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鐵淺埋暗挖隧道地層沉降分析與控制措施
結合深圳地鐵一期工程第六標段科華區間暗挖隧道工程實例,分析了軟弱富水地層的沉降特性和引起地層沉降的原因,根據沉降原因提出了嚴格執行“十八字方針”、適度排放地下水、講究開挖施工方法等控制對策,為軟土地層進行城市地鐵暗挖隧道有效控制沉降提供借鑒。
1 引言
隨著城市建設的迅猛發展,地面空間壓力越來越大,為解決城市交通、停車、貿易、通訊、供水、供電等工程項目占地的重大難題,城市隧道及地下空間將被大力開發與利用。任何地下工程的開挖施工,無論其埋深大小,均將擾動地下土體,地表面必將發生或大或小的沉降。而城市地鐵隧道其埋深均較淺,如不根據地表環境保護要求,分析引起沉降的主要因素,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控制,則將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危及城市道路、管線的安全?,F根據深圳地鐵一期工程施工情況,分析城市淺埋暗挖隧道沉降的主要特性、引起沉降的主要因素,提出采取的控制措施,供類似地質暗挖隧道參考。
2 地層沉降的特性
深圳地鐵一期工程全長19.47雙正線km,共設車站17座,除4個區間采取盾構施工外,其余區間均為暗挖施工,根據監測資料匯總分析,區間隧道開挖對地層沉降的影響具有以下特性。
(1) 地表沉降值大于隧道拱頂下沉值
在深圳地鐵一期工程施工中,沿線地表沉降值普遍較大,特別是洞頂有砂層的地段,沉降值一般為100~200mm,個別點達250mm以上;而洞內拱頂沉降值相對較小,最大100mm左右,洞內周邊收斂值不超過10mm。
(2) 開挖對地表影響范圍大
隧道開挖引起地表沉降范圍大。從監控量測資料看,開挖引起地表沉降縱向、橫向范圍較大,一般超過開挖兩側邊緣約30~40m的地面出現沉降裂縫,在砂層地段甚至更遠。
(3)支護成環后土體達到穩定所需的時間較長
從深圳地鐵施工情況看,隧道初期支護閉合成環后,其拱頂及地表仍有一定下沉,一般持續40d左右沉降基本結束。待結構二次襯砌施作完成后,才完全穩定。
(4)隧道開挖超前影響范圍小于其滯后影響范圍
按可比下沉值比較,開挖超前影響范圍一般約在30m左右;而對后方影響范圍較大,唯有二次襯砌完成后,隧道結構才趨于穩定。
3 地層沉降的原因分析
(1) 地層土體特性的影響
隧道力學理論認為,淺埋暗挖隧道上覆地層已無自承載能力,荷載應全部由隧道結構來承擔。但實踐表明,不僅土層,即使是干砂,地層仍能形成自然載拱。深圳地鐵隧道上覆土是海沖擊層,空隙比較大,若保持最優含水量時,為極硬土性質,失水后易造成超固結,引起較大沉降;隧道開挖擾動后,引起開挖周邊土體松弛變形,出現潛在坍滑區,尤其在砂層地段,坍滑現象會更嚴重。土的特性決定了地表影響范圍大,地表下沉值大于隧道拱頂下沉值,特別在砂層、礫砂層段表現更為突出。
(2) 地下水的影響
地鐵隧道一般處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排水后地下水不斷滲出,形成多道滲水通道,使地層持續失水,土層空隙及節理裂隙固結收縮,引起地表超前、超大范圍沉降。從深圳地鐵施工監測情況看,地層持續失水是引起地表沉降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
(3) 地層應力釋放
由地層的收斂約束特性可知,隨地層位移的增大,上覆地層施加到隧道結構上的荷載將減小。最佳支護概念就是在允許地層產生穩定的位移條件下,使支護結構所受的力最小。城市地鐵隧道,尤其是淺埋暗挖隧道,為保證地表的變形得到控制,原則上不允許地表出現超越規定值的下沉而換取最佳支護,地層預加固與及時支護且封閉成環是超淺埋暗挖隧道的關鍵。
多孔介質土且具潛在坍滑面的地層,隨地表下沉、地層應力的釋放,坍滑面會漸次產生,伴隨著地表大范圍下沉,沉降槽寬度及下沉量均較大??梢?控制地層應力釋放度是解決下沉及波及范圍的關鍵。
(4) 隧道作用的疊加影響
實踐表明,已襯砌的隧道,當兩隧道的中心線距>2.5D(D為隧道寬度)時,兩隧道之間的相互作用減弱,但若中心線距≤2D時,則其相互作用明顯。對未襯砌隧道,當兩隧道中心線距為5D時,可不考慮相互作用,但中心線距≤3D時,則必須考慮其相互作用影響。很明顯,若兩平行隧道間距小,兩隧道同時開挖對地層的擾動要大于單一隧道的開挖,會造成地層的突然松弛,出現大的和持續不斷的沉降。兩隧道的相互作用會使地表沉降有疊加效應,因此在左右線間距一定的情況下,增大兩隧道的相對開挖距離是減少其疊加作用影響的關鍵。
(5) 施工方法
城市地鐵隧道開挖常用的工法中,臺階法是引起地表下沉最為嚴重的一種施工方法,但因其操作簡單,成本低,只要措施得當,一般可滿足地表沉降要求。國內外區間單線隧道施工多采用臺階法。但臺階法也多種多樣,需根據不同的斷面形式及地層條件謹慎選取。
應用臺階法的關鍵是要保證開挖工作面的穩定。軟弱地層尤其是滲水較大的地層,臺階長度不可過短。此外,尚需采取環形開挖留核心土,并施加輔助工法等措施。
臺階法的理論與實踐表明,軟弱地層臺階長度不宜小于5~6m,若涌水嚴重,山嶺隧道普遍采用的2~4m超短臺階應杜絕應用。一般而言,臺階長度愈長,工作面前方土體對工作面的擠壓流動會愈小,工作面愈穩定。另一方面,在軟弱地層采用臺階法時,應充分領悟“淺埋暗挖”的精神實質即早封閉理念,一般多在上臺階底部增設臨時仰拱,使上下臺階及早各自閉合成環。
(6)開挖進尺的影響
開挖進尺的大小實質上是工作面無支護空間的大小,其值決定著地表下沉及拱頂沉降,也影響開挖面的穩定性。
軟土隧道工作面難以自穩,因而必須支撐。研究表明,開挖時工作面需支撐的壓力并不大,僅10MPa就足以使工作面短期內自穩,使開挖順利進行;另外,穩定開挖工作面的支撐力與上覆土層的厚度以及土體的密度幾乎沒有什么關系,與隧道的直徑呈線性關系。法國的研究表明,如果工作面無支護距離小于0.2D,對穩定工作面開挖的支撐力無特別要求,但若超過此值,則無支護空間要求的穩定工作面開挖的支撐力就要變大,否則工作面就會失穩。軟弱地層、淺埋暗
挖法施工的地鐵隧道,開挖進尺的控制十分重要,應分析研究,有目的地控制。(7)工作面的推進速度
沉降具有時空效應。工作面推進速度的加快,意味著各工序時間的縮短,隧道開挖裸露的空間亦小,其存在的時間亦短,利于控制地層變位的調整。
(8)初期支護剛度
大剛度支護是控制地表下沉的有效措施,尤其是對淺埋暗挖隧道。在總剛度一定的條件下,地層剛度小,勢必要增大初期支護的剛度。復合式襯砌結構,根據設計的荷載分配,一般結構二次襯砌不承擔施工期荷載,但根據實際施工及有關監測資料,初期支護后至地表達到穩定的時間較長,唯有二次襯砌后,隧道及地表才完全穩定。因此,適當提高初期支護剛度對穩定地層是有好處的。
4控制地層沉降的對策
地表下沉是多因素的綜合作用。在地層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合理的設計與巧妙的施工乃是控制地表下沉的最為關鍵的手段。針對上述原因分析,提出以下控制對策供參考。
(1) 領會并嚴格執行“十八字方針”
淺埋暗挖法是在城市地鐵隧道施工歷經多地區實踐基礎之上提出的具有我國特色的軟土隧道施工方法。它的精神實質及要領都融合在這十八字方針里———“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
“管超前”不僅僅是簡單地利用小導管等進行超前預加固支護,其加固效果與小導管直徑、長度、間距、安設角度、搭接長度以及漿液等都有關系;“短開挖”不是指臺階長度短,而是指控制循環進尺,少擾動地層,開挖范圍小且留核心土;“快封閉”不僅僅是指全斷面及早封閉,在分部開挖中,每一分部開挖面也應能盡快封閉。
