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培訓問題64-69
64住宅樓上架設廣告牌,居民是否應該受益?
在北京我們經常能發現,許多居民樓上都架設了廣告牌,那么,作為業主的小區居民,這些廣告收益是否與他們有直接關系。
對于這個問題,由于按“套”或“單元”、“單位”購買房產的客戶,在其購房價款中實際上都已包含公共建筑的分攤價款,所以,購房客戶應是公共建筑的按份共有人。
樓房的屋頂雖然是頂樓用戶的房間天花板,直接為頂樓用戶起到隔熱、擋風、保溫、承載雨雪等作用。但我認為,頂板并非頂樓用戶的專有財產,它實際上是在為整個樓宇的用戶服務。所以,一座樓宇的頂板是樓宇的公共建筑部分,由大廈的各個產權人共有。
因此,在樓頂上搭建廣告牌,或在一些建筑的外墻墻體上涂刷廣告語,這樣的行為,都是對樓頂、毗鄰墻體等公共建筑的使用。而允許他人使用這樣的公共建筑并得到報酬,實際上是公共建筑產生的收益。
依據民法學理論,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只能由所有權人行使或由所有權人授權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權人未得到所有權人的事先許可或事后追認而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就構成了對所有權人的侵害。相應的,在共有的情形下,應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上述四項權能,部分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認、非共有人在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擅自行使上述四項全能的,就構成了對共有人共有權的侵害。
在通常的情況下,開發商尚未將所有的樓房賣出,則小區居民與這棟大廈的開發商、其他購房客戶均為這棟樓宇公共建筑部分的按份共有人,對樓頂等公共建筑享有共有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雖然,各方由于所占的共有權份額不同,權利大小不同,但作為按份共有人,彼此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各方的共有權均應得到尊重與維護。開發商想在樓頂上搭建廣告牌獲得收益,不是不可以,但應該向其他共有人——已購房客戶通報情況,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此事難以協商一致,應當按照各自擁有的共有權份額進行表決,一般按照擁有共有權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但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廣告牌的使用費屬于共有物產生的收益,應當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或是分配給全體共有人,或是用于為共有人服務的公益事業,任何共有人也不能單獨占有,非共有人更不能占有。
這個案例中,開發商如果沒有就廣告牌一事與其他共有人商議,取得的使用費自己占有,這是不對的。而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共有人,卻也獲得使用費收入,更是沒有法律依據,已經分割了其他共人的合法權益。
65公共區域的照明費如何分攤?
住宅樓內公共照明系統屬公共設施,其產生的電費屬能源費范疇,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的規定,該能源費用可以計入物業管理費成本,并由收益人即樓內全體人分攤。目前,我市物業管理企業大多采取上述原則解決樓內公共照明電費問題。
66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罰款嗎?
從法律角度來講,罰款就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而不存在所謂“行政處罰罰款”與“經濟處罰罰款”之分。除行政處罰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稱之為“罰款”。既然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那么設定和實施罰款行為就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為法律依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缎姓幜P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而物業管理公司只是一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這種行為是違反《行政處罰法》之規定的。
其一,很多物業管理企業的心態和指導原則不對,沒有把自己當作提供服務者而當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與其職能不符的做法,隨意罰款就是其中之一。消除其對職能、權利的錯誤理解,將對其正確定位自己、理順關系、提高服務質量,都有一定的意義。其二,一些裝修人員在施工區域吸煙以及搬家公司損壞了電梯都可能被罰款,這些行為只是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民事損害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他們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但不能罰款。違約金或賠償金以實際損失和違約責任為準。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確實無權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行為。即使對業主的違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只能使用違約金和賠償金進行管理。
67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以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而停水電嗎?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由該小區開發商組建成立,具有相應的物業管理資質,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某日,開發商給該物業管理公司發來一份通知,稱該小區某住戶系分期付款購房,但其入住后卻遲遲未將剩余房款付清。開發商為此要求對該住戶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的措施,以迫使該住戶及早交款。
該物業管理公司遂照此辦理,使得該住戶無法正常生活,導致該住戶的強烈不滿。
分析這個案例,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買家承擔支付房價款的義務,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而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享有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權利。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責、權、利均應一致。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就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反之,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權利一致??墒莾煞N法律關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說沒有履行這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就不能享有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樣做就會導致責權利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戶,同時是房屋買賣關系以及物業管理關系的主體。他未按期交納購房款,說明他沒有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按時付款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商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要求該業主承擔違約金、利息等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梢噪p方談,
但如果該住戶已經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等,這就意味著他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得到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的良好使用等。物業管理公司應該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而其他人(包括開發商)則不能對這種權益進行侵害。
現在開發商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用停水、電的方式使住戶按時交款,其實質就是:由于住戶未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的義務而不能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顯然是對住戶合法行使權利的阻撓,是不對的。
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對住戶停水、電,則違背了其法定職責與義務,更是不對的。假設該住戶欠交物業管理費或欠交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在這時候可以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停止水、電等的供應。但即便是這個時候,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聽命于開發商的調遣。
68物業公司是否有權以業主拒簽《物業公約》為由扣押房屋鑰匙?
