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課程學習13
第十三章裝飾材料
本章主要了解裝飾材料的基本功能和選用原則,了解工程中常用的裝飾材料。
一、概念、基本要求及選用原則
1、概念:在建筑上將依附于建筑物體表面起裝飾和美化環境的材料。
2、基本要求:美觀、耐久,且能滿足不同的使用功能。
3、選用原則:選擇裝飾材料時,必須考慮以下四個問題:
?。?)建筑的類型和檔次;(2)裝飾效果(色彩、材料的質感、線型、尺度和紋理);(3)耐久性;(4)經濟性。
二、常用的裝飾材料
1、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
?。?)天然石材:用作裝飾的主要有天然大理石、天然花崗巖和天然板巖等。
天然大理石板材的光澤易被酸雨侵蝕,故不宜用作室外裝飾。
?。?)人造石材:是人造大理石和人造花崗巖的總稱。
特點:重量輕,強度高,厚度薄,易粘結。
分類:按所用材料不同,通常有以下四類:樹脂型人造石材、水泥型人造石材、復合型人造石材、燒結型人造石材。
常用品種:聚酯型人造石材、仿花崗巖水磨石磚、仿黑色大理石、透光大理石、高級石化瓷磚、藝術石。
2、建筑陶瓷:
分類:可分為陶質、瓷質和炻質(半瓷)制品。
重要技術性質:(1)外觀質量;(2)吸水率;(3)耐急冷急熱性;(4)彎曲強度;(5)耐磨性;(6)抗凍性能;(7)抗化學腐蝕性。
常用制品:最常用的有釉面磚、外墻面磚、地面磚、陶瓷錦磚、琉璃制品、陶瓷壁畫及衛生陶瓷等。
3、建筑玻璃:
?。?)普通玻璃性質:透明、脆、熱穩定性差、化學穩定性好、表觀密度大、導熱系數比較大。
?。?)玻璃制品:有普通平板玻璃、安全玻璃(鋼化玻璃、夾絲玻璃、夾層玻璃)、保溫絕熱玻璃(吸熱玻璃、熱反射玻璃、中空玻璃)、壓花玻璃、磨砂玻璃、噴花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馬賽克、鐳射玻璃。
4、建筑裝飾涂料:
涂敷于建筑物體表面能干結成膜,具有防護、裝飾、防銹、防腐、防水或其他特殊功能的物質稱為涂料。
建筑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質(基料、膠粘劑及固著劑)、次要成膜物質(顏料及填料)、溶劑(稀釋劑)及輔助材料(助劑)組成。
分類:
?。?)按主要成膜物質分為有機涂料、無機涂料和有機無機復合涂料三大類。
?。?)按使用部位分為外墻涂料、內墻涂料和地面涂料等。
?。?)按分散介質種類分為溶劑型涂料、水乳型涂料和水溶型涂料。
5、木裝飾:常見的有條木地板、拼花木地板、護壁板、木花格、旋切微薄木、木裝飾線條(木線條)。
6、金屬裝飾:常用有鋁合金裝飾板材、裝飾用鋼板(不銹鋼鋼板、彩色不銹鋼鋼板、彩色涂層鋼板、彩色壓型鋼板)。
7、裝飾織物:室內裝飾織物主要包括地毯、藝術掛毯或壁掛、窗簾以及床單、臺布、蒙面布等。
篇2: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2003)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124號
《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業經20**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文超
20**年5月30日
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材料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水平,促進建材產業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材料專指供建設工程使用的鋼材、鋁型材、水泥、木材、墻體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裝飾裝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設用工業產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生產、銷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物價、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工程必須采用合格的、并能滿足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勵采用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環境的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六條凡在本市市區生產或銷售建筑材料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持營業執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根據該項工程的質量要求,選用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標準選用建筑材料。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購進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選購建筑材料時,應當查驗生產或經營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測。不得選購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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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九條凡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市區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國家明令取締或關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建筑材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選購使用。
第十條新建、擴建粘土實心、多孔磚的生產線,應當利用荒山、丘嶺或河道淤泥制磚。
第十一條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作為墻體材料,不得將粘土實心磚用于框架結構的填充墻、隔斷墻和磚混結構的隔斷墻。
第十三條在市區建成區,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中、粗凈砂;使用石子必須在產地或市區建成區以外篩選、凈化干凈,達到能夠直接使用;使用熟化石灰的,應在市區建成區外熟化;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