總之,城市地鐵隧道施工,要很好地控制地表下沉,必須深入領會十八字方針,在施工中認真貫徹落實。
(2)適度排放地下水
地下水的排放無疑會使上覆地層尤其是隧道工作面附近地層的強度增加,剛度變大。但對于砂層、礫砂等特殊地層,過度抽排地下水,會使上覆多孔介質土層超固結,反而引起地表大范圍沉降。因此,在能保證工作面穩定、能保證正常開挖的條件下,應盡量減少地下水的抽排,可根據情況采取止水帷幕或旋噴樁等阻斷地下滲水通道,采取地表或洞內注漿措施封堵部分地下水;采取地表或洞內降排水時,盡量縮短抽排時間,掌子面開挖過后及時停止;采取斷面注漿、噴混凝土等措施穩定工作面;根據具體地層條件,及時調整小導管、格柵支護參數、注漿參數,確保注漿效果。
(3)確定適合地層條件的施工方法
為有效控制地表沉降,臺階法應預留核心土,臺階長度應根據地層條件確定,地層愈軟,臺階長度愈長;為使開挖各分部早閉合,上臺階一般應增設臨時仰拱,特殊地段上臺階拱腳處應架設鋼支撐噴混凝土作托梁,實踐表明,采用該方法施工,拱頂及地表下沉明顯減緩。
(4)拉開左右線隧道的開挖距離
兩隧道的中心線距≤3D時,兩隧道的開挖對地層沉降會有疊加影響。軟弱圍巖其沉降影響范圍大,建議兩工作面的開挖距離控制在30m以上。
(5)縮短開挖進尺
城市地鐵尤其是軟弱地層隧道,開挖進尺應盡量小。根據實踐經驗,建議每循環進尺取斷面開挖寬度的0.1倍。
(6)加快工作面的推進速度
工作面速度的加快,意味著各工序施工時間的縮短,地層應力的釋放得到有效控制,地層內部的變位調整也將減小。
(7)增大初期支護剛度
初期支護施作后,本身有一個徐變過程。超前支護,一般采取增大小導管直徑、減小布置間距、嚴格注漿等措施加強;鋼格柵,在間距一定時,宜增大主筋直徑,增大支護初期剛度,以控制沉降。
(8)合理安排二次襯砌時間
孔隙水的調整所產生的附加應力是一個漫長的遞增過程。軟弱富水地層,隨著滲排水,地表大范圍沉降,初期支護的剛度與地層剛度的相互作用會愈來愈強,因此,軟土隧道應及時施作二次襯砌。深圳地鐵隧道的實踐表明,二次襯砌施作后,地層變位趨于穩定。
5 結論
地表下沉是多因素的綜合作用,在地層特性一定的條件下,盡量采取措施,做到設計、施工與地層的耦合至關重要。
軟弱圍巖條件下進行地鐵暗挖隧道施工,水是施工的大敵,如何有效地控制地下水,處理好降排水、施工與地表沉降三者的關系,尚需作更深入的研究。
地表沉降問題目前仍是困擾城市地鐵暗挖隧道施工的難點,其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容忽視。
篇2: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201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4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7日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
(20**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減輕地面沉降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設活動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具體負責區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開采與回灌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涉及的周邊地面沉降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宣傳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學知識和防災減災等常識。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防災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處置因地面沉降引發的地質災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受災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規劃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地面沉降調查,并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發布本市年度區域性地面沉降的相關數據。
第八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開發強度,避免和減輕地面沉降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地面沉降防治規劃在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地面沉降防治規劃時,應當根據地面沉降調查與監測成果,劃定地面沉降易發區,并根據地面沉降的發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發區中劃定重點防治區。
第十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編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計劃。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標;
(二)地面沉降監測方案;
(三)地下水開采和回灌方案;
(四)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回灌井的建設及維護方案。
第十一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組織編制監測設施的布設方案。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面沉降防治規劃和供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防治設施的布設方案。
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應當遵循節約用地原則,合理高效利用資源。布設方案確定的設施用地,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地面沉降監測網絡,對土層形變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質等實施動態監測。
第十三條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有關布設方案的要求。
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第十四條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由政府投資,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維護。
