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公司合理化建議管理辦法

2845

  合理化建議管理辦法

  1 目的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議提出、采納和獎勵程序,以確保公司的持續改進。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任何員工或集體對公司生存和發展所提出的建議。

  3 相關部門職責

  質量部負責合理化建議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評審和采納。同時質量部提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以保障員工對參與公司管理的熱情。

  其余部門負責參與合理化建議評審和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定義

  合理化建議是指任何員工個人或集體對公司生產、經營或管理的任何環節所提出的、超出其職責范圍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議單放置于各辦公室,員工可隨時領取。質量部負責確保任何員工都能隨時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議單。

  4.2.2 需要時員工可隨時從各辦公室領取空白建議單加以填寫,以提出對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建議,填寫需注意:

  a) 必須填寫建議姓名和日期;

  b) 在“現狀分析”一欄中應對現狀加以說明,并對其產生的原因和將導致的隱患加以分析;

  c) 在“期望或目標”一欄中應清楚說明建議者希望通過采取一定改進措施后應達到的具體目標;

  d) 在“實施辦法”一欄中,建議者應清楚說明為達到其目標,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和步驟,該措施應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 填寫完整的合理化建議單,由建議者交給質量部。

  4.3 評審

  4.3.1 質量部負責組織對員工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評審可采取有關部門人員簽署意見或召開合理化建議評審會進行討論的方式進行,由質量部負責確定具體方法。

  4.3.2 評審人員應對合理化建議的可行性、經濟性、安全性和時效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作出采納與否的結論,結論應填寫于合理化建議單中并由評審人員簽字認可。

  4.3.3 辦公室應根據評審過程和結論填寫評審意見。當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時,評審意見應有具體實施計劃,以便合理化建議的落實;當合理化建議不予采納時,評審意見應有不被采納的具體原因解釋,以便于建議者接受。

  4.4 采納

  4.4.1 對于可行性、經濟性和安全性檢查效果明顯的建議,由質量部制定實施計劃包括實施時間、進度、方法和責任人后轉交責任人進行實施。

  4.4.2 對于不可明確預測實施效果的建議,質量部負責制定相應的試驗或試行方案,在小范圍內對實施效果加以驗證后確定具體實施方案。

  4.4.3 質量部負責對合理化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效果跟蹤。

  4.4.4 不論合理化建議采納與否,質量部負責在評審工作完成后,將填寫完整的合理化建議單復印一份交還建議者,并當面向其解釋不采納原因或詳細實施計劃,以便建議者了解其建議的落實情況。

  4.5 獎勵

  4.5.1 提出獎

  一經確認建議符合合理化建議定義,由質量部負責對每項建議提出頒發獎勵金額,報有關領導批準。該獎金由質量部每月統計,從財務部領取現金發放。

  4.5.2 采納獎

  a) 對于有明確計算經濟效益的建議一經采納實施,由質量部負責一次性頒發獎勵20-50元,重大改進可獎勵100-200元。

  b) 對于經濟效益可預測的合理化建議,其獎勵金額為經濟效益的5%,但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大于20,000元;

  c) 根據預測結果,合計獎勵金額少于100元者一次性發放,大于100元者第一次給予50%獎勵(不低于100元),其余部分滿一年后經財務部核算真實效益后予以發放;

  d) 合理化建議采納獎由質量部每季度統計一次,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后從財務部領取現金發放,并張榜向全體員工公布,以便全體員工了解。

  5 質量記錄

  ZJ2/27-ZG35 合理化建議單

篇2:某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條 公司和基層礦處一般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六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

  第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礦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礦處也可以根據礦井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一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八條 礦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

  第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三章 評審與反饋 第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礦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并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第十一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后,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

  第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并回答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第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的,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由礦處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決定由某一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的,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第十六條 經采納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的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的,取消獎勵,并追究申報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并鑒定成功后,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第二十一條 提合理化建議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對于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采納,所在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的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礦處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企業)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公司(企業)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公司及所屬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應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以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物資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加強企業管理為重點。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都應組織開展職工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條 公司和基層處一般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六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應分檔次給予獎勵。同時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發,反饋給各單位和本人。

  第七條 職工可以隨時向各處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各處也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形勢和部署,圍繞某一重點、難點或者專題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第八條 各處工會負責收集職工合理化建議,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

  第九條 職工提出合理化建議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建議提出者即有義務向采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三章 評審與反饋

  第十條 成立煤業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公司合理化建議工作。各處應吸收有關專業人員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合理化建議的評審工作,并協調所屬單位在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第十一條 在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征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收到《合理化建議登記表》后,應及時對建議進行評議和論證。

  第十三條 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應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檢查,并回答職工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第十四條 廣大職工群眾可對合理化建議活動進行監督,凡弄虛作假的,公司工會將追究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決定采納的建議,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決定由某一單位(部門)或幾個單位(部門)落實完成,涉及公司內容的,由公司工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

  第十六條 經采納的合理化建議,采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劃,積極創造條件,并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對落實完成的建議進行驗收和效益評估。發現造假的,取消獎勵,并追究申報單位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合理化建議在實施中經過試驗并鑒定成功后,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合理化建議獎勵分為一、二、三等獎。必要時可以設立特等獎和鼓勵獎,具體獎勵金額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基層礦處應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表彰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定。

  第二十一條 提合理化建議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對于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采納,所在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的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由各處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工會合理化建議征集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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