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醫院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2.各省、市、自治區級醫院病員(包括門診病員)需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所在醫院科主任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省、市、自治區衛生廳批準辦理手續。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市治療。
3.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
篇2:中心醫院轉院制度
> 某中心醫院轉院制度1、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人需轉往上級醫院診治者,由科主任提出,報醫務科批準(必要時報院長或主管副院長批準),由醫務科與轉入醫院聯系同意后方可轉院。對本院能診治但病人或家屬要求轉院的,由科主任報醫務科批準后,由患者及家屬自行聯系轉診醫院前往。
2、轉院必須嚴格掌握指征,如估計轉院途中有加重病情導致生命危險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對不服從醫院安排,執意要轉院的危重病人,醫師必須將途中可能發生的危險予以詳細告知,并如實記錄,請病人及家屬簽字。危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務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人帶去。
3、轉院應征求病人家屬、單位意見,要求病人及其家屬簽字同意,并向病人家屬交待注意事項、是否護送等問題。
4、轉院時經治醫師負責寫好詳細病歷摘要,辦好有關手續。
5、未經科主任同意和醫務科批準,病人家屬、單位要求轉院者,在病人及其家屬簽字后按出院處理。
篇3:醫院患者轉院制度
第五醫院患者轉院制度
為規范住院患者轉院程序,使患者得到及時、合理、有效的診斷與治療,確保醫療質量與安全,特制定我院住院患者轉院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遇有疑難或危重患者,由于本院設備及技術水平所限,診療困難,需要轉其他醫院診療者,必須請院外會診,征得同意,由科主任提出,填寫好《轉院申報單》,報醫務科審核,并形成初步意見后,報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辦理轉院手續。
2.危重患者轉院須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穩定后方可轉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隨車護送搶救,保證途中安全,嚴防發生意外。
3.患者轉院時,應書寫病歷摘要,介紹病史、病情及有關檢查資料,以供轉入醫院診治參考。
4.本院或本科已同意轉入的患者,接到患者入院通知后,應予收治,不得推諉、拒收。
5.對違反以上制度擅自將患者轉出或轉入,醫院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管醫生通報批評及扣除績效工資等處罰,因擅自轉出或轉入造成不良后果及醫療糾紛時,按醫院有關制度及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五人民醫院患者轉院申報單
申報日期:年月日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科室
床號
住院號
目前診斷
轉院理由
經管醫生簽名:
轉往
醫院
科室
科室意見
科主任簽名:
醫務科意見
科主任簽名:
院領導意見
院領導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