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銀行保函協議書(中信銀行)
立約方:
保函開立申請人:
擔保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鑒于申請人于年月日就(產品、項目等)與受益人簽署/提供了(合同號)合同/投標文件。申請人在此向擔保人申請開立銀行保函(以下簡稱保函),為明確立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經協商,雙方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擔保人接受申請人申請,同意向受益人開立銀行保函,保函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拿Q和種類:
?。ǘ┦芤嫒藶椋ㄈQ),其法定地址、開戶銀行。
?。ㄈ=痤~為人民幣 (幣種)。
?。ㄋ模┍:行跒槟暝氯罩聊暝氯?。
?。ㄎ澹┲Ц稐l件:
第二條 擔保人開立的保函不可轉讓,如確因業務需要,要求保函轉讓,需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同意擅自將保函轉讓第三人的,擔保人對任何第三人的索償一概不予受理,其一切后果由出讓人承擔。
第三條 保函條款及格式經過申請人與擔保人協商,以擔保人最終同意開立的保函樣式為準,申請人完全同意擔保人最終開出的保函。
第四條 在保函開立前/保函有效期內,申請人應按以下第種計費方式向擔保人或擔保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交付擔保費。同時計收郵資、電訊費及其它費用(幣種)。申請人若不按約定期限支付上述費用,則按日萬分之計收滯納金。
?。ㄒ唬┰诒:_立前,按擔??偨痤~的%一次性計收(幣種)(金額)。
?。ǘ┰诒:行趦?,申請人分期繳付手續費
1、年月日前,繳付(幣種)(金額)。
2、年月日前,繳付(幣種)(金額)。
3、年月日前,繳付(幣種)(金額)。
4、年月日前,繳付(幣種)(金額)。
5、年月日前,繳付(幣種)(金額)。
第五條 申請人須于保函開立之前在擔保人處開立保證金帳戶,繳存幣種為數額為的保證金。
第六條 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對外償付后,對申請人有追索權。申請人將無條件地全部承擔擔保人因履行擔保責任而造成的對外墊款等一切損失,包括對外墊付的本金、罰息、銀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申請人同意擔保人在按照保函約定對外履行擔保義務后,有權主動從申請人在擔保人的保證金帳戶及其他帳戶上扣劃,不足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浮____%計收利息。申請人在收到擔保人通知的七個工作日內未全部付清代墊款項及利息,則從第八個工作日起按日萬分之_____計收罰息。
第七條 擔保人只處理保函項下的單據文件,對保函項下涉及的合同及其它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保函在郵寄或其它方式傳遞過程中因遺失、延誤等可能造成的損失及在處理單據或證明時,對其真偽及郵寄過程中的遺失延誤,擔保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擔保人開出保函后,受益人與申請人協商修改所擔保項目的有關合同內容,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擔保人的要求提供與該擔保有關的業務活動的真實情況并定期提供反映其真實經營狀況及
財務狀況的財務會計報表、投資項目的工程進度表及履約/還款進度表,并接受擔保人或擔保人的受托人對申請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申請人聲明:
?。ㄒ唬┥暾埲耸亲匀蝗嘶蛞乐袊膳鷾食闪⒉⒑戏ù嬖诘姆ㄈ?。
?。ǘ┥暾埲藢Ρ緟f議的內容有全面、完整的了解;申請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全面、有效的,并無遺漏。
第十一條 保函開立之前,申請人須向擔保人提供經擔保人同意的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及反擔保合同或反擔保函的條款、格式須經擔保人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保函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及時通知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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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飘a、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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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協議附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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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磽:贤蚍磽:?。
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的內容之一,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立約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補充條款:
申請人(公章):擔保人(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章):有權簽字人(簽章):
篇2:我國建筑類銀行保函的風險分析與經營要點
我國建筑類銀行保函的風險分析與經營要點
近些年來,各類銀行保函以其可靠的信用和靈活、方便、多樣的特征在商務活動中快速地發展著,它確保了商務活動的順暢進行。在各類保函業務中,建筑類保函的發展尤其迅速。以某國有商業銀行的一個支行為例,80年代末以來,建筑類銀行保函業務的發展速度驚人,1990年出具保函19筆、金額3312萬元,1995年出具80筆、金額32217萬元,1999年出具218筆、金額41882萬元,2000年為289筆、金額65082萬元,20**年為311筆、金額78625萬元。筆者以為,銀行有必要進一步研判市場的需求和保函業務自身的特點及變化趨勢,剖析經營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加深對保函業務的認識,以便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建筑類保函業務的發展。
