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客運公司機損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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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運公司機損事故處理辦法

  為防范機損事故的發生 , 規范機損事件的處理程序 , 特制定本辦法。

  一、 機損事故管轄范圍

  第一條 凡我公司員工在工作時因違章操作造成的汽車、車輛維修設備,生產、后勤、辦公設施等財產損害、人員傷亡,責任部室、維修中心、安全運營部都具有管轄權。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二、 機損事故的處理原則

  第二條 凡違章操作發生機損事故 , 都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和責任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查處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與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以現場為依據,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劃清責任,按責處理。

  三、 機損事故處理權限

  第三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輕微機損事故,由責任部室、維修中心在事發當天完成事故的調查、取證等資料的收集,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處理結果必須按規定報安全運營部。

  第四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20 1 元 ---1000 元的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配合,安全運營部在事發后 3 天內完成事故的調查、取證等資料的收集,并作出處理意見報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審批。

  第五條 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1 元以上的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配合,根據機損事故責任的劃分、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由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對機損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開出《機損事故處理待崗通知單》,事發后 5 天內完成事故的調查、取證等資料的收集,并作出處理意見報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審批。

  四、 機損事故損失確定

  第六條 機損事故發生后,根據處理權限的規定,責任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及時協調公司相關部室、維修中心及當事人共同參與,進行損失的認定。所有事故的定損材料,安全運營部、責任單位都必須記錄完整,存檔備查。

  五、 機損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七條 發生機損事故后,現場員工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屬地安全員或屬地領導,在不破壞現場(設置標證,灰印等)的前提下盡可能搶救傷者。發生火災事故,現場員工應馬上撥打“119”報警,講清具體地址、火災性質,立即組織在場人員利用現場條件撲救火災和疏散人員、物資。

  第八條 發生經濟損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輕微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和本部門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當天通過《安全日報》向總經理報告;20 1 元以上的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和本部門分管領導,安全運營分管領導根據事故的性質、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決定向總經理報告。

  第九條 凡發生火災或人員傷亡類的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和本部門分管領導,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在第一時間內報告總經理。

  第十條 安全管理人員接到報案后,要立即趕到現場,進行現場處理。首先檢查有無傷情,了解傷者的基本情況,及時組織搶救,待有關人員到達后參與處理;同時測繪事故現場圖,收集有關證據、證言、影像資料,旁證材料、事故經過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條 安全運營部人員接到報案后,向報案人、安全管理人員簡要了解情況,并將現場情況報告分管領導。

  第十二條 現場堪查處理完成后,責任部室、維修中心與安全運營部共同制訂報安全運營分管領導同意的設備施救、搶救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有人員受傷住院治療的,安全運營部、責任部室、維修中心要妥善安排好傷者的護理,主動與醫護人員溝通,隨時掌握傷情,及時辦理轉院、出院手續。

  第十四條 結案處理

 ?。ㄒ唬┲苯咏洕鷵p失在200元以下的輕微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在事發當天完成事故的調查、取證等資料的收集,由經理或安全經理助理主持,安全員及涉案人員參加進行事故分析,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本辦法第七條作出處理決定,開出處罰通知單,并將事故處理結案材料在當月內報送安全運營部。

 ?。ǘ┲苯咏洕鷵p失在20 1 元以上的機損事故,責任部室、維修中心配合,安全運營部根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在事發后 3--5 天內完成事故的調查、取證等資料的收集,由安全運營部主持,責任部、室、維修中心安全管理人員及涉案人員參加,召開事故分析會,進行調查分析,作出責任認定,報分管領導審批。由公司在當月底發文處理。

 ?。ㄈC損事故處理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權限的部室申請復議。即對責任部室、維修中心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安全運營部申請復議,對安全運營部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公司安委會申請復議,凡是經復議處理的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

 ?。ㄋ模┙浱幚淼臋C損事故及事故苗頭,安全運營部必須將以下材料存檔備查:1、肇事人手寫的事故經過;2、現場影像資料;3、旁證資料;4、違規肇事情況調查表;5、責任認定書、結案書;6、直接經濟損失有關的票據;7、肇事人的處理結論。

  六、 機損事故的處罰

  第十五條 機損事故處罰標準:

