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生違紀處分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太原科技大學學生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粕驅W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述處理機構
第三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申請。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校長辦公會議負責。
第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共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主管校領導1人,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負責人5人,教師委員3人,學生委員3人,學校法律顧問1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校主管校領導擔任。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中教師委員每三年換屆,學生委員每二年換屆,其他委員隨職務進退。
第五條學生申訴委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三)經復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條學生申訴委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律事務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接收書面申訴申請書,日常事務處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對學生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進行前期核查;
(三)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調解和溝通工作;
(四)辦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條申訴人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自違紀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違紀處分決定書或申訴處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學生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及依據,并附上申訴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及學校處分決定等;
(三)送達申訴處理結果的通訊地址與聯系方式;
(四)申訴人簽章;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訴人申訴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訴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后告知申訴人:
(一)申訴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訴申請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在3日內補正;
(三)因申訴人不符合本規定申訴人資格,或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適用范圍的,或超過申訴時效的,或申請材料不齊備又未在3日內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訴申請后,可要求作出學校處理決定的機構就學校處分決定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處分過程中的事實認定證據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訴人或有關人員調查情況。
第十二條申訴人、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應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所召開的申訴復查會議,以展開必要的查證工作。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申訴復查會議的,按放棄申訴申請處理,申訴復查程序中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申訴復查會議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申訴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參會申請或書面發言,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并記入會議記錄。
原處理或處分機構未派代表出席申訴復查會議的,申訴復查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三條申訴復查會議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由主任指定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十四條申訴復查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對于學生申訴處理的委員有無請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訴人申訴;
(四)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與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對證據和事實情況發表意見;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七)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復查情況對于原處分決定所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提出“維持學校原處分決定”的復查意見。
第十六條原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
(一)學校處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的;
(二)學校處分決定程序和權限違反相關規定,或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學校處分決定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超越職權的;
(四)學校處分決定顯失公正的。
第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求原處理或處分機構變更或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并將重新作出的違紀處分決定書交與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最終復查決定出具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相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五)作出維持或經變更后的處分決定或撤銷的復查結論;
(六)作出復查結論的日期。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將申訴處理決定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門會議進行審批。申訴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申訴人所在學院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自收到書面申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作出維持或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違紀處分期限從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條申訴人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z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四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出席委員的人數需等于或多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申訴處理委員任何決議均需等于或多于到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六條復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或者處分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歷,應當在委員會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申訴人本人或是申訴人近親屬的;
(二)與申訴人或申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礙申訴公正處理情形的。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委員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交換生、訪學學生等的申訴處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其他上述未涵蓋事宜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 條本辦法由太原科技大學授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篇3: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規范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根據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務,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委員11名,其成員分別由校領導、學校辦公室、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教師代表3名、學生代表2名組成。
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主任兼任。
申訴范圍
第六條 學生對于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七條 申訴學生可以委托1—2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訴事宜,但申訴文本、復查決定書等重要文書須由申訴人本人簽名。
申訴受理
第八條 對學校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學生應在學校行政程序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書面申訴文本,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申訴文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決定復查,同時告知申訴人。
?。?)申訴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學生申訴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圍、申訴人撤回或中止申訴等情形外,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復查時應通知申訴人及事件原處理部門代表到會說明情況,并以公開方式進行。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的,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相關申訴事件的決議在收到申訴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處理單位。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規定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學校有關部門和個人有配合調查和取證的義務。根據復查的需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生就同級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復查期間可建議原處理單位暫緩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員名單:
主任:z
副主任:z
委員:z、學生代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