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寧小學緊急避險演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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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寧小學緊急避險演習方案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總指揮:z

  成員:z

  1.教師安排:

  各班班主任老師

  一年級走廊:z

  四年級走廊:z

  五年級走廊:z

  三年級走廊:z

  二年級走廊:z

  教學樓西樓梯:z

  教學樓東樓梯:z

  意外傷害救助:z

  2.學生撤離路線安排:

  3.廣播負責人:z

  放煙霧負責人:z

  三、時間

  預演時間:20**.11.23

  正式演習時間:20**.11.30

  四、地震逃生演習程序

  1.廣播室廣播:“各位老師同學們:請注意,現在發生地震,請在同學們在班主任的帶領下迅速避險?!?/p>

  2、一樓離安全出口最近的班級迅速逃離教室,高層的學生迅速在教室里采取科學的避險措施。

  2.電鈴警報響(持續至學生完全撤離)。

  3.撤離

 ?、俚卣痖g歇時,聽到鈴聲后學生開始撤離;

 ?、谠诿總€樓梯拐角一名老師維持秩序,班主任在教室門口組織學生魚貫而出,班長帶領學生撤離;

 ?、蹖W生、老師抱頭,頂硬物,彎腰撤離;

 ?、馨刺由鷪D路線和順序逃離至大操場;

 ?、莅嘀魅巫詈笠晃怀冯x并在教室門口張貼已逃離符號;

 ?、迣W生撤離過程中聽從指揮,不準推拉、打鬧、搶道、占道。注意安全,在奔跑過程中互相幫助,踏準每個臺階,防止摔傷、扭傷,等學生撤離完后,站在樓梯口的老師才往下撤離。

  5.點名

  各班撤離至安全地帶后,每班排兩列縱隊,以小組為單位點名,點名完畢后由班長向班主任匯報。

  班主任向演習總指揮匯報。

  6.演習完畢。

篇2:室內漏水家中無人 破門而入緊急避險損失誰擔


雷小姐居住在某大廈二樓,去年國慶節期間,她發現天花板滴水。三樓的業主外出不在家,雷小姐猜想鄰居家可能漏水了。她向物業管理公司及時反映了情況,但物業管理公司稱:三樓業主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情形越來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一樣,天花板、家具、衣服和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浸濕,其中一些物品受損相當嚴重,而物業管理公司仍然未來維修。無奈之下,雷小姐撥通了110,在巡警的要求下,物業管理公司砸開了三樓業主的房門,入室維修。這時,發現三樓業主屋內的東西也被浸泡得不成樣子了。經過一番搶修,雷小姐家的“雨”終于停了,但她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慢出手”表示極為不滿,指責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則稱,三樓業主不在家,公司無權破門而入。三樓業主回來后,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破門而入行為也很惱火,三方矛盾一時難以化解。

以上案例在住宅小區的發生率較高,對于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的看法不一,有必要在住宅小區引入緊急避險概念。 所謂緊急避險,就是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行為。在本案中,三樓漏水,損害了住在二樓的雷小姐的利益。在三樓業主家中無人的情況下,為了減少損害,就必須破門而入進行檢修,但客觀上又會對該業主的門、窗等財產造成損害,類似這樣的行為就是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行為由于其所保護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正義合理性,因而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予以認可。但是,三樓住主是無辜的,由于緊急避險而遭受的損失,是否應受賠償、如何賠償,都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對于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睆纳厦娴姆梢幎梢钥闯?當出現漏水等情形時,是可以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在措施得當的情況下,無論是物業管理公司還是二樓業主,都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三樓的業主受到了一些財產損失,作為受益人的雷小姐應當給予其適當的補償。但該緊急避險的行為減少了積水對三樓業主家中財產的損害,所以該業主實際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樓業主也應當承擔一部分損失。

無論現在還是將來,物業管理公司都要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從事物業管理工作,這就迫使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將相關的免責條款盡可能詳盡地寫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但又不能走向什么責任都不承擔的另一極端。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造成的業主或用戶的人身損害,都是不能免責的。

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將物業管理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為:“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物業管理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比如有人在房間中企圖自殺,物業管理人員不得不破門、破窗而入);

(二)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比如業主房間內嚴重漏水、失火又無人在內,為使其避免重大損失,物業管理人員強行入內救治);

(三)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四)其他類似上述情況的情形?!?/p>

篇3:物業管理中緊急避險案例

  物業管理中的緊急避險案例

  案例分析:

  某日暴風雨交加,某業主出差在外,房屋半年無人居住,室內陽臺堵塞,排水不暢,導致雨水通過陽臺的推拉門進入房間,經過客廳從進戶門流到公共過道,并滲漏到樓下業主家中,裝修、地板損壞嚴重。服務中心立即與該業主聯系,卻一直聯系不上。

  漏水越來越嚴重,服務中心立即派兩名安全員破門進入房間疏通管道,清掃雨水(進入后發現屋內積水超過10厘米),清掃完畢管理處更換門鎖、鎖好房屋后將鑰匙保存在服務中心。事隔一個月后,該業主返回,向服務中心反映其首飾丟失,要求賠償……

  啟示與思考:

  1、此案例在物業行業現實工作中經常發生,其實質是物業管理的緊急避險及免責問題。案例中,為了減少損失,物業公司在無法聯系業主的情況下采取的破門進入的決定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2、在緊急避險行為的操作中,物業公司應注意以下兩點:

  其一:何種情況下可以實施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行為實施的要件之一是為了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是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危險,比如說住戶家中報警,控制中心打對講又無人接聽,僅從此現象并不能說明業主家中正在發生危險,而僅僅是可能有危險,也可能是誤報??!對于無法確認的情況,最穩妥的處理辦法是通知并配合專業部門進行認定,如:110、120等。

  其二:如何實施緊急避險行為?案例中,物業公司僅僅派安全員破門進入、事情結束后把鑰匙保留在服務中心的行為有些不妥,沒有邀請中立的第三者在場證明,引發后期業主的追償。在現實操作中,對于類似緊急避險情況的處理,應該盡可能邀請相關部門(如派出所、居委會)或者相鄰業主、業委會委員等相關人員在場證明。另外,緊急避險行為應該是在確保員工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否則應該向相關專業部門求救,而不應該鼓勵"個人英雄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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