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2)

7843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號

  《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許昆林

  2021年12月31日

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規范和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領導與社會參與、業主自治與協同共治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內容納入消防規劃,建立完善相關服務、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范圍。

  第五條 業主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應當委托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益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對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監督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對應急預案演練、滅火、救生技能培訓等提供技術指導;

  (四)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規定對轄區住宅物業消防安全進行日常監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燃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燃氣、電力供應企業,加強住宅物業用氣、用電安全檢查,指導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導監督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統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三)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責任,遵守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統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火災隱患整改,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檢測和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建筑物專有部分和自用設備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時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廚房、陽臺等部位,安全使用電器設備、燃氣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五)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承擔下列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組織制定的管理規約應當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

  (二)與統一管理人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防范服務內容;

  (三)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規定,對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的實施進行監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五)監督、協助統一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共用消防設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由全體業主或者依法設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二)制定并落實服務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對所屬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消防疏散逃生演練;

  (三)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四)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測、維護保養,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的,應當及時報告;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協助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六)對違反消防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消防車通道、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設施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并要求用戶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住宅物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按照約定,統一管理人可以進行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禁止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防火間距;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障礙物;

  (五)在公共區域違反規定使用明火,違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統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與移交方共同對住宅物業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進行查驗,做好移交記錄。移交方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物業服務區域的消防合法手續文書;

  (二)建筑總平面圖,單體建筑平面、結構、設備竣工圖,消防設施系統圖、平面布置圖、管線圖等資料;

  (三)消防設施、器材質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說明文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按照規定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關資料;

  (二)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器材基本情況;

  (三)對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檢測,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記錄材料;

  (六)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書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對住宅物業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統一管理人對住宅物業區域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七)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總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總居住人口超過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條件較差的住宅小區推動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器材和防護裝備,并根據需要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遠離微型消防站的適當位置設置滅火逃生器材配置點。

  其他住宅小區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接入建筑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系統。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標識、標志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在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設施器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疏散通道等區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設置明顯的操作性、禁止性標識;

  (二)在樓棟的進出口、電梯口等出入口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標志;

  (三)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地、充電設施標志;

  (四)在易發生火災的區域、部位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標識。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鼓勵已建成的住宅小區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地和充電設施。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避免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和住宅戶內。統一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日常停放和充電管理,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 租賃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其用電安全負責,定期進行用電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消除設備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用氣義務,正確使用燃氣設施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對室內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所在地燃氣經營者。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應當提前告知燃氣經營者,由燃氣經營者組織實施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鼓勵用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統一管理人。統一管理人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電器線路、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火災發生后,統一管理人應當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自防自救,實施初起火災撲救。

  火災撲滅后,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統一管理人應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封閉范圍。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相關投訴舉報和統一管理人報告的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具有定價權限的部門在制定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責任所需費用計算在內。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老舊住宅小區納入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計劃,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改善老舊住宅小區消防安全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老舊住宅小區周邊,協調采取擴充車位、引導分流停車、潮汐停車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

  鼓勵和支持在老式磚木結構等火災危險性較高的住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裝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實施消防安全登記,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立即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列支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支持住宅物業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車智能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傳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馂墓娯熑伪kU、家庭財產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依法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移交有關消防資料、建立消防檔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住宅物業未委托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對業主委員會或者依法設定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予以改正。

  統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進行約談,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中居住區和多產權、多使用權非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蚁拦ぷ鞣结?、政策;

 ?。ǘ┫婪煞ㄒ?;

 ?。ㄈ┗馂念A防知識;

 ?。ㄋ模┗馂膿渚?、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ㄎ澹┢渌麘斀逃嘤柕膬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ㄒ唬┱莆毡镜貐^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ǘ﹨f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逃?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xzrs/">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ㄋ模┒ㄆ趯ι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ǘ┲笇Ш捅O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ㄈ⑾腊踩R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ㄋ模┮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⑾腊踩逃嘤柟ぷ骷{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ǘ┲笇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撠熛腊踩珜I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ǘ┮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⑾腊踩R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ㄈ⑾婪煞ㄒ幒陀嘘P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π律蠉徍瓦M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ㄈυ趰彽穆毠っ磕曛辽龠M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腊踩攸c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⑾腊踩R納入教學內容;

 ?。ǘ┰陂_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ㄈ┙Y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ㄎ澹┟繉W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乃迣W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M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ǘ┰谏鐓^、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ㄈ┙M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ㄋ模├蒙鐓^、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ㄒ唬┰诎踩隹?、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ǘ└鶕枰幱鏊腊踩麄?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資料供公眾取閱;

 ?。ㄈ├脝挝粡V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ㄔO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诮ㄔO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ㄈγ骰鹱鳂I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藯l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ǘ┳再Y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ㄈ┯薪∪慕M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ㄋ模┚哂信c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ㄎ澹┯型瑫r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腊踩珜I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5)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29日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六條 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

  供電、供水、燃氣、供暖、電視、通訊等經營性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對未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督促、指導、協助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組織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六)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

  (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四)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督促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建立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牽頭,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組成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明確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其他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在火災現場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對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車輛、物體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行搬離、拆除等緊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依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內容。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應急裝置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統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變更后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

  (二)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