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蘭田企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范企業管理工作,建立蘭田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精神,結合集團有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工作要為企業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向集團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 企業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財務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絡。
第六條 企業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集團統計調查、企業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并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
第七條 企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企業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一般由本企業綜合統計機構負責人擔任。統計責任人對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不設統計機構的,統計負責人應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受單位規模制約不設立專人的,由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統計負責人由企業指定,報集團企管部備案。
第八條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統計崗位或脫離統計工作。企業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征求集團企管部的意見,其他統計人員的變動應征得企業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并需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條 企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鉆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 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滿足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所需要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一條 企業統計報表每月一報。報表上報時間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采用電子文檔形式。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按時上報政府統計部門和集團相關部門所要的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提供,并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范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五條 企業在新聞發布、宣傳報道等方面使用的統計數據,必須經過企業統計機構審核,不得提供和發布虛假統計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統計資料,應由企業統計機構會同企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資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別立卷歸檔。
第五章 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并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 統計分析要緊扣集團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要具備符合企業現狀的規律性的東西。
第十九條 統計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規范統一,便于集團匯總。
第六章 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政府統計部門的報表、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并由集團企管部、財務部核實,總裁審批后,統一上報,如因違反法規而受到處罰,由相關責任人負責,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有下列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集團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無相關的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等核算依據的,按偽造統計資料論處。
(三)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按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論處。
(四) 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由集團企管部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五) 企業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 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集團企
(七) 企業因違反統計法受到罰款處理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蘭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類企業。集團所有下屬單位的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公司統計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公司的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適應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公司生產經營各方面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及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公司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統計主管部門為財務部,負責公司制度性、規范性的統計工作;各部門負責具體的、局部的、專業性的統計工作,并設立公司統計負責人和各部門統計人員。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的權責
第一條 統計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二條 根據國家法律、制度,制定公司統計規章和公司統計調查計劃,組織和領導公司的統計工作,檢查監督國家統計法規與公司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健全統計指標體系,并及時按集團要求上報統計報表。
第四條 根據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整個公司的基本統計資料,并對公司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
第五條 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司的統計人員,組織安排統計工作培訓;
第六條 其他上級領導下達的統計任務。
第七條 統計負責人的職責:
第八條 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集團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貫徹監督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 根據制度規定搜集、整理、提供本單位及下屬機構的統計資料,按時、按質完成本單位的統計分析、統計預測,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
第十條 實施本單位的統計監督;
第十一條 管理本單位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組織指導本單位的統計培訓;
第十三條 其他上級部門下達的統計任務。
第十四條 統計人員職權:
