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后備管理干部選拔培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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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是集團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培養適合集團發展需要的管理干部,是激勵人員進取、提高素質、實現組織目標和個人價值,使管理干部隊伍充滿活力的有效途徑。

一、后備管理干部的范圍、數量和素質結構
1、集團按照《員工晉升制度》中管理干部范圍,建立后備管理干部隊伍;
2、后備管理干部的數量,一般不低于集團各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管理干部總數的1.5倍;
3、為保證管理干部隊伍的年輕化及知識結構的不斷更新,后備管理干部隊伍的年齡要形成梯次結構,集團各部門后備管理干部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各公司部門經理級管理干部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對比較成熟、經考察近期可擔任較重要崗位職務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二、后備管理干部的條件
1、對企業有較強的忠誠度。
2、在企業管理、人力資源開發,成本控制現代市場營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論素養和必需的業務水平;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具組織領導能力,業績突出;廉潔務實、有較強的管理潛能和創新發展能力。
3、后備管理干部應具有正規大學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
4、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選拔程序
后備管理干部的選拔工作由總裁、集團主管領導直接領導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選拔程序為:基層推薦→人力資源部考核→集團領導討論→人力資源部備案
1、基層推薦。由各公司領導在廣泛聽取下屬意見的基礎上選拔綜合素質好,熟悉經營管理,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具有較好發展潛質的管理干部或業務骨干,按照現職與后備管理干部1:2的比例,推薦后備管理干部人選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2、集團人力資源部組織考核。對各公司推薦的后備管理干部人選,人力資源部采取多種方式對其進行考核。
3、考核的內容主要有:貫徹執行集團有關規定政策及規章制度情況;工作情況,著重考察敬業精神及工作業績;理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情況;接受培訓和學習情況;廉潔自律,群眾信任程度情況;獎懲及職務變化的情況等。
4、集團領導討論。由人力資源部匯報后備管理干部人選和對其考核情況。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按1:1.5的比例,確定最后人選。
5、人力資源部備案。組織填寫《后備管理干部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考核材料存入后備管理干部檔案。

四、后備管理干部的培養
根據后備管理干部的培養目標,結合后備管理干部素質的實際情況,因人而宜地制定具體培養計劃,落實培養措施。
1、集團人力資源部對管理干部設定了必要的理論知識培訓內容,如管理知識、專業知識講座等,后備管理干部要參加此類培訓或學習,::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凡未經這類培訓的后備管理干部原則上不能提拔到上一級領導崗位。
2、凡缺乏實際領導工作經驗的后備管理干部,都必須到下屬公司的崗位上掛職或任職鍛煉;對工作經歷單一的后備管理干部,應進行兩個以上部門的交流或崗位輪換的鍛煉。
3、對比較成熟、近期擬提拔使用的后備管理干部,可安排到重要崗位鍛煉。
4、后備管理干部應由在職領導干部分工包干,專人負責培養,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指導。同時建立培養對象定期談話和考核制度。
5、除上述日常性的培養措施外,還應適時安排后備管理干部參加集團有關政策的制定和重要工作的調查研究,或者參加一些有培養意義的臨時性工作。

五、后備管理干部的提拔使用
1、后備管理干部隊伍建設要做到備用結合。提拔管理干部必須先從后備管理干部中選拔。對未列入后備管理干部的人選擬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必須提前向集團領導、人力資源部說明情況。
2、后備管理干部的提拔使用,原則上應與培養目標相結合。但經集團領導建議或同意的,可以跨部門使用或改變使用方向。
3、對后備管理干部使用前的考核,應參閱后備管理干部檔案,并聽取后備管理干部主管部門領導意見。
4、對條件已經成熟、適合近期提拔的后備管理干部人選,人力資源部要根據集團機構、組織設置,積極向主管領導提出提拔使用的建議。

六、后備管理干部隊伍的調整充實
1、對后備管理干部隊伍要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調整充實。凡組織觀念淡薄、思想道德不好、::弄虛作假、不守紀律、不求進取、不干實事的,要及時調整出去。對不愿到一線和艱苦的崗位去經受鍛煉的,或經過組織培養,考核成績不合格,能力提高不明顯,發展潛力不大的以及工作表現一般,業績平平,群眾信任程度低的也要調整出后備管

理干部隊伍。身體狀況不好,不宜擔任更重要、更繁重工作任務的,也不宜繼續列入后備管理干部隊伍。
2、因提拔、調整和調動等原因缺額的,應及時補充。后備管理干部的調整和補充,應按后備管理干部選拔程序進行。

七、后備管理干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
1、集團把后備管理干部同現職管理干部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后備管理干部工作。
2、對后備管理干部的思想政治和工作情況,要結合年度總結、民主評議等每年考察一次,并形成材料歸入后備管理干部檔案。
3、建立健全后備管理干部的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后備管理干部登記表,管理干部考核材料(包括年度考核材料),參加培訓情況,一線鍛煉情況,獎懲情況等。后備管理干部提拔使用后,檔案中的主要材料按檔案管理規定歸入管理干部檔案。

篇2: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5)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第三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五)地區和部門之間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七)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及相關部門領導成員依據職責分工和履職情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停業、關閉的;

  (四)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

  (一)制定的規定或者采取的措施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二)批準開發利用規劃或者進行項目審批(核準)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

  (三)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的;

  (五)不按規定報告、通報或者公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責任的同時,對負有責任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二)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三)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九條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十條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必須按照職責依法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問題進行調查,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

  更多資料房 地產 e網 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司法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當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第十三條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對發現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8月9日起施行。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整城鎮干部職工住宅面積標準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1.12
【實施日期】1999.11.12
自治區房改領導小組關于調整我區城鎮干部職工住宅面積標準的意見
(1999年11月5日)
為了加快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在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中,規范城鎮干部職工住房面積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外省區的職工住房面積標準,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我區城鎮干部職工的住房面積標準提出以下調整意見:

一、各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標準
科級以下,65平方米;科級,75平方米;處級及相當于這一級的中級知識分子,90平方米;廳(局)級及相當于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120平方米;副省級,190平方米;(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正省級,230平方米。
機關工勤人員: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技師,9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20平方米。

二、調整后的住房面積標準只適用于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中計發住房補貼的面積標準及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各職級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控制面積標準。
國有企業及中央駐寧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三、現調整的住房面積標準頒布后,與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住宅標準》(寧政發〔1984〕108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干部職工住宅超標準處理辦法》(寧政發〔1984〕26號)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次調整的住房面積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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