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魯班獎”建筑結構部分應注意的問題
?、艑τ谥匾墓I及民用建筑物;對樁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物。工程樁施工前應進行單樁靜載試驗,在同一條件下的試樁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見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第8.5.5條)。工程樁施工后,應取同樣方法和數量進行單樁靜載試驗,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朴玫蛻儎恿z測法對樁身質量應進行檢驗,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基工程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對混凝土預制樁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經過核驗的灌注樁,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個承臺不得少于1根(見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第5.1.5條、第5.1.6條)。
?、怯酶邞儎恿z測法對工程樁單樁豎向承載力進行檢測的前提條件是:工程樁施工前已進行高應變和單樁靜載試驗的,有動靜對比的樁基;地質條件簡單,或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時,樁的施工質量可靠性高的二級建筑樁基和三級建筑樁基;一、二級建筑樁基的輔助檢測等(見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第9.2.3條)。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
?、葏⒃u的魯班獎工程多為重要的工業及民用建筑,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應進行樁身質量檢驗。當直徑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巖樁應采用鉆孔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檢測樁數不得少于總樁數的10%,且每個承臺的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根。
?、蓪τ诙顺行痛笾睆焦嘧?,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樁端持力層巖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樁少于10根。(見《JGJ106-20**》第3.3.7條)
?、嗜斯ね诳讟督K孔時,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應視巖性檢驗樁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空洞、破碎帶、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復合地基除應進行靜載荷試驗外,尚應進行豎向增強體及周邊土的質量檢驗(見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第10.1.3條、第10.1.6條、第10.1.7條)。
?、藗€別工程中采用了一種新的樁種,沒有進行相應的檢測,而是提供該樁種的科研鑒定報告,專利證書等。這是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我們提倡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但要注意安全、可靠,只有通過檢測試驗才能用數據說話,使人們放心。
3)缺少回填土壓實系數的檢測記錄:在壓實填土的過程中,應分層取樣檢驗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平方米面積內應有一個檢驗點,根據檢驗結果求得壓實系數。一般λC≥0.94-0.97。(見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第6.3.4條、第10.1.2條)。
4)缺少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的變形觀測記錄,在復查中發現,有的施工單位稱圖紙說明中沒有規定或者當地質監部門沒有驗收要求,干脆不進行觀測。有的部分觀測記錄,因為主體結構完成后進行石材外貼、懸掛幕墻,人為等主客觀原因,將變戲法形觀測點掩蓋或損壞。有的觀測資料與實際的觀測不相對應,標識不全,以至于記錄數據不全。這都是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第10.2.9條,一般能夠參評魯班獎的工程多為“一級”或“甲級”建筑物,因此必須進行施工和使用期間的變形觀測。
5)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書及進場檢(試)驗報告記錄。由于這部分資料量大面廣、數量眾多。一時很難查清,需要被檢方密切配合。主要是存在缺件、報告不規范、復試不按規范規定的數量、批量來做。如鋼材、水泥的批量、編號和出廠的質量證明不符,復驗報告和進場報告,對不上號,特別應該注意的是資料的可追溯性,要資料、實物一一對應。類似這些常規的問題在復查前應該查清杜絕。
6)觀感檢查中,往往地下室部分不為人們重視,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墻面、平頂粗糙,還明顯地留有跑模、脹模、漏漿的痕跡,水泥砂漿地坪起灰,空鼓開裂,門洞周邊不直,樓梯踏步高低不平和上部精良的建筑裝修很不匹配。如按(新)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第8.1.1條,現澆結構外觀質量不應該有:露筋、蜂窩、孔洞、夾渣、疏松、裂縫等嚴重缺陷存在。在施工中或者復查前就應該進行徹底整改。
7)混凝土及砌筑砂漿的試塊強度檢測記錄不全,如果對照施工日志進行抽樣檢查,發現沒在達到規定批量檢測的規定數。有些地區采用商品混凝土,只有每月一報表,在工程上無法分清用在結構上的哪個部位,也不便于追溯。工程現場的報告仍有缺失。
8)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強制性條文”規定,具體是指:
?、庞糜跈z查結構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立方米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樣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茖τ谟锌節B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其混凝土試件應在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應少于一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第7.4.1條、第7.4.2條)。