回灌井由政府投資,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維護。采灌井由地下水的開采者投資建設和維護。
新建、改建、擴建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的維護和運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周圍設置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損壞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
第十六條已經建成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防治設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就近遷建。就近遷建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落實。
第十七條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和回灌井因損壞無法使用,確需報廢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辦理報廢手續。
采灌井因損壞無法使用,確需報廢的,使用者應當事先向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封井作業。
第四章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本市對地下水開采實行總量控制。具體年度地下水開采總量應當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計劃的地下水開采方案中明確。
除戰備、應急備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開采地下水。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計劃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作業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委托運營單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計劃實施回灌。
采灌井的使用者應當按照采灌平衡原則,承擔地下水回灌義務。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與采灌井的使用者協商約定超出回灌義務的地下水回灌量。采灌井的使用者停止開采地下水的,應當繼續完成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當年度回灌計劃。
回灌井的回灌費用由市財政承擔。采灌井的回灌費用中相當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者承擔;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回灌井和采灌井回灌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采灌井的使用者將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義務一并轉移,并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已經納入防治設施布設方案的采灌井停止開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將采灌井移交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回灌井使用;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地質條件以及地面沉降的發育和危害程度,制定分區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分區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編制分區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二條在地面沉降易發區內進行基坑開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深基坑工程),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時,應當將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作為主要內容。
基坑開挖深度七米以上不
足十五米的,建設單位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時,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部分可以直接采用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分區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娱_挖深度十五米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根據分區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對地面沉降危險性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經專家評審通過,并由建設單位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區范圍和建設工程本體以及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
(二)建設工程在建設中、建成后引發或者加劇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響的范圍;
(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議。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應當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議;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內經專家評審認為需要阻斷降水目的含水層的,應當提出采取阻斷降水目的含水層施工方法的建議。
