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對高考考生可提供哪些關懷服務?
1. 考生關懷志愿服務
在高考前后,可以組織物業員工和志愿者來到小區周邊的高中和初中,為考生提供志愿服務。包括為考生提供熱水、熱飲、紙巾等基本生活用品,提供座位等場地服務,或者提供心理鼓勵咨詢服務。
2. 班車服務
為考生提供免費接送服務,為他們提供便捷的上下學方式。請求教育和交通部門的準確數據,準備足夠數量的車輛,優化路線和執勤安排,確保乘車的安全和舒適,為考生的高考考前狀態打好堅實的保障。
3. 物業服務卡
在物業公司內部,可以將考生列入關懷服務對象,對其提供特別優惠,如暖水、無線網絡和停車等福利服務。為考生創造一個舒適、安靜和高效的生活環境,為考生的學習打好堅實的基礎。
4. 高考特供餐
可以根據當地飲食文化和口味,為考生安排特別定制的餐食。為考生提供營養健康、便捷快捷和味道好的飯菜服務,為考生在考試前保證充足的精力和體力的儲備。
5. 家長安置區
為了響應考生和家長的呼吁,可以在小區內建立家長安置區。這個區域可以提供沙發、飲水、冷氣、休息等一系列需求,為家長排憂解難,為考生營造一個安全、舒適和充滿人文關懷的策源地。
6. 提供考試資料和資訊
為了讓考生更好地備考,物業可以在小區內設立資料下載和閱讀區,在高考資料和信息上為考生提供幫助。物業也可以安排教育專家來做多樣性的教育講座、讀書社區等服務項目,讓考生掌握寶貴考試知識和技巧。
7. 制定考試提醒
物業可以在小區內設立信息公示欄、大屏幕播報、短信提醒等服務設施,提醒考生按時到考場參加考試,防止漏掉考試或者遲到的情況發生。
8. 提供心理疏導
考試前后,物業可以派遣心理專業人員到小區內進行心理疏導。心理專業人員可以設立交流工作站,提供考生自助接納、情感支持、疏解壓力和克服考試恐慌等服務。
9. 舉辦文化活動
物業可以在小區內舉辦文化活動,以緩解考生和家長的焦慮和壓力,提高考生和家長的生活品質和物質享受??梢园才鸥鞣N文體活動、文化講座、文藝演出、自助美食等項目,為考生和家長提供物質和精神的慰藉。
10. 人性化的服務措施
無論是在提供照顧、安排家屬區或者提供優質服務,物業應做到全方位、心細微,打造一個人性化的服務。要堅持從考生、家庭、后勤等需要的各個角度綜合考慮,從而滿足考生和家庭的各種體驗和需求。
篇2:職中考生守則
職中考生守則
一、考試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打擾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準考證》(需要準考證時)進入指定考場,指定座位,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三、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如座,將自己的《準考證》放在桌子上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五、開考信號發出才能開始答題。
六、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外語科如有聽力,開考前5分鐘后,不得入場??荚囬_始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準在考試附近逗留或交流。
七、在答卷紙的密封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遇到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整理好自己的答卷、答題卡、草稿等。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篇3: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附件15:
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構成考試違紀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考人員記入“考場記錄單”,其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處理;在該生學籍及成績檔案中記錄“零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試卷密封外)書寫姓名、學生證號、準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藍色筆答卷的(指定用鉛筆答卷除外);
四、開考后,停止入場時間已到,不聽監考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考場的;
五、開考后,停止入場時間未到,不聽勸阻強行離開考場的;
六、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強行調換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不聽從監考人員告誡,繼續答卷的;
八、不聽從監考人員告誡,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暗號或手勢;
九、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通訊工具未關閉的;
十一、不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發生爭吵的;
十二、留考隔離期間與場外人員接觸的;
十三、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凡漏寫姓名、準考證號、學生證號、座位號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試卷,均按此條規定處理。
第二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構成考試作弊行為??忌邢铝星闆r之一者,取消其該門課程考試成績,按作弊處理;該科目??家淮?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在該生學籍及成績檔案中記錄“作弊”。
一、違反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的;
五、將試卷、答題卡或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帶出考場;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八、交卷后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按此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嚴重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取消考生當次報考各門課程成績,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并在該生學籍及成績檔案中對該門課程分別記錄“替考”或“違紀”,其他課程記錄“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試的;
(二)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考生學習期間所有成績,由基層電大報學籍所在電大批準開除學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試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二)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辱罵、毆打監考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竊取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試期間內,累計2次(含2次)以上嚴重違紀或舞弊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該考點或考場全體考生成績。
(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二)經鑒定“雷同”答卷超過該考場實際答卷數三分之一的。(三)在未經批準的私設考點參加考試的。
第六條
考生因作弊或違紀行為獲得成績,或已經取得證書的,經查實后,成績和學籍記錄按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相應條款進行處理,宣布證書無效并收回。
第七條
考生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以上各條處理,考試管理部門必須做好記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并告知考生。對開除學籍的學生通告其所在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播電視大學全國統一考試。各省級電大省開課程的考試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