?、腔炷翉姸鹊燃墤戳⒎襟w抗壓強度標準值確定。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系指按照標準方法,制作養護的邊長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天齡期用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具有95%保證率的抗壓強度。(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第4.1.1條)。
對照此條規定,存在有:
——沒有嚴格按規范要求去做,批量與留置試塊組數不對應。
——試塊28天齡期不準,超齡期現象時有發生。
——試塊用現場留置的替代標準方法養護的。
——數理統計不規范,不是同一批量,伙在一起進行綜合評定。
9)建筑物垂直度、標高、全高測量記錄中,應具備該工程的整棟建筑的垂直度觀測記錄;和在工程的建造過程中每一層或若干層的相對垂直偏差記錄,以確定該建筑物的垂直度。這些記錄在有些工程中是注意不夠的。
10)屋面工程發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庞袀€別工程沒有按照該建筑物的性質,
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的等級進行設防,直接選用當地的標準圖集,只做了道防水設防,把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視為一般建筑。?、片F場縱觀屋面的卷材、涂膜或者細石混凝土防水層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鞘褂玫姆浪?,保溫隔熱材料的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系復印件或宣傳廣告資料,也沒有蓋紅章注明原件存放處。
?、任菝娴恼移綄颖砻鎽秸?,不得有疏松、起砂、起皮現象,保溫層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觀密度、天溝、檐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均應符合設計要求。一般平屋面積坡度為1-3%,天溝應為5%,保持天溝平直,防止積水現象發生。
?、删聿幕蛲磕し浪畬拥暮穸葢显O計要求,無裂紋、皺折、流淌、鼓泡和翹邊露胎體的現象,剛性防水屋表面應平整,壓光、不起砂、不起皮、不開裂,分格縫應平直,位置正確。(應設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轉折處、防水層與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其縱橫間距不宜大于6m)。
?、是犊p密封材料應與兩側基層粘牢,底部應填放背襯材料,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開裂、鼓泡、下塌現象,有條件時,外露的密封材料上應設置保護層,其寬度不小于200mm。
?、似酵?、油氈瓦、金屬板材屋面的基層應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齊、平直、搭接合理,接縫嚴密,不得有殘缺瓦片等明顯的缺陷存在。
?、躺先宋菝妫ɑ蚴覂韧馄脚_)的臨空面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05m,高層建筑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欄桿高度應從可踏面量起,45cm以上不作為可踏面。臨空屋面、地面、頂層樓梯間臨空處,在0.1m高度內不應留空。此強制性條文常被忽略。
11)地下室內不得有滲、潮、霉的現象,水泥砂漿地坪,分格縫不規范,有的工程是用切割機事后切割,分格縫縫寬、縫深都不夠,離墻、柱邊切不到位。室內排水地溝有的倒坡積水,地溝鐵蓖子蓋板破損不全,集水井沒有護攔或蓋板。
浴廁間的蓄水檢測一般情況均做,個別地區無此規定,實際上個別工程也有滲漏,地漏套孔不夠圓順,有的不在房間地坪最低處,地面磚套割不美觀,常用碎磚或白水泥進行填補,談不上精品工程,盥洗臺下角鋼支架漏刷防銹漆,廁所隔斷門單面開鉸鏈等質量通病尚未消除。
12)屋面、浴廁間、地下室等防水工程應交待清楚是何種防水材料,是幾道、厚度多少、有無合格證及進場復驗報告,是否進行了蓄水檢驗及蓄水時間。這方面往往容易疏忽,或提供不全。
13)門窗工程:主要是小五金安裝不夠細膩,門鎖安裝間隙過大,有油漆污染,縫隙超標,鉸鏈單面開槽,吃肉少釘,木夾板門上冒頭處,沒有鉆通氣孔,油漆漏做,十分粗糙。鋁合金或塑鋼門窗,硅膠打注不均勻飽滿,細膩、美觀、有污染,橡膠密封條短缺,泄水孔也不規范,玻窗窗臺低一地0.80m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窗臺吃框,外窗臺比內窗臺高的情況也有存在,同一層樓外窗框安裝進出不一,安全玻璃的要求往往做不到,詳見《JGJ113-20**》及四部委關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14)室外裝飾:
?、攀娘椕妫河捎谑谋趁婕八闹軟]有作防水涂層處理,板縫注膠不夠飽滿、密實,造成返潮泛堿,污染墻面(石材的彎曲強度不應小于8.0Mpa,吸水率應小于0.8%,石材幕墻的鋁合金掛件厚度不應小于4.0mm,不銹鋼掛件厚度不應小于3.0mm。)有些石材進入施工現場,沒有防雨淋措施,造成石材翹曲不平,或被包裝的草繩水浸污染,形成墻面色澤不均。產生翹曲的原因,主要是石材切割應力重新分布而產生的應變,最終導致變形,對應措施是提前加工毛坯,擱置一段時間后再磨光,可消除大部分變形。
同樣,當石材地面采用濕作業法施工,亦應進行防堿背涂處理,包括四個測面也應處理,面層應潔凈、平整、無磨痕。作為魯班獎工程,更應圖案清晰,色澤一致,接縫均勻,周邊順直,鑲嵌正確,杜絕裂縫、掉角、缺棱等缺陷。
?、茐γ骘椕娲u的工程,必須事先排列,縫隙均勻,勾縫交叉處呈“*”形狀。墻面角邊接口達到45度鑲接,整個墻面不應有半磚,窗口的泛水和滴水均要符合規范要求,個別工程溫度收縮裂縫及兩種介質之間處理不到位存在收縮裂縫。
門口的門套線及室外平臺和踏步,不管采用何種材料,都必須鋪貼平整,而實際工程檢查中發現均有不同程度的問題存在,如門套邊角線接縫不細膩,硅膠打縫不密實,光滑平整,美觀。
墻面和明溝應注意接縫外,有些墻外為綠化連接,常會出現石材(面磚)下端沒有用砂漿或細石混凝土封口,工程沒有收尾,也有室外散水做在回填土上,沒有與主體結構外墻面斷開,沒有設置變形縫,有變形縫者嵌縫油膏質量也不佳,雨水管少固定卡,落水口距地面過高,散水坡縱向分格縫超過6m等。
?、遣A粔敖饘倌粔こ?,幕墻防雷措施不到位,缺少淋水試驗資料,樓梯間的樓層間的封堵未做或材料不合要求,無窗檻墻時玻璃安全性能達不到要求,特別防火要求。此是強條,見《GB50045-95》20**版,第3.0.8條,極個別工程缺承建的設計與制作安裝企業的資質證和計算書,缺使用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及相容性檢驗證明,結構膠和密封膠的打注欠飽滿密實,寬度和厚度也不夠規范。特別是隱框、半隱框幕墻所采用的結構粘結材料必須是中性硅酮結構密封膠,必須復查使用的有效期。各項性能應符合: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16776》的規定。
15)室內裝飾:
?、攀难b飾:在墻面上主要是圖案劃分不夠美觀和石材泛色,在地面上存在不平整。局部色差很大。有時為了彌補不平,采用二次打磨方法,造成人為毛糙,光潔度差,地面使用水洗清潔后,形成泛色及水跡的大花臉狀況。
?、频卮u地面劃分不夠合理,造成不美觀或圖形瑣碎,不管何種地面,鋪地毯的邊上踢腳線沒有留嵌地毯的槽,這種情況時有產生,大面積的水泥砂漿地面在檢查中也常發現空鼓和裂縫。
?、鞘嗷蚰緤A板平頂出現細小裂縫,礦棉板平頂受潮吸水后變形;花式吊頂邊線不夠圓順;窩檔、線角不夠順直;鐵絲吊頂少有存在;輕鋼龍骨吊頂隨著時間的推移,多種原因造成不同程度的下墜。
?、纫话惴鬯γ?,陰陽角稍有不直,涂料粉刷起皮,門窗洞口不挺直,不成方,消防樓梯抹灰不細,細木、油漆手感質差,不銹鋼扶手接口不平順,成品保護欠掛,交叉污染存在等.
