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安全管理規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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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屬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及各屬下公司的設備、治安、消防、車輛等安全管理及其它相關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各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以本規定為依據,嚴格進行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管學結合的方針,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管理網絡,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ZSJ物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處理和培訓工作,督管系統內各級安全管理機構。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第五條 各屬下公司的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應當逐級落實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單位和崗位安全職責,確定各單位、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人。

  第三章 安全管理原則

  第七條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原則

  (一)以預防為主,堅持日常保養與按計劃維修并重,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對設備設施做到“四會”和“五定”。“四會”是指維修人員對設備要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五定”是指對主要設備的清潔、潤滑、檢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點、定時和定質,通過對消防系統的定期試驗、檢修,使維修人員對系統全面掌握,確保及時排除相關故障。

  (二)明確責任,持證上崗。

  (三)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四)加強培訓與考核工作,加強崗前培訓和崗位考核。

  (五)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提高業主對相關設備設施的操作能力。

  第八條 治安安全管理原則

  (一)建立健全物業安全保衛組織機構。

  (二)制定和完善各項治安保衛崗位責任制。

  (三)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

  (四)完善區域內安全防范措施。

  (五)提高保安人員素質,加強培訓,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六)加強區域內車輛的安全管理。

  (七)聯系區內群眾,搞好群防群治,并在當地派出所的指導下搞好治安管理。

  (八)與周邊單位建立聯防聯保制度。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原則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高素質的專人負責與群防群治結合的義務消防隊伍;

  (三)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定時檢查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ZSJ物業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各屬下公司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依法對設備、治安、消防等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ZSJ物業系統安全管理規章 ,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屬下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五)負責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各屬下公司安全管理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管理法規;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規章 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 制度及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驗收工作;

  (四)組織和實施對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參與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受理本公司涉及安全管理問題的投訴;

  (七)負責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管理處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 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管理部門對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 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七)為相應崗位工作人員投保;

  (八)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第五章 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凡涉及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在五千(含五千)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經濟損失在五千元至兩萬(含兩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人員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兩萬至十萬(含十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上級主管人員及本單位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各屬下公司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除按國家、地方安全管理法規、條 例和規定向相關單位報告外,要第一時間向總公司報告。

  第十八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各屬下公司要積極聯系當地有關部門,緊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對有傷亡人員立即組織救護,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條 依據“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總結,并向上級報告事件的始末。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

  (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次重大事故的;

  (二)協助其他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有效降低損失、挽回聲譽的;

  (三)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獨到經驗,并通過系統共享使兄弟單位有效提升安全管理工作質量水平。

  第二十一條 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安全管理工作扎實到位,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其所在崗位一年內沒有發生一次事故的(含輕微事故);

  (二)見義勇為,在保護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提出有效管理經驗,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實際指導意義并提升管理水平的。

  第二十二條 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屬下公司檢查落實,針對不同的情況,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實施相應的處罰措施:

  (一)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輕微、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現重大險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搶救,或者指揮不當,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在檢查過程中未發現,或者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未及時研究解決,或者未按規定及時上報的;

  (五)未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

  (六)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或安全管理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到位的;

  (七)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或者檢查計劃,或者雖制定但未組織落實的;

  (八)未按時完成上級單位或安全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ZS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篇2: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沈陽市政府令第27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市和區、縣(市)應當建立安監、交通、工商、城建、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社會文教、宣傳及公共事業管理職責的重點單位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嚴格限制煙花爆竹的生產活動,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第七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的限制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農歷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期間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以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ǘ┲匾娛略O施;

 ?。ㄈV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ㄋ模╇娦?、郵政、金融單位;

 ?。ㄎ澹┐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疖囌?、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ㄆ撸┥a、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ò耍﹪覚C關、醫療機構、幼兒園、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ň牛┦覂茸呃?、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ㄊ?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10米范圍內;

 ?。ㄊ唬嵭形飿I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ㄊ┏鞘芯G地;