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項目概算應當包括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明確的監測、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與施工方案應當根據經備案的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明確地面沉降監測和防治要求。地面沉降監測和防治要求主要包括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監測區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以及防治措施等內容。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與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評審通過,并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內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經專家評審認定需要采取阻斷降水目的含水層施工方法的,建設單位應當保障費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評審通過的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與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深基坑工程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對排水量進行計量,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監測地下水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地下水水位或者地面沉降量超出深基坑設計控制要求時,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與施工方案中的監測和防治方案采取回灌等防治措施。當發生地面沉降重大險情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者與降排水同質。
深基坑工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封井作業。封井應當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
第二十七條深基坑工程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面沉降影響監測資料匯交至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重大市政工程設施地面沉降預警標準,與運營單位共同建立地面沉降監測與安全預警機制,提高安全運營保障能力。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重大市政工程設施沉降監測網與全市地面沉降監測網的聯測,并對重大市政工程設施沿線的地面沉降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重大市政工程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將其設施沉降監測數據定期報送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聯測結果和綜合分析報告,提供給重大市政工程設施運營管理單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備相應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地面沉降防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務、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制度,定期溝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況,協助配合解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務、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防治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封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承擔地下水回灌義務或者未完成規定回灌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裝置的,由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匯交監測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地面沉降監測設施,是指為取得地面沉降數據而建造的設施,包括監測土層形變的各類測量標志及其配套的儀器設備,監測地下水動態的觀測井(孔)等各類水文地質監測設施,以及為保護前述設施而建造的防護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重大市政工程,是指易受地面沉降影響的軌道交通、高鐵、磁浮、高架道路、越江隧道、跨??缃瓨蛄?、防汛墻、海堤、高壓油氣管道等線狀市政工程。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制梁場污泥沉降比(SV30)指標監測規程
制梁場污泥沉降比(SV30)指標的監測規程
1.目的
為了規范化驗人員在污水處理廠中的監測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水質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本監測規程適用于中鐵**局集團第*工程有限公司**制梁場。
3. 定義
SV30及污泥沉降比,將混勻的曝氣池活性污泥混合液迅速倒進100 mL量筒中至滿刻度,靜置30分鐘,則沉降污泥與所取混合液之體積比為污泥沉降比(%),又稱污泥沉降體積(SV30),以mL表示。因為污泥沉降30分鐘后,一般可達到或接近最大密度,所以普遍以此時間作為該指標測定的標準時間。
4.儀器:100 mL量筒。
5.采樣和樣品貯存
?、?采樣:監測SV30的樣品應剔除各類大型纖維雜質和大小碎石塊等無機雜質,特別注意樣品的代表性。
?、?樣品貯存:采集的水樣應盡快分析測定。貯存樣品不能加入任何保護劑,以防破壞物質在固、液間的分配平衡,應貯存在4℃冷藏箱中,但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6.步驟:將混勻的曝氣池活性污泥混合液迅速倒進100 mL量筒中至滿刻度(VS),靜置30分鐘后讀數,讀出的毫升數記為V1。
7.計算結果的表示
SV30(%)=
式中:V1 ——沉降后的污泥體積數(mL)
VS ——倒入量筒中的混合液體積數(mL)
注: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第一位。
8.相關文件
曝氣池工況指標行業標準
中鐵**局集團有限公司化驗與檢測管理方法
9.相關記錄
SV30原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