篇2: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常見問題(2)
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的常見問題(2)
4.上部結構設計存在的問題:
4.1超限問題:高層建筑應根據建設部建質[20**]46號文規定審查是否屬于超限建筑工程,尤其文中的特別不規則超限經常被忽視,計算結果某些參數超限雖然不違反強條,但屬于超限工程,超限建筑工程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
4.2基本風壓值的取值:《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中對基本風壓值未明確的地區較多,50年一遇基本風壓值不應小于30年一遇基本風壓值的1.1倍,對于山區的建筑物,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考慮地形條件的修正。對于特別重要或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其基本風壓應按100年重現期的風壓值采用。
4.3地震動參數取值問題:凡福建省境內的建筑工程應按福建省建設廳、地震局文件《關于貫徹執行〈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的通知》(閩建設〔20**〕37號)執行。該文附件2中,特征周期為0.35s、0.40s的地區,屬設計地震分組第一組,0.45s屬設計地震分組第二組。設計采用的特征周期值Tg不應直接按《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取值,應根據設計地震分組和建筑場地類別按《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第5.1.4條表5.1.4.2確定。
4.4豎向不規則問題:施工圖審查中常見框架結構底層層高很大,二層層高較小的情況,且底層作為車庫或者架空花園使用,隔墻很少或者無任何隔墻,側向剛度突變(高層建筑中還常見設備層層高較小,相鄰下一層層高較大的情況),對抗震極為不利,應采取加強措施處理,計算時應強制按薄弱層處理。底層層高很大且設有夾層,二層層高較小,軟件計算未反映出該位置的側向剛度變化,應進行必要的補充計算(宜按不帶夾層的模型復核),并按豎向不規則處理(地震剪力系數放大1.15倍并加強抗震構造措施)。對于底層無隔墻,上部樓層有較多隔墻的框架結構設計方案,如何考慮隔墻剛度的影響進行計算是個難點,現有計算軟件未解決這個問題,要算清楚很麻煩,所以建議底層盡量予以加強。對于底層側向剛度遠小于相鄰上一層的框架結構,必要時可在底層加設剪力墻或者斜向支撐予以加強。
4.5底層嵌固端問題:無地下室且基礎埋深較大、基礎梁標高與基礎不一至時,對于嵌固端的選擇、底層計算高度取值及采取的相關措施,各設計院做法不一,有的基礎梁以下按一層地下室計算,有的加強基礎梁與基礎或承臺間的構造(基礎梁與基礎連成整體,基礎梁與基礎間不存在柱段)、把底層嵌固端設在基礎梁面,這兩種方法應該是可行的。
4.6半地下室設計的問題:建在山坡上的建筑,經常設置一側開口的半地下室,土層側壓力直接作用在主體結構上,當建筑物層數不多時,存在抗傾覆和抗滑移的問題,應進行驗算。尚應考慮土壓力對主體結構計算的影響。建議擋土墻與主體分開設計,以簡化主體結構設計。擋土墻與主體未分開時,由于墻體不對稱布置造成嚴重扭轉,應該避免采用該方案。
4.7地面錯層問題:高層建筑底層室內外高差較大時,作為嵌固端的地面層室內外板面標高變化處不應形成錯層(高差變化超過梁高范圍),超過時應采取措施處理(如梁加腋以增強高差處傳遞水平剪力的能力)。
4.8地面層兩端層高不一樣問題:由于場地標高變化或者特殊使用要求,建筑物底層兩端層高一端很大、一端很小,層高大的一端抗側剛度小、層高小的一端抗側剛度大,存在嚴重扭轉不規則的問題,應在層高大的一端提高抗側剛度,可加大梁柱斷面尺寸、加設短肢剪力墻或者斜向支撐。
4.9大跨度空曠結構的扭轉問題:如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等,當與附屬用房連在一起未設縫斷開,且剛度較大的附屬用房在一側布置時,扭轉嚴重,對抗震十分不利,應加大大跨度結構的抗側剛度(在框架中加設斜撐等措施),或在兩者間設縫斷開,減小扭轉影響。
4.10托柱轉換梁:經常發現托柱轉換梁的設計方案,轉換梁作為上一層柱的傳力轉換構件參與抗側力作用,不管該梁是否與下一層柱相連,均應按框架梁要求設計,轉換位置柱底應在兩個方向布梁,否則轉換梁在上一層柱底彎矩作用下扭轉嚴重,極為不利。托柱轉換梁主要承受集中力作用,箍筋應通長加密,并配置不小于 16-200的腰筋。
4.11計算荷載和計算模型問題:樓面計算荷載偏小或者局部隔墻計算荷載遺漏、構件設計截面尺寸或材料強度等級與計算不符,幾乎是每個工程都有發現的問題,主要是由于建筑、結構專業配合不密切,以及設計和審核把關不嚴引起的。對該問題進行整改時往往要重新電算,修改時打印計算書的工作量很大。
4.12關于實配鋼筋與計算書的一致性問題:施工圖審查時核對構件實際配筋是否滿足計算要求是一項非常繁重的工作。由于審查周期很短,審查師不可能對所有構件一一核對,只能對主要構件進行抽查。但是設計人員整改時往往只針對審查師指明的某一構件問題進行修改,未指明的其余構件的實配鋼筋比電算值少就沒有自行認真核對整改。
4.13超配筋問題:對于一級框架結構,抗震規范和高規均規定應根據梁的實際配筋面積進行強柱弱梁驗算,SATWE軟件計算時可輸入梁超配筋參數,梁實際配筋時應與此相符,即實配鋼筋不應大于計算值與梁超配筋參數的乘積。有的工程框架梁支座負筋實配鋼筋面積比電算值多出很多,而梁的箍筋與柱子的配筋按電算配筋,其結果形成強梁弱柱、強彎弱剪,與抗震設計原則相違背,對抗震極為不利。且由于支座負筋面積增大之后,又使得梁支座負筋配筋率超過2.5%,或超過2%而箍筋直徑又未增大2mm,反而違反強制性條文規定
4.14連梁問題:剪力墻交叉位置、一端為剪力墻另一端為框架柱位置的梁,當跨高比不小于5時應按連梁設計,連梁與剪力墻正交位置計算時宜按鉸接處理,如下圖所示:
4.15一字形剪力墻:規范中的“一字形剪力墻”可參照下圖所示確定:
4.16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框架柱、剪力墻邊緣構造體積配箍率計算時,箍筋配筋量應去掉重疊部分,斷面尺寸應去掉保護層。剪力墻由多個墻段組成時,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lc的計算方法可參照下圖所示確定(計算時hw應取各墻段總長,中間位置約束邊緣構件配筋范圍不應與兩端頭相同):
4.17頂層空曠房間:高規規定結構頂層取消部分墻、柱形成空曠房間時,應進行彈性動力時程分析計算并采取有效構造措施,其中有效構造措施應包括柱箍筋全高加密。
