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務車輛為公司現有的:
l ××商務車一輛
l ××××商務車一輛
l ××轎車一輛。
車輛管理規定
第三條 對司機的要求:
1. 公司車輛應用于公司處理公務事宜,駕駛員未經行政部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練習駕車;
2. 司機應愛惜所駕車輛,由于駕駛不當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3. 駕駛人員在沒有出車任務時,應在司機辦公室待崗,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條 車輛用油管理要求:
1. 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車公里數購買油卡,油卡由行政部辦公室管理,司機加油時需要登記后領取油卡。不得無卡加油,特殊情況應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無卡加油的次數不得連續超過兩次;
2. 司機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時,應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應及時提交部門審核及報銷;
第五條 車輛維護管理:
1. 所有車輛由公司統一安排定期檢修、保養。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否則費用自付;
2. 需要維修的車輛,由司機提出申請,經行政部批準后在公司指定得維修站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財務劃帳轉撥,不予支付現金;
車輛使用規定
第六條 行政部安排用車應按照使用者重要性來安排優先級,派車必須首先考慮優先等級高的人員用車。下級申請用車必須在確認優先等級排在其之前的人員無用車需求,方可出車。
第七條 具體關于每輛公務用車駕駛員、使用范圍及使用權限優先級的規定如下:
1、××商務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l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長、總經理等公司高層領導上下班和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董事長、副董事長
u 總經理、 VP
u 重要客戶
u 政府要員
u 投資人
2、××轎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l 用途: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接送公司高層或技術人員出差到乘車、乘機地點接送及外出辦理公司日常事務;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公司重要客戶;
u 政府要員
u 投資人
u 董事長、副董事長
u 總經理、 VP
u 技術人員
3、××××商務車:
l 駕駛員:
u 第一駕駛員:×××
u 第二駕駛員:×××
u 第三駕駛員:×××
l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來客人,技術人員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機場、火車站;公司日常外出辦理事務、采購物品或經行政部批準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門組織的職工有關活動用車。
l 服務對象優先級:
u 公司客戶
u 技術人員
u 員工集體活動
u 行政外出采購人員
第八條 公務用車的審批制度。
1. 除附錄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車之外,員工如需用車,應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報派車單(見附錄 II),司機憑行政部門簽字批準后的派車單方可發車。如確有緊急情況可以當天填報派車單出車;
2. 公司內部用車應由行政部統一調度,車鑰匙統一放在前臺進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車發車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臺進行登記。除非特殊情況,每晚鑰匙必須歸還至前臺。
3. 用車人必須讓車輛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并做返回登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部門,并說明原因;
4.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機和車輛出車。董事長、總經理用車必須告知行政部門;其他員工需要用車,如駕駛員未接到經有關部門的派車單不準出車。
第九條 因私用車規定:
1. 員工因私用車不能影響和妨礙公務用車;
2. 員工私人用車收費標準為 1 元/公里,公里數核算自出車庫地至回庫地之實際距離,所收取費用補充到當月郵費預算中
3. 員工在因私用車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條 管理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關未盡事宜,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篇2:某電器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 電器公司車輛使用管理規定1、目的
為規范公司車輛管理,合理調度和有效使用車輛,節約交通費用開支,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管理的所有車輛。
3、主要職責
3.1 PMC部全面負責公司車輛調度、協調和管理工作。
3.2 車輛使用部門按照車輛使用和管理辦法規定填寫派車單。
3.3 PMC部司機負責車輛平安到達目的地與返回,所管轄車輛的日常保養和清潔工作。
4、車輛的使用管理
4.1 車輛使用范圍
4.1.1 公司員工外出公差,包括:洽談業務、開會/學習、維修設備、采購物品等。
4.1.2 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
4.1.3 其他緊急和特殊用車,例如:員工受傷急需治療、外單位借調用車等。
4.2 車輛使用程序
4.2.1 公司車輛一律為公務使用。但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經總經理批準,亦可酌情滿足管理人員因私用車的要求。