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國道、省道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堆放砂、石子、石灰等建筑材料。
第三章建筑材料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涉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的建筑材料的生產和銷售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品牌的建筑材料在本市市區有多家銷售的,由總代理商辦理備案手續;沒有總代理的,由生產廠家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在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要求,檢驗、調試、驗收方法和標準,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資料。
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審查,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在2
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發給備案證明。
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公共計算機網絡上及時公布或在其他媒體上定期公布。對按本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未辦理備案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使用按本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筑材料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備案名錄中選用,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建筑材料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向社會公布,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市區生產、銷售建筑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在限期內仍未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使用細砂或非凈砂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市區建成區內篩選、凈化石子或熟化石灰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生產建筑構件、商品混凝土過程中未使用散裝水泥的;
(二)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三)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
(四)建設工程使用粘土實心磚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縣(市)、上街區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不同建筑材料的清潔規定
1.馬賽克:
*掃除表面塵埃,使用已核準的清潔劑洗刷,再用適量清水徹底沖凈,去除多余水份,用布抹干,最后在其表面包括地臺、墻身等地方加上一層蠟水,以增加光澤。
2.石米:
*清潔程序如1項所述,但必須注意切勿使用含有強酸性及腐蝕性之清潔劑,以防損害石米周圍的灰泥。
3.白色或彩色水磨石:
*清潔程序如1所述,但必須注意切勿使用金屬刷或鋼絲棉洗刷及任何含腐蝕性的清潔劑。
4.花崗石及大理石:
*掃除表面塵埃,使用已核準的去漬劑刷洗(但切勿使用腐蝕性的溶劑),再以適量清水沖凈,去除多余水份后,再用干布抹干,最后在其表面加上一層中性水蠟以增加其光澤。
日常護理:
*使用離子除塵拖把將表面污漬清除。
*如發現表面積聚過量污漬,必須使用除污拖把,配合核準中性清潔劑將污漬去除。
上蠟拋光:
*封蠟層必須保持適中,太厚將對起蠟程序構成障礙,而且破壞石料本身的天然顏色,太薄又會減低表面的保護性。
*應該使用核準的高速起漬劑及封固蠟,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高質素的工作。
*在封蠟前,必須以清潔劑徹底拖凈,防止任何污漬或塵埃仍積聚在其表面,再以清水沖洗抹干后再進行封蠟程序。
*在行人特多的地方,應經常保持靜電推塵,減少石面磨損,再加上定期拋光以保養表面及增加亮度。
日常保養程序:
*日只需定時掃地、吸塵及干拖抹,以保持地面免受塵沙粒侵蝕,每周一次用晶面保養劑,用以1500轉拋光機即可。
*切勿使用堿性藥劑。
損壞大理石翻新打磨:
*表面嚴重受損的大理石必須利用特定的鉆石碟盤,配合重型打磨機磨滑石面表層,新生表面再經以上(1)的程序,即可達到翻新的效果。
5.大理石鏡面處理:
*這有別一般的上蠟,是利用晶化系統和特殊化學藥劑的結合,使大理石表面產生化學性保護薄膜,以達到呈天然光澤亮度和高度耐磨的目的。
首次施工程序:先把原來地面舊蠟徹底起凈,有晶化劑加水配合特定重型打磨機、鋼絲墊等,重復打磨次數,即可產生光澤亮度。
日常保養程序:每日只需定時掃地、吸塵及干拖抹,以保持地面免受塵沙粒侵蝕,每周一次用晶面保養劑,配以1500轉拋光機即可。切勿使用堿性藥劑。
損壞大理石翻新:
*表面嚴重受損的大理石必須利用特定的鉆石碟盤,配合重型打磨機磨滑石面表層,新生表面再經以上(1)的程序,即可達到翻新效果。
6.熱塑(瀝青質或塑膠質)地板:
*掃除表面塵埃,使用開稀的清潔劑徹底拖凈,然后用清水沖凈,用干布抹干,最后用指定的熱塑地板封固蠟在其表面平均復蓋,待二十分鐘蠟水干透自然會發出光澤而無須再以打磨。經過一段日子后,蠟層將將會變厚,舊蠟會積聚而成蠟漬,到時要除去此層蠟漬,可用核準的強力去漬劑將舊蠟清除。
*注意:不可使用低質清潔劑或高度的溶劑,粗糙砂粉或含有石蠟、灑精、汽油及揮發油等物料嚴禁使用。
7.涂漆面層:
*施工程序及用料如5項所述。
*注意:在使用特別頻密的地方,可選用優質硬蠟或高度揮發水蠟作充量處理,待蠟層完全干透后,再用特定的打磨機磨光。
*特別要求:若表面有明顯的磨損痕跡,破損位置必須重新洗刷、封蠟及磨光。但切勿使用水溶性的封蠟劑,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不能使用過量清水或清潔劑。、
8.陶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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