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行政工作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6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6.1總則
為加強公司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開支,制定本制度。
16.2車輛使用范圍
16.2.1公司接送往來賓客等接待用車;
16.2.2公司領導業務用車;
16.2.3員工外出開會、聯系業務用車;
16.2.4其它緊急和特殊情況用車等。
16.3車輛使用程序
16.3.1周一上午本部各部門以電郵形式申報本周用車計劃,交由前臺文員定出"公司車輛行程安排表",以電郵形式通知本部所有員工。
16.3.2需用車人員根據行程表做出外出辦事安排,用車部門需提前一天填寫"公司車輛使用申請表",由部門經理批準后交資源部。
16.3.3資源部盡可能安排同線路外出辦事的同事共同用車。
16.3.4無法安排用車時,資源部將開具"無公司車輛安排回執"。
16.3.5員工外出聯系業務盡可能考慮使用地鐵、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
16.4車輛的管理
16.4.1車輛調配權歸屬資源部。
16.4.2必須在公司指定的場所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保持良好運行;司機有責任在每次出車前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用車。
16.4.3停放公司指定車位,鑰匙交回資源部(或存放在時代監控室)以備緊急情況使用車輛。
16.4.4車輛需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由資源部統一支付油費。
16.4.5車輛加油統一由司機經辦,司機在每個工作日結束前檢查油箱油量,保證緊急任務和特殊情況用車時的需求。
16.4.6司機出車時應向用車人收回"車輛使用申請表",并在工作日志中及時登記起點至目的地區段名和行程公里數,由用車人簽名確認。
16.4.7司機下班后應將車輛停入停車場,同時及時登記行程公里數,掌握用油情況及控制用油量。
16.4.8公司人員下班后或周末確需用車的,應提前向資源部提出申請,確有急事應口頭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用車。自行開車者需在"公共用車登記薄"上登記起始終點及行程公里數,并簽名確認。
16.4.9司機每天做好工作日志,詳盡記錄行程,并由經辦人簽名確認。
16.4.10司機應保持車輛外觀及車內的整潔,備用修理工具齊全;停入停車場時應保障油箱儲油不少于1/4,外出時需在正規停車場保管車輛、否則發生損毀、遺失或被盜等到情況,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16.4.11杜絕員工無證或未經允許駕駛公司車輛。
16.4.12用車人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篇2:檢驗檢疫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檢驗檢疫集團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集團車輛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用車部門,由運輸部監督執行。
第一條 車輛由運輸部統一管理、調度。
第二條 各部門公務行政用車,提前一天由用車申請人填寫《用車計劃通知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運輸部。
第三條 車輛使用遵循“先上級、后下級,先急事、后一般事,先作業和接待任務、后其他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區辦事原則上多人同車辦理,嚴禁公車私用。
第五條 臨時用車,用車部門經理,報集團主管運輸部上級領導批準簽字后,將用車申請單交運輸部安排車輛。
第六條 用車單位應積極配合運輸部順利出車。
第七條 外單位或個人用車,由使用人呈報總經理,批準后由運輸部安排車輛。
篇3:某法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法院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上級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及嚴格控制非公務用車的要求,結合我院辦公辦案用車實際,切實做好增收節支工作,加強全院車輛運行中的規范化
一、車輛使用、審批、收費管理
(一)免費用車范圍及審批程序
2、辦公用車:(車輛包干使用部門除外)中層正職以上人員到省、市及外地開會等開展公務活動的,以及中層副職以下有3人以上去外地開會等開展公務活動的,可以由用車人提前一天申請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行管
2、因私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車輛。在職干警(含離退休人員)及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每年因婚喪大事或急病(憑縣級醫院出具證明需到省、市醫院急救的),在不影響辦公辦案用車前提下,可以照顧用車1次縣內、1次縣外(半徑在150公里且時間1天),由用車人提前1天申請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出車。
3、友鄰單位用車:縣四套班子、縣委政法委等友鄰協作單位因公務、警務或黨政正職干部協調用車,由院對口協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出車。
4、院黨組成員需用車的,應由本人填寫申請單直接報院長批準,然后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用車。
(二)用車人承擔部分費用的條件及審批程序
友鄰協作單位特殊情況用車的(半徑在150公里內且時間1天),可以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批準,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用車人自己承擔車輛燃料費和路橋、停車等費用。
(三)用車人承擔車輛使用費的范圍、審批程序及收費標準
1、用車范圍及審批程序
?、呸k案用車: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院領導審核,到院車輛管理員處核定車輛使用費(運行成本費+燃料費),后到會計室交費開據,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并到院車輛管理員處申報登記安排車輛。
?、扑饺擞密嚕涸诼毟删蚱渌掠捎密?半徑在150公里且時間1天)的,由用車人提前一天填寫派車單,到行裝科履行用車交費程序后,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再由行裝科登記安排車輛。
2、收費標準
?、?、車輛使用費:包括車輛運行成本費+燃料費,不含路橋、停車等費用。其標準按20**年可比價核定各車每公里實際運行成本(見附表一)
?、聘鶕硪?,核定各車型每公里收費標準(見附表二)
3、收費方式:用車人(辦案用車、私人用車)在用車前依車輛管理員核定里程(參見附表三和目的地里程)及收費數到會計室交費,將交費收據連同派車單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后到車輛管理員處登記安排車輛。
