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建設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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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運作,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有效保證資產核銷工作的正確,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審慎經營原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分公司財務部職責

  (一)加強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減少老賬呆賬。每月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檢查應收賬款回收情況并向公司財務部匯報。

  (二)及時與倉庫核對存貨明細賬,定期盤庫,保證所有存貨賬實相符。每月編制存貨明細表,檢查存貨跌價情況并向公司財務部匯報。

  (三)每月同各使用單位核實分公司負責管理的固定資產的狀況,保證賬實相符,并將異常情況及時報公司財務部。

  第四條 公司財務部職責

  (一)審查各分公司上報的應收賬款明細表、存貨明細表,及時調查有關分公司固定資產異常情況。

  (二)每月對公司在建工程與長、短期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公司專有知識產權的技術發展動態予以密切關注。

  (三)及時發現投資公司可能發生的虧損和潛虧,并總結問題,提交公司董事會解決。

  (四)初步制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與內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會批準。

  (五)核實資產減值實際狀況,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交資產損失報告。

  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職責

  (一)向董事會提交損失估計及會計處理的具體方法和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供需要核銷的資產減值項目涉及到的客戶財務狀況或法院裁決結果。

  第六條 董事會職責

  (一)對總經理提交的各項資產減值報告做出專門決議。

  (二)批準或否決資產核銷報告。

  第七條 監事會職責

  (一)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董事會決議提出專門意見,并形成決議。

  (二)必要時聘請注冊會計師協助對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條 資產減值準備與損失處理的內控制度制定及實施

  (一)公司財務部在核實各分公司上報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企業會計制度》要求,草擬資產減值的處理方法。

  (二)總經理辦公會對財務部上報的處理意見進行討論并確定資產減值方法。

  (三)董事會對資產減值報告做出決議。

  (四)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履行監督職能,董事會在審議本內部控制制度時,監事列席會議,提出專門意見,并出具報告。

  (五)總經理應定期檢查公司相關部門及分公司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并責成財務部根據情況變化適時對有關制度進行必要修訂。

  第九條 資產管理

  (一)公司各部門及分公司應對全體職工進行資產安全教育,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和高效運轉。

  (二)總經理對公司所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副總經理、各分公司經理對分管的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十條 資產減值準備

  每個會計年度中期和年度終了,公司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各分公司對各項資產進行詳查,以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各項資產減值計提方法見本制度規定。

  第十一條 資產損失核銷的權限劃分

  公司對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通過各種追討措施仍未收回的資產,應進行核銷。管理層對資產損失核銷的管理權限如下:

  核銷凈損失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核銷凈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報董事會審批;

  核銷凈損失在100萬元以上,報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政策一經確定,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更改。若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動而確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若需對外公告,應及時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第四章 應收款項

  第十三條 應收款項管理

  (一)公司市場部、分公司市場部和財務部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確認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其他應收款項的可回收性由各責任部門和相關人員負責;

  (二)公司市場部和財務部、分公司市場部、工程處和財務部共同制定應收賬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客戶信用調查制度、客戶信息反饋制度、客戶信用政策、貨款回收制度、應收賬款定期核對制度、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政策、呆壞賬處理制度。

  第十四條 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一)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采用備抵法計提壞賬準備。應收賬款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時,應根據其金額沖減壞賬準備,同時轉銷相應的應收賬款金額。

  (二)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采用賬齡分析法。賬齡分析法是根據應收款項入賬時間的長短來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年末,公司、分公司分別按匯總之前的應收款項計提壞帳準備。計提比率如下:

  賬齡計提比例

  1年以內5%

  1-2年6%

  2-3年7%

  3-4年8%

  4-5年9%

  5年以上100%

  第十五條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5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以下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

  (二)已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以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特別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十七條 公司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第十八條 計提的壞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公司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公司的管理權限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第五章 存貨

  第二十條 存貨計提跌價損失準備

  (一)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的方法計提跌價準備。

  (二)存貨跌價準備指由于存貨遭受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若以后存貨價值又得以恢復,在已提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轉回。

