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公司租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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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公司租賃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圍:確保為客戶提供滿意的租賃服務。適用于公司未售物業、配套物業的租賃管理。

  2職責:

  2.1總經理批準合同執行。

  2.2法律顧問負責制定租賃合同文本。

  2.3經營銷售部負責物業租賃行情市場調研,組織合同談判、合同評審、合同簽訂。

  2.4財務計統部參與合同評審中的定價評審。

  2.5設計研發部、工程材料部負責設計、工程施工方面的評審。

  2.6設計研發部負責提供待租賃物業的竣工圖。

  2.7審計核算部負責根據竣工圖進行面積核算。

  2.8總經理室委托物業公司對租賃物業進行物業管理。

  3工作程序:

  3.1設計研發部負責提供給審計核算部待租賃物業的竣工圖。

  3.2審計核算部根據設計研發部提供的竣工圖進行面積核算,并向經營銷售部提供面積核算表。

  3.3法律顧問負責組織草擬《租賃合同》文本。

  3.4經營銷售部市場調研小組負責進行本市及項目周邊租賃市場的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

  3.5經營銷售部與財務計統部共同參考調查報告及待租賃物業情況,擬定租賃價格。

  3.6經營銷售部經理組織租賃業務的客戶談判,售后客戶服務追蹤租賃合同的談判,并根據需要溝通財務計統部、設計研發部、工程材料部及物業公司,取得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評審結果修改《租賃合同》。

  3.7設計研發部及工程材料部根據需要負責評審租賃合同中有關設計、工程施工方面的問題。

  3.8合同承辦人根據談判結果整理《租賃合同》,傳遞給總經理室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在《租賃合同》修訂過程中對條款的法律符合性進行審核,并提供修改意見。

  3.9總經理批準合同執行。

  3.10經營銷售部經理組織客戶簽訂《租賃合同》,詳見《合同管理制度》。

  3.11經營銷售部售后客戶服務根據《租賃合同》及客戶要求組織設計研發部及工程材料部對租賃物業進行整改。

  3.12財務計統部根據簽訂的《租賃合同》收取客戶租賃保證金及租金結算。

  3.13經營銷售部、財務計統部共同辦理租賃物業的接樓手續。

  3.14總經理室委托物業公司對租賃物業進行管理。

  3.15物業公司根據《租賃合同》對租賃物業進行租賃期滿回收驗收,經營銷售部參與驗收,收回租賃物業。

  3.16物業續租和《租賃合同》變更參照上述3.6-3.12條款執行。

  4相關文件:

  4.1《合同管理制度》

  4.2租賃合同文本

  5相關表單

  5.1工作聯系函(見《文件管理程序》附表)

  5.2工作請示單(見《文件管理程序》附表)

  編制:

  日期:20**.4.22審核:

  日期:20**.4.28批準:

  日期:20**.4.30

篇2: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12修正)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修正)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6月27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9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適用本條例?!?/p>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市住房保障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繞城高速范圍以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委托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p>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房屋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p>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四款:“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p>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之日三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p>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除時的處理辦法?!?/p>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相關約定?!?/p>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選用?!?/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由經紀機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經紀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信息定期上報房產管理部門?!?/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房屋承租人賠償損失?!?/p>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屬于違法建筑的?!?/p>

  十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p>

  十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p>

  十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其所占空間不計入前款居住面積?!?/p>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p>

  十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p>

  十九、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對經營場所屬租賃房屋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p>

  二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的租賃?!?/p>

  二十一、刪去第十四條。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有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將房屋租賃信息報送房產管理部門?!?/p>

  二十三、刪去第十五條。

  二十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產管理部門?!?/p>

  二十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規劃、消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互通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筑、消防安全隱患等信息,并依法及時查處?!?/p>

  二十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動人口居住、計劃生育等手續,應當到市、縣(區、市)政府政務大廳或指定地點辦理?!?/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轄區范圍內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受理點,進行網上登記備案?!?/p>

