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快地開始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事故損失。
2 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處理。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確保該程序的有效運行。
3.2 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程序要求盡可能快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并確保工作有效。
4 內容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4.1 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采取的應急措施、經濟損失、今后的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處理意見等。
4.1.1 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重大事故必須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4.1.2發生傷亡事故時.除按上述要求進行報告外,生產部應在12小時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部門等政府機構報告。
4.1.3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報告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4.1.4 發生火災、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生產部報告,并盡快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4.1.5 當公司職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所在單位應負責填寫“職業病報告卡”, 并按有關規定生產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頭報告外,必須有書面報表,書面報表必須5日內按要求報送主管安全負責人。
4.2 事故調查
4.2.1 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調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并于3日內將調查報告報生產部。
4.2.2 重傷事故由公司環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
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發布, 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
4.2.4 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環安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工會、保衛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4.2.5 生產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原因的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發病原因、病情、防范或應急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報環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級主管部門。
4.2.6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組長由公司環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b.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c.范圍應盡可能滿足事故調查的需要。
4.2.7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b.確定事故責任者。
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d.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2.8 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處理
4.3.1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生產部或其他職能部門。
4.3.2 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環安管理者代表應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部門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等等有關負責人。
4.3.3 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4.3.4 公司辦及生產、設備等職能部門,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以通報形式,下發公司所覆蓋的各單位,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4.3.5 對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
A.患有職業病職工享受的待遇,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B.生產管理部應根據禁忌癥的要求,對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5 記錄
5.1 “事故調查報告”
5.2 《工傷事故報表》
篇2:電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在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變故或災難,使系統或人有序的行為發生阻礙,致使暫時性停止或永久性停止,違背人的意愿導致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非預謀性事件即為事故。為避免事故發生,吸取教訓,制定本制度。
1、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在事故調查組來進入現場調查前,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取現場物件,清理事故現場,需經事故調查同意后方可進行。
4、發生傷亡事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制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切實做到原因清晰,責任明確,處理公正,認識深刻,措施到位。
5、因工傷亡事故的認定,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認定勞動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傷害來確定。
6、對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7、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對事故進行材料歸檔管理。
篇3:電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制度
1、企業對于職工在生產區域內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須按照本制度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2、發生多人事故、重傷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車間、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廠長報告,安全部門派專人負責搶救和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調查分析,傷亡事故材料須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局、勞動局、總工會。
3、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責任事故,按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上報和處理。
4、事故發生后,所在車間科室應立即組織對事故調查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全部門。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
5、各級領導應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及時負責。如有隱瞞不報、虛報或延遲報告的,除責成補報補,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6、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部門、工會、人教部門,車間負責人等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重大事故,有上級機關派員參加會同調查,調查分析,應明確責任,提出改進措施,并填寫有關報告單,最后經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和廠長簽字后上報。
7、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實,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在調查分析、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事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及時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盡快恢復生產。
10、事故的全部資料及時存檔,并總結事故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