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3022

  XX**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學生申訴制度,切實維護學生權益,確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能夠做到程序正當、依據明確、結果適當,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XX**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不服,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四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由校長、學校紀委書記、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學生處處長、教務處處長、校團委書記、有關院部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兩名教師代表、三名學生代表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其中校長任主任,紀委書記和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主任,其他人任委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室,紀檢監察室主任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

  (三)復查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材料;

  (四)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五)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等復議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并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六條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條例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違紀處分決定不服的;

  (二)對取消學生本人入學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要求學生本人退學的決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七條學生提出申訴,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請和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的文件副本。

  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并附上相關的證據、證人材料。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申訴處理辦公室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如下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要求申訴人在3日內補齊;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復議決定書:

  1.申訴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2.申訴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申訴范圍的;

  3.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內未補齊的。

  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次日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包括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簡單申訴時,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議。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通過會議方式進行復議的,可以召開復議會議對申訴進行復議。

  第十二條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議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書面審查意見應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采取復議會議方式進行復議的,申訴處理辦公室主任應當在收到雙方書面材料后召集復議會議。復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

  第十四條申訴人應當出席復議會議。

  申訴人和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可以依據復議程序在會議上發言。

  做出對申訴人所申訴的處理決定的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并出席復議會議的,可以參與討論,但不能參加表決。

  第十五條召開復議會議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復議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復議會議的,按放棄復議申請處理,申訴復議程序終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復議會議的,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向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 申訴處理辦公室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第十六條復議會議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復議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委員中有無需要回避的人員;

  (三)申訴人申訴;

  (四)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如申訴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員,復議會議中止,由該委員原推舉機構重新推舉。

  第十七條復議會議的意見必須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到會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議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做出復議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4.有證據證明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原處理決定被撤銷后,該申訴事項發回原處理部門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申訴處理委員會責令原處理部門重新做出決定的,該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也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罰。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將書面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后產生效力,由申訴處理辦公室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在申訴期間,除學校做出暫緩執行情況外,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一條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人撤回申訴申請的,申訴復議終止。

  第二十二條學生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篇3: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規范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根據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務,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委員11名,其成員分別由校領導、學校辦公室、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教師代表3名、學生代表2名組成。

  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主任兼任。

  申訴范圍

  第六條 學生對于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七條 申訴學生可以委托1—2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訴事宜,但申訴文本、復查決定書等重要文書須由申訴人本人簽名。

  申訴受理

  第八條 對學校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學生應在學校行政程序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書面申訴文本,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申訴文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決定復查,同時告知申訴人。

 ?。?)申訴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學生申訴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圍、申訴人撤回或中止申訴等情形外,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復查時應通知申訴人及事件原處理部門代表到會說明情況,并以公開方式進行。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的,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相關申訴事件的決議在收到申訴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處理單位。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規定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學校有關部門和個人有配合調查和取證的義務。根據復查的需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生就同級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復查期間可建議原處理單位暫緩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員名單:

  主任:z

  副主任:z

  委員:z、學生代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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