  二十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手續?!?/p>

  三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三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p>

  三十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經紀機構未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五、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處理: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p>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非住宅房屋以隔間、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租賃的,“每一隔間”、“每一柜臺”、“每一攤位”均視為“一套”,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p>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ㄒ唬┮月摖I、承包等名義提供非住宅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ǘ⒎亲≌课菀愿糸g、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

  第五條 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市住房保障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繞城高速范圍以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委托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戶籍租住人員的居住證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就業指導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ㄒ唬┖戏ǖ姆课菟袡嘧C、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其他房屋使用證明等有效證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课葑赓U當事人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之日起三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诵彰吧矸葑C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ǘ┓课菟袡嘧C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ㄈ┓课萦猛?;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课菥S修責任;

 ?。ㄆ撸┭b修的約定;

 ?。ò耍┺D租的約定;

 ?。ň牛┙獬贤臈l件;

 ?。ㄊ┓课荼徽魇栈蛘卟鸪龝r的處理辦法;

 ?。ㄊ唬┙ㄖ灿孟涝O施的維護保養相關約定;

 ?。ㄊ┻`約責任;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選用。

  第十條 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由經紀機構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經紀機構應當將房屋租賃信息定期上報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房屋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儆谶`法建筑的;

 ?。ǘ┮压媪腥敕课菡魇辗秶?;

 ?。ㄈ┎环习踩?、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ㄋ模┻`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ㄎ澹┢渌?、法規規定禁止租賃的房屋。

  第十三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其所占空間不計入前款居住面積。

  第十四條 出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對經營場所屬租賃房屋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七條 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的租賃。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有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將房屋租賃信息報送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二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賃信息。

  公安、工商等部門發現當事人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規劃、消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互通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筑、消防安全隱患等信息,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流動人口居住、計劃生育等手續,應當到市、縣(區、市)政府政務大廳或指定地點辦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轄區范圍內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受理點,進行網上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蛭刺峁┥矸葑C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ǘ┒酱倭鲃尤丝谵k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房屋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生育或者懷孕的,及時向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報告;

 ?。ㄈ┺k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ㄋ模┌l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Τ鲎夥课葸M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峁┱鎸嵱行У纳矸葑C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ǘ┓潜臼袘艏姆课莩凶馊藨數椒课菟诘毓矙C關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ㄈ┲鲃酉虺凶夥课菟诘赜媱澤块T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ㄋ模┎坏美贸鲎夥课輳氖逻`法犯罪活動;

 ?。ㄎ澹┎坏美镁幼〉姆课莘欠ㄉa、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凑辗课菀巹澯猛?、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經紀機構未代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紀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職權予以處理:

 ?。ㄒ唬⒎课莩鲎饨o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

 ?。ǘ┟髦凶馊死贸鲎夥课葸M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以隔間、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租賃的,“每一隔間”、“每一柜臺”、“每一攤位”均視為“一套”,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12)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

 ?。?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活動。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租賃房屋集中的地區統籌規劃、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⒆赓U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采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

 ?。ǘ┙⒔∪赓U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

 ?。ㄈ┙⒅伟矤顩r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ㄋ模┲笇С鲎馊撕统凶馊俗龊冒踩婪洞胧?,督促其依法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ㄎ澹┲笇оl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渌赓U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信息采集、登記等治安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對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送。

  第九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賃房屋信息:

 ?。ㄒ唬┬彰?;

 ?。ǘ┥矸葑C件的種類和號碼;

 ?。ㄈ┞撓捣绞?;

 ?。ㄋ模┳赓U房屋地址。

  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等方式報送。

  第十條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并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及時通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出租人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采取措施,配合相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惭b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

 ?。ǘ┘磿r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ㄈ┡鋫鋵B毠芾砣藛T,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件、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發現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ǘεe報的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ㄈ┪匆幏?/a>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ㄋ模⒆赓U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裝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規定采集或者報送租住人員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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