4.2.2 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凡有需要使用公車的部門(人),須提前填寫《派車單》(半天或以上的長途用車須提前一天申請),經所屬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后交由PMC部車輛管理員(池江)統一派車。
4.2.3 若出現多個部門同時申請使用公車時,則以“先急后緩、先貨后人”的原則派車,各部門和司機應顧全大局,服從PMC部的派車調度。
4.2.4對近似方向和時間的派車要求應盡量拼車外出;長途出差(距離容桂地區周邊100公里以外的城鎮)人員應盡量乘坐大巴車,以減少公司派車的次數和成本。
4.2.5 司機按照《派車單》上報批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用車完畢后,須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5、車輛管理
5.1.1 公司車輛實行分工責任制,對自己所管轄車輛全面負責,司機只有權負責自己所管轄車輛的費用報銷。
5.1.2 公司車輛分工負責如下:
車輛名稱
車牌號
負責司機
5.1.3 公司車輛均須建立車輛檔案,由生產部總經理生產助理負責統一管理。
5.1.4 除公司允許的特殊員工以外,禁止非專職司機駕駛公司車輛。遇特殊情況必須更換或替代司機的,應先征得PMC部車輛管理員的批準,若司機擅自將車輛交于他人使用,無論造成事故與否,皆給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造成事故者,由司機自負其責。
5.1.5 公司車輛按車輛分工實行專人保養責任制,司機必須定期(每日下班前)檢查各自的車輛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檢修,否則,追究司機的責任。
5.1.6 公司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一般不允許在外過夜),若因司機保管不善造成車輛被盜或損壞,司機須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5.1.7 司機每次出車后,須如實填寫用車的里程和耗油量,按公司報銷流程執行,司機需實事求是報銷費用,杜絕弄虛作假,一旦查出將追究經濟責任并開除處理。
5.1.8 保安員須實時登記公司車輛的進出廠時間。
6、車輛保養、維護
6.1.1公司車輛的保養、年檢、廠內維修等工作,原則上由司機負責,具體車輛之責任司機由車輛管理員指定安排。
6.1.2 司機應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輛每周至少要清洗一次);行政部會隨時進行檢查,發現有礙車容的現象,經指出后仍不作改善的,對責任司機給予10元/次罰款。
6.1.3 當車輛出現故障時,責任司機應及時跟進維修;車輛維修之前,司機應將車輛損壞情況詳實報告車輛管理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時,應先征得副總同意方可進行維修,并將更換下之零配件帶至公司核備。
7、司機管理
7.1.1司機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以保證行車安全;司機在行車前要檢查隨車證件(行駛證、駕駛證、保險證和養路費證)是否齊全,以及檢查車輛性能(車輛剎車、燈光、油、水、電瓶、輪胎氣壓等)是否良好,發現故障及時匯報和排除,避免病車上路。
7.1.2 司機在運送貨物時,應仔細核對貨物與單據是否相符,嚴格按照送貨、接貨時的交接手續辦事,保證貨物的安全運送。
7.1.3 司機在接送人員時,應熱情主動,盡量滿足用車人員的公務用車要求;嚴禁中途甩人。
7.1.4司機因公務駕車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時,屬個人過失的,其罰款由當值司機自行承擔20%;屬車輛本身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其罰款由公司承擔。司機如被扣證不能駕車時,在扣證期間應接受上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8、事故處理
8.1.1 司機在公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要立即報警、報險,并保護現場,同時將事故情況向公司領導匯報。由車輛管理員負責派人前往現場了解事故經過,處理善后工作,并辦理保險理賠手續。
8.1.2 司機因公務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費用,經財務部審核后,按以下規定處理:
?、?司機負次要責任的,保險公司理賠后,剩余部分的費用,由公司承擔95%,個人承擔5%;
?、?司機負一半責任的,保險公司理賠后,其它部分的費用,由公司承擔90%,個人承擔10%
?、?司機負主要責任的,保險公司理賠后,其它部分的費用,由公司承擔80%,個人承擔20%。
8.1.3 凡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公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概與公司無關,保險公司理賠后,其它部分的費用(包括須賠償給他人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司機全額承擔。
8.1.4 因工作發生車輛丟失、受損的,公司將視情況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8.1.5 公車私用發生車輛丟失、受損的,由當事人負責經濟賠償,并給予行政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追究車輛管理員的領導責任。
9、本管理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生效執行。
佛山市順德區**電器有限公司
總 經 辦
審 批: .
日 期:
篇3:檢驗檢疫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檢驗檢疫集團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集團車輛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用車部門,由運輸部監督執行。
第一條 車輛由運輸部統一管理、調度。
第二條 各部門公務行政用車,提前一天由用車申請人填寫《用車計劃通知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運輸部。
第三條 車輛使用遵循“先上級、后下級,先急事、后一般事,先作業和接待任務、后其他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辦事原則上多人同車辦理,嚴禁公車私用。
第五條 臨時用車,用車部門經理,報集團主管運輸部上級領導批準簽字后,將用車申請單交運輸部安排車輛。
第六條 用車單位應積極配合運輸部順利出車。
第七條 外單位或個人用車,由使用人呈報總經理,批準后由運輸部安排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