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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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三條 直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直屬企業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直屬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企業的消防安全情況;

  2、 將消防工作與本企業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直屬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企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 在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企業,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屬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裝置、罐區和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等。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一條 直屬企業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企業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顚S?。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棧臺、碼頭、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應施工。

  第十四條 應當結合集團公司有關關鍵部位及要害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企業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單位除應當履行上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

  2、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記錄;

  3、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防火檢查、巡查記錄;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消防安全培訓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火災情況記錄;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企業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罐區應實行封閉式管理。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管理,應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應嚴格按照《用火作業管理規定》的要求,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應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不應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應事先通知本單位專職消防隊,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實行專業化管理,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隊、人數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五個以上專職消防隊、人數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消防戰斗員的年齡應在30歲以下,消防車司機年齡不宜超過50歲。應建立保持消防隊伍年輕化的用工機制。國產消防車宜定員6人,進口消防車宜定員3~4人。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公安消防隊滅火戰斗條令》的要求,建立學習、訓練、執勤、工作、生活的正規秩序。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基層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職工的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負責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措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審查和驗收。

  6、編制企業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和修理。

  7、負責健全企業消防檔案,制定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的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8、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并加強節假日執勤。執勤人員應堅守崗位,消防車應處于待命出警狀態。

  9、設有氣防站的消防隊,應負責本單位的氣防工作。

  10、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二十五條 直屬企業消防和安全部門應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直屬企業應當建立由員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撲救初起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五章 宣傳與培訓教育

  第二十七條 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直屬企業應把消防安全納入宣傳計劃,新聞、電視等宣傳部門,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十八條 直屬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擬定員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和計劃,消防、安全、教育、勞資、人事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主要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備操作人員應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上崗。

  第三十條 對新入廠及轉崗的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在進行安全教育時,應有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第六章 消防設施與消防裝備

  第三十一條 直屬企業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與直屬企業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上報直屬企業建設規劃,應同時上報消防規劃。

  第三十二條 直屬企業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應積極采用和推廣成熟的消防新技術、新產品。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的管理,確保各種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條 直屬企業應從實際出發,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舉高等特種消防車和重型消防車;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戰備和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應確保消防資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設備更新和基本建設等專項費用中,都應將消防方面的費用列入計劃。

  第三十五條 應加強對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和罐區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和消防車、小型滅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六條 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或罐區的消防設施應做到會維護保養、會使用,冬季應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凍保溫工作。

  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并排除,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三十九條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之一,應加強管理。泵房嚴禁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保持周圍道路暢通。

  2、泡沫泵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每周至少運行1次,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壓力和流量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3、泡沫泵運行后應立即進行水清洗,防止機泵和管線銹蝕。應做好泡沫管線和泡沫貯罐的防腐處理,損壞的閥門和失效的泡沫應及時檢修、更換。

  4、滅火系統每年應進行1次消防試驗,確保完好。

  第四十條 設施裝置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應加強設施裝置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1次;泡沫系統每年試驗1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應經常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2、加強設施裝置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應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應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四十一條 消防車管理

  1、應加強對消防車,尤其是做好大噸位、多功能重點消防車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車時刻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接火警后能夠快速和有效地投入滅火戰斗。

  2、建立健全消防車技術檔案和運行檔案。

  消防車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車輛的技術參數和基本數據;運行操作規程或用戶手冊;維修保養和驗收制度;潤滑手冊;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重點消防車隨購車所帶的資料,主要包括用戶手冊、運行手冊、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資料。技術檔案應齊全,登記編號,并責成專人管理。

  消防車運行檔案主要包括車輛運行記錄;故障記錄:維修保養記錄;潤滑記錄;主要配件更換記錄;主要性能指標測試記錄等。運行檔案應齊全、整潔、規格化,并由專人及時整理填寫。當人員變動時,應組織認真交接。

  3、應重視提高消防車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做好業務和技術培訓,培訓應編制計劃,考核應制定辦法。

  培訓分為上崗前培訓和上崗后定期業務培訓,主要內容包括:工作責任心和安全意識教育;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教育;車輛駕駛和設備操作技能培訓;車輛維護保養常識和實際操作訓練。

  4、重點消防車駕駛員、執勤人員除進行上述一般業務技術培訓外,應根據駕駛車輛所規定的培訓要求進行技術培訓,并進行嚴格的實際操作訓練。經過培訓應熟知消防規程和消防條例,熟悉車輛一般技術性能,掌握車輛駕駛、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和潤滑操作等技術,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重點消防車駕駛員通過培訓后,應熟知駕駛操作車輛的性能、結構、原理、用途,并熟練駕駛和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設備故障,在各種復雜情況下,能夠準確熟練地完成各項操作。

  6、重點消防車駕駛員應從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的消防隊員中選拔,并持“重點消防車操作證”上崗。新駕駛員獨立頂崗,須由老駕駛員陪練,直至達到能夠熟練操作為止。