4.18平面不規則問題:抗震規范和高規對建筑物的平面不規則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和限制。其中凹凸不規則定義為結構平面凹進的一側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30%,樓板局部不連續定義為樓板的尺寸和平面剛度急劇變化,例如有效樓板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50%,或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30%,并規定不應采用某項不規則程度超過規定很多的設計方案。在實際工程中,入口門廳、越層會議室和餐廳、立面開洞等設計方案根本做不到上述要求,所以凹凸不規則和樓板局部不連續應理解為大部分樓層不規則,局部樓層可不受該條文限制,但應采取有效加強措施(如加密開洞四周梁板配筋構造,開洞很大時尚宜加強相鄰樓層梁板配筋構造)。
4.19框剪結構最大適用高度問題:高規規定,框架-剪力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采用,其最大適用高度和高寬比限值可比框架結構適當增加。其中放寬要求后的最大適用高度和高寬比限值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
ρ — 框剪結構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傾覆力矩占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百分比;
H、λ — 框剪結構當ρ>50%時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H1、λ1 — 框架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H2、λ2 — 剪力墻結構的最大適用高度、最大高寬比。
4.20短肢剪力墻問題:高規對短肢剪力墻較多時高層建筑的抗震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短肢剪力墻較少時(局部短肢剪力墻)不必滿足該規定的全部要求,只需對其軸壓比、配筋率進行控制即可,不必提高抗震等級。較常見短肢剪力墻截面的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偏小的問題,短肢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
4.21板的計算模型問題:有的工程樓屋面板電算配筋時,對邊梁的截面尺寸、相鄰板塊的布置與跨度大小不加區分約束條件進行分析,一律按嵌固邊支座約束條件計算(如大跨度板,板厚較大,相鄰板厚相對小很多,不應為固定支座),其結果有的板面支座負筋配的很多鋼筋,而板跨中和內跨支座板面負筋配筋不夠,一般大、小跨板相鄰時大跨度板底配筋均宜加強。
4.22懸挑板問題:有的工程設置跨度較大的懸挑板(最大時達1.5~2.0m),所在的邊梁和內跨板設計時應考慮挑板傳來的彎矩作用。常見的問題是:①挑板所在的內跨板厚遠小于挑板厚度不合理,②懸挑
板配筋與內跨板配筋分開畫,未考慮兩者間的平衡,懸挑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內的板的長度偏小,內跨板支座負筋不足,③邊梁未考慮扭轉影響,④懸臂板未按二a類環境控制裂縫寬度,⑤懸臂板在可能積水位置計算時未計入積水荷載,⑥二a類環境懸臂板上表面未按砼規范9.2.4條要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懸挑板配筋直徑小,開裂后容易銹蝕,因耐久性問題引起的工程事故較多,應予重視。4.23大跨度板配筋問題:大跨度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較小跨度板的長度,應根據彎跨包絡圖確定,常見的問題是:大小跨度板支座負筋長度均取本板跨的1/4,即大跨度板支座負筋伸入相鄰較小跨度板的長度偏小不合理。有的大小跨度板間有30mm左右的高差,小跨度不考慮大跨度傳來的負彎矩影響,我個人以為不合理。
4.24箍筋不足問題:有多根次梁集中力作用的框架梁,經常出現梁端在箍筋加密區以外,支座與集中力間配筋不夠。
4.25剪力墻端柱:應滿足框架柱的有關要求,常見剪力墻端柱未設箍筋加密區,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未按要求全高加密箍筋。
4.26短柱問題:常見短柱體積配箍率不足1.2%。常見由于通長窗臺填充墻約束形成凈高不大于柱截面高度的4倍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區范圍未取全高。
4.27越層柱(連層柱)的縱筋、箍筋特殊要求未在圖中注明(縱筋應拉通布置,箍筋加密區高度應根據連層高度確定)。
4.28地面層作為嵌固端時,地下層框架柱配筋量小于或等級地面層,未加大。
4.29附加橫向鋼筋:地下室頂、底板次梁集中力很大,常見附加橫向鋼筋僅按總說明要求配置偏小。
4.30屋頂水箱套用以舊規范編制的標準圖,未按現行規范要求(配筋率、保護層厚度等)進行復核。
4.31二a類環境砼強度等級問題:現在大多工程設計總說明均直接套用省里統一編制的樣本,其中內容不一定很全面,如對露天雨蓬、檐溝、女兒墻等結構砼強度等級未作規定,這些構件處于二a類環境,不應低于C25、并滿足相應最小配筋率要求。
4.32非結構構件設計的問題:非結構構件的抗風、抗震設計普遍被忽視。有的工程建筑因為造型需要,在屋面上用磚砌筑較高的女兒墻,有的工程甚至局部女兒墻有4m多高,僅在墻體內設置鋼筋砼構造柱與壓頂梁,也不進行抗風與抗震的驗算,在臺風或地震作用下,有倒塌砸人或砸壞屋面板的可能,雖然是非結構構件,但是結構設計未采取可靠措施,將給工程留下安全隱患。屋頂高大女兒墻采用鋼筋砼結構按懸臂結構設計時,作為嵌固端的邊梁未考慮女兒墻傳來的扭矩作用,相鄰的屋面板也未加強,同樣存在安全隱患。
5.結構整體電算分析:
5.1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強制性條文),但規范未對“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作出明確的定義,根據福建省建設廳〔20**〕24號文規定,樓層的最大位移與該樓層兩端位移平均值的比值為1.3 ~1.5時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5.2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度時,未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也是常見的問題。
5.3彈性樓板假設不當。平面不規則的結構,未選用合適的計算軟件進行結構計算。有的工程僅將某一板塊假定為彈性樓板,或者僅在洞口四周部分范圍內假定為彈性樓板,彈性樓板未在某一區段貫通,實際不起作用。
5.4對于框架結構,底層無填充墻的架空層計算時無法反映抗側剛度較弱的實際情況,底層地震力宜放大。
5.5電算時某些框架柱按小墻段輸入,導致剪力調整錯誤,抗震時框架柱底層彎矩未按要求放大,并且導致框架梁剛度按連梁折減引起配筋不足等錯誤。
5.6復雜平面的建筑通過設置防震縫分為多塊后,各塊未分開單獨計算或者按多塔模型進行計算,造成各塊間變形一致,計算結果錯誤。
5.7多層鋼筋砼框架結構住宅,有的工程周期折減系數取0.8~1.0計算,地震作用計算偏小,應當參照"高規" JGJ3-20**有關條文規定,框架結構考慮填充墻因素,周期折減系數需按0.6~0.7范圍取值。高規規定框架結構可取0.6~0.7、框剪結構可取0.7~0.8、剪力墻結構可取0.9~1.0,實際應用時應注意填充墻較多時應取小位、填充墻較少時應取大值,框筒結構可按框剪結構取值,剪力墻結構一般不應折減,當剪力墻結構中的短肢剪力墻較多時可取0.9。