北京的絕大多數樓盤在交房的時候都有這樣的情景:業主去辦理入住手續的時候,被告知要找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物業管理公司讓業主填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交費、給鑰匙等等。順利辦下來倒也無事,但有時就可能出現問題。
有些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交齊一年或更長時間的物業管理費,引起業主不滿而拒絕交費;有些業主認為物業管理公約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則拒絕簽約;有些業主
則是由于其他問題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矛盾或爭執。在這種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公司就會采取不給鑰匙的做法。
這種做法的欠妥之處在于,業主購買房屋,就與房屋的開發商之間形成了一種房屋買賣關系,房屋買賣合同就是他們之間這種法律關系的反映。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各有多種權利、義務,但是對于開發商而言,最根本的權利是收取業主的購房款項,最根本的義務是向業主交付房屋。
業主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付了全部的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其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給業主鑰匙,使得業主能夠占有、使用該房屋,這樣才是履行了開發商的義務。
既然是合同義務,開發商就應該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約定來履行之。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里面最少有兩個意思,一是當事人應該自己履行,二是當事人應該全面履行。
先說“自己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是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款也是交給了開發商,那么開發商就應該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讓物業管理或其他機構來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讓其他機構代理辦理入住手續,那么,作為代理人的其他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出現,而只能以開發商的名義交付房屋。再說全面履行,只要業主沒有違約情形,開發商就應該向業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業主的責任與義務,而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代理交付房屋的機構,只是替開發商完成交房事務,不能在此過程中加入自己的權利內容,增加業主的責任義務。
現在我們可以發現問題了,從法律角度上講,房屋買賣關系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不應該互相混淆。不管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如何,都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與房屋買賣法律關系無關。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的開發商,必須向業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內容再強加到房屋買賣關系中來。如果開發商以業主完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這就是變相增加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的。廣大的業主之所以不滿,往往就在于此。
總的說來,無論是開發商也好,物業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為業主沒有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費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不給業主鑰匙等,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69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裝修管理費?裝修管理費該不該收?
現在,當住戶、租戶進行裝修時,幾乎全部的物業管理機構都要收取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總體看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可以退還的,二是不退還的。要退還的部分,主要是裝修押金,而不退的費用部分,則往往被稱為裝修管理費。
上述兩種費用往往都沒有一個數額標準的,不同的小區、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標準差別不小,就是同一個小區、同樣的物業管理機構,情況也有很大不同。
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對于裝修管理費等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各家物業管理機構就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制定標準,互相之間差別就很大,隨意性也比較大。正是因為這樣,很多的業主有意見,不少人認為,既然國家沒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收這錢。還有些人認為,這些費用隨意性大,所以對這錢的使用、效用等情況表示不信任。每個小區恐怕都能見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為這些問題而發生爭吵。
我們分析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實際生活。首先,對于裝修隊伍的押金,還是應該收取的。實際生活中,確實有不少的裝修工人在進行裝修時,不考慮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顧及對建筑物、設施設備的保護,野蠻施工,隨意拋擲垃圾,在不恰當的時間、地點進行施工等等,引起了其他業主的極大不滿。
事先,由裝修公司、裝修隊伍向物業管理機構提供一筆裝修押金,如果在裝修過程中出現損壞物業、破壞物業設施設備等、給其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財產方面的損失等情形時,從這筆押金中支付。如果裝修過程一切平安,沒有出現上述情形,物業管理機構將把收取的押金奉還。應該說,這是一個比較好的監督、控制、補救的好辦法。
麻煩的是不退還的裝修管理費部分,物業管理公司普遍認為,裝修時,他們要對裝修工人、裝修材料、裝修行為進行管理、監督,而這些工作當然會有人力、物力開支。這些工作應當是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這些開支不能在物業管理費中列支,而要額外單獨收取。
這筆錢到底該不
物業管理公司的本職工作就是管理物業,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并不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成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裝修如果只是在業主屋里與世隔絕地進行,也沒有進行管理的必要。物業管理公司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所以他們一般并不管裝修工作是否經濟實惠、是否漂亮美觀、是否合乎業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當裝修行為可能會對整個物業、相鄰部位、其他業主造成損失,才需要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峙氯魏挝飿I管理公司都不會聲稱自己只管不進行裝修的物業,對裝修工作的管理應該是物業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況且,收益與責任是相對應的,物業管理公司如果收取了裝修管理費,如果裝修工作出現對物業的損壞,那么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呢?實踐中大都是只收錢不負責,除了問題推到裝修公司、工人身上,還要扣他們的押金,這是非常矛盾了,也很不合理。也有些物業管理公司稱:裝修時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錢,按照這樣的理論,很難說服業主。