一、獨立性保函項下的風險分析和風險規避保函的獨立性和無條件性,一方面為受益人的正常索賠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同時也為受益人進行欺詐性索賠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對擔保銀行來說,意味著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風險的來源及規避辦法。大致說來,保函的風險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來自保函受益人的風險主要考慮受益人兩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對大多數建設工程來講,往往有投資大、建設周期較長的特點。一個項目是否能順利竣工,從業主方來說,就要看其資金實力和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第一、資金實力。如果建設方自有資金充足或融資能力強,就能確保在建項目即使在原材料價格有較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資金保證,使之順利實施。否則,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設方及時付款的情況下,往往會停止施工,從而拉長建設周期,打亂業主的經營計劃,造成惡性循環,進而雙方互相指責,產生矛盾而動用保函。第二、業主的市場抗擊力。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往往會影響一個項目的效益情況。那些財務狀況穩健,經營管理能力強的企業,就有較強的抗市場擊打能力,有利于項目按計劃施行。但是,那些財務狀況不良,負債經營嚴重,經營管理差的企業,往往不得不中途放棄或暫停在建項目,從而與施工方產生分歧,引發保函的索賠風險。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約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受益人卻無理索賠的話,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問題。所以,擔保銀行應盡可能調查了解業主的實力和道德品質。在施工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發生矛盾、發生爭執是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雙方都會從大局出發,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好這些矛盾,業主一般不會隨意動用保函,將矛盾惡化。因為,一旦承包方進場施工后,可以說工程的施工進程、質量等在某種程度上就取決于承包商了,如果雙方矛盾惡化,發生人為停工等事件,對業主的影響恐怕就不一定是動用保函所能彌補得了的。所以,沒有特殊原因或困難,發生保函索賠的可能性不是太大。獨立性、無條件性保函為受益人的索賠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詐性索賠,銀行又該如何規避風險呢?盡管人們普遍接受了保函獨立性的觀點,但那些受益人濫用權利的行為,也使得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將“欺詐例外(fraud e*ception)原則”作為對銀行保函獨立性的限制,以對保函項下的欺詐進行防范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賠時存在欺詐或濫用權利的話,銀行有權以此作為抗辯拒絕付款,這是與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相一致的。欺詐例外原則作為對銀行保函獨立性的限制已經成為一項國際慣例。雖然我國目前對銀行保函項下的欺詐認定和處理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我國的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優先的原則。另外,我國許多立法都將欺詐規定為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完全有可能采納這一原則。銀行在實際的索賠案例中,應充分運用這一法律原則去規避風險,在審核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時,不僅要審查其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與保函的規定相一致,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并判斷是否有欺詐行為,若能證明欺詐的存在,應該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當然,對于欺詐行為的認識,各國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對欺詐行為的判定有時也很復雜,筆者認為,銀行在實踐中,應以不損害自身的信譽為前提。若保函申請人是分包商,則要關注總包商的信譽和實力。如果總包商的資信較差,當項目施工發生矛盾時,保函受業主(當分包商的保函直接開給業主時)和總包商索賠的可能性就較大。
2、來自保函申請人的風險由于保函的背后總有相應的基礎合同的存在,保函擔保的是申請人的履約行為,所以,申請人對于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函的索賠風險。對來自申請人的風險分析和判斷最為重要。一是因為銀行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具保函的;二是因為在保函的各當事人中,銀行最了解申請人;三是因為在保函的各當事人中,銀行最能管得了申請人,申請人也是保函風險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轉嫁方;四是因為一般來說申請人就是投標人或承包方,直接關系著基礎合同的履行,直接處理著與受益人的關系。那么,來自于申請人的風險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請人不履約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為回答這一問題,除了需了解申請人的上述情況外,恐怕還得再聯系市場的實際來看。目前的建筑市場競爭激烈,處于絕對的買方市場狀態,因而一般不可能發生中標后放棄簽約或隨意終止履約的情況。信譽、能力等情況均較良好的建筑企業,在市場價格不發生大幅度波動的情況下,一般對其投標價格都會有比較科學合理的計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發生因中標價過低而拒絕履約的情況。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企業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設資金,因而在收到進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資,一般不敢冒違約的風險。因此,對于在建筑市場有著豐富經驗、雄厚技術力量、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與銀行有著多年業務往來關系的傳統優秀建筑施工類客戶,銀行對他們比較了解,由他們申請而出具的保函的風險應該是比較小的。對于這些客戶,應該大力發展保函業務,并降低辦理的要求和條件。當然,對于資信、能力等都