5.8結構整體計算時振型數的取值,應保證最終時算結果的振型質量滿足規范要求。
5.9高規規定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不應大于0.85,超過時視為超限高層建筑。對于多塔結構,目前的計算軟件輸出結果中各塔樓的扭轉周期無法判斷,應把多塔結構切分開,按單塔結構控制扭轉周期。
5.10框架結構采用PKPM -SATWE軟件計算時,柱較普遍按單偏壓輸入電算,按"高規" JGJ3-20**第6.2.4條規定,抗震設計時,框架角柱應按雙偏壓計算。對跨度與柱距都比較大的多層框架結構,除了角柱應按雙偏壓計算復核外,其邊柱也建議按雙偏壓計算復核。
5.11B級高度的高層建筑結構和復雜高層建筑結構,未采用至少兩個不同力學模型的三維空間分析軟件進行整體內力位移計算,未采用彈性時程分析法進行補充計算。
5.12部分樓層的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一層的70%或小于其上相鄰三個樓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80%,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彈塑性變形分析。
5.13框支梁截面尺寸一般由剪壓比控制,未進行截面組合的最大剪壓比驗算。
5.14風荷載計算時,軟件自動生成的結構基本周期與實際周期相差很大,應作人工干預,而且按實際周期復核后經常會有某些構件配筋量增加。
5.15常見住宅陽臺外側另設較大挑板的做法,計算時僅考慮挑板傳未的豎向荷載作用,未考慮挑板傳來的附加彎矩,挑梁配筋偏小,復核計算后挑梁的配筋量甚至會增加一倍以上。
5.16常見住宅陽臺活荷載取2.0 kN/m2,應為2.5 kN/m2。常見走廊、門廳、樓梯活荷載取值偏小,違反強條。
5.17常見儲藏間活荷載取值偏小常見花園荷載未計入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偏小。
5.18常見檐溝(包括積水)和水箱荷載遺漏,外挑結構非上人位置可能積水時未考慮積水等荷載。
5.19頂層網架支承于柱上時,計算時未按鉸接處理。
5.20大跨度空曠位結構(體育館、影劇院、禮堂等)應按平面框架對抗側力體系進行補充計算。
5.21對于結構轉換梁,未另行進行有限元分析?,F在大部分軟件都可以進行有限元計算,對于轉換大梁配筋計算結果均小于整體計算結果,但其上部的抗震墻經常會出現配筋計算結果大于整體計算結果的現象,未引起注意。
6.其它構造問題:
6.1施工圖審查時最經常發現的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構造問題主要有:
普通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取值偏?。ㄈ鏑20板保護層厚度按15mm);
板配筋不滿足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人防墻、板配筋不滿足受彎構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
框架柱全部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偏??;
截面長寬比較大的框架柱縱向鋼筋單側配筋率小于0.20%;
框架短柱(指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現有大部分計算軟件未提供剪跨比計算結果,現仍按框架柱的凈高是否大于柱截面高度的4倍判斷)未全高加密箍筋;
框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5%;
框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時,箍筋直徑未按要求增大2mm;
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偏??;
框架梁高小于400時加密區箍筋間距偏大(如采用@100,小于梁高的1/4);
連梁按框架梁設計,沿連梁全長箍筋的構造未按框架梁梁端加密區箍筋的構造要求采用;
與剪力墻相連且跨高比小于5的梁未按連梁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剪力墻連梁抗震等級應與剪力墻一致,當剪力墻抗震等級為一級時,連梁箍筋直徑采用φ8偏??;
外框筒梁和內筒連梁箍筋直徑小于10mm;
墻體水平分布鋼筋未要求作為連梁的腰筋在連梁范圍內拉通連續配置;當連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時,其兩側面沿梁高范圍設置
的縱向構造鋼筋的直徑小于10mm;對跨高比不大于2.5的連梁,梁兩側的縱向構造鋼筋(腰筋)的面積配筋率小于0.3%;框支梁未沿梁高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
樓梯圖中,與休息平臺梁相連的兩端框架短柱箍筋未全高加密,該休息平臺梁又未按框架梁抗震構造要求配筋。
篇3: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常見問題(1)
建筑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中的常見問題(1)
1.常見的違反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地方有關技術政策文件的規定。在設計文件審查中常發現有下列問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將面臨處罰問題):
1.1未按勘察成果設計問題:國務院2000年1月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中發現有些工程設計時的參數取值與勘察報告不符,如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樁基礎和支護結構的計算參數、地下水位等。出現該問題的原因主要在于設計人員根據個人的經驗確定設計參數,且未與勘察單位協調調整補充相關資料,設計人員以為勘察報告中的設計參數不合理時,應與勘察單位協調,對勘察報告進行修改。最常見問題的是設計所采用的地下水位與勘察結果不符,按照勘察結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來的時候自己假設一個水位進行計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經過勘察單位核實確認。
1.2采用指定產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57條規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有些結構施工圖設計中的砼外加劑、建筑構配件卻指定了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如在圖中注明采用某某廠生產的UEA、某某廠生產結構膠、采用某種牌號的鋁型材等,裝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設計圖中出現該問題的機會較多)。