所以裝修押金就基本上解決問題了,不應該收取什么管理費。其實大多數的業主也都意識到,物業管理機構對于房屋裝修等活動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問題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錢。上述情形的出現,反映出很多物業管理公司還是沒有把自己置于與業主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習慣于用各種強制性、武斷的規定來解決新問題,但是這樣實際上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
篇2:商品房銷售培訓問題之113-115
商品房銷售培訓113-115
113忽視《預售合同》附件,可能會惹出糾紛
1998年初,某市發生了兩起商品房糾紛。其中一起是某發展商與預購人在《預售合同》附件“建筑結構、裝修和設備標準”中約定該房屋“樓層高度2.6米”。7月,預購人入室裝修發現房屋凈高僅有2.5米,遂提出退房。另一起爭議同樣是因該附件產生。雙方簽約時,發展商的售樓小姐誤將建成的一期商品房系為“框架結構”的《預售合同》的附頁照樣貼在了二期房系為“混合結構”的《預售合同》附件上。交房時惹出糾紛。
從上述情況看,業內人士認為,不重視商品房交易時合同尤其是附件的簽署,是產生這類糾紛的根源。附件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其效力等同于主合同的法律意義,往往會被忽視。
上述兩起爭議應該說是可以避免的。比如,所謂“樓層高度”,它不是一個嚴謹的概念。發展商在簽約前就應注意,要么按建筑規范明確是“凈高”還是“層高”,要么注寫為“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規定之標準”。另一起承重結構爭議中,根據許多間接書面材料綜合分析,預購人在簽署《預售合同》后半個月內,曾因欲調整屋內布局,在查閱和了解施工平面圖并請專家自制改動承重墻體的圖紙時,就已經明知建造中房屋是混合結構,而不是框架結構;也確實是售樓小姐隨意地、不經心地誤將一期商品房合同附件照樣搬于二期非框架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而于合同簽訂八個月后,因其他原因引起要求退房的糾紛。
可見,正確約定《預售合同》附件的內容同樣不可忽視,發展商在附件中所作的任何說明,包括建筑結構、電梯、通訊系統、停車場、綠化率、公共設施等情況的約定,均將構成發展商對客戶所作的承諾,成為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之一。
114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所謂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按《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房地產轉讓合同是指房地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為明確雙方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一致意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主體須是房產所有人;客體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轉讓的房地產交付給受讓方,并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經以合法形式轉給受讓方,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接受房地產并向轉讓方付有關費用。 在日常實踐中,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應具備下列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如果訂立房地產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公民,則應寫明姓名,如果是單位,則應寫單位的全稱。但同時注意,單位應當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有時為了聯系上方便,寫明地址、郵編、電話號碼等。 2、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及編號。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對其擬轉讓的房地產應擁有一定權利,也應當有相應的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證等。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和記錄房地產權屬的現狀,就應當在合同中標明權屬證書的名稱及編號。 3、房地產的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合同中應具體標明房地產的位置,同時還就標明面積的大小及四至界限,標得越細越好,以免糾紛發生。 4、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時間及年限。在合同中,應明確轉讓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通過出讓而取得還是通過劃撥而取得的,什么時候取得的,政府準允使用年限為多長等。 5、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我國對于土地或房屋采用的是規劃許可使用制度。一塊土地,政府在進行規劃時,便對其用途作了規定,使用者不得隨意變更。因此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在轉讓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房地產的用途。 6、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這是房地產轉讓合同的核心條款。成交價格就是轉讓房地產的價格,一般采用大寫的方式,并應明確是以現金支付還是以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支付的時間等等。 7、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及過戶時間。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應寫明轉讓方何時將房地產交付受讓方。由于房地產是以產權過戶形式來體現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在合同中應約定雙方辦理權屬過戶的時間。 8、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房地產,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有關費用等。 9、違約責任。合同中應寫明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中止、解除合同等。約定違約金的應寫明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式。 10、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115如何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最近買了一套房,為了保證合同的合法性,想做一個合同的公證,請問應如何辦理?
