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35 項十三、轉院、轉科制度
1.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部門、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2. 病員轉院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
3. 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 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
篇2:區醫院轉院、轉科制度
區醫院轉院、轉科制度
1.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2.各省、市、自治區級醫院病員(包括門診病員)需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所在醫院科主任提出,經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同意,報請省、市、自治區衛生廳批準辦理手續。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市治療。
3.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病員轉院時,應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病員在轉入醫院出院時,應寫治療小結,交病案室,退回轉出醫院。轉入療養院的病員只帶病歷摘要。
4.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通知住院處登記,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通知住院處和營養室。
篇3:醫院轉科轉院制度(3)
醫院轉科、轉院制度(三)
(一)病員轉科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轉科前,經本科(病區)主任同意,由經管醫師開轉科醫囑,并寫好轉科記錄,按聯系的時間轉科。轉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轉入科,向值班人員交代有關情況。轉入科寫轉入記錄,并重新檢查病人開具醫囑。
(二)因限于本院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報請院長或分管業務副院長批準,并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三)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若家屬強烈要求轉院時,經解釋勸阻無效后應做好簽字工作。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并將病歷摘要隨病員轉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