1.3地基基礎設計問題:樁型及其施工工藝的選擇應與實際環境、地質條件相適應,應考慮擠土、振動、噪音可能對周邊造成的影響,符合環保、施工安全的有關要求。具體規定詳見省廳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礎技術政策公告》(閩建科〔20**〕46號)規定,不符合該文規定時應進行專門論證并應經有關部門審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層中采用人工挖孔樁的問題較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查時就發現有兩個工程存在該問題。如一定要在這種情況下采用人工挖孔樁,要經過論證審批,圖紙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試開挖的要求,我個人認為該文規定不夠明確,經降水后施工期間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層”,應該不算違反該文規定),該文主要內容有:
1)錘擊沉管灌注樁禁止在市區及深厚軟土地基中使用;
2)振動沉管灌注樁禁止在密集市區及深厚軟土地基中使用;
3)靜壓沉管灌注樁限制在對擠土、振動及噪音有嚴格要求的區域中使用;
4)沖鉆孔灌注樁無泥漿處理系統時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環境區域使用;
5)錘擊預制樁限制在市區及擠土、振動、噪音可能對周邊造成影響的場地使用;
6)靜壓預制樁限制在擠土可能對周邊造成影響的場地使用;
7)人工挖孔樁:限于安全、防護有保證的允許深度內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時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層,深厚淤泥層(W>60%),垃圾填埋層以及化工廠等場地禁止使用;
8)振沖擠密碎石樁限于在市區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質粘土、素填土和雜填土地基處理,不應采用振沖置換碎石樁;
9)懸臂式支護:當軟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時限制使用;
10)水泥土重力式支護:當軟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時限制使用;
11)土釘墻支護:適用于非軟土場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經過處理;
12)噴錨支護:當開挖深度>4m時限制使用。
1.4超限問題:屬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 46號)中規定范圍內的高層建筑,應根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1號令)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尤其建質[20**]46號文規定中的特別不規則超限工程,應該調整結構設計,或者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個人認為:對于平面不規則、豎向不規則、扭轉超限等問題,應當盡量調整結構布置或者適當調整建筑方案,避免超限審查這個復雜程序。如扭轉周期超限可通過加強四周抗側力結構剛度、減小中部抗側力結構剛度的方法來調整,平面嚴重不規則可通過加設挑板、增加梁的連結等方法來調整)。建質[20**]46號文中的規定比較籠統,歸納后大概內容有:
1)房屋高度超過規范中A級高度限值(B級高度為超限工程);
2)在考慮偶然偏心影響的地震作用下,塔樓范圍內樓層豎向構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層間位移,A級高度高層建筑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5倍; 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大于該樓層平均值的1.4倍。
3)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與平動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級高度高層建筑大于0.9,B級高度高層建筑、混合結構高層建筑及復雜高層建筑大于0.85。
4)同時具有兩項以上(不含兩項)平面、豎向不規則以及某項不規則程度超過規定很多的高層建筑。
5)結構布置明顯不規則的復雜結構和混合結構的高層建筑:
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不含兩種)復雜類型(帶轉換層、帶加強層和具有錯層、連體、多塔)的高層建筑;
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高位轉換的高層建筑;
錯層兩側未采用結構布置和側向剛度相近的結構體系;
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體型、平面和剛度,未采用雙軸對稱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設計時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采用連體結構;
單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過多的大底盤(裙房)高層建筑:多塔樓建筑結構各塔樓的層數、平面和剛度不接近,塔樓對底盤未對稱布置;單塔塔樓結構與底盤結構質心的距離大于底盤相應邊長的20%;抗震設計時轉換層設置在底盤屋面的上層塔樓內;
七、八度抗震設防時厚板轉換的高層建筑。
6)單跨的框架結構的高層建筑。
1.5采用舊規范、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在一些設計文件所注明的“設計依據”中,常常會采用一些已經廢止的規范和標準圖集,如91年的《建筑鋼結構焊接規程》、96年的《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等等(鋼結構設計文件由這方法問題較多),采用淘汰材料或產品(如大城市中采用實心粘土磚墻)也視為違反規定。
