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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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七

  一、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1. 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包括電梯、水電管網、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等公共設施的維修。

  2. 公共綠化的維護:包括小區內的綠化帶、花壇、草坪等的養護和改造。

  3. 環境衛生的整治:包括小區內的道路清潔、垃圾收集、公共衛生間清潔等環境衛生工作。

  4. 安全設施的更新:包括小區的門禁系統、監控系統、消防設備等的安全設施的更新和改造。

  5. 其他與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有關的支出:如小區內的路燈、指示牌等設施的維修或更換。

  二、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1. 維修項目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有利于提高小區居民的生活品質。

  2. 維修項目具有緊急性和必要性,對小區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

  3. 維修項目的預算合理,資金來源明確,且不涉及違規行為。

  4. 維修項目的實施主體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能夠保證維修工程的質量。

  三、使用維修基金的程序

  1. 提出申請:使用單位需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維修項目的內容、預算及實施主體等情況。

  2. 審核立項:物業管理公司收到申請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對維修項目的合理性、緊急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核,確保維修項目符合相關規定。

  3. 確定預算: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維修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市場價格,制定合理的預算方案。

  4. 簽訂合同:使用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維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維修工程的順利進行。

  5. 資金撥付: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將維修基金撥付給使用單位。

  6. 施工驗收:使用單位完成維修工程后,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驗收合格后,物業管理公司將維修基金余款支付給使用單位。

  四、維修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1. 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維修基金管理制度,明確維修基金的使用流程、審批權限和責任追究機制。

  2. 物業管理公司應定期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

  3. 業主有權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使用維修基金的行為進行舉報。

  4. 政府部門應加強對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管,對違規使用維修基金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維修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1. 業主按照購房款的一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用于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2. 業主還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一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用于小區公共綠化、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維護工作。

  3. 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支持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發展。

  4. 物業費中應包含一定比例的維修基金收入,用于補充維修基金的資金缺口。

  5. 物業管理公司應定期公布維修基金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社會的監督。

篇2:呼和浩特市物業維修基金收繳和使用管理細則(2019)

本文提要:對以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應將已交付維修基金的業主名單造冊,提交呼市物業處備案。對以前開發建設單位欠繳的部分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處配合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共同歸繳......

呼政發[20**]105號
20**年11月8日
第一條 為保障房屋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維修基金統一在市房產局資金管理中心設立專戶存儲,由購房人(產權人)按本細則的規定繳交。具體標準如下:
(一)多層住宅18元/M2
(二)高層住宅40元/M2;
(三)別墅、公寓類住宅30元/M2;
(四)非住宅房屋參照上述標準上浮20%。
第三條 從20**年11月1日起,開發建設單位不再履行代收代繳維修基金事宜,由購房人直接在呼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辦理維修基金交存手續。對以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的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應將已交付維修基金的業主名單造冊,提交呼市物業處備案。對以前開發建設單位欠繳的部分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處配合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共同歸繳。對已向業主收取物業維修基金,未按規定向資金管理中心移交的,由物業管理處責令其限期移交。拒不配合歸繳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年檢登記,同時,通過其它必要手段督促其繼續歸繳拖欠的維修基金。(物業經理人: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總產權登記時,應到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處領取物業維修基金備案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屋面積測繪書;
(二)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以上資料經物業管理處審核備案后,開發建設單位方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 本著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用房,共用設施設備用房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本細則的規定繳交。
住宅小區內凡屬經營性的服務設施及其用房,應由房屋權屬人按本細則的規定繳納維修基金。未按規定辦理維修基金繳交手續的,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六條 購房人(產權人)在辦理房屋產權時,應先辦理物業維修基金交存手續。辦理時,由呼市物業處核定金額后,到指定銀行交存。購房人憑維修基金交存回執單,領取由物業管理處開具的維修基金交存憑證。否則,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受理。凡辦理按揭貸款的房屋,其維修基金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代繳。對虛報、瞞報維修基金代繳額的開發建設單位,一經查實,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相應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開發建設資質及房屋產權證書。
第七條 物業維修基金按規定計息,利息納入維修基金總額管理,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的建設中,應按下列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
建筑面積3萬平凡米以下的小區,不少于50 平凡米;
3--5萬平凡米的小區,不少于lOO平凡米;
5--10萬平凡米的小區,不少于150平凡米;
10-40萬平凡米的小區,不少于200平凡米;
40萬平凡米以上的小區,不少于300平凡米。
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應從住宅小區總確權面積中扣除,對未能按上述標準留置管理用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總產權登記。物業管理用房是向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經核準面積后,由呼市物業管理處統一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支付管理用房的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每月每平方米3元,用于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其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向業主公布一次,并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辦公經費使用時,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物業管理處核定后撥付。
第九條 對已建成的物業,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下列途徑列支:
(一)已按規定繳納維修基金的,從該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二)未出售的公用住房,從房屋租金中列支;
(三)不屬于上述范圍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業,由業主或使用人按其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第十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從房屋竣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發生的維修項目,經鑒定審核后,撥付維修基金。維修項目必須屬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每項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上時,方可按有關程序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一條 物業維修基金需要使用時,應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
物業維修基金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續籌。
物業管理區域內,個別未按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業主,當發生維修時,應按其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
第十二條 物業維修責任按下列標準劃分:
(一)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破壞的,其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風、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三)物業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業主或使用人因物業裝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或影響物業使用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是指:
(一)共用部位是指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室外墻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結構等部位;
(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上、下水管道、電梯、天線、通信設施、供電線路、暖氣線路、煤氣設施、消防設施、道路、溝渠、池、井、娛樂設施、路燈等設施設備,以及公用設施設備占用的房間;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房屋業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房間、陽臺、天井、庭院、室內墻面等;
(四)自用設施設備是指一套房屋內部,由房屋業主或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水、電、氣戶表以內的供電線路,給排水、供暖、燃氣管道等設施。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呼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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