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拆遷補償爭議行政裁決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自然情況及其住所
被申請人企業名稱及其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
1、確認申請人為**市房產的被拆遷人。
2、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就上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同申請人簽署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申請人通過司法拍賣競得位于**市廠房(下稱該廠房),并簽署了經過**市工商局鑒證的編號 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申請人于 年月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費用。 年 月 日,原開元區法院以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廠房過戶給申請人。
但是,年 月 日,以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了 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由此引發了該廠房的權屬爭議。此后,申請人開始向各級法院進行申訴。在申訴結果未出來之前,被申請人發布公告因項目建設對該廠房進行拆遷。由于當時大家對該廠房的權屬認定有分歧,因此被申請人決定對該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提存補償款項。年月日,申請人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簽署編號的《**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該協議僅就房屋裝修補償費以及水電表補助費事宜進行了規定。但是被申請人并未與該廠房的權屬人就該廠房的全棟拆遷達成任何的協議,這一點在被申請人就該廠房采取證據保全公證措施以及其征得**市國土資源與房產局同意的拆遷方案中均可以得到體現。
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請人競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權。此后,申請人多次書面、口頭要求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為該廠房被拆遷人,但被申請人均置之不理。無奈之下,申請人以該廠房原業主**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為被告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廠房的使用權人為申請人。年月日,**區法院作出思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以申請人買受該廠房系通過司法拍賣,因此原業主**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為由不予受理該案件。
綜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以第三人身份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該廠房的全部使用權,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對該廠房過戶的決定并不影響申請人享有的使用權。被申請人應依法確認申請人為該廠房的拆遷人并與申請人簽署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基于以上事由,申請人根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的規定,提起本行政裁決申請,請貴單位裁如所請。
此致
**市拆遷工作辦公室
申請人:
年 月 日
篇2:嘉峪關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2009年)
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嘉政發〔20**〕103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拆遷項目的順利實施,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因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向市房管局申請行政裁決的,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承租人。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事項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標準和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日期、搬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等。
第四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在拆遷公告批準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確有困難口頭提出裁決申請的,市房管局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記錄,并經當事人簽章確認。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由市房管局作出。市房管局是被拆遷人的,當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六條 當事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四)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拆遷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項目依據文件;
(四)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五)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六)拆遷項目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對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當事人沒有簽字的須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的情況分析報告;
(九)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八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市房管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房管局收到裁決申請后應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拆遷裁決申請人不屬于拆遷當事人的,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取得書面委托的;
(二)雙方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糾紛的,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三)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前或者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后提出裁決申請的;
(四)就拆遷糾紛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五)房屋已經滅失的;
(六)市房管局認為依法不能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市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受理裁決申請的,制作《受理裁決申請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同時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交答辨書。
提交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房管局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裁決申請的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三條 拆遷裁決人員由裁決機關指定,裁決工作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拆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
裁決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裁決: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市房管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房管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市房管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市房管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
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市房管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提出和解建議的,應當查明事實,公正合理,當事人協商同意并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撤回裁決申請,裁決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終止裁決。
第十六條 裁決機關做出拆遷裁決的,應當制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爭議的主要事實、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依據、理由和裁決結果;
(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裁決日期和裁決確定的搬遷期限;
(六)對裁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裁決書應當由裁決機關行政負責人簽發,加蓋裁決機關公章。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七條 拆遷裁決活動應當制作筆錄記錄裁決全過程,筆錄應當由裁決人、當事人審閱簽名。當事人認為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要求予以補正。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由記錄人員記明情況。
第十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相關文書,應當如期送達。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拆遷裁決書一經送達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拆遷裁決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裁決機關應當補正;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后有權要求裁決機關補正。
第二十條 市房管局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裁決職責,當事人的裁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裁決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予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裁決機關在行政裁決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不實行回避制度,或者濫用職權造成裁決明顯不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篇3:房產拆遷補償爭議行政裁決申請書范文
房產拆遷補償爭議行政裁決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自然情況及其住所
被申請人企業名稱及其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
1、確認申請人為**市房產的被拆遷人。
2、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就上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同申請人簽署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申請人通過司法拍賣競得位于**市廠房(下稱該廠房),并簽署了經過**市工商局鑒證的編號 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申請人于 年月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費用。 年 月 日,原開元區法院以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廠房過戶給申請人。
但是,年 月 日,以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了 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由此引發了該廠房的權屬爭議。此后,申請人開始向各級法院進行申訴。在申訴結果未出來之前,被申請人發布公告因項目建設對該廠房進行拆遷。由于當時大家對該廠房的權屬認定有分歧,因此被申請人決定對該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提存補償款項。年月日,申請人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與被申請人簽署編號的《**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該協議僅就房屋裝修補償費以及水電表補助費事宜進行了規定。但是被申請人并未與該廠房的權屬人就該廠房的全棟拆遷達成任何的協議,這一點在被申請人就該廠房采取證據保全公證措施以及其征得**市國土資源與房產局同意的拆遷方案中均可以得到體現。
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請人競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權。此后,申請人多次書面、口頭要求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為該廠房被拆遷人,但被申請人均置之不理。無奈之下,申請人以該廠房原業主**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為被告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廠房的使用權人為申請人。年月日,**區法院作出思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以申請人買受該廠房系通過司法拍賣,因此原業主**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與申請人沒有利害關系為由不予受理該案件。
綜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以第三人身份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該廠房的全部使用權,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對該廠房過戶的決定并不影響申請人享有的使用權。被申請人應依法確認申請人為該廠房的拆遷人并與申請人簽署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基于以上事由,申請人根據《**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的規定,提起本行政裁決申請,請貴單位裁如所請。
此致
**市拆遷工作辦公室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