1.6施工圖審查內容: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4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三)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撤銷審查資質,并對審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另處罰款。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施工圖審查不光是審查強制性條文,涉及安全性和正策性的問題也是必審的內容,審查結果不符合這些要求時均應進行修改。
2.基礎設計方面的問題:
2.1穩定性驗算問題: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驗算其地基穩定性。當地下水埋藏較淺,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時,未進行抗浮驗算(地下室車道、地下水池的抗浮驗算比較容易漏掉)。
2.2液化土層計算問題:場地存在液化土層時,未對樁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進行驗算是經常發現的問題(目前樁基礎大多通過現場靜載荷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承載力,對根據試驗確定的承載力如何考慮液化土層的影響規范未作出規定,抗震驗算時單樁承載力可參照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第5.2.12條的規定扣除液化土層的側阻力)。
2.3負摩阻力:地面堆載、大面積填土未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考慮樁側負摩阻力對基樁承載力的影響。
2.4布樁計算問題:樁基礎設計中,僅按豎向荷載作用進行布樁,未驗算彎矩作用下承臺底部邊樁的反力。尤其是大跨度結構、框剪結構的剪力墻、剪力墻結構核心筒底部彎矩和剪力對基礎承載力的影響很大,不應遺漏。對于水位較高的地下室和短肢剪力墻、大跨
度結構等彎矩較大的承臺底部樁基尚應驗算是否存在向上的抗拔力(大跨度結構如影劇院、廠房等,柱底彎矩很大,軸力很小,計算結果甚至會出現抗拔樁,這時應加大樁距,即加大反力力臂,盡量避免出現抗拔樁。小高層建筑由于布置較少的剪力墻,且墻肢長度小,墻底彎矩大,也容易出現抗拔樁,可同樣處理)。根據電算結果進行基礎設計時尚應計入底層隔墻及基礎梁荷重或者承臺及覆土荷重。2.5抗拔樁設計方面的問題: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下室、大跨度空曠結構、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廠房剛接柱腳,存在著抗拔樁受力狀態,在設計中往往缺抗拔樁抗裂性驗算、抗拔樁靜載試驗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說明??拱螛对O計時,樁身配筋量僅按強度要求進行計算,缺少裂縫寬度驗算,按裂縫寬度控制計算結果的配筋量遠大于按強度要求計算的配筋量。采用預制樁作為抗拔樁時,往往只注意樁身的抗拉強度要求,樁基與承臺間連接鋼筋的強度要求接樁段的裂縫寬度要求經常被忽視。
2.6抗拔樁計算問題:抗拔樁配筋計算時荷載分項系數取1.0有誤(審查中發現,抗浮計算時水浮力和壓重分項系數均取1.0計算,當水浮力大于壓重時,抗拔樁樁身配筋按“〔水浮力-壓重〕/ 鋼筋強度”計算,嚴重錯誤)。
2.7單柱單樁、一柱兩樁基礎存在的問題: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較小的預應力管樁,且在多層建筑中采用單柱單樁或一柱兩樁基礎,柱底彎矩由基礎梁和樁共同承受。單柱單樁或垂直于兩樁連線方向的基礎梁設計中,未考慮平衡該方向柱腳在水平風荷載或地震作用下所產生彎矩因素,基礎梁兩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構造要求設置箍筋加密區(根據福建省建設廳〔20**〕24號文規定,單柱單樁之間或垂直于兩樁連線之間的基礎梁宜按框架梁要求設計),基礎梁的上下主筋在樁承臺內錨固長度與構造做法要求未加說明。如果樁身考慮承受上部結構傳來的彎矩作用時也未進行抗彎承載力計算,存在著抗震薄弱環節,給工程留下潛在的隱患。
2.8管樁與承臺間的連接節點:施工圖中僅注明套用標準圖,未根據標準圖要求明確連接鋼筋根數和型號。
2.9承臺計算:應根據實際樁反力進行計算,有的工程樁反力統一取單樁承載力設計值進行計算不安全,在偏心荷載作用下樁反力可能大于該值(最大允許反力為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的1.2倍)。
2.10承臺設計:套用標準圖《閩20**G104》,該標準圖根據樁的最大豎向力設計值來確定承臺型號,施工圖審查時常見直接根據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確定承臺型號,即把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等同于樁的最大豎向力設計值,應注意在偏心荷載作用下,邊樁允許反力設計值為單樁承載力設計值的1.2倍。
2.11兩樁承臺抗扭設計問題:兩樁承臺上面承受可能產生扭矩的荷載,如布置L形墻肢,至少應在構造上考慮扭轉影響(即按梁式配置箍筋)。
2.12抗拔樁承臺配筋問題:抗拔樁承臺頂部為受拉區,有抗拔要求的承臺按一般樁基受壓的承臺進行配筋,承臺頂部受拉區未配筋。
2.13基礎梁板配筋問題:筏基基礎梁、條基基礎梁或地下室底板梁的受力方向與一般樓屋面梁板不同,其梁配筋設計也采用平法表示但未附加圖示說明,存在安全隱患。
2.14承臺周圍土層處理問題:在未設置地下室的高層建筑部分,整體建筑的水平荷載作用主要由基礎埋深范圍內的土層承受,承臺高度范圍內的所有雜填土層均應進行壓實處理,以承受水平荷載作用,并且應采取措施保證承臺間和承臺底下1.0m范圍內土層為非液化土層。
2.15基槽檢驗要求:淺基礎施工圖中,經常未注明基槽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的要求,該要求在規范中為強制性條文,經常遺漏。樁基礎施工圖中經常未注明樁端持力層檢驗、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樁進行豎向承載力檢驗的要求。
2.16軟弱下臥層計算問題:天然地基擴展基礎持力層或樁基持力層下面存在軟弱下臥層,有的工程既不進行沉降驗算,又不作軟弱下臥層地基承載力驗算。
2.17壓實填土地基處理問題:有的工程處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壓實填土人工處理地基,其壓實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壓實填土的范圍以及壓實填土地基檢驗等均未提出具體要求說明,甚至未注明壓實填土的密實度要求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要求,壓實填土地基施工質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載力能否達到設計要求等均存在疑義。
