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拆遷判決申訴狀范本
申訴人自然情況及住所
被申訴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
申訴事項:
申訴人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請求:
1、改判駁回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申訴人承擔原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下詳述之。
一、本案相關事實經過。
20**年月 日,申訴人通過法院公開拍賣競得位于訴爭房產,并簽署了編號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過**市工商局鑒證,申訴人于 年 月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傭金及費用。
上述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至于拍賣的標的為訴爭房產的使用權,只能證明開元制衣廠亦僅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申訴人基于上述確認書完全受讓**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原對訴爭房產享有的全部權益。
20**年月 日**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以20**開執字第977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債權抵償拍賣款并裁定將訴爭房產過戶給申訴人。
20**年月 日, 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以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中已將廠房抵給 為由,認定 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將訴爭房產另行處理錯誤,并裁定撤銷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0**年月 日,開元區檢察院以開執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錯誤為由,建議開元區法院糾正。20**年 月 日,開元法院作出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開執字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該裁定錯誤,并裁定撤銷該裁定;但是以1996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為依據的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卻保留了下來?!捌ぶ淮?,毛將焉附”,既然(1996)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被撤消,(20**)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沒有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它憑什么保存下來?!
此后,申訴人只得以實際使用人身份占有訴爭房產。后來因建設用地需要,訴爭房產中有一角約六分之一的面積在紅線內,應予拆遷,被申訴人作為拆遷人就與申訴人聯系整棟訴爭房產的拆遷事宜,但被申訴人并不認可申訴人作為廠房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其通過**法院執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責令申訴人在20**年 月 日前搬出,否則將強制執行?;谶@種情況也為了配合拆遷工作,申訴人才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該身份雙方在原審開庭時均明確承認,是實際使用人并非使用權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該協議僅能適用于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的糾紛,但申訴人作為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并無糾紛。
后來,申訴人向**市中級法院申訴,要求撤銷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該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是: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戶問題,20**開執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的撤銷過戶的裁定結果并無不當??梢?,**市中級法院認定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原審法院亦已經對申訴人就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的事實予以了認定)。
此后,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但至今未得到處理。
二、申訴人未能基于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與申訴人達成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申訴人履行了協議項下義務,申訴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協議項下義務,構成違約,并基于此認為被申訴人有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事實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ㄒ唬┥暝V人未能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爭議是廠房的使用權人與拆遷公司間的糾紛。如前所述,因為拆遷公司與**法院當時并不認可申訴人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為此申訴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已明確申訴人所購的是使用權,申訴人的使用權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確;但申訴人未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也就沒有相關的約定來約束雙方間的行為。為此,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可至今被申訴人不予處理,而把責任推給**法院叫我找**法院處理,而**法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
對此申訴人認為:**法院作為提存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決定補償款項的多寡,而拆遷公司則負有與被拆遷當事人(使用權人至少算是被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吧)簽訂補償協議的義務;就算該廠房的補償款項已經提存,被申訴人也應當就使用權人該賠多少錢發函給**法院,申訴人才好去找**法院領取。但被申訴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試圖蒙騙法院,將與實際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戶)簽訂的協議來代替房屋使用權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協議,起訴申訴人要把房屋騰空讓他們拆除。其不思解決老百姓的實質問題,卻玩弄小花樣來蒙騙司法,其行為讓人齒冷!
但原審法院卻居然讓其蒙混過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個人先與乙簽訂一份合同;兩個月后甲成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乙就主張說其與丙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理由是甲現在是雙重身份,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能成立嗎?
因此,因申訴人未以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被申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訴人移交上述訴爭房產。
?。ǘ┘词箤⒀a償協議視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因為該協議部分條款本身無效,被申訴人仍然不得主張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補償協議所規定的拆遷款由**法院處理的約定無效。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爭議屬民事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無權逕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上述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事
實上,確定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以及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均為被申訴人職責所系,**區法院根本就不具備確定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補償款的職權。年 月日申訴人直接致函**法院請求發放補償款,但該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這直接證實了申訴人的上述分析。第二,即使補償協議第一條有效,申訴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辯權。
補償協議第一條規定“……相關拆遷補償款提存至**法院、由法院處理”。在該條規定項下,**法院為提存機構,從合同法第104條可以得出結論:提存機構是作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處理拆遷款的處理應由被申訴人指令提存機構進行,此為被申訴人在補償協議項下的合同附隨義務。前已述之,在補償協議簽署后,經申訴人多方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戶問題,指明了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基于此,申訴人多次要求被申訴人確認申訴人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但被申訴人一直拒絕履行補償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得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退出訴爭房產。
總之,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相應的拆遷協議。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誤,直接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
申訴人對這個廠房,申訴人原來可以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還可以將使用權轉賣獲利,現在被申訴人居然一分錢都不給就要拆除廠房,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
尊敬的檢察官,望借您之力給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答案。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20**年 月 日
篇2: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
篇3:房產拆遷判決申訴狀范本
房產拆遷判決申訴狀范本
申訴人自然情況及住所
被申訴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
申訴事項:
申訴人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請求:
1、改判駁回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
2、改判被申訴人承擔原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被申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下詳述之。
一、本案相關事實經過。
20**年月 日,申訴人通過法院公開拍賣競得位于訴爭房產,并簽署了編號的福建省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過**市工商局鑒證,申訴人于 年 月日向拍賣公司付清相應的拍賣傭金及費用。
上述司法拍賣是強制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至于拍賣的標的為訴爭房產的使用權,只能證明開元制衣廠亦僅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申訴人基于上述確認書完全受讓**市開元區開元制衣廠原對訴爭房產享有的全部權益。
20**年月 日**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以20**開執字第977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債權抵償拍賣款并裁定將訴爭房產過戶給申訴人。
20**年月 日, 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以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中已將廠房抵給 為由,認定 開執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將訴爭房產另行處理錯誤,并裁定撤銷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0**年月 日,開元區檢察院以開執 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錯誤為由,建議開元區法院糾正。20**年 月 日,開元法院作出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開執字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判決書已被撤銷,則該裁定錯誤,并裁定撤銷該裁定;但是以1996開執字 號民事裁定書為依據的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卻保留了下來?!捌ぶ淮?,毛將焉附”,既然(1996)開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已經被撤消,(20**)開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沒有了相應的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它憑什么保存下來?!
