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規避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合同審核的歸口管理部門,合同的具體簽訂部門為經辦部門。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五條 公司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兩類。
(一)重大合同是指對公司的開發、經營及管理產生重大、重要影響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條 重大合同范圍
(一)對外投資形成的各類合同;
(二)各類借貸款合同;
(三)各類開發協議合同;
(四)各類銷售合同;.
(五)各類規劃設計、景觀設計及建筑承攬合同;
(六)各類擔保合同;
(七)各類重大設施設備、重要材料的采購合同;
(八)公司認定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審核與簽訂
第七條 除即時結清的業務外,其他業務活動都必須簽訂相關合同。
第八條 合同由經辦部門負責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ㄒ唬┕居幸幎ǜ袷胶贤?,按公司規定格式合同起草;
?。ǘ┕緹o規定格式合同的,按國家或行業規定格式合同起草;
?。ㄈ┕九c國家及行業均無規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關要求起草。
第九條 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包括:
?。ㄒ唬┊斒氯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ǘ说臈l款;
?。ㄈ盗亢唾|量條款;
?。ㄋ模﹥r款或者酬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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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鉀Q爭議條款;
?。ň牛┻`約責任條款;
?。ㄊ┢渌鶕贤再|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十條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經辦部門應按上款要求對其內容和條款進行審核與修正。
第十一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
凡重大合同,均應由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草案進行內部審批,評審后交綜合管理部會同合同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并報分管副總經理簽署已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定。凡涉及對外投資、規劃、景觀設計、重大設施色設備采購合同或總經理認為應由董事長簽定的合同,一律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簽定。一般合同,由經辦部門自行審定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由經辦部門簽定。
第十二條 重大合同的審核重點包括:
?。ㄒ唬彶楹贤黧w是否合法;
?。ǘ彶楹贤椖渴欠裾鎸?;
?。ㄈ彶楹贤瑮l款是否完備;
?。ㄋ模彶楹贤杏嘘P標的的數量、價格、質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是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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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彶楹贤灦ㄊ掷m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合同的簽定應遵循“平等、誠信、互惠、互利”的原則,重大合同應由董事長或起授權人簽定,一般合同由總經理或起授權人簽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四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時,為了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不會因此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三)在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二)變更或解除按特別程序簽訂的合同,應按特別程序進行。如經過鑒證或公證的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在原鑒證或公證機關備案;
(三)公司訂立的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的,其程序與訂立時相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存檔,一份由本部門留存。其它相關部門可以復印件留存。
第十八條 合同的經辦部門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九條 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和糾紛的,綜合管理部應會同公司的法律顧問,積極協助經辦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合同章包括“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等?!昂贤瑢S谜隆庇删C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使用與保管,其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一條 各類合同一經簽訂,必須認真履行。凡未按規定程序簽訂合同、越權簽訂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職責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員工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放棄公司應有權利的,公司應追究其經濟及行政責任;在簽訂合同時收受賄賂、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可視具體情況訴求司法機關,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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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規避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合同審核的歸口管理部門,合同的具體簽訂部門為經辦部門。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五條 公司合同分為重大合同與一般合同兩類。
(一)重大合同是指對公司的開發、經營及管理產生重大、重要影響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條 重大合同范圍
(一)對外投資形成的各類合同;
(二)各類借貸款合同;
(三)各類開發協議合同;
(四)各類銷售合同; .