 ?。ㄊ┥搅值戎攸c防火區。

  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第九條 重大慶典活動和重要節日舉辦的焰火晚會,主辦單位應當在7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由主辦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條 本市禁止零售經營者銷售和禁止單位、個人燃放B級以上(含B級)級別的煙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具體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專營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到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本市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五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不得設置在居民住宅樓和辦公樓內。零售網點和臨時儲存庫房實行定點銷售,專庫專用,專人看護,與火源、電源隔絕,配備必要的防火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經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十六條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從外埠購貨時,憑訂貨合同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運輸活動。

  零售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到公安機關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備案手續。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上路行駛應當派專人押運,并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經由道路跨縣(市)運輸煙花爆竹的,由運往地縣(市)級公安機關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并于10日內,將剩余煙花爆竹送往原供貨單位集中保管,并簽訂存放協議。

  第十九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不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措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于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沈政令〔20**〕45號)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06)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20**年11月28日

  撫順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制成的燃放時能產生色彩、圖案、閃光等現象并伴有爆音、煙、霧、氣體等聲像效果的娛樂產品。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銷社、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ㄒ唬┌踩a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2、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

  3、組織查處不具備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條件和未經許可生產、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4、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ǘ┕膊块T職責:

  1、負責發放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和確定煙花爆竹運輸路線;

  2、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3、查處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ㄈ┵|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生產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ㄋ模┕ど绦姓芾聿块T負責煙花爆竹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無照生產、經銷煙花爆竹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

 ?。ㄎ澹┦谐鞘泄芾砭重撠煙熁ū衽R時零售攤點占道的審批。

 ?。┦泄╀N社配合有關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進行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市場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手續。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進貨,不準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禁止向零售點批發A級煙花爆竹。禁止將煙花爆竹批發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配送的職責,并及時收回、免費保管臨時零售單位、個人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媳臼袩熁ū窳闶埸c的布設條件;

 ?。ǘ┯薪∪匿N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ㄈ┮粤闶鄣攸c為中心,半徑100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半徑 5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機關、住宅等人員密集場所;

 ?。ㄋ模┯蟹习踩珬l件的庫房,每個攤點擺放煙花爆竹產品總量不得超過 20箱,庫房儲存量不得超過 10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0公斤;

 ?。ㄎ澹┯锌煽康耐ㄓ嵲O施;

 ?。┡鋫浞弦幎ǖ南?/a>設備和器材;

 ?。ㄆ撸┝闶鄯习踩挤乓蟮臒熁ū?;

 ?。ò耍┝闶蹐鏊鶓斉鋫湟幻陨辖浥嘤?/a>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審批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確保安全的原則。常設零售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供銷社選擇、布設。春節期間臨時零售攤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銷社選擇、布設。

  第十一條 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和順城區的城區部分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該地區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 6時至 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除夕至正月初一允許全天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每日 20點至次日 6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高考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囌?、醫院、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影劇院、商店、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ǘ┯蛶?、加油站、液化氣站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糧、油、麻等重要物資周圍100米區域內;

 ?。ㄈ└邏壕€、輸變電設施、山林、苗圃和綠化草坪內;

 ?。ㄋ模v史文物保護單位、地區和保護類建筑物;

 ?。ㄎ澹﹪颐髁罱谷挤诺钠渌麉^域。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柴草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迷诮ㄖ飪?、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ㄈ┎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ㄋ模┎坏么娣懦^一箱或者重量超過 30公斤的煙花爆竹;

 ?。ㄎ澹┦闹軞q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坏貌捎闷渌:?/a>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按國家技術標準分A、B、C、D四個等級;燃放A級煙花爆竹需由專業燃放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燃放。

  第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大于30mm、長度大于200mm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舉行大型公益性活動或重大節日全市性慶典活動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單位和組織者須在燃放前15日內將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數量、燃放時間、地點和安全措施報市公安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未經許可生產煙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未經許可經營、購銷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未取得《爆炸物品運輸證》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3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限制燃放地區的禁放時間和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轄區內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非專業人員燃放A級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地老鼠、土火箭、手持式閃光雷和直徑超過30mm、長度超過200mm雙響炮等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經銷假冒、劣質、不合格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可處以 1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腥嗣裾P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995年4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部分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1997年12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35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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