  經濟損失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內的機損事故

  全責

  經濟處罰:負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 20%

  主責

  經濟處罰:負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 15%

  同等責任

  經濟處罰:負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 10%

  次責

  經濟處罰:負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 5%

  經濟損失在 1001 元以上的機損事故

  全責

  行政處分:直接經濟


損失 1001 元至 5000 元,停崗停薪 1 個月;

  5001 元至 10000 元的停崗停薪 1—3 個月,情節嚴重的解聘;

  10001 元以上的解聘。

  經濟處罰:負責直接經濟損失:

  1000×30%+ (事故直接損失總額 -1000 ) ×15% 或 10% ,

  5001 以上部分按 10% 計算, 5000 元以下部分按 15% 計算

  主責

  行政處分:直接經濟損失 1001 元至 5000 元的,停崗停薪 1 個月;

  5001 元至 10000 元的停崗停薪 1—2 個月,情節嚴重的解聘;

  10001 元以上的停崗 3 個月,情節嚴重的解聘,

  經濟處罰:負責直接經濟損失:

  1000×20%+ (事故直接損失總額 -1000 ) ×15% 或 10% ,

  5001 以上部分按 10% 計算, 5000 元以下部分按 15% 計算

  同等責任

  行政處分:

  直接經濟損失 1001 元至 5000 元的,視其情節停崗停薪 1 個月;

  5001 元至 10000 元,停薪 1 個月,

  10001 元以上的停薪停崗 1--2 個月,情節嚴重的解聘,

  經濟處罰:負責直接經濟損失:

  1000×15%+ (事故直接損失總額 -1000 ) ×7.5% 或 5% ,,

  5001 以上部分按 5% 計算, 5000 元以下部分按 7.5% 計算

  次責

  行政處分: 10001 元以上的停崗停薪 1 個月

  經濟處罰:負責直接經濟損失:

  1000×10%+ (事故直接損失總額 -1000 ) ×5% 或 2% ,,

  5001 以上部分按 2% 計算, 5000 元以下部分按 5% 計算

  第十六條 其它處罰

 ?。ㄒ唬Χ啻伟l生機損事故或多次發生機損事故與交通事故類計數的責任人,視其情節加重處罰力度:

  1 、一月內發生 2 起 200 元以下的責任機損事故(包含機損事故與交通事故類計數)責任人,除按照機損事故、交通事故處罰標準相關條款處理外,并處停崗、停薪一個月;發生 3 起的解聘處理。一季度內發生 4 起,一年度內 5 起的解聘處理。

  2 、一月內發生 200 元以下 1 起、 200 元以上 1 起的責任機損事故(包含機損事故與交通事故類計數)責任人,除按照機損事故、交通事故處罰標準相關條款處理外,未達停崗、停薪標準的并處停崗、停薪 2 個月。已達停崗、停薪標準的,加重停崗、停薪 1 個月的處理,停崗、停薪超過 3 個月的解聘處理。

  3 、一月內發生 200 元以上 2 起的責任機損事故(包含機損事故與交通事故類計數)責任人,除按照機損事故、交通事故處罰標準相關條款處理外,未達停崗、停薪標準的并處停崗、停薪 2 個月。已達停崗、停薪標準的,加重停崗、停薪 1 個月的處理,停崗、停薪超過 3 個月的解聘處理。

 ?。ǘ╇[瞞事故、偽造現場的,一經查出,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與停崗 1—3 個月或者解聘處分。對隱瞞事故不報的部室、維修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每隱瞞一起扣經理及助理當月獎金 100 元,月考核達 3 起的,取消當月獎金,年度達 5 起的,對責任單位班子年度考核實行否決。

 ?。ㄈ┙浌就獍才诺膶W徒工、試用工在工作中發生機損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1 、學徒工、試用工擅自單獨操作設備肇事的,負全部責任,視其情節、損失金額從重處理;

  2 、師傅擅自離崗讓學徒工、試用工單獨操作設備肇事的,師傅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理;

  3 、其它非生產性的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領導同意,操作設備發生機損事故的,參照本《辦法》酌情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違章肇事的,屬于嚴重違章行為,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理,視其情節輕重,加重處罰直至解聘。

