的調整內容;
四建設單位認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
五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調整;
六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工程概算、預算、標底、結算編制和審核的人員,必須是具有編制和審核資格的單位的持證預算人員。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和結算編審時限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時辦完結算。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預算、竣工結算負有監督責任。國家和集體投資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有關審計、審核結論作出后,建設單位必須將審計、審核結論及相關資料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對審計、審核結論有異議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
提出依法核定的建議。建設單位不及時將審計、審核結論及相關資料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和驗收合格證。
備案機構進行備案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爭議,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處理中,涉及建筑工程造價鑒定的,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仲裁庭、法院指定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章 編審人員和咨詢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實行資質認證制度。
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應取得建筑工程造價編審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工程造價編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申請資質證書,應經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后,報省或國家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批、發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有相應資質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方可從事自行建設、施工項目的建筑工程造價編審工作。無相應資質的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建筑工程造價編審。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提出咨詢報告,承接咨詢業務范圍應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文件應保守秘密,不得違反規定標準進行收費,不得參與同受委托咨詢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煴臼薪ㄔO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ǘ┙⒉⑼晟平ㄔO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ㄈ┴撠熃ㄔO工程施工合同及造價成果文件備案;
?。ㄋ模┴撠煂ㄔO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ㄎ澹┱{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ㄒ唬┙ㄔO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ǘ┙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規定;
?。ㄈ┦薪ㄔO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ㄋ模┕こ淘靸r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ㄎ澹┓?、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采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采用單價合同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ㄒ唬┖贤瑑r格的確定方式;
?。ǘ┕こ坛邪秶?;
?。ㄈ┵|量標準和工期;
?。ㄋ模┱袠巳艘婪ㄗ孕胁少彽牟牧匣蛟O備;
?。ㄎ澹┕こ塘坑嬎闶д`、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こ淌┕ぶ邪l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ㄆ撸┏袚L險的范圍、幅度;
?。ò耍┕こ炭顡芨兜姆绞?、時間、數額;
?。ň牛┙Y算的程序及時限;
?。ㄊ╅_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ㄊ唬┕こ藤|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ㄊ┻`約責任;
?。ㄊ┢渌绊懝こ淘靸r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ㄒ唬┕こ膛盼圪M;
?。ǘ┕こ潭~測定費;
?。ㄈ┥鐣U腺M;
?。ㄋ模┳》抗e金;
?。ㄎ澹┪kU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踩雷o、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件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文件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期限審核竣工結算報告,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委托相應機構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ㄒ唬?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ǘ?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ㄈ?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ㄋ模?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ㄎ澹?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包含若干單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竣工總結算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沒有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5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結算或對結算成果文件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將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范,為工程造價信息的采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統一的電子數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并在注冊的單位和資格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崗位應當配備注冊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造價員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查成果文件、業務考核、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的工作成果、專業水平、職業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考評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扛?、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ㄈ┩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ㄋ模┮越o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ㄎ澹┺D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鼋?、轉讓、出賣、涂改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印章、執業手冊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活動;
?。ǘ┩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
?。ㄈ┮詡€人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ㄋ模┰诠こ淘靸r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泄露標底,或在工程造價糾紛鑒定時明顯偏袒一方;
?。ㄎ澹├霉ぷ髦阒\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禮金或其他財物;
?。┎话凑展こ淘靸r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解決工程造價活動中的爭議或疑問;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10%;編制招標標底、控制價、竣工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3%。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ㄒ唬┪唇涰椖繉徟块T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的;
?。ǘ┰诠こ套兏秃炞C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注銷其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超過規定誤差率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三個月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并對編制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編制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標底、控制價、施工合同、結算的造價文件備案,適用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4修正)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九、將《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將合同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按照建設程序有效控制。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浪阒笜?、概算指標;
?。ǘ└潘愣~、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ㄈ┤斯?、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ㄋ模┕こ塘壳鍐斡媰r規范;
?。ㄎ澹┕こ淘靸r信息;
?。﹪液褪“l布的計價辦法;
?。ㄆ撸﹪液褪∫幎ǖ钠渌媰r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本省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和補充定額項目、定額單價表、工程造價指數和結算規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補充定額項目,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查整理有關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設備以及勞務等方面的市場參考價格信息,為工程造價活動提供參考。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參照國家和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企業施工定額。
企業施工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ㄔO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ǘ┙ㄔO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ㄈ┙ㄔO工程施工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ㄋ模┙ㄔO項目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審核確定后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ㄎ澹┙ㄔO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一經批準或者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十二條 應用于本省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所使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但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第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計價依據,并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ㄒ唬┙ㄔO工程排污費;
?。ǘ┥鐣U腺M;
?。ㄈ┳》抗e金;
?。ㄋ模┪kU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ㄎ澹┌踩拿魇┕べM;
?。﹪液褪≌幎ǖ钠渌M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對涉及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合同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或者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將合同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扛?、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ǘ┏劫Y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ㄈ┩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ㄋ模┮越o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ㄎ澹┺D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ㄔO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ㄆ撸┻`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ò耍┓?、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宦男薪ㄔO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
?。ǘ┰趫虡I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ㄈ┰趫虡I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ㄋ模┖炇鹩刑摷儆涊d、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ㄎ澹┮詡€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ㄆ撸┩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ò耍┓?、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計價依據,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備案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受到處理和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查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進行審計或者財政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審計或者審查,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敳捎霉こ塘壳鍐斡媰r方式而未采用的;
?。ǘ﹥煞N計價方式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的;
?。ㄈ┙ㄔO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未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慈〉觅Y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慈〉米詧虡I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扛?、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ǘ┏劫Y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ㄈ┩瑫r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的;
?。ㄋ模┮越o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ㄎ澹┺D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ㄔO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ㄆ撸┻`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宦男薪ㄔO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的;
?。ǘ┰趫虡I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ㄈ┰趫虡I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ㄋ模┖炇鹩刑摷儆涊d、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
?。ㄎ澹┮詡€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瑫r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ㄆ撸┩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寐殑罩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ǘ┎灰婪男蟹ǘ氊煹?;
?。ㄈ┌l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