  可變現凈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預計售價減去預期耗用成本及銷售該產品所發生的差旅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倉儲費及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費用后的價值。

  (三)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公司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四)存貨可變現凈值的選取標準:

  1.對購進的存貨,分品種按到當年12月31日為止最后一批購進貨物的單價為該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2.對銷售的存貨,分品種按到當年12月31日為止最后一批銷售貨物的單價為該種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五)存貨跌價準備應按照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低于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計量。

  第二十一條 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辦法:

  (一)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存貨之賬面價值加相關稅項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存貨的賬面價值,仍按存貨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

  (二)已提減值準備的存貨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按存貨的賬面價值結轉存貨,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價值扣除存貨賬面值、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值準備等相關費用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

  第二十二條 公司施工領用、出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不同時調整已計提的跌價準備,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時再予以調整。

  第六章 投資

  第二十三條 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

  (一)短期投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

  (二)公司在期末將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的市價與成本比較,按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計提跌價準備,抵減"投資收益"。

  (三)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成本轉賬,不同時調整已計提的跌價準備,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終了時再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

  (一)公司在期末應對長期投資逐項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并且這種降低的價值在可預計的未來不可恢復,應按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抵減"投資收益"。

  (二)對公司目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3.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4.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按單項投資項目計算確定。

  (四)處理長期投資時,其已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一并轉入投資收益;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價值又得以恢復,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內轉回。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已提取減值準備的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項目應加強管理,盡量減少損失。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長、短期投資,如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可按公司的管理權限批準將其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第七章 固定資產與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或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如果由于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或其他經濟原因、導致其可收

  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二十七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跡象時,應當考慮固定資產已發生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二)市場利率或市場的其他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很可能影響公司計算資產使用價值時采用的折現率,并大幅降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三)公司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大于其市場資本化金額;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陳舊過時或實體發生損壞;

  (五)公司已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計劃終止或重組某項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或計劃在以前預定的日期之前處置某項資產。這使得資產使用或預計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當期或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

  第二十八條 如果公司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雖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會產生大量不合格產品的固定資產;

  (四)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五)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凈值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方法:

  (一)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固定資產之賬面凈值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仍按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

  (二)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先清理固定資產,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值扣除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清理費用(扣除殘值收入)和減值準備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在建工程因資金、嚴重自然災害等原因被迫長期停工;

  (二)在建工程完工后長期擱置,未實現預計使用價值;

  (三)工程物資銹蝕、毀損,嚴重影響工程質量。

  第八章 無形資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期末對無形資產逐項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四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使其為公司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價值;

  (四)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三十六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應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凈值進行攤銷。

  第三十七條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后來用于投資或債務重組時的處理方法:

  (一)已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用于投資時,先沖回已提的減值準備,再按沖回減值準備后的無形資產之賬面凈值確定初始投資成本。若取得投資的公允價值小于無形資產賬面凈值,仍按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凈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待期末計提投資減值準備時再一并調整;

  (二)已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用于清償債務時,公司應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結轉無形資產,同時結轉相關的減值準備,并按債務賬面值扣除無形資產賬面凈值、減值準備等相關費用之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或資本公積。

  第九章 監督與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公司監事會對資產減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列席董事會審議計提和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可視情況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 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決議程序是否合法、依據是否充分等提出書面意見,并形成決議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額。

  第四十二條 如果資產減值準備提取后,其價值又有較大變動,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有重大影響,公司將及時作出公告。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訂,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2:公司資產減值準備提取使用辦法

  公司資產減值準備提取使用辦法

  1.目的:為了規范公司的運作,合理核算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體現審慎經營、有效防范和化解資產損失風險的原則,現依照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范圍和辦法

  3.1提取范圍:應收款項(含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下同)提取壞帳準備,存貨(含產成品、原材料,下同)和短期投資提取跌價準備,長期投資(含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券投資,下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委托貸款提取減值準備。