較差或認識不清的申請人,因風險較大或不確定而應該提高保函業務的辦理門檻。規避來自申請人的風險,一條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請人交納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據風險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如他的信用等級,施工資質,施工經驗等;區別不同的保函種類及期限的長短,如是投標保函還是承包保函,是對內保函還是涉外保函;也可以關注一下上文所說的不同的項目情況。另一條措施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擔保。
3、來自反擔保人的風險在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三方反擔保的情況下,在銀行向外賠付后,若申請人無力償還,第三方擔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這一點,與其他信貸業務道理一樣,在此就不再展開。
二、對銀行經辦建筑類保函業務的一些建議應該說,國有銀行對保函業務的發展是較為重視的,保函業務也在有系統地展開。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都制定有相應的內部操作辦法。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各行的有關規章制度與實踐的聯系還不夠緊密,有些銀行對保函業務的認識還不夠,對保函業務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場的現狀和同行的競爭態勢了解還有待加強。
1、對保函業務重要性的認識筆者認為,應該將保函業務與其他各類業務放在一起系統地來看。建筑類施工企業對銀行提供的服務需求是多方面的,而這些服務又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蛟S純粹的保函業務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較繁瑣,人力成本較高,但是一旦某銀行不能滿足客戶在保函業務方面的需求,那么客戶在將該項業務轉移至他行的同時,也會逐漸將其他業務轉移出去,這樣,該銀行失去的將不僅是保函業務,還有對建筑類施工企業的其他系列業務。退一步單從保函業務來講,其發展前景也是足以讓各銀行重視的。從國家到地方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各種規定,預示著建筑市場會越來越規范,要求進行規范性招標投標的范圍會越來越廣,建筑企業對銀行保函的需求量也會越來越大,這在某些銀行近些年來的保函業務發展情況統計中可明顯地覺察到。銀行必須重視保函業務的開展,并以此作為一項重要的競爭手段和一個重要的業務產品。
2、對保函風險的認識從總體上來看,保函業務存在一定的風險,但只要管理嚴謹、審查到位、手續齊全、反擔保措施落實,其中的風險是可以得到控制的,這從一些統計數字可以得到證明。從某銀行來看,由于管理比較嚴格,雖然發生過保函索賠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墊款發生,風險控制情況良好,保函業務得到了健康、良性的發展。
3、對保函屬性的認識從規避風險著眼,有些銀行制定的各類保函標準文本都是從屬性的、有條件的文本格式。從中可以看出,這些銀行對保函的認識還囿于傳統的思維模式,沒有反映市場的最新變化。從實踐來看,這些所謂的標準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難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銀行辦理的保函當中,大都是客戶提供的獨立的、無條件格式的保函。在實踐中若強調申請人采用銀行的標準格式,將極大地制約保函業務的發展。所以,國內銀行有必要接受人們對保函屬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場的普遍需求,改變自身的認識,將獨立、無條件保函也確立為可接受的標準格式,以發展保函業務。
4、對保函市場競爭現狀的認識筆者認為,有些銀行對保函市場現狀的調查、了解還不夠深入、詳細,導致受理、審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價格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有些辦法過于呆板,缺乏必要的靈活性。近年來,在保函業務中,銀行同業的競爭已經到了相當白熱化的程度,特別是幾家中小銀行的競爭態勢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業銀行辦理保函的速度和價格遠優于國有商業銀行,這是他們的競爭策略。中小銀行對國有銀行傳統建筑業客戶的滲透,往往從保函業務開始,以保函業務為切入點。因為,保函業務的開展不受銀行資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費人民銀行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這為中小銀行挑戰大銀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國有大銀行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
5、對保函業務的審查和期間管理的認識有些銀行在內部管理規定中,要求經辦行在受理審查和出具后的期間管理中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項目的技術難度、對投標人是否有意壓價、項目的詳細進展情況等進行審查。筆者認為這樣的要求過于苛刻,經辦行不但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時間進行調查,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能力,進行這樣調查的成本會很大,且保函辦理的緊迫性要求也無法提供足夠的時間,外地的工程項目給經辦行帶來的審查難度更是可想而知,結果不是業務無法開展就是規定無法得到執行。筆者建議在對申請人的資質、經驗、信譽有較充分地了解的基礎上,對項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為,業主在招標時就會對投標方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在議標時更會對投標人的能力進行仔細地審查,所以,中標者也即意味著他有能力從事該項工程的建設,這實際上已經替銀行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審查。另外,對申請人的審查還可著重于對其資質的審查,如施工企業往往會有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一級、二級、三級等施工資質并定期進行檢查。某些省市的有關管理部門還會定期對施工企業進行考核評定,并公布結果。如上海的有關權威機構每年對本地和外地進滬施工企業根據他們的年度經營行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科學進步、隊伍管理、文明施工等進行綜合考評,并對優秀企業進行公開表彰。銀行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判斷。