二、車輛燃油管理
1、標準:全院車輛一律實行百公里定額油耗制度,其油耗標準根據
2、管理:院管車輛使用由行裝科與石油公司聯系油卡、油價、充值后交院車輛管理員或駕駛員保管加油。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并填寫經費支出申請單,報分管行管工作副院長及院長履行財務審批手續后,在部門車輛專項經費中列支。
3、獎懲政策:院鼓勵駕駛員按院核定油耗標準開展厲行節約活動,所節約燃油費由院行裝科根據當月該《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扣除私人、辦案用車已交費公里數油耗)作績效評估,節約部分全額獎勵到駕駛員,超支的由駕駛員全額承擔,并在駕駛員工資補助中扣除。
三、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標準:所有車輛實行運行公里核定損耗維修保養費制度,其標準(見附表五)。
2、范圍:院定上述車輛維修保養費范圍指除汽油費、發動機總成大修費、輪胎費、車輛裝璜費以外的維修保養材料工時費。
3、審批:全院所有車輛維修保養前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院管車輛由駕駛員填寫書面申請單,院車輛管理員、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審核批準價格后,到院或政府招標指定的修理場所進行修理。修理后將所修換材料帶回,由車輛管理員驗收所修部位及更換配件無誤后,及時憑發票報銷。
4、獎懲政策:院鼓勵所有駕駛員在無病車、不損害車輛使用壽命、不損壞機械性能的前提下,積極維修保養車輛,鼓勵節約維修保養費。院車輛管理員、行裝科會計室、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按季考核,每年結算一次,節約部分70%獎勵到駕駛員,超支部分駕駛員承擔70%。駕駛員因維修保養費超支致使車輛無法維修造成無法出車而停止履行職責的,除自行墊資修理外,其停止履行職責對應日的工資停發。
四、車輛檢查監督
1、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行裝科、車輛管理員每月不定期(至少一次)組織全院駕駛員現場檢查車輛運行狀況。
2、院核定各車型機油三濾、輪胎、發動機總成大修標準(見附表六),凡正常維修、總成大修、購新輪胎而更換的舊部件(胎)一律收回交院車輛管理員檢查驗收登記入庫,統一變賣處理。
3、駕駛員公里補助必須將填寫齊全的派車單、維修單及《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及時交車輛管理員核實備查,并于下月五日前報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審核后方可報支。
五、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管理
1、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由該部門確定專人管理,使用范圍限辦案辦公用車。
2、車輛駕駛員工作由該部門考核管理,工資、補助福利由該部門承擔(法庭駕駛員工資由院承擔)。
3、除院配備舊車輛承擔首次發動機總成大修費50%外,有關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部門承擔。其中,維修保養
費實行申報制,所在部門作實質性審查決定,院車輛管理員、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及院長作形式審核后,到院或政府招標指定維修所進行維修保養。維修費標準可根據常遇路況作適當浮動,但最高不超過10%。
4、車輛使用費的收取由該部門參照院定標準核定應收取的車輛使用費并內部單獨出具個案車輛使用費通知單或派人到會計室交費,會計室將此款劃轉到該部門車輛專項經費科目計收。
5、院會計室對部門包干使用車輛經費,設立單獨科目,實行專項管理。會計室從該部門車輛專項經費中分季度均等預提車輛年度應支保險費、年審費、發動機總成大修費(見附表七)。車輛專項經費無帳面余額的,院不予安排墊資。院承擔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車輛使用費,其中按月拔付400元駕駛員工資補助,另核定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每次32公里)由院會計室從院業務經費中按院定每公里年審費、保險費、維修費、大修費、燃料費劃轉到法庭車輛使用專項經費科目項下列支。
6、院行裝科應及時通報車輛包干使用部門專項經費情況,以便部門及時組織調度資金,確保車輛運行。
六、車輛管理員職責
1、接到派車單和辦案、私用繳費單后,按照先急后緩、先上后下、先公后私原則派車。
2、負責對院管車輛使用、m.airporthotelslisboa.com安全運行、維修保養管理監督。協助車輛包干使用部門負責人對該部門車輛使用、安全運行、維修保養進行檢查監督。
3、負責全院駕駛員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管理。
4、嚴格執行院車輛管理制度規定的用車條件、范圍、審批程序安排車輛。
5、根據院制定的《車輛維修運行實況記載表》(見附表八)確定的
6、非經院長或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批準,嚴禁無派車手續擅自派車。
七、駕駛員職責
1、嚴格遵守院(部門)車輛管理制度,服從院(部門)領導并接受車輛管理員管理監督。
2、所有駕駛員一律憑派車單出車,并根據“派車單”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安全行駛。行車中嚴格按省高院的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同時按派車單所列項目即時如實填寫,車輛回院入庫前交用車人核實簽字,并于一周內送院(部門)車輛管理員處登記核實備案。
3、駕駛員應駕駛院指定車輛,嚴禁其他駕駛員代開,嚴禁無證駕駛和非司機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及娛樂場所門口。車輛每天必須入庫,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停放在院外過夜。違者一旦發現,院將視情節給予教育、警告、罰款、辭退處理,造成后果的將追究經濟賠償責任和法紀責任。
4、嚴禁駕駛員帶病車上路,嚴禁虛報重報維修保養費,嚴禁申報維修保養費不作維修保養。違者一旦被檢查發現,首次給予該車駕駛員應支該維修保養費2倍的罰款;并由車輛管理員、政治處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作誡勉談話;再次發現的由院車輛管理員、政治處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長報院長辦公會研究作辭退處理。
5、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嚴格遵守院各項廉政規定,嚴禁向用車人吃、拿、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乘車人員談話內容和秘密。
6、院按0.06元/公里給予駕駛員出車補助,月補助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
八、本制度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車輛管理制度及補充規定停止執行。
九、本制度解釋權屬院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