新浪房產頻道答:申辦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
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6、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
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坐落、種類、間數、結構、質量、面積、附屬設備等;
(3)房屋價款數額、計價標準等,有國家統一價格的,應執行國家法定價格,沒有統一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參照評估價格自行議定;
(4)付款的時間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及其他手續的有關規定;
(7)違約責任;
(8)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條件,對不可抗拒事件處理等;
(9)合同的簽訂日期、地點、簽字人等。
篇3:商品房銷售培訓問題之103-112
商品房銷售培訓103-112
103“70年土地使用權”等于房屋產權僅有70年嗎?
購房者在與銷售方簽訂合同時,正規的合同中一般都要有條款注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為多少年(住宅用地一般為70年)。根據此項條款,經常有一些購房者提出這樣的疑問:既然土地使用權只有70年,那么是不是我買的房子其所有權也只有70年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104哪些房產的房產稅可以免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05出租房屋如何辦理納稅手續?
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房屋管理部門出租房屋,可在辦理正常納稅申報手續時繳納各項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房產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主動到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照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如果未按規定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則按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06什么是城市土地使用稅?購房者如何納稅?
根據1988年7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作從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執行。在此之前,許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費,征稅法規實施后,收費的做法即停止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城市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戶不交土地使用稅,居住自購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應依法繳稅。征稅的目的是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地差收入在國家、單位、個人三者間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的實際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征收。購房者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僅僅是住宅外墻皮以內的建筑面積,還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業主分攤住宅樓宇的占地面積計稅,稅額的測定和分攤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組織測量,取得科學的依據,通過立法執行。為能使住戶合理地負擔稅賦,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城市規模的大小分別規定不同的稅額。按每平米稅額計算,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8元,縣鎮、建制鎮、工礦區0.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一般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分期標準為半年、一季等等)。稅收工作由當地稅務部門負責,繳納期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107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交哪些稅費?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如下:
1、在交易過程中:
?、倨醵悾嘿I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
?、谫I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塾』ǘ悾嘿I方房價款的0.5‰。
?、芄簿S修基金:購房款的2%。
2、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俚怯涃M:每建筑平方米0.3元。
?、诜课菟袡喙け举M:每證收費4元。
?、塾』ǘ悾好考?元。
108 如何確定房屋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
房屋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被保險人對房屋的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在簽訂房屋財產保險合同時,必須訂明房屋的保險金額。根據我國財產保險制度的規定,確定房屋財產的保險金額,將依據房屋屬于企業還是家庭而有所不同。
企業房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有三種方式:
(1)按照帳面原值確定保險金額。帳面原值指的是房產在建造或購置時所支出的貨幣總額。按帳面投保是一種不足額的投保。
(2)按照帳面原值加成數確定保險金額。帳面原值加成數即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房產帳面原值的基礎上再附加一個成數,使之趨近于重置重建價值。這種投保為足額投保(即保險金額相當于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
(3)按重置重建成本投保。重置重建成本即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家庭財產由于沒有帳冊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實際價值,自行估價確定。
109什么是契稅?購房者如何納稅?
契稅是指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房價的一定比例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它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動征收的一種專門稅種。
1、征收范圍及納稅人。由購買、承典、受贈或交換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交納。
2、稅率。1997年4月23日,我國頒布了新的《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契稅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率范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市確定的稅率為4%,目前為推動居民住房消費,按2%稅率減半征收。
110什么是印花稅
?購房者如何納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
1、征稅范圍及納稅人。印花稅的課稅對象是房地產交易中的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了13類。房屋因賣買、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發生產權轉移時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便是其中之一。印花稅由應納稅憑證的書立人或領受人繳納,具體地說,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繳納,如果立據人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繳。
2、稅率和計稅方法。房屋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3、減稅、免稅規定。房屋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4、納稅地點、期限和繳納方法。印花稅在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時繳納,合同在簽訂時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繳納。
印花稅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完稅的方式。整個繳納完稅的程序是:在憑證書立或領受的同時,由納稅人根據憑證上所載的計稅金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相當金額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憑證的適當位置,然后自行注銷。注銷的方法是:可以用鋼筆、毛筆等書寫工具,在印花稅票與憑證的交接處畫幾條橫線注銷。不論貼多少枚印花稅票,都要將稅票予以注銷,印花稅票注銷后就完成了納稅手續,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一個時期,以便稅務人員進行納稅檢查。
對有些憑證應納稅額較大,不便于在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完稅的,納稅人可持證到稅務機關,采取開繳款書或完稅證繳納印花稅的辦法,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111房產交易應繳納哪幾種稅?