6、對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認識對于國內保函的有效期應該怎樣認識呢?在保函業務中,對于保函有效期往往有開口(即期限不確定)和閉口(即期限確定)之說。審批人往往會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夠固定,保函能夠閉口,即確定一個明確的到期期限。這種要求一般是不合實際的。在工程承包業務中,因為種種原因,業主和承包方對工程施工期限的變更是常見的事,所以,無法事先確定一個明確的期限,這樣,保函就無法閉口,而由業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開口的占據絕大多數,因此銀行必須接受開口保函占多數這一事實。開口保函已經為人們所廣泛接受。如在世界銀行提供的標準格式投標保函中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內容,在其履約保函中規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證書開出后28天”,而何時開出接受證書是不確定的。若再作仔細研究,筆者認為像這樣措辭的保函并不是純粹的開口保函,而是界于開口和閉口之間的一種形式。因為保函的期限還是由某一事件的發生來限定的,而這一事件的發生是遲早的事情,并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時間。所以,嚴格說來,純粹開口的保函是很少見的。盡管人們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必須退還給保證人的問題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為了避免保函到期后的不確定因素所可能帶來的風險,保函到期后出具銀行要求
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銀行普遍的做法,也是為國際上許多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資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約保函中規定“當本保函失效后,保函原件應退還我行”。德國某銀行在20**年8月份開立的一份預付款保函中規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屆滿應退還我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條款)的10.2款中也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維修之日,在根據62.1條發出缺陷責任證書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國內銀行在操作中無疑也應如此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由于受益人等原因而無法實現保函的到期回收,這就給保函帳務的撤銷帶來很多麻煩。工作中可探討其他撤銷保函的辦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廢證明為依據,或履約保函以竣工驗收證書為依據,質量維修保函以缺陷責任證書或竣工決算為依據等。 7、保函業務的內部操作風險保函業務由于沒有嚴格的會計核算程序、完善的會計憑證進行制約,也不受資金的約束,所以,其操作風險就相對較大,有權簽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機構印章管理顯得相當重要。這種風險不是授權所能解決的,而必須采取對違規人員進行嚴厲的處罰和進行嚴格的印章管理等措施。筆者建議銀行在這方面必須加強管理。
篇3:工程承包商履約保函范本
承包商履約保函(試行)
編號:(工 字)第 號
(業主):
鑒于貴方與 (以下簡稱"承包商")就 項目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承包商申請,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貴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貴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內。
貴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貴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由我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承包商繼續履行主合同義務,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內賠償貴方的損失。
四、代償的安排
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說明承包商違反主合同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貴方以工程質量不符合主合同約定標準為由,向我方提出違約索賠的,還需同時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貴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貴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保函金額時,自我方向貴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帳戶劃出)之日起,m.airporthotelslisboa.com保證責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違約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貴方與承包商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貴方與承包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并交付貴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
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