  對連續間斷駕駛操作重點消防車輛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崗時,應經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7、認真編制消防車大修和保養計劃,嚴格執行保修制度所規定的各項內容,組織實施每日的“例行保養”和“三級保養”。

  重點消防車的定期保養應遵照專用的維護保養手冊的要求實施,對維護保養手冊規定以外的項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駕駛員不應隨意拆卸,如應拆卸時,須經主管領導和部門同意,會同有關技術人員共同進行處理。

  重點消防車在電路維修和焊接時,應注意車輛自控和遙控系統的保護。做清潔衛生時,應避免用高壓水槍沖刷表面或用水槍沖洗駕駛室。應用水沖洗時,應注意電器設備和車輛表面的保護,采取措施及時擦干,以防部件銹蝕。

  重點消防車每次更換和添加潤滑油、脂、液時應附合本車標準,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和“三過濾”(油桶、油壺、加油點)。

  重點消防車使用后應進行認真檢查,及時恢復戰備執勤狀態,泡沫車和干粉車使用后應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氣吹掃,正確歸位,重新潤滑。

  嚴格執行修復后的交驗制度,按保養項目逐條進行自檢和交接各方共檢、試車、確認合格后,方可交接。

  每年按期編制重點消防車備品備件計劃,并納入企業設備備品備件進口計劃,及時組織進口足夠的車輛備品備件,確保車輛維修的需要。

  消防車應及時處于良好的戰備執勤狀態,車輛訓練、火警出動應統一調配,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外援,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8、為確保重點消防車的戰備執勤和滅火中發揮應有作用,應從嚴管理。

  嚴禁無“重點消防車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無關人員不應開啟車上的開關、按扭等設備。

  隨車配備的裝備、器材只準本車使用,未經設備主管部門的批準不應轉借、挪用。

  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應認真清點器材,查看車況,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盡快采取補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時,應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批。

  9、對于列入《中國集團公司區域滅火聯防方案》的大型進口消防車,應確保處于良好的戰備執勤狀態,以便隨時調用。

  第四十二條 小型滅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應加強管理,不應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應按消防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配備,應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設專人維護保養。

  3、按照各種小型滅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并做好鉛封。在器材上應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七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三條 直屬企業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不應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四條 企業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4、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5、調動企業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門或集團公司以及集團公司區域滅火聯防單位請求增援。

  第四十五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四十六條 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后,應依照規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四十八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應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八章 法律責任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規定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制訂內部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反集團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場所攜帶火種、吸煙、使用明火的;

  2、未經批準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進入油氣區,或者在油氣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的;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埋壓、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或故意阻礙消防車(艇)通行,影響火災撲救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直屬企業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1、本單位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

  2、無視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的;

  4、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發生火災事故的;

  5、設備帶故障運行,不按規定檢修,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作業環境不安全,消防設施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的;

  7、規章制度不健全,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8、不按設計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級,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9、未經完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發生火災事故后仍未來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蚁拦ぷ鞣结?、政策;

 ?。ǘ┫婪煞ㄒ?;

 ?。ㄈ┗馂念A防知識;

 ?。ㄋ模┗馂膿渚?、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ㄎ澹┢渌麘斀逃嘤柕膬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ㄒ唬┱莆毡镜貐^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ǘ﹨f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逃?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xzrs/">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ㄋ模┒ㄆ趯ι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W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ǘ┲笇Ш捅O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ㄈ⑾腊踩R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ㄋ模┮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⑾腊踩逃嘤柟ぷ骷{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ǘ┲笇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ㄈ┴撠熛腊踩珜I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ǘ┮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⑾腊踩R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ㄈ⑾婪煞ㄒ幒陀嘘P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π律蠉徍瓦M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ㄈυ趰彽穆毠っ磕曛辽龠M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腊踩攸c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⑾腊踩R納入教學內容;

 ?。ǘ┰陂_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ㄈ┙Y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ㄎ澹┟繉W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乃迣W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M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ǘ┰谏鐓^、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ㄈ┙M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ㄋ模├蒙鐓^、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ㄒ唬┰诎踩隹?、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ǘ└鶕枰幱鏊腊踩麄?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l/">資料供公眾取閱;

 ?。ㄈ├脝挝粡V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ㄔO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诮ㄔO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ㄈγ骰鹱鳂I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M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藯l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ǘ┳再Y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ㄈ┯薪∪慕M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ㄋ模┚哂信c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ㄎ澹┯型瑫r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腊踩珜I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5)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29日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六條 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

  供電、供水、燃氣、供暖、電視、通訊等經營性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對未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督促、指導、協助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組織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六)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

  (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四)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督促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建立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牽頭,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組成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明確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其他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在火災現場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對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車輛、物體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行搬離、拆除等緊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依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內容。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應急裝置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統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變更后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

  (二)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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