2.18天然淺基礎與地下室底板變形協調問題:天然地基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帶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設計中,地下室底板與柱下獨立基礎埋置于同一持力層上,結構計算中僅按上部結構荷載全部由柱下獨立基礎承擔,而地下室底板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況進行設計,實際上整個地下室底板與柱下獨立基礎在上部荷載作用下,將會一起發生沉降變形共同受力,按上述計算原則進行設計,對柱下獨立基礎是偏于安全,對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會導致地下室底板承載能力不足而開裂。按照變形協調受力的原理,應當將地下室底板與獨立基礎連為一體按彈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除了柱下獨立基礎之外,其地下室底板與持力層之間采取褥墊處理措施。這時,底板可不參與獨立基礎分擔上部荷載,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與疏水墊層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載(有人防時考慮)等進行設計。
2.19片筏基礎設計:片筏基礎梁較多、斷面尺寸很大,且未上翻,應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梁基槽開挖時防止擾動持力層或基槽兩側土層松動影響承載力(砂、卵土持力層尤其應注意,基礎梁基槽開挖時基槽兩側土層肯定會松動)。片筏基礎設置沉降后澆帶,所在跨在后澆帶澆筑之前為懸臂受力狀態,有的懸挑長度很大,應進行施工階段驗算并滿足受力要求。
2.20天然地基錐體獨立基礎設計問題:有的基礎設計錐體斜面坡度大于1:3,該錐體部分砼很難振搗密實,現場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鏟子或抹灰刀拍搗成形,其錐體部分的砼很難達到設計強度要求。
2.21地下室底板下基礎設計問題:高層建筑地下室設計時,當底板下的土質較好時,地下室底板自重、地下室隔墻和水池等荷載考慮由底板下的土層直接承受,應要求不擾動土層、對遇到軟弱土時的處理方法,超開挖或者標高變化處的回填土的施工應提出明確的要求,回填土未加處理將引起底板開裂。
2.22附屬建筑基礎設計問題:建筑物主體采用樁基礎,而室外坡道、臺階等附屬建筑常采用淺基礎,且附屬建筑淺基礎常落在回填土上,應對回填土的施工提出明確的要求,附屬建筑與主體結構間應設置調整沉降的后澆帶,或者采用后期施工的方法,并應注意附屬建筑的抗浮設計。
2.23地面層高差處擋土結構做法問題:經常發現建筑物底層地面由于使用要求設置較大的高差,采用鋼筋砼墻作為擋土結構,鋼筋砼墻落在基礎梁上,支承擋土墻的基礎梁承受擋土墻傳來的水平荷載作用,該基礎梁承受雙向彎矩,并以水平荷載產生的側向彎矩為主。存在的問題是:基礎梁寬度太小,當跨度較大時難以承受四水平荷載產生的側向彎矩(有的工程僅取200或250,而跨度為5m左右,截面計算高度僅為跨度的1/20~1/25),且常見未按計算配筋、配筋方式也不對(未在梁兩側配筋)。審查中發現有的工程地面層高差處擋土結構套用標準圖采用重力式擋土墻,擋土墻落在回填土上,未對填土進行處理存在安全隱患,并且重力式擋土墻與承臺間的基礎梁存在交叉打架的問題。
3.地下室設計的問題:
3.1地下室外墻配筋計算:有的工程外墻配筋計算中,凡外墻帶扶壁柱(或者主體結構框架柱)的,不區別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雙向板計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結構整體電算分析結果配筋,又未按外墻雙向板傳遞荷載驗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墻與扶壁柱變形協調的原理,其外墻豎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墻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議:除了垂直于外墻方向有鋼筋砼內隔墻相連的外墻板塊或外墻扶壁柱截面尺寸較大(如高層建筑外框架柱)之間外墻板塊按雙向板計算配筋外(此時框架柱尚應考慮外墻傳來的水平荷載作用驗算),其余的外墻宜按豎向單向板計算配筋為妥。豎向荷載(軸力)較小的外墻扶壁樁,其內外側主筋也應予以適當加強。外墻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據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適當另配外側附加短水平負筋予以加強,外墻轉角處也同此予以適當加強,考慮外墻水平鋼筋受力時應注意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2地下室外墻嵌固端問題:地下室外墻計算時底部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為外墻的嵌固端),側壁底部彎矩與相鄰的底板彎矩大小一樣,底板的抗彎能力不應小于側壁,其厚度和配筋量應匹配,這方面問題在地下車道中最為典型,車道側壁為懸臂構件,底板的抗彎能力不應小于側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標高變化處也經常發現類似問題:標高變化處僅設一梁,梁寬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內僅靠兩側箍筋傳遞板的支座彎矩難以滿足要求。
3.3地下室外墻土壓力計算:應取靜止土壓力(靜止土壓力系數可按地基基礎規范GB50007條文說明取0.5左右),常見的問題:按主動土壓力計算,且由于墻體外側為回填土,土壓力系數取值沒什么依據
。3.4地下室外墻保護層厚度:設計說明中保護層厚度取50mm,配筋和裂縫寬度計算時取值與說明不符。
3.5地面層開洞位置外墻設計:地面層開洞位置(如樓梯間、地下車道)地下室外墻頂部無樓板支撐,為懸臂構件,計算模型的支座條件和配筋構造均應與實際相符。
3.6地下室外墻抗裂性驗算: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驗算。外墻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較薄,外墻鋼筋保護層比較厚,其裂縫寬度控制在0.2mm之內,往往配筋量由裂縫寬度驗算控制。
3.7人防計算的問題:人防構件斜截面承載力計算時未考慮砼強度設計值折減系數,人防墻柱計算時未考慮砼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折減系數,違反強條。
3.8人防構造問題:人防地下室采用較高砼強度等級時,最小配筋率大于砼規范的要求(如C40,Ⅱ級鋼,砼規范最小配筋率為0.26%,人防規范最小配筋率為0.30%),很容易違反強條,雙向受力的地下室內外墻水平鋼筋也應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人防板、墻拉結筋遺漏造成違反強條也常見(未設拉結筋或者拉結鋼筋間距大于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