 ?。ㄒ唬┚坪笊蠉彶僮?;

 ?。ǘ┌l現故障未排除,使設備、設施強行“帶病”工作的;

 ?。ㄈ┪窗匆幎ù┐鲃诒S闷?,甚至光著膀子工作的;

 ?。ㄋ模┰诓僮鲿r,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的;

 ?。ㄎ澹┰谙乐攸c區域吸煙或攜帶火種的;

 ?。┥米噪x開工作崗位,至使設備、設施失控損壞的;

 ?。ㄆ撸┻`章帶電操作設備。

  七、機損事故處罰款的扣除

  第十八條 違章操作造成機損事故的責任人,按照處理決定應當承擔事故部分損失款,計劃財務部有權從公司“事故處理文件”下發當月的事故責任人的工資收入中扣除。

  八、事故費借支、審核、報帳

  第十九條 事故借款、報帳由安全運營部負責事故處理的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程序辦理。

 ?。ㄒ唬┩话l事故急需借款,總經理及財務總監不在公司時,經分管領導審批并電話請求財務總監、總經理后可直接到計劃財務部借款。

 ?。ǘ┦鹿书_支的各種原始票據,必須齊全有效。無法開具有效的票據時,必須有領款人和兩個經辦人簽字蓋章,方可報帳。

 ?。ㄈ┌踩藛T必須做到一起事故結案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費用一次結清,不得占用安全經費,凡拖欠、占用安全經費,情節嚴重的,按挪用公款查處。

  第二十條 計劃財務部設立安全專項帳目,每月對安全費用清算一次。

  九、其 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委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后,與此辦法相悖的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2: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作好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確保一旦發生群體性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控制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減輕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預案實用范圍

  游泳場所范圍內發生的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

  2、組織架構和工作職責

  游泳場所危害健康應急處理小組:

  應急處理組長:_____

  應急處理副組長:_____

  設備應急處理維護負責人:_____

  秩序應急處理負責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衛生管理員:1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救生員:1-3人(取得救生員資格證)

  4、應急處理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當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突發事故后,現場應急處理成員必須上報應急處理組長,正副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相關應急處理的負責人必須服從組長指揮和安排,協助突發事故的簡單應急救助,保護事故現場、做出緊急避險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及保證客人安全等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突發事件及現場情況。

  5、事故處理

  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管理人員及員工應鎮靜,不慌亂,及時了解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趁勢等內容,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協助衛生監督員和醫療搶救人員做好事故處理和傷員搶救工作。根據情況主要完成下列任務:

  1)暫停導致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作業區域,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2)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人員。

  3)協助衛生監督員對事故地點進行現場錄象、照相、勘驗,提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并陳述當時現場情況,協助衛生監督員盡快查明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程度。

  4)討論分析事故責任,根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改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追究責任。

  5)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公司上級領導,在由公司向地方衛生監督機構匯報該次公共場所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內部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等。

篇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ㄒ唬┨貏e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ǘ┹^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ㄈ┮话闶鹿噬蠄笾猎O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ㄈ┦鹿实暮喴涍^;

 ?。ㄋ模┦鹿室呀浽斐苫蛘呖赡茉斐傻膫鋈藬担òㄏ侣洳幻鞯娜藬担┖统醪焦烙嫷闹苯咏洕鷵p失;

 ?。ㄎ澹┮呀洸扇〉拇胧?;

 ?。┢渌麘攬蟾娴那闆r。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魇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ǘ┱J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ㄈ┨岢鰧κ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ㄋ模┛偨Y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ㄎ澹┨峤皇鹿收{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鹿拾l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ㄈ┦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鹿拾l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ㄎ澹┦鹿守熑蔚恼J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鹿史婪逗驼拇胧?。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ㄈ┰谑鹿收{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ǘ﹤卧旎蛘吖室馄茐氖鹿尸F場的;

 ?。ㄈ┺D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ㄋ模┚芙^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ㄎ澹┰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鹿拾l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ㄋ模┌l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涣⒓唇M織事故搶救的;

 ?。ǘ┻t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ㄈ┳璧K、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ㄋ模┰谑鹿收{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ǘ┌?、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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