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學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我校學生資助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資助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過程管理與目標考核相結合,堅持物質資助與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全面提高學生資助管理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茖W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協調學校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校學生資助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相關分管部門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生工作部(處)、計劃財經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日常辦公機構--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學生資助工作。學生資助中心制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有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審核學院、校區推薦的評審結果,檢查督促學院、校區學生資助工作。
第六條 各學院(校區)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協調工作,并安排專人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與教育工作。
第三章 資助體系與資助經費
第七條 建立和完善以生源地國家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獎助學金為主,以學校獎學金、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校內無息借款、學費減免、學生應征入伍國家資助、副食補貼、社會資助為輔的資助體系,并完善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制度,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條 學校每年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6%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資助工作程序
第九條 學生資助工作嚴格按照各項資助規定進行開展。由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校區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審核,報學生資助中心復核,經審核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校院兩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須將評審結果分別予以公示三到五個工作日,接受全校師生監督。
第十條 學生資助項目具體評審時間以學校資助中心每年公布的時間為準。
第五章 學生教育引導
第十一條 堅持把資助工作與思想政治教育、誠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學生成才教育相結合,學校通過走訪家庭困難學生、組織學生活動等方式進行學生的教育引導。
第十二條 助學育人、助學成才,深入挖掘并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的典型實例,樹立榜樣與表率,引導激勵廣大學生發奮圖強、立志成才、全面發展。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對資助經費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學校資助工作接受紀檢監察和全校師生的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學校對各校區、學院的學生資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拆分、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各校區、學院對獲資助的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對弄虛作假者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中心小學困難學生資助推薦管理辦法
z農村中心小學困難學生資助推薦管理辦法
zz小學學生特殊困難資助,是學校關工委的一項愛心工程,資助經費來自于愛心單位、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的捐贈,資助形式一般為對當年遇到困難的學生進行現金資助,也可為“愛心結對”、“長期幫扶”牽線搭橋。提供初審材料。
一、資助對象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品學兼優在本校就讀的小學生。
二、資助金來源
愛心單位、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的愛心捐贈
三、資助標準
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兒、單親、殘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因傷病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小學生,每人給予當年一次性資助或長期幫扶。資助標準根據捐贈情況而定。
四、資助形式
1、固定性資助:對符合條件的貧困學生給予一次性固定學習費用資助。
2、臨時性救助:對因突發因素造成家庭困難的學生進行應急救助。
3、定向性資助:按捐贈人意愿進行定向資助。
五、資助程序與管理
1、貧困學生自己申請,村(社區)在申請報告上簽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填寫《zz小學學生特殊困難資助推薦表》,由班主任、校關工委初審并簽具意見,由學校資助領導小組審核后報鎮關工委或直接與愛心資助方聯系。固定性資助的在每年年底一次性發放;臨時性資助的可當時發放;定向性資助,按捐贈人意愿實施。
2、學校嚴格審批推薦關,負責將受資助對象在校學習生活以及家庭等情況向捐贈方通報。
3、學校每年通過學校網站,校報,公示欄等向社會公布資金走向。
4、學校負責建好臺帳,搜集整理好各種材料。
篇3:(公司)女員工嫁妝資助辦法
企業(公司)女員工嫁妝資助辦法
第一條 目的:為資助女員工的嫁妝費用,使其得以安心工作,并獎勵其勤勞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凡本公司編制內的正式女員工,于本公司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的。
第三條 年資計算:本辦法所稱的年資,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其到公司正式任職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計算。
(二)特別病假及停薪留職期間其年資不計。
第四條 結婚離職時贈給標準:女員工于結婚時依下列贈給嫁妝價值基數乘離職前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基期以上12年度為100%)核給:
第五條 非結婚離職時贈給標準:女員工倘非因結婚而離職時,依其年資按下列標準比照 應結婚離職者嫁妝給付標準贈給:
(一)連續服務滿4年以上,經核準并辦妥離職手續或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三、四項的資遣人員全數付給。
(二)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未滿4年,經核準并辦妥離職手續者,均給60%。
(三)連續服務滿2年以上,因違反廠規被免職者,給予40%。
(四)連續服務未滿2年者不給。
第六條 申請手續:申請應向人事部門辦妥下列各項手續:
(一)辦妥申請表(人事部門備索)一份。
(二)檢具婚貼一份(但第五條所稱者申請時免送)。
(三)提出婚后3個月內的"離職申請單"(人事部門備索)兩份,于"離職申請單"上應填明確定離職日期及蓋章后,僅辦妥核準手續即可(呈至經理),至離職時再行辦理其他應辦手續。
(四)服務未滿4年者,得在婚前預付6成,余4成于婚后檢具戶口謄本一份再行發給。服務滿4年以上者,離職時,全數核給。
(五)申請期限為婚前1個月起至婚后3個月止,逾期以棄權論。
第七條 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營決策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