稅費在房產買賣過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因此了解稅費項目種類及繳納的方式對買房者來說很有必要。
房產交易涉及到的稅共有8種,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和所得稅。購房人交納的主要是印花稅和契稅。
112簽訂一份嚴謹的房產買賣合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買房必須謹慎,不能盲目投資,更不能貪圖小利或眼前利益。為使購房有所保障,沒有后顧之優,購房者在買房時要與售房單位簽訂一份正式的經過公證的房產買賣合同。
事先還要做一番詳細的調查準備工作。這些調查準備工作的內容,首先是審查發展商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即指發展商是否具有合同簽約的主體資格。一個合格的發展商應該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范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立項批復、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證、建設工程規劃證、開工證、內(外)銷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還應有工程驗收合格證。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合格證要認真審查,必要時復印留存。只有發展商具備了上述證照文件,才能證明其享有該房產開發的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購買商品房在審查使用證時,要注意看是否蓋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是否是“有償使用”。若標有“臨時”字樣,則說明該單位還沒有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分別于1994年和1995年制定了外銷、內銷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制度,因此如果缺少銷售許可證,則說明發展商的銷售權利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審查許可證時,還應查看上面批準銷售的面積、地點、項目名稱、預售內容等條款。
如果以上這些要檢驗的證照不齊,建議購房人最好不要與這樣的發展商簽訂合同,因為買了這樣的房子的后果,極有可能就是入住后拿不到房產證,小區基礎設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方便,或者是購房人無法按時入住使用。
當然,簽訂合同前僅了解這些手續文件是不夠的,還要對房產所在位置、環境、交通、社區規劃和物業管理及社區發展前景等多方面進行考察,只有這樣,所簽的合同才不致盲目。
前期調查了解工作完成之后,購房人要與發展商簽訂正式的房產銷售合同。這一階段非常重要,如果購房合同簽訂得不夠謹慎,條款不夠清晰、準確,那么就會給以后留下許多后患,使自己受到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凡合同都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具體條款: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有關房地產購銷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參考的是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頒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但即使是按照這一規范文本簽訂的合同,在必要的時候,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有關的補充協議,特別是有關房屋面積和購房人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一定要有細節性的明確約定。
1、有關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購買現房合同時,在此條款中要求寫明建筑面積,及其建筑面積中含共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筑面積與實用面積的比例;購買預售房屋的除應注意上述問題外,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因為設計施工圖與建成后房屋面積存有誤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據《民法通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此條款應如此表述:誤差在3%之內(含3%),視為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和合同中規定的單價進行結算。房號、單元在整樓中的位置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為附件。
2、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方面的條款。在一般合同中,價格條款應是比較明確的,每平方米多少錢。但購買期房的人應注意,條款中應有細節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而且房價中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發展商要求購房者付出的各種款項,稅費,購房者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關規定和證明文件,對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發展商聘請律師的費用,委托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購房者有權拒付。另外在合同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
3、房產銷售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边@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注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都不知其到底是如何含意。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爭等?!币勒沾朔?,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但實際在房產交易中,現在有一些發展商卻將此條款進行了延伸、擴張。比如有的合同對“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主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交房延期,銷售方不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范圍過于寬松,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售房不能把發展商因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和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另外在合同中,有關房屋質量的條款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所以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暢通;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等上下內外的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同時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質期等。
再有就是售后物業管理的條款,也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目前我國對于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尚不健全,房產買賣雙方責任確實不好界定,但購房人還是可能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如: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權利;業主對物業管理方式確定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范圍;物業管理費標準的制定等。具體的說就是業主如何選擇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保證入住后水、電、氣供應,保安、房屋維修、公用設施、郵政、通訊等項服務到位,并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