此后,申訴人只得以實際使用人身份占有訴爭房產。后來因建設用地需要,訴爭房產中有一角約六分之一的面積在紅線內,應予拆遷,被申訴人作為拆遷人就與申訴人聯系整棟訴爭房產的拆遷事宜,但被申訴人并不認可申訴人作為廠房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其通過**法院執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責令申訴人在20**年 月 日前搬出,否則將強制執行?;谶@種情況也為了配合拆遷工作,申訴人才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該身份雙方在原審開庭時均明確承認,是實際使用人并非使用權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該協議僅能適用于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的糾紛,但申訴人作為實際使用人與拆遷公司并無糾紛。
后來,申訴人向**市中級法院申訴,要求撤銷20**開執監字第 號民事裁定書,該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是: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戶問題,20**開執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的撤銷過戶的裁定結果并無不當??梢?,**市中級法院認定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原審法院亦已經對申訴人就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的事實予以了認定)。
此后,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但至今未得到處理。
二、申訴人未能基于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已經與申訴人達成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申訴人履行了協議項下義務,申訴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協議項下義務,構成違約,并基于此認為被申訴人有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事實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ㄒ唬┥暝V人未能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申訴人無權要求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爭議是廠房的使用權人與拆遷公司間的糾紛。如前所述,因為拆遷公司與**法院當時并不認可申訴人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的身份,為此申訴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已明確申訴人所購的是使用權,申訴人的使用權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確;但申訴人未以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也就沒有相關的約定來約束雙方間的行為。為此,申訴人向拆遷公司發函提出就整棟房屋的合法拆遷和補償事宜,可至今被申訴人不予處理,而把責任推給**法院叫我找**法院處理,而**法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
對此申訴人認為:**法院作為提存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決定補償款項的多寡,而拆遷公司則負有與被拆遷當事人(使用權人至少算是被拆遷的一方當事人吧)簽訂補償協議的義務;就算該廠房的補償款項已經提存,被申訴人也應當就使用權人該賠多少錢發函給**法院,申訴人才好去找**法院領取。但被申訴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試圖蒙騙法院,將與實際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戶)簽訂的協議來代替房屋使用權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協議,起訴申訴人要把房屋騰空讓他們拆除。其不思解決老百姓的實質問題,卻玩弄小花樣來蒙騙司法,其行為讓人齒冷!
但原審法院卻居然讓其蒙混過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個人先與乙簽訂一份合同;兩個月后甲成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乙就主張說其與丙公司已經簽訂了合同,理由是甲現在是雙重身份,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能成立嗎?
因此,因申訴人未以訴爭房產使用權人身份與被申訴人達成任何協議,被申訴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訴人移交上述訴爭房產。
?。ǘ┘词箤⒀a償協議視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的協議,因為該協議部分條款本身無效,被申訴人仍然不得主張申訴人移交訴爭房產。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補償協議所規定的拆遷款由**法院處理的約定無效。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爭議屬民事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無權逕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動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上述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事
實上,確定拆遷安置補償的對象以及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均為被申訴人職責所系,**區法院根本就不具備確定拆遷安置補償對象及補償款的職權。年 月日申訴人直接致函**法院請求發放補償款,但該院要求申訴人找被申訴人處理,這直接證實了申訴人的上述分析。第二,即使補償協議第一條有效,申訴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辯權。
補償協議第一條規定“……相關拆遷補償款提存至**法院、由法院處理”。在該條規定項下,**法院為提存機構,從合同法第104條可以得出結論:提存機構是作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處理拆遷款的處理應由被申訴人指令提存機構進行,此為被申訴人在補償協議項下的合同附隨義務。前已述之,在補償協議簽署后,經申訴人多方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年 月 日作出20**廈民監字第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釋明申訴人競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權,不存在過戶問題,指明了申訴人對訴爭房產享有使用權,基于此,申訴人多次要求被申訴人確認申訴人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但被申訴人一直拒絕履行補償協議項下的附隨義務,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在此情況下,申訴人得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退出訴爭房產。
總之,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就訴爭房產的使用權補償問題達成相應的拆遷協議。無權要求申訴人退出訴爭房產。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誤,直接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
申訴人對這個廠房,申訴人原來可以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還可以將使用權轉賣獲利,現在被申訴人居然一分錢都不給就要拆除廠房,天底下哪有這種道理!
尊敬的檢察官,望借您之力給申訴人一個公正的答案。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