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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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七)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施工生產的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進一步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確保職工身體健康,降低意外事故風險,根據國家有關加強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接從事施工生產作業的公司屬各項目部和專業化公司,其他附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經費提取標準

  1、年度生產計劃在5000萬元以內的,按計劃產值的1%計提包干使用;

  2、年度生產計劃在 5000-10000萬元的,按計劃產值的 0.8%計提包干使用;

  3、年度生產計劃在10000萬元的,按計劃產值的 0.6%計提包干使用。

  第四條 經費使用范圍

  1、高空、深水、隧道、鐵路既有線以及其他施工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技術措施及保護設施開支;

  2、安全教育培訓宣傳經費;

  3、防毒、防塵等方面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開支;

  4、職工勞動保護、改善作業環境等方面的開支;

  5、職工職業病的防范、檢查等方面的開支。

  第五條 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ㄒ唬╉椖坎堪踩夹g措施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技術方面:各種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志、信號和防護設施;高空作業防護網;施工方案中為確保施工安全而采取的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應用等。

  2、勞保衛生方面:通風設備;防塵防毒設備;為改善和保證供應職工在工作中的飲料而采取的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高原施工設置的氧吧或供氧設施;凈化水污染設施;對噪聲、水質、揚塵、煙塵、瓦斯含量進行檢測的工具和人員等。

  3、輔助房屋及設施方面:在有高溫或粉塵工作區域,為工人設置的沐浴設備;車間增設的更衣室、衛生室等。

 ?。ǘ┌踩夹g措施資金使用

  1、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防止發生安全事故,項目部技術或安全管理部門在對施工技術交底的同時,要進行安全交底同時提出防護設施所需的材料數量、規格及安全經費計劃;

  2、經項目總工審核,由項目物資部門負責采購、發放、記錄;

  3、項目部物資部門按照三標一體化管理體系的《采購控制程序》進行采購和管理;

  4、經項目部技術或安全管理部門會同驗收;

  5、交項目經理審批,到財務科列銷,計入工程成本。

  第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宣傳經費

  1、安全教育培訓經費

  公司人力資源部每年年初下達員工教育培訓計劃,按規定時間各部門參加培訓人員提出申請后,經部門領導申核,最后交主管領導批準,在財務部報銷費用。

  公司要求項目部人員參加培訓的,需經項目經理批準,在項目部報銷費用。項目部要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由公司各業務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班,確保員工專業素質不斷提高。

  2、安全宣傳教育資金

  公司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所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錄像帶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等。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部門領導申核,最后交主管領導批準,在財務部報銷費用。

  項目部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所需費用,由項目經理申批后實施。

  安全宣傳教育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必須到位,厲行節約”的原則。應盡量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條 安全防護用品資金

  1、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根據生產實際提出購買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手套、防護服等安全保護用品的計劃。

  2、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并對分供方嚴格審核,按照《采購程序》操作,索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場地。

  3、物資部門所發生費用在項目部列銷,專職安全員對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種類、數量及對分供方評價資料作為臺帳包存。

  4、專職安全員編制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物資部門協助實施。

  5、項目長負責審批購買安全防護用品的經費,必須??顚S?,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條 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ㄒ唬┌凑铡罢l提取、誰使用”及“必須、安全、節約”的原則,遇確需的重大開支經費不足時,可申請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和財務部共同提高計提比例;

 ?。ǘ└鲉挝坏陌踩毮懿块T為安全措施經費使用的主管部門,安全職能主管部門應根據現場施工的安全保護工作需要,結合上級下達的開支計劃,適時、合理地提出費用開支計劃,報項目經理審批后,送同級財務執行;

 ?。ㄈ┠甓冉K了一個月內,財務部門應將經費開支情況匯總報公司財務部;

 ?。ㄋ模┌踩涃M必須實行??顚S?,嚴禁挪用和擠占經費事件的發生,否則公司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列支渠道

  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在進行成本測算時,按規定測算列入項目責任預算總額,項目財務和安全職能部門要按規定建立安全經費開支臺賬。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和財務部。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年)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于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于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采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采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于采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源 自管理資料 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并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并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冃гu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 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醒胴斦擎偙U闲园簿庸こ虒m椯Y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篇3: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有關區財政局、區建設(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制定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5號),做好對保障性住房和老舊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財政扶持工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江干區、拱墅區五個主城區。

  二、財政扶持條件

  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服務項目為經濟適用住房、農轉居公寓或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區;

  2.正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

  3.物業服務費標準在前期物業服務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標準(含)以內;

  4.申請補貼前一年度該項目物業管理項目主任(經理)考核扣分少于5分(含)。

  三、扶持標準及資金來源

  財政扶持標準為0.1元/平方米?月,扶持范圍是符合上述扶持條件的項目內住宅服務面積(對非住宅不予扶持);扶持資金列入市、區兩級財政年度預算,按1:1的比例分別承擔。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一式兩份);

  2.物業服務項目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或項目規劃性質和竣工交付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3.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或項目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證明材料;

  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5.物業服務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申請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4月底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提交上述1-5項資料。其中《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需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住建局審核并加蓋公章;

  2.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住建局經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并確認后,將申請資料匯總,并在《___區物業管理財政扶持匯總表》加蓋公章,同時經區財政局蓋章確認后,與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的《申請杭州市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明細表》(原件,一份)一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對各區住建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與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扶持資金文件;

  4.市財政局將市級扶持資金撥付至各區財政局,由各區財政局直接撥付至各物業服務企業。

  六、其他規定

  1.財政扶持資金按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服務時間按月計算,服務時間未滿一個月的,不計算扶持資金;

  2.本辦法執行時間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原《對杭州市區部分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財政扶持的相關辦法》(杭財基[20**]1387號)同時廢止。

  3.申請物業管理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項目情況,若發現部門或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除追繳已撥付的資金外,取消其今后申報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4.濱江區、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執行,財政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5.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保房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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