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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灣小區活動保衛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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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灣小區活動保衛方案(模板)

  20**年09月13日**:**-**:**,金灣將舉行"***"活動。屆時參加活動的領導、嘉賓、和媒體較多,為確保整個活動安全順利進行,充分展示我司整體形象,我部結合活動的總體要求和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操作方案:

  一、現場指揮機構:

  安全保衛總指揮:z電話:***

  安全保衛副總指揮:z電話:1**

  執 行 指 揮:z電話:**

  二、安全警戒層:

  1、第一層:當值崗位、外圍路及輔警警戒;

  2、第二層:停車場、銷售中心、貴賓室警戒;

  3、第三層:"湖心島"活動現場警戒;

  三、安全保衛區域劃分:

  第 1組:"重要嘉賓"安全保衛組

  負責區域:跟隨"重要嘉賓"做好現場保衛

  負 責 人:Z電話:****

  人數:隊員6名

  職責:提前到停車場等候"重要嘉賓",待"重要嘉賓"到來時實行全面跟進,重點負責"重要嘉賓"的周邊秩序及人生安全。

  第 2組:活動現場保衛組

  負責區域:活動現場;

  負 責 人:Z電話:***

  人數:隊員10名,具有游泳技能;

  職責:維護活動現場區域正常秩序,保衛公司領導、貴賓、嘉賓各現場參會人員的絕對安全,嚴防非工作需要閑雜人員進入或圍觀,對易落水部位進行重點防范。

  第 3組:車輛管理組

  負責區域:停車場

  負 責 人:Z電話:1***

  人數:隊員10名

  職責:做好客人下車的接待,維護區域正常秩序,正確指引車輛,按順序進入停放。

  第 4組:銷售中心、貴賓室保衛組

  負責區域:銷售中心、貴賓室

  負 責 人:Z電話:****

  人數:隊員6名

  職責:銷售中心內、貴賓室外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 5組:救生組

  負責區域:人工湖、泳池及噴泉池周邊

  負 責 人:Z電話:****

  人數:隊員5名

  職責:在人工湖、泳池及噴泉池周邊,防止人員墜水,如有發現應及時通過對講機上報后,立即救護。

  第 6組:機動巡邏

  負責區域:活動期間,作為迎賓送賓安全的機動力量,其它時間作為機動巡邏組,處理突發事件。

  負 責 人:Z電話:1*****

  人數:隊員6名

  職責:盡忠職守,禮節禮貌到位,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處理。

  第 7組:消防組

  負責區域:小區范圍

  負 責 人:*電話:****

  人數:隊員2名

  職責:前期消防安全檢杳,器材配備,期間維護消防安全。

  第 8組:后勤保障組

  負 責 人: Z電話:1***

  人數:隊員5名

  職責:備勤待命,后勤保障。

  四、消防安全措施:

  1、活動前對現場周圍,通道等消防重點區域進行重點檢查,排除消防隱患;

  2、活動現場專人對燈光、舞臺、電器用電設施設備及周圍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全程監視跟進;

  3、活動現場配備滅火器,在緊急情況下由消防隊員使用;

  4、人員疏散,一旦發生消防事件時,現場隊員組織引導客人疏散;

  5、停車場配備滅火器,發生消防事件時使用,主要防止車輛自燃或其它消防事件;

  五、車輛停放管:

  1、憑參加活動的邀請函入場;

  2、當值人員應對所有車輛進行登記,按順序停放,確保車輛安全;

  3、提醒車主隨身帶著貴重物品,

  六、突發事件處理:

  1、爆炸物事件處理;

 ?。?)發現情況立即上報;

 ?。?)疏散人群,圍出警戒區域;

 ?。?)通知公安機關,轉移或排除爆炸物;

 ?。?)如現場有受傷人員,立即組織人員搶救,聯系120;

 ?。?)控制現場秩序,避免騷動;

  2、暈倒、溺水、觸電事件處理:

 ?。?)發現情況,立即上報;

 ?。?)聯系120,負責急救人員現場急救;

 ?。?)在急救人員到達現場以前,一定要控制現場,并實施簡單有效的急救措施;

 ?。?)機動組維護現場秩序,避免引起群眾騷動;

  3、社區居民或圍閑雜人員滋事鬧事處理:

 ?。?)發現情況,立即上報;

 ?。?)控制現場,穩定鬧事人員心情,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同時報公安機關;

 ?。?)機動組迅速趕到現場,控制現場秩序,保證道路通暢;

 ?。?)在事件處理中,一定要低調處理,不激化事態,以平息矛盾為原則和目的;

  4、下雨時的處理:

 ?。?)首先要事先準備好雨具;

 ?。?)如遇到下雨天時,應立即上報;

