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中學(學校)經費開支民主監督與公開制度
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提高經費收支透明度,特制定如下制度:
1.財務人員要堅決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把好收支關,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受理。認真執行現金管理,每天結賬,超過規定范圍的現金,要及時送銀行,不能放在保險箱過夜。
2.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按期對賬報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手續齊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管好賬目憑證。每月末向校長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每月結算報表及時送校長核算。
3.凡是支出的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名,由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
4.公款不得私借,因業務需要的暫付款,需經校長批準方可借出,業務完畢后把欠款結清。
5.學校大型基建工程項目交由政府采購部門招投標。小型基建工程則遵循“施工隊做預算--學校主管部門審核--行政會討論確認--現場驗收結算”的辦事程序。
6.工會每學期組織工會委員檢查學校收支情況。學校每學年向教職工公布一次收支情況,以接受群眾監督。
篇2: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審計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是指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下一級工會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審計事項需要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時,由下一級工會或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對其進行審計。
第四條 審計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審計內容
(一)經費收人。是否真實、完整、合法、合規、有無截留或轉移收入、漏欠應解經費問題。
(二)經費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有無違法、違紀、違規及工會資產流失等問題。
(三)上級工會補助資金和救濟、救災、送溫暖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有無挪用或改變用途等問題。
(四)當地政府撥款、補助資金。使用是否符合撥款用途的規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償還狀況及償還能力。
(六)下一級工會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是否合法合規及經濟效益狀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六條 審計時限一般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條 審計程序
(一)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下一級工會(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受審計時,向審計組提供以下審計資料:
1.經費預、決算會計報表;
2.全部會計m.airporthotelslisboa.com賬簿、憑證;
3.上級工會財務部門撥款批復;
4.與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簽訂的借款協議;
5.本級工會有關財務開支的規定、辦法及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承諾。
(二)審計組按照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要求實施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后15個工作日內,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審計報告并發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四)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五)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六)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報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審批后,發送被審計單位。
(七)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意見書后,應當在30日內將整改結果報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八)審計意見書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整改結果,應當報同級工會委員會。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3: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是指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并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和上級工會批準的上一年度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承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依法對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提交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并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和上級工會批準的上一年度工會經費預算。
第六條 審計內容
(一)預算收人執行情況。包括:
1.撥交經費收入(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2.事業收入(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人和非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
3.上級補助收人(上級工會撥人的經常費補助、回撥補助、專項補助、其他補助等);
4.政府或行政補助收人(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撥給工會的各種補助);
5.投資收益(工會經費投資所得的收益);
6.其他收人。
(二)預算支出執行情況。包括:
1.職工活動費支出(職工教育活動、文體活動活動、宣傳活動、其他活動);
2.事業支出(工會對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預算撥款、補助和對非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開支);
3.工會業務費支出(培訓費、會議費、專項業務費、外事費、其他);
4.工會行政費支出(人事費、公務費、修繕費、購置費、其他);
5.專項資金支出(專項工程、單臺件在5萬元以上的專項設備購置和專項維修);
6.補助下級支出(經常費補助、回撥補助、專項補助、其他補助等);
7.其他支出(按規定計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等);
8.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三)投資、借款情況。
(四)滾存經費結余情況。
第七條 審計程序
(一)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編制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同級工會預算執行部門(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審計組提供以下審計資料:
1.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2.對下級工會撥款、補助批文;
3.投資及借款申請書、協議書或合同書;
4.財務部門對機關及事業單位經費收支預算的批復和各項補助的批復;
5.有關財務開支規定、辦法及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承諾。
(二)審計組按照本辦法第五、六條要求實施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存款、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組實施審計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報告。
(四)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無特殊情況,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五)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六)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發送被審計單位。
(七)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意見書后,應當在30日內將整改結果送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
(八)經審會辦公室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整改結果
,應當報經費審查委員會,作為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依據。
第八條 審計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評價;
(三)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建議;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審計時間
對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包括撥入直屬事業單位的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一般于年度終了30天后進行。具體時間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