第十五條 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按照我國統計法規和公司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檢查統計資料的正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 揭發和檢舉統計工作中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根據統計資料,向上級部門提供統計報告,任何個人不得進行阻撓和干涉。
第三章 統計業務分工
第一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整理和分析;完成對財務資產、物料消耗等方面的統計。
第二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統計公司的職工人數、消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統計數據資料管理
第一條 原始記錄管理
第二條 原始記錄是各項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初始反映,是進行統計核算、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的第一手資料,各項原始記錄必須準確、全面。
第三條 原始記錄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制訂、改進和貫徹,統一由財務部門負責。
第四條 各種原始記錄必須嚴格管理、不允許隨意亂放、亂丟或另作他用。
第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嚴格填寫或報送,不得隨意空格或缺報,原始記錄上的各種名稱應填寫齊全,計算單位要統一,發現差錯應從速更正,并注明更正人姓名,以明確責任。
第六條 統計臺帳管理。
第七條 統計臺帳是根據統計核算和統計報表的需要,整理、積累統計資料為分析研究的重要手段。
第八條 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公司財務部組織公司的統計臺帳工作,審定統計臺帳的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為確保統計臺帳的質量,統計臺帳應及時登記,數據準確,字跡清楚,表格規范,并由專人登記和保管。
第十條 統計報表管理
第十一條 凡已規定報送的對外各類法定綜合統計報表和專業統計報表,統一由財務部門負責填報或審核后報出,要求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和規范,并經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公章,方可報出。
第十二條 統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的統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組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各類統計資料,在年度終了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做好立卷、裝訂工作,并由本部門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公司檔案室,移交時交接雙方需在移交單上簽字,以明確責任人。
第十五條 統計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不散、不斷、不亂,上級單位統計負責人或本單位統計負責人、檔案管理負責人應參與監交,否則人事部門不能予以調離。
第十六條 統計檔案的查閱,須經得檔案室管理人員同意,并辦理好常規的登記手續,重要的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方可查閱:外單位人員應憑單位介紹信,并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十七條 統計檔案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須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方可提供復印件。
第十八條 統計數字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對外上報的各類統計數字或對外公布、宣傳報道的有關綜合經濟技術指標,統一由公司財務部門提供。
第二十條 對同一指標的統計數據,應相互核對、保持一致。為確保統計數字的質量,任何統計數字都要有正確的計算依據,憑證齊全,并與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保持一致,決不允許虛報、瞞報或漏報。
第二十一條 對已上報的統計數字,發現不實、不準,應于發現當月予以調整,并附以說明。如發現上年統計數字不實或不準,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各受表單位更正,已更正的統計數字一律以書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 獎懲
第一條 公司經核實后,應對有下列表現的統計單位與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條 在改革和完善公司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第三條 在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并取得重要成績;
第四條 在改進公司統計培訓、進行統計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等方面,做了重要貢獻。
獎勵方式可分為:通報嘉獎、物質獎勵、記功等。
第五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公司負責人、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視行為后果的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六條 編造或授意、強迫統計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
第七條 虛報、瞞報、拒報、以及多次遲報集團規定的統計調查表;
第八條 偽造、篡改本單位統計資料;
第九條 發布未經批準的統計資料并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條 在統計調查中利用職務之便泄漏集團機密或進行欺詐;
第十一條 違反統計制度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統計調查表;
第十二條 其他在統計工作中因瀆職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
處罰方式可分為:罰款、通報批評、記過、降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統計法規的,由國家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財務部。
第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3:某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規定
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規范后勤集團的能源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北京z大學能源消耗統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結合后勤集團的實際情況,現對能源消耗統計做如下規定。
一、后勤集團能源消耗統計的范圍為學校、集團水、電、天然氣、汽油、柴油等消耗實際使用量,各能源使用部門須根據實際消耗量如實上報學校和集團。
(一)學校水、電總表計量數,由學校資產處與集團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抄表記錄核對。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負責將總表計量數上報給學校資產處。
(二)集團各單位資產管理員負責統計本單位水、電表分表數據,每月月底前將使用數據上報集團經營管理部,經營管理部匯總后交與財務部入賬,經營管理部定期核查。
(三)學校供暖天然氣的計量,由動力與工程服務公司負責在供暖季的每月月底將使用量上報集團經營管理部。
(四)各公司除供暖以外(包括餐飲、開水房等)采用銀行托收承付方式結算所用的天然氣消耗量,每月由使用單位與煤氣公司共同查表確認,統計數據以天然氣表上所顯示的實際消耗量為準。
(五)對于自購的水、電、天然氣、汽油、柴油等能源(包括各單位報銷的所有汽油費、柴油費),必須做到當月的費用當月報銷。各單位在報銷時,必須按單價標準,分類填寫所報的數量、單價、金額,財務人員進行復核后,將數量、金額一并計入能源專署會計科目,作為統計數據。
二、集團各單位要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能源消耗統計人員,明確能源消耗統計負責人,按照學校和集團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及時準確地填報統計數據,不得虛報或漏報。
三、集團各單位要建立定崗、定時、定人的抄表制度,每月末對所屬能源消耗進行記錄,以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四、本規定由集團經營管理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五、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