 ?。?)如有需要撤場,立即轉移人員避雨。

 ?。?)如在會議進行時下雨,應及時調動相應崗位人員為主席臺上的貴賓打傘,并站于貴賓身后,站姿端正,形象良好。嘉賓區用太陽傘遮雨。

  5、停水、停電事件處理

 ?。?)發現情況及時與設備維護人員聯系,并上報公司領導;

 ?。?)工程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確認供水、供電設備運行情況,并區分停水、電的性質;

  a)屬市政供水、電出現故障,工程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主管領導及時的聯系市政部門處理情況,并上報公司領導及現場各部門。

  b)屬設備故障問題,及時進行搶修,視情況聯系項目部協助。

 ?。?)禮賓員及時的對現場的重點部位(財務),及現場的客戶進行維護,協助服務人員安撫客戶;

 ?。?)客服部協調禮賓部、服務部對現場的老人,孕婦,小孩進行查看、照料;

 ?。?)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對活動現場進行安排。

  七、安全管理要求:

  1、加班人員于9月10日進行業務培訓,于9月11日、12日進行現場操練,確?;顒赢斕斓捻樌M行;

  2、安全保衛人員**:**前全部到位;

  3、協助交警及民主派出所對接待區域進行有效封閉,特殊事件的處理以交警為主,責任區域負責人須及時上報(待領導批準后待定);

  4、協助相關部門對接待現場進行布置;

  5、各當值人員要熟悉現場工作要求和崗位職責;

  6、值班人員要會熟練操作消防器材;

  7、當值人員著裝要整齊,儀表良好,精神飽滿,文明值勤,以禮待人;

  8、當值人員一切行動聽指揮;

  9、當值人員不得擅自脫崗換崗;

  10、當值人員要盡忠職守,以確?;顒禹樌麍A滿完成;

  11、接待完畢后于**:**撤場,聽候指示,按順序撤離,做好收尾工作;

  z酒店物業管理公司**分公司

  20**年9月3日

篇2: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05)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

  第183號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場所舉辦下列大型社會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比賽、表演、游園、燈會、民間競技等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人員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單場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開放性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商貿活動和招聘會、慶典*等其他活動。

  第三條 下列活動,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的內部活動;

  (二)影劇院、書店、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舉行正常營業范圍內的活動;

  (三)宗教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型社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并負責組織落實。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15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有大型社會活動舉辦時間、地點、人數、活動項目、組織形式等內容的活動方案并附相關場地示意圖;

  (二)載有安全保衛人員數量和任務分配、安保經費預算、入場票證管理等內容的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三)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向公安機關書面告知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八條 舉辦3000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3000人以上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跨地區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認為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或者收到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文件后,應當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場地、設施進行實地檢查,向舉辦者提出安全保衛意見并督促改進。

  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大型社會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舉辦者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五)宣揚迷信邪說或者渲染淫穢暴力;

  (六)活動場地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邊控制地帶;

  (七)活動場地、使用設備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舉辦活動可能嚴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大型社會活動已經獲得許可或者向公安機關告知的,舉辦者應當嚴格按照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

  因特殊情況變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場地達到建筑設計和消防安全標準;

  (二)臨時新建的設施,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合格;

  (三)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占用場地的危險地段,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中的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并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場。

  第十四條 大型社會活動需要使用放飛的空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以及特種設備的,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檢查、發現大型社會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舉辦者停止活動:

  (一)參加人員超過許可人數的20%以上或者現場秩序混亂,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二)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發生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屬于非經營性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擅自變更大型社會活動方案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舉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社會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 大型商貿和其他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三)、(四)項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

  (一)未向公安機關告知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第十八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場地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活動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型社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職責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篇3:某學院公共場所及大型文體活動安全保衛措施

  學院公共場所及大型文體活動安全保衛措施

  公共場所是人員高度集中的地方,容易發生事故,造成群死群傷,為確保公共場所及大型活動的安全,制訂如下安全防范和保衛措施。

  一、公共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

  1、公共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所屬單位全面負責公共場所的日常安全管理。

  2、公共場所所屬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定期組織進行防火防盜安全檢查,保證公共場所的線路、電源插座、照明燈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及時消除一切隱患。

  3、公共場所必須落實各項防火防盜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疏散標志,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4、每次舉行大型文體活動前,組織活動的安全負責人必須和保衛處、公共場所管理人員一起事先對公共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整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隱患。

  二、大型文體活動的安全保衛措施

  1、大型文體活動舉辦單位必須事先與保衛處取得聯系,并負責制訂保衛措施和事故預案。

  2、大型活動舉辦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安排一定數量的人員,負責維護活動現場的治安秩序,檢查進入現場的人員,防止社會上不良分子混入場內。

  3、保衛處根據活動規模和活動內容的重要程度,抽調一定數量的保衛干部或校衛隊員,協助活動舉辦單位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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