  3.2提取辦法和比例

  3.2.1壞帳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在中期期末或年終按應收款項帳齡并結合個別認定計提壞帳準備。壞帳準備提取標準為:帳齡在1年以內的按5%提取,帳齡1-2年的按10%提取,帳齡2-3年的按15%提取,帳齡3-4年的按30%提取,帳齡4-5年的按50%提取,帳齡5年以上的按100%提取;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某筆應收款項已在期后收回或無法收回已形成呆帳,按個別認定法確認,分別按前述情況予以不計提或全額計提壞帳準備。本年內提取的壞帳準備列入當年的管理費用。核銷壞帳時沖減壞帳準備,期末再按規定補足壞帳準備;

  3.2.2存貨在中期期末或年終以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按其可變現凈值低于帳面成本價值的差額提取跌價準備。如果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沖回;

  3.2.3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在中期期末或年終按分類短期投資市價低于帳面成本的差額提取。如果已計提跌價準備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沖回;

  3.2.4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中期期末或年終按單項長期投資預計可收回價值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提取。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沖回;

  3.2.5固定資產按預計可收回金額與帳面價值孰低計量。其減值準備在中期期末或年終按單個項目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的差額提取。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提取減值準備:長期閑置不用并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雖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已遭毀損以至于不在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和其他實質上已不能再給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已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沖回;

  3.2.6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中期期末或年終按單個在建工程項目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提取,即期末如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計提減值準備:長期停建且預計在未來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項目無論在性能上還是在技術上已經落后且給帶來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它足以證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沖回;

  3.2.7無形資產以期末單項資產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按期末無形資產單項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提取減值準備。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沖回;

  3.2.8 委托貸款以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按期末委托貸款可收回金額低于本金的差額提取減值準備。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委托貸款的價值又得以恢復,則將已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沖回。

  4.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使用

  4.1依照本辦法提取的各項減值準備,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并履行有關核銷報批手續后動用。凡屬工作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4.2壞帳損失的確認和核銷。

  因債務單位破產、資不抵債或債務人死亡且無償還能力或應收款項逾期5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有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不能收回的證據時,經批準后按該項應收款帳面余額確認壞帳損失。確認壞帳損失時,由市場部及有關責任公司提供表明該款項不能收回的確鑿證據和書面處理意見,交財務部核實數據,再由總經理審查批準。財務部根據批準通知核銷壞帳、結轉壞帳準備。對已作壞帳損失核銷的應收款項,除有法院清算公告等法定手續一次核銷外,其余的作帳銷案存處理,并建立備查簿逐筆詳細登記,由直接責任公司牽頭通過各種催收手段繼續催收。凡已作壞帳準備核銷后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應收款項,按實際收回凈額沖回損失。

  4.3存貨跌價損失的確認和核銷。

  生產、銷售或其他領用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時,以單項存貨帳面成本價與可變現凈值比較,其成本價高于可變現凈值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市場部填制"存貨跌價損失報批表"報送總經理。該報批表需列出存貨的具體品種和數量、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意見,經批準后由財務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終結轉存貨跌價損失準備。

  4.4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的確認和核銷。

  收回已提跌價損失準備的短期投資時,以單項投資成本與實際收回金額比較,其成本價高于收回金額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原經辦人列出損失清單,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意見。將清單和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在中期期末或年終結轉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4.5長期投資減值損失的確認和核銷。

  處理或收回已提減值準備的長期投資時,以該項投資帳面價值與實際收回金額比較,其帳面價值高于收回金額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財務部提供核算資料和情況說明,報總經理批準后結轉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4.6處置已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時,其凈收入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固定資產使用(或保管)公司列出損失報批清單,說明造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結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4.7結轉或處置已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

  時,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或收回的金額低于該工程帳面價值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總工辦提供損失報批表,說明損失的形成原因和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結轉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4.8處置已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時,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經批準后確認損失。確認損失時,由財務部提供核算資料、有關職能部門列出損失報批表,說明損失形成的原因和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結轉減值準備。

  4.9收回已提減值準備的委托貸款時,以收回金額低于本金的差額確認損失。由經辦人員提交說明損失形成原因和處理意見的報告,報總經理批準后結轉減值準備。

  4.10上述各項資產的損失一般由資產權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核銷,但損失數額巨大的應由總經理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查批準。

  5.附則:

  5.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5.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5.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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