(五)各類規劃設計、景觀設計及建筑承攬合同;
(六)各類擔保合同;
(七)各類重大設施設備、重要材料的采購合同;
(八)公司認定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審核與簽訂
第七條 除即時結清的業務外,其他業務活動都必須簽訂相關合同。
第八條 合同由經辦部門負責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有規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規定格式合同起草;
(二)公司無規定格式合同的,按國家或行業規定格式合同起草;
(三)公司與國家及行業均無規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關要求起草。
第九條 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條款;
(三)數量和質量條款;
(四)價款或者酬金條款;
(五)履行期限條款;
(六)履行地點條款;
(七)履行方式條款;
(八)解決爭議條款;
(九)違約責任條款;
(十)其他根據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十條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經辦部門應按上款要求對其內容和條款進行審核與修正。
第十一條 合同的審批程序:
凡重大合同,均應由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草案進行內部審批,評審后交綜合管理部會同合同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并報分管副總經理簽署已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定。凡涉及對外投資、規劃、景觀設計、重大設施色設備采購合同或總經理認為應由董事長簽定的合同,一律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簽定。一般合同,由經辦部門自行審定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由經辦部門簽定。
第十二條 重大合同的審核重點包括: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
(二)審查合同項目是否真實;
(三)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四)審查合同中有關標的的數量、價格、質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是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五)審查合同文字是否表述準確
(六)審查合同簽定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合同的簽定應遵循“平等、誠信、互惠、互利”的原則,重大合同應由董事長或起授權人簽定,一般合同由總經理或起授權人簽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四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時,為了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不會因此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三)在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二)變更或解除按特別程序簽訂的合同,應按特別程序進行。如經過鑒證或公證的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在原鑒證或公證機關備案;
(三)公司訂立的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的,其程序與訂立時相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存檔,一份由本部門留存。其它相關部門可以復印件留存。
第十八條 合同的經辦部門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九條 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和糾紛的,綜合管理部應會同公司的法律顧問,積極協助經辦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合同章包括“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等?!昂贤瑢S谜隆庇删C合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使用與保管,其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使用與保管。
第二十一條 各類合同一經簽訂,必須認真履行。凡未按規定程序簽訂合
同、越權簽訂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職責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員工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放棄公司應有權利的,公司應追究其經濟及行政責任;在簽訂合同時收受賄賂、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可視具體情況訴求司法機關,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地產集團合同審核簽約管理規定
地產集團合同審核簽約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合同審核及簽約管理,降低經營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集團及下屬各公司。
一、合同審核管理規定
1.基本規定
1)合同審核的責任部門主要為: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務部門。
2)合同審核實行各責任部門及相關領導審核會簽的責任制原則。
2.業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情況:通過背景調查核實簽約對方的資格、資質、資信情況等與合同履行具有重大關系的事項。審查營業執照、批準文件、許可證明、授權書等書面材料時,應當核對原件。
2)商務條款、技術條款等其他非法務條款。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履行合同資金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
2)相關稅費安排的合理性、上市合規性。
4.法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實質性條款。
3)合同的效力。
4)其他法律條款。
5.合同審核后的處理
1)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或遺漏的,應退回發起部門;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發起部門在合理期限內一次性補齊。
2)合同發起部門負責匯總、整理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部門審核意見相沖突的,一般性問題由合同發起部門負責協調,重大問題需報請共同上級決策。
3)倒簽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內容不予審核。同時,發起部門需詳細說明合同倒簽的具體原因并確保合同條款與實際履行情況相符。
二、合同簽約管理規定
1.基本規定
1)合同簽約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分工負責。
2)合同簽約過程中,對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嚴重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故意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簽約文本
1)除能即時清結的小額經濟事務外,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規書面形式。
2)對外簽約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必須編制合同序列號,以便于查詢。
3)原則上集團有標準文本的,應使用集團標準文本,如確實無法適用集團標準文本,發起部門應詳細說明原因。
4)合同最終簽署文本應保證是清晰版本,無任何修改痕跡。
5)合同簽約經辦人需確保簽約文本與會簽審核后的文本保持一致。否則,經辦人需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與損失。
3.簽約流程
1)簽約文件經審核確認后,由業務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份數打印合同文本。
2)合同蓋章前,需根據公司的印鑒管理規定提交《印鑒會簽單》。未經印鑒會簽審核,不得擅自在任何合同上加蓋公章。否則,印鑒保管人員需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與損失。
3)合同簽署份數原則上根據簽約方數量確定。合同簽署后,發起部門需留存合同原件(至少一份),并根據公司的檔案管理制度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可視情況各保留一份合同復印件。
4)原則上合同由對方公司先行簽字蓋章,如確需我司先行蓋章,經辦人應在《印鑒會簽單》上注明,并跟蹤合同相對人簽字蓋章情況,于3日內完成合同相對人蓋章及合同回收工作。
4.簽約要求
1)合同的簽署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并加蓋騎縫章。
2)簽字、蓋章的具體要求:
*如簽約方是公司,應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騎縫章。
*如簽約方是個人,應由本人親自簽署(應使用黑色水筆或中性筆,杜絕使用圓珠筆、鉛筆或紅筆)并在簽名處加摁指印確認以及在合同文本上加摁騎縫指印。確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簽署的,須由本人出具授權委托書,由授權人員代為簽署。
*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已經簽署的合同進行修改的,應采用補充協議形式;如確需在原簽署合同中進行修改的,應在修改處由簽署雙方蓋章或簽字并按指印確認。
5.監督檢查
1)各公司應指定專人對已簽署合同進行審核,如發現簽署的合同不符合集團要求的,應及時要求相關人員予以修正,以保證合同簽署的規范。
2)集團將不定期對合同審核及簽署情況進行抽查。
3)經查實違反本規定的相關人員及直接主管,將按下述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已簽署的合同未及時移交導致遺失的,每發生一例罰款人民幣1000元,并給予警告處分。
*擅自簽署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與責任,并給予開除處分。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